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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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9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四年八月九日双方签署的文化协定的有关规定,同意制定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一)阿方派一个探戈乐团来华演出。
  (二)中方派一个艺术团赴阿演出。
  (三)阿方派圣·马丁市政剧院一个木偶剧团来华演出。
  (四)中方在阿举办一个农民画展。展品的运费、保险费及编目费由中方负担,阿方负责提供展厅和展览的宣传。
  (五)阿方在华举办一个艺术摄影展。展品的运费、保险费及编目费由阿方负担,中方负责提供展厅和展览的宣传。
  (六)中方有兴趣与阿方有关儿童图书专业出版社交流经验,阿方支持为实现这一交流所进行的接触。
  (七)中方派一个由艺术家和教员组成的不超过三人的代表团访阿,以了解阿美术、音乐和舞蹈等的教学体制;阿方支持上述代表团对在首都或拉普拉塔、门多萨、土库曼、科尔多瓦及罗萨里奥从事以上专业教学任务的院校所进行的访问。
  (八)中方有兴趣了解阿方的宣传政策及文化经费制度。为此,中方有意派出一个由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不超过三人的代表团访阿,与阿方同行进行接触;阿方支持上述代表团对文化总局各国内事物司局,国家艺术基金会,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文化局以及其他各种从事文化资助工作的机构所进行的访问。
  (九)双方鼓励两国音像出版公司进行交流。
  (十)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互赠出版物。
  (十一)中方鼓励向阿国家美术博物馆赠送中国现代和传统艺术的各种图书。
  (十二)阿方将继续鼓励向北京图书馆和其他研究中心赠送有关历史、经济、社会学和阿根廷小说等书。
  (十三)阿方鼓励本国出版人员参加在华举行的图书博览会。
  (十四)中方鼓励本国出版人员参加每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十五)中方有意派一个由不超过三名图书管理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阿,有关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广播,电视,电影
  (十六)双方支持两国电台、电视台之间进行合作,并鼓励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十七)双方提供各自国家有代表性的民间音乐节目录音带,以供对方电台播放。
  (十八)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电影机构间的交流。

 三、教育
  (十九)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阿根廷国家科技委员会鼓励互换奖学金。
  (二十)双方互换教育体制方面的情报和资料。阿方责成教育司法部全国宣传、情报、资料和教育技术司负责执行这一交流;中方责成国家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司负责这一交流。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之间建立合作关系。

 四、新闻
  (二十二)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加强两国记者之间的接触和友好访问。
  (二十三)双方探讨互换记者代表团的可能性,以了解对方新闻的传播体制。

 五、总则
  (二十四)本计划确定的访问及交流将在双方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的条件下进行。
  (二十五)本计划不排除双方其他文化合作方面的交流的可能性。
  (二十六)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八日于布宜诺斯艾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华秋        卡洛斯·奥尔蒂斯·德罗萨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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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福建省重大项目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1]8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了《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 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负责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 和省出资、融资,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 中型项目;使用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由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 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省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商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五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3至4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七条 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 挂靠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检查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可根据情况负责若干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 、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

  第十二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对反映的问题有异议的,省稽察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省人民政府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省稽察办 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稽察办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稽察特派员由处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科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法律、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可以吸收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 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正常经费由省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 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 ,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稽察办或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建设资金; 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省稽察办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暂行办法(试行)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济宁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暂行办法(试行)

济民字〔2010〕2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有效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健康权益,根据民政部等四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9〕2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是民政部门利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通过其所住定点医院专门医疗救助窗口,在出院结算时,按规定直接给予医疗救助的服务方式。

第三条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简化程序、便民利民;

(二)先保险、后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担;

(四)民政主导、部门配合;

(五)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第四条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范围为:

(一)城市低保对象;

(二)农村低保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第五条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病种主要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恶性肿瘤,Ⅰ、Ⅱ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症传染性肝炎、肝硬化合并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风湿性心脏病,结核病,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前列腺增生,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消化性溃疡,甲状腺功能亢进,股骨头坏死,周围血管疾病等。

第六条 市城区(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北湖度假区)“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标准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5000以下的救助50%;5001元至10000元的救助60%;10001元以上的救助65%,最高救助资金限额为10000元。其他县(市)根据当地文件规定的救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程序:

(一)入院备案登记。救助对象凭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专门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备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和有效证件进行核实,确认准确无误后,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在网上登记备案,并将复印件留存。

(二)出院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出院时,首先在医院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手续,然后凭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保险费用结算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到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进行救助费用结算。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无误后,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准确录入相关资料、数据,系统自动计算医疗救助金,打印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结算单;救助对象在救助结算单上签字,并领取医疗救助金。定点医院将救助对象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和医疗救助结算单留存。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出院时,凭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直接到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进行救助费用结算。

第八条 救助对象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市、县(市、区)规定的限额资金救助最高标准。

第九条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资金实行季结算,具体结算程序为: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资金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定点医院对本季度发生的医疗救助资金审核确认后,将救助资金结算报表和救助对象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以及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结算单等相关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报救助对象所属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核查审批;

(二)民政部门对定点医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审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查无误后,从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中及时把本季度的救助金划拨到定点医院账户。

第十条 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中,负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基本信息的录入、修改和动态管理等,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落实“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情况的网上监控、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复核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资金的审查和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院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导、管理和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协同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

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院由卫生、民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负责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设立医疗救助专门窗口,设置标识牌,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对出院的救助对象实行即时救助服务;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审核、上报本季度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报表和相关材料。对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出,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对因条件限制,无法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困难居民,仍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救助程序实施救助;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后符合二次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给予救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