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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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集体所有制商业、服务业、饮食业和修理业(以下统称集体商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重要流通渠道,是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个体商业、服务业、饮食业和修理业(以下统称个体商业),是国营商业和集体商业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大力发展集体商
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对于搞活经济,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安排劳动就业,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对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形式
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集体商业,可以由个人集资入股联合兴办;可以由区、镇、街道兴办;也可以由干部职工入股组织消费合作社;还可以由厂矿、机关、学校、部队兴办。各种形式的集体商业都必须以安排待业人员为主。
农村社队和社员经过批准,可以进城镇设点经营。
原归口管理的合作店组,要充分利用本企业的公积金,扩大网点,增加设施,招收待业人员,不断巩固和发展。
从国营商业分离出来的混岗集体职工组织的集体商业,仍由原归口单位领导和管理,国营商业要积极予以支持,使其不断发展。
个体商业,以个人经营为主,也可以办夫妻店、连家铺、也可以联户办,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请帮手,带徒弟。
兴办集体和个体商业,要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特种行业要经公安部门批准。
二、办店原则
集体商业要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原则,按照集体经济的特点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征税。集体商业在经济上要同主办和归口部门分开,独立经营,占用主办或归口单位的房屋要按规定交纳租金,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购买。借用主办或归口单位的资金,可参照
银行利率付息;经双方同意,也可以作为股金分红;有力偿还时,应尽早偿还。
集体和个体商业的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国营商业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集体和个体商业的自主权。对集体和个体商业的房屋、设备、资金和商品,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进行平调、侵占。对过去占用合作店组的房屋、设备和资金,应继续清理,尽快退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集体商店安插或抽调人员,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三、网点建设
集体和个体商业网点建设要本着“经济、合理、适用、便民”的原则进行。要按照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需要什么发展什么,缺多少补多少。
城镇商业网点建设要同市政建设统一规划,不要影响市容和交通。新建住宅,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件精神,坚持拨出百分之七左右的面积或拨出相应的投资、材料建设商业网点。主要街道新建楼房底层,要安排商业网点,产权仍归建楼单位所有,商业网点按规
定向建房单位交租。要逐步调整适合做商业网点的临街住房,兴办集体和个体商业,要动员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部队主动献地、献房建点。临街大院可以拆一段建点。
城镇要统一规划,适当封闭一些支路或“盲肠路”,开辟农贸市场或组织商业服务一条街。
农村社队和群众进城兴办集体和个体商业,要持原地公社以上证明,经城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照,指定地点开业经营。
四、资金来源
建设商业网点的资金要从多方面筹集。原有的合作商店,利用企业本身的积累(包括目前仍存在归口国营公司的资金)和有关单位归还的被挪用的资金扩建和新建网点。国营商业混岗分离出来的集体职工单建集体商店,商业部门要在资金、房屋、设备等方面积极给予帮助。城镇区、街
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兴办集体商业,所需资金由主办单位筹措,也可由居民群众、干部职工入股筹集。要从待业青年就业补助费中拿出一些作为网点建设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要从机动财力中适当补贴一点。各地还可以把闲置不用的分散资金集中起来,暂时借用于建设商业网点。
集体和个体商业所需流动资金,原则上自筹,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银行要给集体商店和个体商户开设帐户,承办现金存取和转帐结算等业务。集体和个体商业要服从银行的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
五、经营管理
集体商业一般以自然门店为核算。核算单位过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划小。
集体商业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不要套用国营商业的管理办法。要坚持勤俭办店,实行定员定额。
集体商业在经营上有自主权。企业的计划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和盈余分配等由企业决定。企业有权招聘、辞退、奖励、处分职工。
集体商业要认真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正、副经理(负责人)可以实行民主选举,也可以招聘,但要报归口和主办部门批准;还可以由归口或主办部门征得职工同意后选派。
集体和个体商业都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营业时间要方便群众,经营方式要灵活多样。
六、货源供应
集体和个体商业的经营范围:
凡国营商业可以经营的商品,集体商业一般都可以经营;国营商业没有经营的,只要市场需要,集体商业也可以经营;有的还可以兼营或经营批发业务。个体商业主要是根据市场需要,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集体商业可以为国营粮食部门代销粮油,也可以经营议价粮油。集体和个
体商业可以从事粮油来料加工或以成品换原料加工业务。
集体和个体商业的货源,国营商业部门要列入计划,保证供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要同国营商业一视同仁。货源充足的一般商品要敞开供应,允许选购;紧俏商品要确定合理分配比例,按量供应;滞销商品,集体和个体商业要积极推销或代销(不能硬性搭配);凭布票供应的棉布
服装、部分针织品,经国营公司批准经营的,国营公司要提供货源;实行“三包”的贵重商品,凡具备保修条件的,允许经营,国营商业要提供货源;经营副食品的集体商店,可以经营凭票定量供应的副食品。集体饮食业和个体饮食业需要的粮油及其它原料、辅料,当地粮食、商业部门要
按国家计划供应,议价粮油敞开供应,允许自行采购。对经营早点或具有特殊风味的饮食业,在粮油供应的品种、数量上要给以照顾。对服务、修理行业需要的原材料和零配件,有关供货部门要列入计划,保证供应,享受批发价。除国营商业批发的货源外,允许集体和个体商业从工厂(允
许自销部分)直接进货和到外地采购,也可以办前店后厂,自产自销。
七、价格管理
集体和个体商业,要服从国家物价管理。凡从国营批发部门购进的商品,一律享受批发价。对群众急需的小商品,批零差率过低,应适当调整。集体和个体商业从国营批发部门进货的商品,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直接从工厂、社队企业和贸易货栈购进的商品,有规定价格的
按规定价格执行,无规定价格的和自行加工的产品,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作价原则定价。自行采购的议价商品,可随行就市。修理、饮食、服务行业,要按有关规定作价收费。对于费工费时、技术要求高的服务项目,手工艺品和具有传统风味的食品,可实行优质优价。
集体和个体商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到明码售货,买卖公平,维护消费者利益,不准哄抬物价,不准以次顶好、掺杂使假、短斤缺尺、提级提价,不准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牟取非法利润。
八、税收政策
集体和个体商业,要按照国家税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得偷税漏税,违者按税法规定惩处。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以安排待业青年为主兴办的集体商业,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工商所得税;修理业和服务业同时免征工商税。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原有集体商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从达到比例的月份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
对于不属于上述减免税范围的新办集体商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工商所得税一年。
减免税部分,主要用于充实本企业流动资金,扩大营业,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待业青年从事个体商业,从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对从事修理、服务业的个体户,减免税照顾要适当放宽。
九、收益分配
集体商业的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归口单位、主办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向集体商业提取的各项管理费用,一般应掌握在企业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至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留给企业的利润,要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然后再进行劳动分红。职工劳动分红部分,要注意瞻前顾后,以丰补歉,保持稳定。公积金主要用于补充本企业的流动资金,扩大经营,建设网点,增加设备,弥补正常亏损和其它不能在费用中摊提的经费;公益金主要用于本企业
职工集体福利、劳动保护和退职退休费方面;劳动分红主要用于奖励超额劳动。
集体商业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劳动分红,由企业自己支配。原合作店组的联合公积金、公益金,仍由原归口单位统一支配。
十、工资福利
集体商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要适合集体经济的特点,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企业经营好的,职工收入可高于国营同行业职工的收入水平。
集体商业人员的工资分配办法要因地制宜,形式可以多种多样。集体商业聘请的企业退休职工,工资可实行补差加补贴的办法,即补齐退休前的原工资,再加发一定数额的技术补贴,补贴部分一般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集体和个体商业人员的劳动收入,只要不违反政策,不侵犯消费者利益,不搞投机违法活动,都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集体商业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原合作店组仍由归口单位参照国营商业的标准,从联合公益金中统一支付。新办的集体商业,可实行职工退职退休保养基金统筹的办法;也可采取向保险公司统一交纳“社会保险基金”,职工退职退休费统一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办法。职工退职退休保养基
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均在企业收入税前列支。职工退职退休费的发放,可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按职工工龄长短确定不同的标准。
个体商业人员也可自愿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基金,逐步建立起个体劳动者的劳保福利和退休制度。
集体和个体商业人员中非农业人口的口粮,与国营商业同工种职工享受同等标准,达不到标准的,粮食部门要给予补助。
十一、职工队伍
集体商业人员实行聘制,由企业直接考试,择优录取。参加集体商业和经批准从事个体商业,一律视为就业。工龄从参加集体商业和从事个体商业之日起计算。
集体和个体商业人员在政治上和国营商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对有特殊业务技术的人员,可按国家规定,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十二、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和个体商业的领导和管理。各级商业部门都要设立管理集体商业的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集体商业,进行业务指导,搞好货源供应。
各市、县要成立集体商业联合会或协会,负责业务指导、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培训。城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集体和个体商业。
个体商业要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或联合会,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管理人员可以由参加协会或联合会的个体劳动者民主选举产生。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交流工作经验;帮助个体劳动者解决经营中的困难;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个体劳动者实行监督和管理。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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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施工渣土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贵阳市施工渣土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施工渣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维护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和清运、消纳、处理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施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新建、改建、扩建作业中产生的同类废弃物和回填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渣土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土地、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协助做好施工渣土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有举报的权利;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产生施工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拆迁许可证或其他证件分别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卫生责任书,领取统一印制的渣土准运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2500平方米(含12500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施工渣土的审核。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或总建筑面积在125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渣土的审核,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处置计划。


  第五条 需用渣土回填的单位应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需渣土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剂。


  第六条 施工工地必须实行围场作业,进出场路口路面要求硬化,并设专人清扫保洁。禁止在围场外堆放施工渣土和材料。


  第七条 建筑施工渣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也可由施工单位委托其他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清运。


  第八条 居民维修、改造、装饰住房或其他设施产生渣土的,应自行将渣土清运到指定地点消纳,也可委托环卫所(清洁队)清运,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处置清运费。


  第九条 清运渣土应持渣土准运证,严格按公安、交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确定的路线运到指定地点消纳。
  清运渣土的车辆不得洒漏污染路面。


  第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环保部门定点建设渣土消纳场。民办或自办渣土消纳场应经市规划、环保、土地部门同意,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消纳施工渣土。


  第十一条 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纳场。


  第十二条 收取施工渣土处置管理费应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全市统一的市容环境卫生费收据。
  施工渣土处置管理费实行专户储存,用于清除无主垃圾和环卫设施的添置和维护,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施工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汽车100元罚款;
  (四)擅自设施工渣土消纳场的,责令关闭,并处500元罚款;
  (五)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纳场或无渣土准运证进场倾倒施工渣土的,每车次处300元罚款。
  以上各项处罚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情节严重的,可按应交罚款数额的3-5倍处罚。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渣土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渣土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1999-2002)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1999-2002)纲要》的通知
环发[1999]215号
1999-0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
《全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1999-2002)纲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1999-2002)纲要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国际司

 

附件:

全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纲要

(1999 - 2002)

 

今后几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时期。为积极有效地开展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好地服务于跨世纪的环境与发展事业,根据《全国环境保护工作(1998-2002)纲要》,制定本纲要。

一、 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形势

1、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当前,国际形势正处在深刻、重大的变化之中, 世界政治格局正走向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趋势发展加快,虽然局部战争和冲突接连不断,但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我国政府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党中央外交战略方针指引下,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改善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关系,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了有利的国际环境,也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先后与美国、俄罗斯、日本、英国、法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哥伦比亚等27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环境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10个国家签订了有关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的双边合作协议,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等国际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了重要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和重要多边环境论坛的活动,参加或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巴塞尔公约、核安全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各级地方环保部门也根据本地区的特点与条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拓宽技术和资金引进渠道,开展人员交流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形成了我国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新局面。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已成为我国外交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通过20多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我们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吸收了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者付费、排污许可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推动与促进了我国环境政策、法规建设和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宽了环境保护利用外资渠道,推动了我国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加速了我国环保国际合作队伍的建设,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4、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面临新的挑战。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可持续发展逐步成为指导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臭氧层保护、有害废物越境转移、海洋、森林和荒漠化等全球热点环境问题已成为多边和双边环境论坛与活动的重要议题,其法律化趋势进一步加快。在国际环境多边领域,北强南弱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发展援助逐年减少。到本世纪末,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将不再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和赠款;一些发达国家提供的政府优惠贷款和赠款的规模也将大幅度削减;利用这些国际开发援助资金的限制条件和要求却越来越苛刻。

5、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不断开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新局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今后几年,我国在环保领域的投入将快速增长,环保产业与环保科技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对环保国际合作和外资利用将带来难得的机遇。同时,保护地球、保护环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经济全球化正在推动世界产业结构调整,并深刻影响到国际环境关系的变革。双边、多边外交活动中的环境内容日渐增多,国际间的环境合作与交流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认清形势,抓住机遇,积极开拓,努力开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新局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环保目标和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6、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我国外交战略方针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国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从大局出发,审时度势、抓住机遇、趋利避害、有所作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环境外交工作,维护国家权益。同时,以外事促内事,坚持环境外交与对外合作交流同步推进,对外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同步发展,广开渠道、分类指导、分层推进,优先环保系统的能力建设,为实现我国跨世纪环保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7、本届政府任期内,全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的目标是:初步建立覆盖全球五大洲的双边环境合作框架,建立健全双边环境合作管理机制,力争与40个重要国家签订双边合作协定或备忘录;在积极完成我局牵头的生物安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国际环境公约谈判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化学品和农药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臭氧层保护公约和核安全公约等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的机制和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大多边合作力度;在巩固已有多边、双边合作渠道的基础上,重点开拓一批民间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的引进力度;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国际合作人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外语能力强、精通专业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队伍,组织全国环保系统的整体力量,努力开拓全国环保系统国际合作的新局面。

三、 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积极开展环境外交,维护国家利益

8、认真做好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在全球环境问题公约化、法律化进程中,要加强对有关全球环境问题,特别是气候变化、生物安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海洋环境保护、核安全等热点问题的研究,及时了解与分析国外的最新信息与动向,加强与国内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稳妥地做好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的权益。

9、高度重视各项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我国已经签署并由我局牵头管理的臭氧层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核安全等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加强宣传,强化管理,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履约工作,协助政府搞好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法监督工作。积极稳妥地完成香港、澳门回归后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衔接工作。在承担国际环境公约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强履约的能力建设,以此带动相关环境立法与执法监督工作,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10、进一步拓宽视野,扩大新的合作领域。在现有双边环境合作框架的基础上,力争与意大利、西班牙、墨西哥、巴西、南非、埃及、以色列等国家签署一批新的双边环境合作协定或备忘录,并建立与完善双边合作协定下的联委会机制,定期交流信息,协调有关全球和地区环境问题的立场,拟定合作规划与计划,以此推动双边环境外交与合作。

11、积极参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首脑会议、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地区性国际机构与环境有关的重要活动,做好国家领导人参与其环境外交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创造条件,发挥中国亚太经合组织环境保护中心的作用,以此扩大我国环境外交的影响,不断提高我国参与地区性环境事务的地位。

12、利用和争取各种机会,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大外事活动中,增加环境保护的内容,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双边、多边环境科技与商贸合作。各级地方环保部门也应积极努力,增加地方党政领导外事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推动地方环保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全面发展。

13、充分发挥“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的作用。国合会秘书处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各专业工作组的工作力度,深入调研,针对国际国内热点环境问题和国内优先领域,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委员会的咨询潜能,大力引进资金和技术,积极开展政策示范和项目示范,使国合会在促进我国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推动我国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

14、各级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双边、多边合作渠道,特别是已签订的双边环境合作协定和建立的省际间、市际间友好姊妹关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求,加强环境监测、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生物安全等领域的能力建设,加大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力度,进一步提高科技交流合作的水平。

15、积极开展对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环境政策、立法、管理体制、科技发展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国别调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方略与规划。稳定发展与日本、德国、英国、荷兰、挪威、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双边环境经济技术合作,通过联合工作组或联委会,不断扩大合作的领域与规模。进一步加大与美国、法国、澳大利亚、丹麦、韩国等国家经济技术合作的力度,逐步建立与意大利、瑞典、南非、以色列等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开拓合作的领域和空间。

16、广开渠道,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在继续发展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蒙特利尔多边基金以及重要发达国家合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开拓潜在的资金渠道,尤其是各类基金会、大型企业等民间资金渠道,加大蒙特利尔多边基金和全球环境基金的引资力度,不断扩大环保利用外资的规模,以此调动和吸引更多国内资金的投入。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常规环境项目和城市建设项目中,要进一步增加环境能力建设的内容。本着循序渐进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从技术合作入手,逐步引深与重要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以经贸合作的方式,在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领域启动一批投资性的能力建设项目。

17、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围绕复杂多样的核电建设任务,积极开展与技术、设备出口国核安全管理当局的合作。通过签订双边合作协定或备忘录等方式,与核电技术设备重要出口国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以联合审评、设备监制、信息交换、人员培训、互派专家等形式,全面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经验,以及成熟的监测与处置技术,提高我国辐射环境监管的技术水平。

18、加强环保产业的国际合作。针对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薄弱环节,要瞄准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加强环保产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缩小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差距。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过程中,各级环保部门要与经贸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积极创造条件,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污染治理设备、城市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技术设备等方面,支持一批合资、合作的中外环保企业,并有选择地建立示范性国际环保工业园区,以嫁接的方式加快技术的转让与开发,推动国内环保技术与产业的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环保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19、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推进国内环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重点与方式。沿海发达地区应在积极开展污染防治合作的同时,逐步开展生态保护领域的合作,并将利用外资方式从传统的政府开发援助向外商投资与民间合作扩展。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自然生态环境脆弱和污染严重的省区,应结合当前国家经济发展重点向中西部地区的战略转移,抓紧利用外国政府开发援助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赠款,从开展能力建设入手,积极推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是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三)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队伍建设和各项基础性工作

20、加强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领导。实现跨世纪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目标,对于开创21世纪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意义重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凡有条件和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重点地区,应设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亦应设立兼管机构并确定专管人员,专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及现代化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队伍。

21、加强人才培训。要从全国环保国际合作的长远目标出发,加快专门人才的选拔、培养、提高。各级环保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挑选、培养优秀人才,以干部交流、外派实习培训和定向培养等方式,培养、储备一批环保国际合作后备人才。同时,要加大与国内有关部门及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沟通,建立正式渠道,不失时机地将优秀后备人才派往我驻外使领馆或推荐给相关国际机构,逐步扩大我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空间。

22、加强外事综合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外事管理工作制度,按照统一归口的原则,理顺工作关系,严格办事程序,不断提高外事管理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为规范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努力使环保外事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23、加强环保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设立环保经济技术合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加强对环保系统国际合作备选项目的评审和筛选,提高项目准备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明确项目的申报程序及评审要求,逐步建立环保国际合作项目验收与后评估制度,努力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本地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组织制订环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规划,确保地方环保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24、加强环保国际合作的研究。针对全球热点环境问题、谈判中的国际环境公约、重要国家的双边环境合作问题,以及与环境有关的多边、地区性敏感问题,要定期筛选、确定一些急迫的调研题目,充分利用我驻外使领馆、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和联合国系统、地区组织的代表机构开展调研工作,适时提出应对措施与工作思路。与此同时,要逐步创造条件,重点扶持几个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研究单位,培养高素质环保国际合作研究人才,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为推动我国环境外交和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提供支撑与保障。

25、加大环境保护对外宣传工作力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利用各种新闻阵地,通过专题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国际社会介绍我国环保情况。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安排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官员,以及我驻外大使进行国内环境保护考察,增强其对我国环保事业的感性认识。要高度重视世界环境日、地球日、臭氧层保护日、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等国际环保日的宣传活动,努力扩大我国在各个环保领域的影响。同时,要充分发挥环保出访团组和我驻外使领馆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环保对外宣传的力度。

26、加强信息储备、交流与传递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国家环保国际合作项目库,适时收集、筛选、储备一批环保国际合作的备选项目,努力提高环保对外合作项目推荐的时效性和成功率。同时,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息系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环境信息查询网络中国站、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信息渠道的作用,并利用各类国际研讨会、培训班,及时通报、传递有关信息,交流各地环保国际合作的工作情况,促进全系统对外合作的信息交流。

27、各省、市、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纲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