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1:11:35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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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已有不少外国(地区)的企业受托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这对引进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合营企业的经营效益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对外开放方针的深入贯彻,会有更多的外国(地区)的企业受托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
理。为了加强对受托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审批、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接受委托从事合营企业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应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受托方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应由合营企业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自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转报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原审批机构审批。报送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受托方的合法开业
证明;(3)受托方的章程。审批机构应在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批复合营企业主管部门。
三、受托方应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得到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委托经营管理合同;(3)受托方的合法开业证明;(4)受托方的资信证明;(5)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核准受托方的登记后,暂颁发
《承包工程登记证》。受托方应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累计管理费交纳登记费,其交纳金额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同一受托方受托管理不同的合营企业,应分别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五、已经批准、登记的受托方,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涉及登记事项的条款发生变更时,应向原审批机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期满或中止合同的,应向审批机构报告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销《承包工程登记证》。
六、受托方应在审批、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不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登记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承包工程登记证》的处罚。
七、本通知公布前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且受托管理期限未满的受托方,应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198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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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影视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影视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4年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省会城市广电局(集团),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中央三台、中影集团、中广网络传输公司:
  党的十六大对加快文化体制改革和大力发展文化事业、产业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广播影视改革发展正在进一步深入。在这种新形势下,认真做好广播影视信息工作,对广播影视工作全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2003年,广播影视信息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的来说还相对薄弱,还不能完全适应飞速发展形势的要求和工作的需要,信息报送不平衡、不及时、不得要领等问题都还存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尽快提高广播影视信息工作水平。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播影视信息工作服务的主要范围 
  (一)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提供关于广播影视工作的重大信息。 
  (二)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供关于社会动态、舆情及突发事件等重大信息。 
  (三)向总局领导提供广播影视工作的重要信息。 
  (四)向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各省(区、市)广电局负责人和各集团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提供广播影视工作的有关信息。
  二、做好广播影视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要做好信息工作,必须做到“新”、“快”、“实”、“精”、“准”、“短”。
  (一)“新”就是要有新意。这是目前改进信息工作的迫切需要。信息要反映广播影视改革发展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新变化、新经验、新方法,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上的新动态,做到内容新、角度新、题目新、观点新。
  (二)“快”就是要讲时效。对于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情况要及时报送,重大事件或重要情况要随时报送,日常工作或动态要经常报送。其中,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12小时内报告,特大事故和险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6小时。报告可以采取先口头、后书面,先简要、后详细的方式,以最快的速度将情况上报。
  (三)“实”就是要有实际内容。信息要去掉老话、套话,挤掉水分,实实在在,突出自身工作特点。在系统内,要全面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广播影视工作的信息,对于重要信息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迟报。在系统外,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采访的优势,做好社会舆情、经济动态和重大事件的报道。
  (四)“准”就是要客观真实。信息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必须准确无误。反映成绩要恰如其分,不可任意夸大和拔高。反映问题必须真实可靠,不可隐瞒遮掩。
  (五)“精”就是要精细加工。一篇好的信息,应该是层次清楚、逻辑严密,言简意赅、详略得当,语句清新、文字精练。撰写、编辑信息,要进行加工、反复推敲。要弄清上级信息需求指向,提高报送针对性。 
  (六)“短”就是要言简意赅,短小精悍。要善于综合、概括、提炼,同时文字上注意干净、精练,篇幅尽量简短一些,杜绝长篇大论。报送的一般信息不超过300字,领导活动不超过400字,重要信息不超过600字,重大信息不超过1000字。 
  三、建立范围广泛、渠道畅通的网络
  (一)信息网络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A.基本报送体系 
  1、总局机关各司局; 
  2、总局各直属单位; 
  3、各省(区、市)广电局及集团(总台)。 
  B.直报点体系 
  1、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广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 
  2、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市广电局及集团; 
  3、年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的市县广电局; 
  4、已成规模的民营影视制作、发行机构; 
  5、部分权威研究机构; 
  6、系统内部分报社、杂志社和市县电台、电视台。 
   (部分信息直报点名单见附件1) 
  (二)总局办公厅在广播影视系统信息网络建设中起指导作用。办公厅综合处作为主管信息工作的具体机构,负责日常的信息工作。 
  (三)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广电局及集团以及各信息直报点的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并选择党性强、政策理论水平较高、能掌握较多较重要信息的同志作为专(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工作。
  四、加强信息工作队伍建设
  (一)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约信息员组成。这支队伍政治上要强,业务上要精,作风上要硬,纪律上要严。 
  (二)信息工作人员要讲学习,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广电总局重要文件精神,学习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掌握一定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操作技术;要讲政治,坚定地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信息意识,善于站在全局的高度观察和认识事物;要讲正气,发扬勤奋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和深入实际、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是,严守保密制度。 
  (三)总局每两年要对信息员进行一次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信息调研、文稿编写以及微机操作等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员的工作,尽量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要安排其参加本单位高层工作会议、为其配备基本设备、取得成绩予以奖励等。 
  五、设立信息工作奖惩制度 
  (一)总局每年要对广播影视系统的信息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批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奖惩得当;要根据信息工作的实际,认真制定评选条件和评选表彰办法,并不断完善,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二)评选和奖励优秀信息。广播影视信息系统每月评选优秀信息,并对撰写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全年获得优秀信息多的单位和信息员,可优先被评为该年度的全国广播影视系统信息工作优秀单位和优秀信息员。 
  (三)对采用的信息给予鼓励。凡被中办、国办、中宣部和总局采用的信息,每条给予一定的编辑费作为鼓励,并按计分标准统计排名,每年评选一次广电系统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个人。(计分标准见附件2)。 
  (四)《值班日报》每季度将在“情况通报”栏目中通报各单位报送信息被中办、国办、中宣部和总局采用的情况。 
  (五)对工作失误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1、对迟报重要信息两次以上(含两次)或漏报、匿报、虚报重要信息一次以上(含一次)者,取消其评选本年度信息工作优秀单位的资格; 
  2、对匿报、虚报重要信息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对连续一季度不报信息的单位,在总局《值班日报》 “情况通报”栏目中通报批评; 
  4、对报送信息不符合格式、审批要求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在总局《值班日报》 “情况通报”栏目中通报批评。  

  附件1:         部分信息直报点名单

  地级市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广电局、山东省淄博市广电局、江苏省无锡市广电局、浙江省温州市广电局、湖南省常德市广电局、广东省汕头市广电局。 
  县级单位:江苏省宜兴市广电局、浙江省诸暨市广电局、福建省晋江市广电局。 
  社会影视制作发行机构:浙江横店影视城产业试验区、保利华亿传媒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光线电视传播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九洲文化传播公司、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北京中北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

  附件2: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信息报送计分标准

  2004年上报总局并被采用的信息将由单条计算改为按分值计算,范围包括《值班日报》、《广播影视简报》、《上报信息》和《决策参考》,具体计分标准如下(采用1条信息计分标准): 
  一、普通计分 
  1、《值班日报》简讯1分,总局工作、地方工作、产业动态、情况通报等2分,要闻、领导活动、重要会议3分。 
  2、《广播影视简报》采用1条信息为4分(专项治理、专刊不计分)。 
  3、《上报信息》采用1条信息为5分。 
  4、《决策参考》采用1条信息为1分,发表1篇文章为5分,发表在“局台长专论”栏目中一篇为10分。省(区、市)、市、县广电部门作者发表的文章、信息分数计入该省(区、市)广电局总分中,省级集团作者发表的文章、信息分数计入该集团总分中。 
  5、省会市和市县广电局报送的信息被采用的,除为本单位计分外,所得分数均减半列入所在省区市广电局总分中。 
  二、特殊加分 
  1、各地提供的信息凡经总局上报,被中办、国办等上级部门采用的,按采用方栏目不同进行加分,加分范围10—30分。 
  2、得到中央领导批示的信息再加10—20分;得到总局领导批示的加5—10分。 
  三、扣分 
  报送信息中出现错误的,如内容失实,人名、职务、地名等错误的,根据情节轻重,扣5—20分,并在《值班日报》上通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彭冲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常务委员会努力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各方面的工作取得了进展,尤其是立法工作加快了步伐,促进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贯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落实立法规划,特别要抓紧制定保障改革开放、加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要努力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使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要健全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并接受代表的监督,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为促进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