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滩涂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滩涂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认了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按照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一个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总本金金额相当于4000万美元的资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使本协定规定的信贷资金就本项目的费用开支所作出的支付早于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的支付。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江苏和浙江两个省(以下统称两个省)执行,并且,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及贷款协定的规定向两个省提供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
根据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及在协会、银行和两个省之间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适用于开发信贷协定的通则》(《通则》),除第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本协定的“通则”和“前言”中经解释的若干用语均在其中规定了各自的含义,而下列新增用语,则具有如下定义:
(a)“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该用语包括银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适用于该贷款协定的《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修订本)及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b)“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和两个省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及该用语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定;
(c)“公司”系指江苏省的连云港水产养殖公司,南通水产供销公司和盐城滩涂开发总公司,及浙江省的围垦开发公司,浙江水产养殖公司和宁波象山大目涂围垦开发公司;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1节(b)段和2.02节(c)段所提及的任一帐户;
(e)“分贷款”系指由各公司用部分信贷或贷款资金向项目的分贷款人转贷的贷款;
(f)“分贷款借款人”系指一个使用分贷款用款户;
(g)“ABC”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一个根据借款人的法律成立并营业的专业银行机构;
(h)“Y”指“元”系借款人的货币;
(i)“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折算的相当于440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款项(SDR44000000)。
2.02节 (a)本信贷款项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与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江苏省的名义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向该帐户存款和从该帐户支取,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
(c)为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浙江省的名义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向该帐户存款和从该帐户支取,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
2.03节 信贷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向协会支付承诺费。但承诺费的年率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b)承诺费应(i)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日(即应计日期)后六十天开始计算,直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ii)按应计日期之前的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支付;或按上述(a)节随时确定的同一类型的其他比率支付。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将适用于本协议2.06节规定的该年度的下一个支付日,但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将适用于1988年7月1日。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应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使用本协定指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可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 (a)除在下述(b)段和(c)段的规定情况外,借款人应从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开始至二0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在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
(b)当(i)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界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协会执行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但协会应借款人要求也可更改这一修正办法,即不是部分或全部增加分期付款金额,而是按当时已提取或未偿还金额同协会达成的年利率偿还利息,条件是协会断定这种更改不会改变因上述修正还款办法而获得的优惠条件。
(c)如果,根据(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经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请求,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相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现指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不限制和妨碍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促使两省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和适当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以便使两个省能履行这些义务。同时,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阻碍或干扰这种义务的履行。
(b)借款人(即财政部)应按协会和银行满意的安排,向江苏省提供相当于304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信贷和2760万美元的贷款。
(c)借款人应按照协会和银行满意的安排,向浙江省提供相当于136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信贷和1240万美元的贷款。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及咨询服务,应按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及协会因此同意,《通则》中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分别有关保险、货币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日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与征地)所规定的义务均应由两个省按照项目协定2.04节的规定予以履行。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特列举以下补充事项:
(a)两个省的任一省未能按照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所发生的事件,由于一种非常形势的原因使两省中的任一省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c)组建的任何一家公司的章程被修改、中止、废除、注销或放弃,以致对该公司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义务的能力造成严重的和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采取了造成任一公司解散、撤销或中止任一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4.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特规定以下增加事项。即:
(a)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a)段规定的事件,且在协会就此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b)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c)段或(d)段规定的那些事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第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此协定;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贷款协定生效前的条件应已得到满足;
5.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下述补充内容应纳入提交协会的意见或意见书中:项目协定已分别由两个省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两个省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为开始执行《通则》第12.04节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北京 22486MFPRCCN
协会地址: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
INDV AS 440098(ITT)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受权 国际开发协会亚洲地区
代 表 副 行 长
韩 叙 卡罗斯·曼诺古鲁
(签字) (签字)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9〕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及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区、县(市),市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所属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乡镇(街道)、区各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等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六条 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分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
分预案由区、县(市)政府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当地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保持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措施具体,分工明确;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六)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包括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应急响应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参与部门及其职责。
(三)预测与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及发布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原则上按四级启动相应预案),信息共享和处理,指挥与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群众的安全保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后果评估,新闻发布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报告、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财力、物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消防、通信和科技等保障。
(七)监督管理,包括宣教培训、应急预案演练。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责任与奖惩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并邀请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条 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制定单位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应急预案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二条 市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政府文件发布。审议通过的市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审议通过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以部门文件发布。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 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 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四) 应急预案的启动或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五)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部分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二十四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