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10日,能源部
为了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保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使其规范化、标准化,部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和西北电力设计院分别编制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现颁发试行。
附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
本规定为承担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而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0 编制大纲的指导思想
紧密结合工程实际,突出重点,在尽量利用现有资料基础上,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为评价而进行的测试、试验、监测的项目。
2.0 编制大纲的依据
(1)〔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能源部《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原水电部《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
(4)能源部《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
(5)批复或已上报国家计委的项目建议书
(6)建设单位关于评价大纲编制任务的委托书
3.0 编制大纲的步骤
3.1 搜集新建的大中型火电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的设计文件和批件,应包括:
(1)工程任务来源、性质、依据以及评价任务的来源;
(2)电厂的机组容量、规模、煤种以及煤耗;
(3)厂址、电厂布置、水源、冷却水方式、灰渣处理方案;
(4)厂址地区自然、地理、地形、气象状况及工农业文化现状;
(5)有关部门、环保机构对建厂的意见。
扩、改建或小型建设项目应向委托方取得上述相应资料文件。
3.2 对推荐厂址进行踏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可能对电厂废气排放产生不利影响的地形状况的分析踏勘;
(2)电厂废水受纳水体的基本状况调查;
(3)灰场地形、面积、周围居民点、饮用水情况调查;
(4)厂址区域特殊气象条件的调查;
(5)厂址周围敏感区如可能限制烟囱高度的机场等、水源地、名胜古迹、游览区等现状调查。
3.3 根据对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所产生的影响范围确定评价范围(指面积、污染因子),一般应考虑下列项目:
(1)受纳水体的影响评价范围;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3)噪声影响评价范围;
(4)灰场对周围环境及地下水影响评价范围;
(5)环境现状质量评价的项目和范围。
3.4 根据工程特点应明确各评价项目内容深度、执行标准;明确可利用的现有资料的来源、可靠性及可用性。
3.5 编制大纲
4.0 评价大纲编写的基本格式和典型内容、深度(应按下列内容编排)。
4.1 编制依据
(1)评价任务来源、工程来源;
(2)依据的环保法规文件全称;
(3)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对工程的意见批件;
4.2 厂址地区环境概况
4.2.1 自然环境
(1)地形地质状况;
(2)气候特征;
(3)水文特征。
4.2.2 社会环境
(1)人口分布、结构、生活水平等特点;
(2)工农业基本情况;
(3)主要环境保护对象。
4.3 工程简介
4.3.1 电厂规模
(1)主要发电设备;
(2)分期建设情况;
(3)规划容量。
4.3.2 厂址地理位置、地形及交通状况
(1)厂址位置;
(2)厂址与邻近城镇、主要保护对象、邻近或同名气象台(站)的相对位置及一般地形特征;
(3)交通状况;
(4)灰场地形地质状况。
4.3.3 水源
(1)水源地一般状况;
(2)电厂需水量。
4.3.4 燃煤
(1)煤种及煤质分析资料;
(2)燃煤量。
4.3.5 电厂工艺流程
(1)工艺流程图及简介(主要污染物排放)。
4.3.6 主要污染源
(1)废气种类及其排放量;
(2)废水种类及其排放量;
(3)废渣、粉煤灰排放量;
(4)噪声水平;
(5)其它。
4.3.7 扩改建工程的老厂概况
(1)已有的环境评价工作的简介;
(2)老厂环境现状;
(3)老厂环境治理措施及效果;
(4)老厂灰渣综合利用情况。
4.4 评价标准
·列出各项评价涉及的各类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地方标准。
4.5 评价方案及其内容深度要求
4.5.1 以框图形式表示出评价方案的结构
4.5.2 厂址地区环境调查
(1)地区规划;
(2)长期气象资料;
(3)污染源资料搜集与调查;
(4)其它。
4.5.3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4.5.3.1 评价目的、主要对象及范围
4.5.3.2 评价内容
(1)评价因子。
(2)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
·监测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监测项目;
·监测季节、时间及采样频率;
·监测分析方法;
·评价方法。
(3)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
·测试原则和目的;
·测试季节选择的理由;
·测试项目的设置及布点;
·大气扩散试验的方案。
(4)大气环境影响预评价:
·预评价的目的;
·除尘效率、烟囱高度论证方案;
·预测模式引用理由或论证方法;
·污染物落地浓度预测项目。
4.5.4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
4.5.4.1 评价目的、对象及范围
4.5.4.2 评价内容
(1)地表水水体水文、水生生物调查的内容。
(2)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及评价:
·采样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分析项目;
·采样期、时间及频率;
·监测分析方法;
·评价方法。
(3)灰场地下水水质监测:
·采样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分析项目;
·采样期、时间及频率;
·监测分析方法;
·评价方法。
(4)水体环境影响预评价:
·电厂温排水在受纳水体中热分布预测方法;
·电厂灰水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预测项目及方法;
·电厂其他排水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分析;
·具有重要渔业资源、养殖业的沿海、湖泊地区电厂排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分析。
4.5.5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4.5.5.1 评价目的、对象及范围
4.5.5.2 评价内容
(1)现状噪声水平的调查方法;
(2)预评价方法。
4.5.6 灰渣影响分析
(1)处理方案及治理措施;
(2)综合利用途径或初步方案。
4.5.7 其它环境影响分析
(1)环境经济损益简要分析要点;
(2)其它。
4.6 分工、进度及成品
4.6.1 明确总评单位,专项参加单位各自承担的项目、计划进度和协调配合方式;
4.6.2 按总报告、分报告、专题报告和测试分析报告分别列出成品目录。
4.7 评价费用内容
4.7.1 评价费用构成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1)编制大纲;
(2)大气现状监测及评价;
(3)水体现状监测及评价;
(4)污染气象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5)水体影响预评价;
(6)噪声环境影响预评价;
(7)固体灰渣测试及评价;
(8)总报告书编制;
(9)会议费;
(10)其它。
4.7.2 对于有专题试验、测试、监测的项目要列出详细的工作量及经费概算
4.8 大纲的附图、附件
4.8.1 附图应包括:
(1)厂址地形图;
(2)电厂工艺流程图;
(3)总体评价框图;
(4)现状监测测点布置图;
(5)污染气象测试布置图。
4.8.2 附件应包括:
(1)评价证书;
(2)有关工程来源的批件;
(3)环保部门的意见等文件。
附则:
1.本规定由能源部安环司负责解释。
2.本规定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起草人:秦定国。
附2: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
目 录1.总 则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费用3.现状监测及现状评价费用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费用5.水体环境影响评价费用6.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费用7.灰渣测试费用8.其它项目评价费用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费用10.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典型评价费用11.收
费比例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为了给编制环境评价大纲提供依据,使全行业评价和测试的收费趋于合理,特制订本《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简
称规定)。
1.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厂在报送评价大纲时,应包含分项评价费用估算。经各级审查后,由审批部门核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装机容量5万千瓦(供热机组2.5千千瓦)及以上工程。5万千瓦以下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1.4 本规定贯彻按工作量收取费用的原则,不按投资比例收取费用。在工作量中已考虑了复杂厂址所要动用的设备仪器或手段的费用。
1.5 评价费用应根据评价大纲列出的项目、内容深度等进行估算。
1.6 本规定未给出额度的专题项目,评价单位应详列工作量及费用,随评价大纲报有关部门审批。
1.7 评价大纲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的会议费用,一般为总费用的8%。
1.8 本规定的各项收费已考虑杂项费,指旅差费、资料费、上机费、印制费、交通费、折旧费及管理费等。
1.9 本规定系根据1988年水平编制的。在执行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协商调整。
1.10 本规定可作为编制评价收费标准时火电行业的建议费用。
2.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费用
2.1 编制大纲工作包括现场踏勘、向有关部门汇报、与专项评价单位协调、确定评价方案、编写评价大纲、审查及审查后的修改工作量等。
2.2 编制大纲的费用可按0.5~1万元收取。
3. 现状监测及现状评价费用
3.1 工作内容
现状监测及现状评价包括污染调查、大气现状、水体现状监测及编制现状评价报告的工作量。
3.2 大气现状
3.2.1 大气现状包括大气污染源调查、大气现状监测和大气现状评价报告。
3.2.2 大气污染源调查包括评价区内主要企事业的锅炉数量、型式、出力、燃煤量、烟囱高度及个数、运行时间、烟尘及二氧化硫排放量等。
3.2.3 大气现状监测项目为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降尘等。监测范围一般在电厂10千米内,可布约8~10个监测点,每天监测8次,要与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同步进行,一次做5~7天。
3.2.4 大气现状评价报告是指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作出结论性的意见。
3.2.5 大气现状的费用一次为1.5~2.0万元,做二次可乘上1.7~2.0的系数。
3.3 水体现状
3.3.1 水体现状包括水体污染源调查、地表水、地下水监测、电厂各排放口水质监测及水体现状评价报告。
3.3.2 水体污染源调查包括评价区内主要企事业排向水体的水量及水质、排放周期等。
3.3.3 地表水监测项目应根据水体功能确定,一般可选pH、悬浮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氟化物、水温、砷、铅、镉、铬、汞、石油类等,也可做一、二个全分析,再根据分析选取几个项目监测。
地表水监测断面应设置在电厂废污水或灰场排放口的上、下游,一般设置3~5个断面,并适当考虑左、中、右的采样点,一次2~5天,每天1~2次混合样或一次样。
3.3.4 地下水监测主要指灰场附件的民井,一般可选取5~10个监测井,监测项目一般为pH、水温、氟化物、砷、铅、镉、铬、汞、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等,可进行一次性采样分析。其中2~3个井根据生活饮用水质标准做全分析。
3.3.5 电厂各排放口水质监测包括电厂厂内各排水及往外排的废污水,监测点及项目如表1所示。
3.3.6 水体现状评价报告是指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提出结论性意见。
3.3.7 水体现状的费用一次可按1.5~2万元收取,二次可乘上1.7~2.0的系数。
4.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4.1 工作内容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大气现状(见3.2)、常规气象资料、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工作、编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4.2 常规气象资料
收集能代表厂址条件的近3~5年气象台站资料,包括风速、风向及频率、温度、云量等,并整理资料。
4.3 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
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包括地面流场、风、温的垂直分布、扩散参数、稳定度、辐射量、混合层等及资料整理工作。一次为10~15天有效数据,一天测8次。
4.4 编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常规气象资料分析、地面流场分析、稳定度分析、风、温垂直分布分析、选用模式、扩散参数的理由、允许排放量计算、各种地面浓度计算及分析、影响预测分析、特殊气象条件下影响分析、治理措施等内容。
4.5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费用详见表2所列。
表1 电厂废污水监测内容表
----------------------------------------------------------------------------
序 | 监测点 | 监测频率 | 监测项目 | 备 注
号 | | | |
------|------------|--------------|--------------------|----------------
|循环冷却 |每天一个混 | *pH、镉、 |
1 |水排水 |合样、连续 |铬、铅、砷、 |
| |2~3天 |汞、氟化物 |
------|------------|--------------|--------------------|
| | | *pH、镉、 |
2 |灰渣池灰水 | ″ |铬、铅、砷、 |
| | |汞、氟化物、 |
| | |油、酚 |
------|------------|--------------|--------------------|
3 |灰场灰水(入| 进行一次性| ″ |
|口、及出口)|采样分析 | |
------|------------|--------------|--------------------|
| | | *pH、镉、 |
4 |化学车间废水|定期一次性取样|铬、铅、砷、 |
| | |汞、氟化物 |混合样指一天
------|------------| |--------------------|2~3次的混合。
5 |含油污水 | |油、酚 |*不能用混合样
------|------------|--------------|--------------------|
| |每天一个混 |县浮物、*BODs、|
6 |生活污水 |合样、连续 |*COD、油、细 |
| |2~3天 |菌总数、大肠 |
| | |杆菌 |
------|------------|--------------|--------------------|
| | | *pH、悬浮 |
| | |物、硫化物、 |
7 |厂外排放口 | ″ |酚、镉、铬、 |
| | |铅、砷、汞、 |
| | |石油类、 |
| | |*BODs、*COD|
----------------------------------------------------------------------------
表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收费表
--------------------------------------------------------------------------
序 | 项 目 | 手 段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万元) |
------|------------|------------------|--------------|----------------
1 |常规气象资料| | 0.5 |
|及整理 | | |
| | | |
2 |大气边界层污| | |
|染气象测试及| | |
| | | |
|整理 | | |
| | | |
|①地面流场 |地面站 | 0.3 |按三点,一次计
| | | |
|②风温垂直变|双经纬仪小球测风、| 3.0 |按一条基线,一
|化 |低空探空 | |次计
| | | |
| |ADAS探测系统 |2.0~2.5|按一次计
| | | |
|③扩散参数 |平衡球 | 1.5 |
| | | |
| |双向风标 | 1 |
| | | |
| |三轴风速仪 | 1 |
| | | |
|④混合层 |低空探空或ADAS| 0.3 |
| | | |
|⑤稳定度 |目测云量或稳定度 | 0.3 |
| |计 | |
| | | |
|⑥辐射量 |辐射计 | 0.2 |
| | | |
|⑦特殊项目 |声雷达 |1.5~2 |
| | | |
| |风洞试验 |1.5~3 |
| | | |
3 |编制大气环境| |1.5~2 |
|影响评价报告| | |
--------------------------------------------------------------------------
4.6 复杂地形测试及费用
对于复杂地形需要做扩散试验或需动用其它测试手段时,应另加费用。
5.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5.1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水体现状(见3.3)、电厂各排水水质预测、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预测、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预测、电厂热排水对水体影响预测及对水生物影响分析、编制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5.2 电厂排水水质预测包括循环水、化学水处理排水、生活污水、总排水、锅炉酸洗水、煤场排水及含油污水等。新建电厂可根据同类厂进行类比分析,扩建电厂可根据老厂的监测资料进行分析。
5.3 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预测指厂内往外排的废污水对江、河、湖、海的影响,包括地表水各断面水位、水量及水力参数的测试,根据有关模式预测主要污染因子的影响程度。
5.4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预测指灰水经沉淀后排出对水体的影响,包括各河道断面水位、水量及水力参数的测试;探坑位置及水位测量、各井水位置、水位测量、地下水水文地质、灰水浸出试验,地层及灰的渗透试验,并根据地表水、地下水有关模式预测主污染因子对
地表水、地下水的影响程度。
5.5 电厂热排水,指一次循环水排放对水体的影响,包括内陆河水温升3℃线和最高35℃线、海水温升4℃线范围内对水体及水生生物或养殖的影响分析。
5.6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结论性意见及防治措施。
5.7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表3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及测试费用表
----------------------------------------------------------------
序 | | 费用 |
| 项 目 | | 备 注
号 | | (万元)|
------|------------------------------|----------|------------
1 |电厂各排水水质预测 | 0.4 |
| | |
2 |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预测 |0.5~1|
| | |
3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预测| 3~5 |不包括打井、
| | |
4 |热排水对水生生物或养殖影响分析|1.5~2|一个灰场
| | |
5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0.5~1|
----------------------------------------------------------------
5.8 对于上述未包括的水体科学试验等,如热排水的数模计算等,应另计费用。
6.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6.1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噪声现状测试、电厂噪声源调查及测试、电厂噪声对环境影响计算、防治噪声影响措施等。
6.2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一般为0.2~0.5万元。
7. 灰渣测试费用
7.1 灰渣测试包括灰中常规及有害元素分析、烟囱灰常规及有害元素分析、烟囱灰颗粒度分析等。
7.2 灰渣测试费用为1~1.5万元。
7.3 如果能够收资解决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8. 其它项目评价费用
如确有需要评价的其它项目,应详细开列工作量,另计费用,随评价大纲报有关单位审查。
9.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费用
9.1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水电部标准《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SD208—87)进行编制。同时根据国家环保局117号文件,应有工程因素分析内容。
9.2 编制报告书费用一般为2~2.5万元,其中包括工程因素分析0.5~1万元。
9.3 编制报告表的可根据厂址条件,收取0.5~1万元费用。
10. 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典型评价费用(2亿元以下供参考)
10.1 评价大纲
评价大纲的工作内容见2.1,费用为0.8万元。
10.2 现状监测
10.2.1 大气现状监测工作内容同3.2,当布点为8个,每天监测8次,一次做5天时,做一年费用为1.5万元。
10.2.2 水体现状工作内容同3.3,当地表水4个断面,一次3天,地下水选取5个井,一次性样,电厂监测项目同表1,按2天计时,做一季费用为1.5万元。
10.3 大气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10.3.1 大气测试包括常规气象资料收集、三个点的地面流场、一条基线的双经纬仪小球测风及低空探空、平衡球测扩散参数、混合层、稳定度等的测定,并整理资料,提出污染气象报告。一次为10~15天有效数据,一天测8次时,一季费用为4.2万元。
10.3.2 大气环境影响预评价及大气影响评价报告,其内容见4.4,该费用为2万元。
10.4 水体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10.4.1 电厂各排水水质预测内容详见5.2,典型费用为0.4万元。
10.4.2 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测试内容及预评价见5.3,当断面为4个时,典型费用为0.6万元。
10.4.3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测试内容及预评价见5.4,当地表水断面为3~4个,地下水中不大于20个探坑,5个井水位置及水位测量,地下水水文地质收资及调查,灰水浸出试验,地层及灰的渗透试验时,典型费用为3.5万元。
10.4.4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及报告,内容详见5.6,典型费用为0.8万元。
10.5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及报告内容见6.1,典型费用为0.2万元。
10.6 灰渣测试及评价
评价内容见7.1,典型费用为1.0万元。
10.7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费用为2万元,其中工程因素分析为0.7万元。
10.8 会议费
包括评价大纲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会务费、咨询费等,约占上述评价总费用的8%。
10.9 典型评价费用汇总
根据上述的分项费用,将各项的费用汇总于表4。
表4 典型评价费用汇总表
----------------------------------------
序 号| 项 目 |费 用
| |(万元)
------|--------------------|----------
1 |评价大纲 | 0.8
| |
2 |大气现状监测及评价 | 1.5
| |
|水体现状监测及评价 | 1.5
----------------------------------------
续表
----------------------------------------
序 号| 项 目 |费 用
| |(万元)
------|--------------------|----------
3 |大气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6.2
| |
4 |水体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5.3
| |
5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 0.2
| |
6 |灰渣测试及评价 | 1.0
| |
7 |环境影响报告书 | 2
| |
| 小计 |18.5
| |
8 |会议费8% | 1.5
| |
| 小计 |20
----------------------------------------
注 2亿元以下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11. 收费比例
考虑到各单位的分项收费计算不统一的情况,同时为供未给出额度的专题项目编费用作参考,特将评价费用的各项比例估算列入表5。
表5 收 费 比 例 表
------------------------------------------------------------
序 号| 项 目 |比例数(%)| 备 注
------|------------------------|------------|------------
1 |调研、监测、实验、测试费| ~35 |
------|------------------------|------------|------------
2 |分析、评价与报告编写费 | ~25 |
------|------------------------|------------|------------
3 |管理费 | ~12 |
------|------------------------|------------|------------
4 |杂项费 | ~20 |
------|------------------------|------------|------------
5 |审查费 | 8 |
------|------------------------|------------|------------
|小 计 | 100 |
------------------------------------------------------------
说明:1.本规定由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2.本规定由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起草人:阮少明。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214 号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CCAR-315)已经2012年6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家祥
2012年8月30日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维护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局)负责办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许可,并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授权对本辖区内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为外航)是指有权在我国和外国之间从事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航空承运人。
(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以下简称外航销售代理)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取得国际航空运输客运销售代理业务资格,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从事客票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三)计算机订座系统是指能够为销售代理提供包括航空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座位、票价和定价规则信息,并可通过该系统进行客票预订或出票的计算机系统。
(四)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为外国系统提供商)是指能够提供前项所规定服务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
第五条 外航经过民航局许可,可以委托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并使用该外航票证销售以下国际客票:
(一)含由其实际承运的中国境内和境外间国际航段,但不包括未与中国航空承运人实施代码共享的国内航段的国际客票;
(二)经过批准的与中国航空承运人或其他外国承运人代码共享的国际客票。
第六条 外航为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申请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航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双边航空运输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获得相应经营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资格;
2.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3.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
4.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外航销售代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资格;
3.与外航直接签订销售代理合同;
4.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所在国依法注册。注册地应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地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应在互惠基础上适用本管理规定。
2.过去3年的经营状况良好。
3.符合计算机订座系统运营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4.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设用于存放外航销售代理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在中国境内进行预订和出票的销售代理信息、航班信息、旅客信息等销售数据的备份查询系统。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不得擅自提供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服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 外航申请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外航授权代表签字的申请书;
(二)外航与其销售代理直接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
(三)外航销售代理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外航销售代理的有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六)外国系统提供商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外国系统提供商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设立数据备份查询系统的证明材料;
(八)外航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
(九)外航销售代理与外国系统提供商订立的直接进入和使用该系统的协议书;
(十)具体的直接进入和使用方案;
(十一)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具体直接进入和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航名称;
(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名称、接入方式、接入地点、系统代码;
(三)销售代理的名称、联系方式、办公场所城市代码、身份代码、营业场所;
(四)销售代理终端系统识别代码;
(五)销售代理营业员所在地最近城市或机场的三字代码;
(六)用户类型要求设置为“T”,国际标准化国家代码要求设置为“CN”,国际标准化客票支付货币类型代码要求设置为“CNY”;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信息经许可后,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条 外航应当对其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民航局应当对外航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外航需要补正的内容。外航按要求补齐全部材料后,民航局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该外航;同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民航局应当在受理外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发送至销售代理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地区管理局应当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许可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提高航空运输服务质量和维护市场秩序;
(三)维护消费者、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等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公共安全、信息安全和航空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
第十五条 民航局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许可证。
民航局依法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应当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外航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依法颁发的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外航名称;
(二)外航销售代理名称;
(三)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名称;
(四)业务范围;
(五)接入地点、接入方式、接入终端的数量、终端号、设置要求等;
(六)许可证有效期;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外航应当向其销售代理提供由外航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并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外航销售代理开展外航销售代理业务时,应当将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民航局定期对外公布许可证目录清单、允许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外航销售代理名单及其代理外航业务的范围。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 经许可核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与外航在中国境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应保持一致。
外航销售代理丧失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资格的,许可证相应对其失效。
第二十条 1个许可证只适用于该许可证所列明的外航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该许可证上列明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销售该外航客票的行为。
外航销售代理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客票销售业务。
第二十一条 外航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按本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民航局经审查后,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外航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外航应当就变更事项向民航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办理许可证相应的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民航局对外航提出延长或者变更许可的申请,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内,外航或外国系统提供商1年内累计受到2次(含)以上罚款处罚,或累计受到5次(含)以上罚款处罚的,许可证延期时,民航局可以作出不予延期的决定。
许可证有效期内,外航销售代理1年内累计受到2次(含)以上罚款处罚,或累计受到5次(含)以上罚款处罚的,该许可证延期时,民航局可以作出对该外航销售代理不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外航、外国系统提供商终止、解散或破产的,许可证自终止、解散或破产之日起自动失效,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10日内到民航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伪造和冒用许可证。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应保守旅客个人隐私等信息及相关材料,不得将涉及旅客个人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 外航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委托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
(三)准确地向计算机订座系统提供经停点、航班、承运人或机场等信息;
(四)准确地向计算机订座系统提供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信息;
(五)按规定向机场离港系统以及安检系统等近期实时传输旅客订座、出票记录信息;
(六)外航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外航销售代理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如实向消费者提供所订航班的信息;
(三)如实告知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
(四)不得擅自直接进入和使用未经许可或许可失效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
(五)不得利用计算机订座系统重复订座或出票;
(六)不得向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转让、转接或提供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数据接入端口;
(七)不得擅自接入和使用非法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进行客票预订、变更、取消和销售等;
(八)不得暗中收取回扣、佣金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九)外航销售代理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遵守以下行为: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平地显示计算机订座信息;
(三)完整、准确地显示接入信息,不得擅自修改接入信息;
(四)实际接入地点与许可证许可地点相符;
(五)保证所备份信息的准确、完整;
(六)公平地推广承运人的产品;
(七)不得擅自为销售代理接入该系统;
(八)不得以暗扣、低于服务成本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引导销售代理使用其计算机订座系统;
(九)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为民航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外航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系统提供商提供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民航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随时检查备份查询系统,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外国系统商应当提供相应的检查手段协助检查其他相关系统。
第三十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和外国系统提供商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泄漏商业秘密和旅客个人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外国系统提供商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擅自为外航销售代理提供直接进入和使用其系统服务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该外国系统提供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外航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接入许可的,民航局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外航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擅自修改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方案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对外航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航销售代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将许可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外航销售代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外航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伪造和冒用许可证的,由民航局按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旅客个人隐私等信息及相关材料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章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履行所规定的行为规范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外国系统提供商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拒不配合检查备份查询系统以及其他相关系统,或其他形式监督检查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使职权的,由民航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参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外国空运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计算机旅客定座系统的暂行管理办法》(民航运发〔1995〕5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关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的说明(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