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执行难”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缺陷/杨德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30:30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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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执行难”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缺陷

犀原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 杨德寿


摘要:“执行难”问题是近年来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作者认为,“执行难”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是由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法律缺陷造成的。这些法律正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就是国家应当对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法律调整。
关键词:执行难、法律缺陷、资产和负债。


一、“执行难”的现状
“执行难”一词是人们对大量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的形象描述,该词先由哪位有识之士“发明”,无从考究。但从其目前的流行程度来看,“执行难”的发明当是对汉语词汇的一大贡献。除此之外,有人还把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叫做“法律白条”。
近几年来,全国的执行积案呈直线上升趋势,“法律白条”是越积越多。1986年以前,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之后逐年下降,到了1996年,10年间债权人的申请执行率已上升到70%以上。据最高法院统计,截至1999年6月份,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85万件,标的金额总计2590亿元。就河南省而言,截至1999年7月,尚有未执结案件50917件,未执结标的金额111.53亿元,且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行工作的对抗性日益加剧i。
“执行难”也好,“法律白条”也罢,都说明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我国法律的尊严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二、“执行难”的直接后果
1、法律已经失去其应有的尊严
法律是什么? 通俗地讲,就是人们行为的准则。这些准则与道德的区别,在于各自发生作用的基础。道德依靠人的良知和自觉,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法律发生作用,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来实现的。当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果变成“法律白条”的话,法律的尊严也将荡然无存。
2、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变得毫无秩序
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当债权人为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付出大量精力和各种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的时候,他的感想是什么呢? 只能是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绝望! “执行难”还将反过来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因为,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的时候,他的选择可能是拖延或放弃诉权;与此同时,债务人的下落不明又常常造成债权人无法行使诉权。很明显,我国经济交往中难以实现的债权将远远超出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目。另外,“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
于是,为讨债而设立的公司成立了,为索债而采取的非法拘禁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了。非法拘禁及其他违法犯罪为法律所明确禁止,讨债公司的设立也被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通字(1995)87号“通知”以没有法律依据所禁止。诚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设立讨债公司,但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禁止设立讨债公司。如果上述通知可以代替法律规定的话,国家才算有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应该说,这些都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非正常途经,债权人同样需要付出代价并有可能为此承担法律制裁的风险。但是,仍然有人愿意铤而走险。何故? 因为这样能解决问题。
人们已经越来越感觉到法律的无奈,他们不得不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行事。而每个人认为的适当方式又有所不同,在此情况下,社会必将变得毫无秩序,依法治国无从谈起。

三、“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多种,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一、客观上是被执行人确无履行债务的能力;二、主观上是司法腐败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地方保护、判决本身的不公和执行人员以各种借口的不作为等;三、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上述三方面的原因,不是孤立地而是相互影响造成了民事判决的执行难。其中,造成执行难的最关键因素是立法上的缺陷,本文将着重探讨这方面的原因。因为对于确无履行债务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从立法上彻底免除他的义务,而对于腐败原因引起的“执行难”也可以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寻求解决办法。

四、造成“执行难”的法律缺陷
1、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
这是造成“执行难”最根本的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有很多,权限也很大。但是,执行这些措施的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十分清楚的了解。而这又有赖于国家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法律调整。
民事主体占有资产的形式有多种,这些资产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他根本就不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他可以一边过着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的生活;一边对着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装穷。装穷的结果是,人民法院对他的执行无法进行。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虽然我们可以从侧面了解到他有履行能力,但我们无法取得他拥有资产的确切证据。
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一无所知,这正是国家对民事主体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的后果。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制度。事实上,这种法律缺陷造成的不仅仅是“执行难”,它还使市场经济的其他许多法律无法实施(以下将会论及)。
2、对于确无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自然人缺乏法律调整
《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因为上述原因,人民法院很难确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是否真的属于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也无法施行。于是,我们有必要建立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但这种制度的建立又有赖于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法律制度建立。
3、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期限及执行人员的不作为缺乏法律调整
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执行人员的司法权利没有约束。对于民事案件的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除此之外,对于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或干脆不作为甚至滥用执行权利的情形,立法上没有对申请人救济的规定,譬如提起诉讼等。这使当事人的权利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遭受执法人员的非法侵犯,而当事人又毫无办法。
据报导ii:一起历经四审的案子,当事人从新疆到河北跑了几十趟,两年多却一直未能执行。80万元执行款已被划拨到了法院的账户里,当事人仍未拿到。该报同一版面同时刊登另一篇执法人员滥用执行权利的文章,文章披露iii:河北唐山吴义贵在1998年经历的一场败诉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官司。吴在法院开庭审理三个月前,收到法院执行庭的一张执行传票,之后法院查封了他租房建的工厂。到现在法院判决已下达22个月。工厂仍然在查封中而不能执行,致使吴义贵无法使用,给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是法院执行权利没有约束的结果。对此,应该给予执行当事人法律上的救济。

五、法律缺陷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关系
通过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执行难”是由上述法律缺陷造成的,而“执行难”的实质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这表明构成上述法律缺陷的内容正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此,我们有必要围绕上述法律缺陷对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进行构建。
1、自然人资产及负债申报法律制度必须确立
对于法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国家制定有相应的会计系列法规进行调整。而对于自然人的财产状况,我国根本没有相应的法规调整。这种法律上的空白,不仅直接造成民事判决的执行难,还使国家的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无法实施。
首先是《公司法》,虽然该法已实施多年,但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则是另一回事。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比较规范以外,一般的有限公司就很难规范。许多所谓的股东是拿借款而不是自有资金出资的,一旦公司注册登记完毕,这些股东的出资便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而有限公司则变成了空壳公司。某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义上是几个,实际上只有一个,这样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这又反过来使国家对法人的资产及负债的法律调整陷入困境。
其次,因为国家对自然人资产及负债状况的不明,为各种各样涉及财产的犯罪创造了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贪污、受贿、挪用、侵占、诈骗、洗钱、抢劫以及盗窃等通过非法途径取得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谓得手容易发现难! 即使发现了也很难将损失追回。除此之外,政府各种管理部门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的“四乱”所得,极少能够返还,几乎全部变成了当权者的灰色收入或被他们灰色消费掉了,这实际上是管理者利用国家权力做后盾对纳税人财产的非法侵占和掠夺! 这种失控的社会秩序对人民、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国家也根本谈不上法治。
近年来,有人开始注意我国的信用危机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同样需要建立国家对自然人资产及负债状况进行调整的法律制度,这是实现个人信用的先决条件。因为,在社会交往特别是经济交往中,作为交往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取决于他的智力,同时还取决于他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如果他的资产和负债状况根本不敢为别人所知,他对交往对象就毫无诚意可言,他不可能按照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从事民事活动。
另外,这种法律上的空白还将造成有望出台的《遗产税法》根本无法实施! 因为国家不知道它的每一位公民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以此为据的遗产税将无法确定,自然无法征收。
令人欣慰的是,我们正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向这种法律制度靠近,不动产和机动车的购置和流转登记制度早已有之,2000年4月开始推行的存款实名制也是一种进步。但是,这只是对自然人部分财产状况的有限的法律调整,根本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对于自然人来讲,将其每一笔收入或支出(特别是零星的小额收入和支出)都进行申报是不现实的。但是作者相信,每个人和每个家庭,其日常收入和支出是基本固定的,这些可以按固定期限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支出申报,至于其它的超出或低于固定收入和支出数目的收入和支出可以采取另行申报的办法。
2、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应当确立
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的自然人或合伙人的破产,在法律上却感到束手无策、无法可依,这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有悖于破产法的“一般破产主义”的世界发展趋势。有专家认为,自然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iv:1、弥补传统民事诉讼制度救济手段之不足,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2、及时切断债务膨胀,保障经济秩序良好运行;3、给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4、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对该公司按其股份决策和收益的权利,同时对该公司的破产按其投资承担有限责任。那么,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他为什么就不能对自己的经营失败承担有限责任呢? 这主要是因为法人的经营活动有严格的会计系列法规进行调整,其财产所有和负债有较为完善的书面记录,国家认为有能力对公司的行为进行干预。相比之下,国家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管理是相当松散的,国家对其经营行为难以进行调控,所以要其承担无限责任。这种享有相同权利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制度,对于我国不断发展壮大的私营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它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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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4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德铭
                           二000年六月九日
         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市场秩序,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和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经营者),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业管理,并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本市的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实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等管理工作。市和县级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工商、税务、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价格合理,公平交易,服务用户,保证维修后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第二章 开业与歇业





  第六条 开办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向所在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
  开办配件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申领《经营机动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技术条件合格的,根据审核的类别发给《机动车维修许可证》或者《经营机动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技术条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开办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模和技术条件分为三类:
  (一)一类:可以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各级维护和小修;
  (二)二类:可以从事汽车各级维护和小修;
  (三)三类:可以从事汽车专项修理(车身、涂漆、蓬、套、座垫及内装饰、电器仪表、蓄电池、汽车空调机、暖风机、水箱、散热器、油箱、轮胎修补、玻璃安装、汽车清洗、高压油泵、喷油嘴、曲轴修磨、气缸镗磨等)、摩托车维修。


  第九条 凡开办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相应的条件:
  (一)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厂房、停车场地、维修设备和资金;
  (二)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以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卫生、交通、安全、治安防范等要求。


  第十条 机动车的维修必须由有资质的维修企业承担。经营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维修资质的,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十一条 变更经营范围、类别、场所的,应当向原发证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1个月向原发证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报告,缴销《机动车维修许可证》或者《经营机动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后,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和其他有关歇业手续。
  申请临时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报告停业原因和起止时间。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业后10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三章 技术和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条件、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对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颁发有关技术证书。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相应的检定合格证。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检测等工艺规程,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含二级维护),应当按规定登记下列项目,并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方能出厂:
  (一)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姓名;
  (三)修理项目和送修时间。


  第十九条 经大修和维护出厂的车辆,必须分别达到3个月(或行驶1000公里)和10天(或行驶1500公里)的质量保证期。
  在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确属维修质量原因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因承修方提供材料、配件造成的质量问题,返修工时费、材料配件费由承修方承担;属用户使用不当而发生早期损坏的,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条 经营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对购进的汽车、摩托车配件,必须执行下列检验程序:
  (一)检验产品有无产地、出厂单位名称及质量合格证;
  (二)仪器检测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三)填写检验单,检验人员签具姓名。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与用户发生质量纠纷时,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量纠纷进行技术分析、鉴定和调解。
  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价格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物价部门对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价格与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明码标价,按规定收费,不得重复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财务帐册,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业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条件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七条 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以上作业项目的或者承修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承托双方必须签订《汽车维修合同》,使用统一的文本。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承接改装、改造或者维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 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维修和经营活动或停放维修车辆。维修车辆上路试车,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维修换下的旧机件总成,应当登记造册,退还给用户。禁止承修、拆解、改装、拼装、倒卖国家规定报废的车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文明生产、优质服务、确保质量,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除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处罚外,有下列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机动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擅自经营机动车配件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审验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占道从事维修作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配件经营单位无资质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罚没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罚没收据。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秉公执法。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燃油助力车维修行业管理与配件经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30日第14号令《苏州市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30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原则通过)


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是振兴我省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振兴农业,实现“两个转化”,不仅需要高级专门人才,更需要大批初、中级技术、管理人才和大批有文化有技术的新型农民。据初步估算,到本世纪末,我省农村各类技术人才至少应占农业人口的百分之十左右,约六百余万人。从近几
年的实践看,劳动致富户和专业户,大都有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群众说得好:“有技术能栽活摇钱树,无知识端不稳金饭碗”。但是,目前农村真正有技术、懂专业知识的人仍太少,全省农业技术人员还占不到农业人口的万分之四。这种状况不改变,要实现“提前翻番,富民兴鲁”和
十二大提出的奋斗目标,是不可能的。
建国以后,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教育事业也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强高等教育,调整普通高中,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狠抓普及初等教育,使教育在为四化建设服务方面,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到198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到四十二所
,在校生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六人,比1949年增长十二点九倍;普通中学发展到九千九百七十一所,在校生三百一十五万三千九百人,比1949年增长八十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发展到七百0三所,在校生十七万五千五百人,比1949年增长十一点八倍;小学发展到七万六千六百一
十所,在校生九百四十六万二千六百人,比1949年增长三点九倍,学龄儿童入学率由1949年的百分之二十上升到百分之九十六。建国三十五年来,全省共培养大专毕业生十八万七千八百九十七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六十三万一千二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使群众文化素质不
断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我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原有基础差,又长期忽视教育,加上十年内乱的破坏,我省教育的后进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特别是中等技术教育一直很薄弱。到1978年,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仅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七点三。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来,我省对中等教育结构进行了积极的改革,目前全省农村批准改办和试办的各类技术中学已达三百六十二所,在校生四万七千人,加上其他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二点一。但总的看,职业技术学校仍然规模小,数量少,专业门类不全,办学条
件简陋,专业师资严重缺乏,专业教学经费不落实,不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我省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初中毕业生升不了高级中等学校,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高中毕业生升不了大学,这一部分人又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就业以后还得重新进行
技术训练,造成人才培养上的很大浪费,使教育与四化建设的需要严重脱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件事抓紧抓好。
二、明确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目标和要求
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多种形式、多种规格、多种门类地培养大批初、中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是:1985年农村各类技术中学在校生达到十一万四千九百人,加上其他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达到二十六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1990年农村各类技术中学在校生达到二十二万人,加上其他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在校生达到四十二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六十;1995年,农村各类技术中学在校生达到三十五万人,加上其他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达到六十五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要实现上述规划,当前必须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布局,以便为下一步发展
打好基础。年内省将批准各地已经试办的一百四十所农村各类技术中学,使学校总数达到三百八十三所,大县一般四、五所,小县一般二、三所。1985年以后,除继续改一部分普通高中为农村技术中学,并适当增设新校外,主要是扩大学校规模,增加班级。对已办的农村各类技术中学
,要强调质量,抓好充实提高工作,年内每县要力争有一所达到省定最低合格标准,其余几所可于近二、三年内达到,然后逐步达到较高的标准要求。目前已经改办但条件太差的,要坚决予以调整。凡经省检查批准合格的农村各类技术中学,可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凡学完教学计划
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及格者,承认中专学历。
农村各类技术中学的布局和专业设置,要从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和群众生活的需要出发,通过人才预测,把学校布局、专业设置同发挥当地优势结合起来。专业设置一般应该包括农学、畜牧兽医、林果园艺、农村机电、农副产品加工、建筑建材、农村经济管理、工商
服务、水产养殖和幼儿教育等门类,每所学校要集中办好二、三个专业。学制可以长短结合,长班二至三年,短班半年左右。
普通高中都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开足、上好职业技术课和劳动课。
三、依靠农村集资解决经费
大力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必须解决经费问题。近几年来,我省教育经费虽然逐年有所增加,每年占财政支出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但由于我省农村教育摊子大,底子薄,欠账多,仍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农村的教育经费,都由国家包下来是不可能的,
必须多渠道筹集,同时欢迎热心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捐赠。实行农村集资办学的办法,是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我国经济状况的,也是我党的传统做法,农民群众也有这个习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收入逐年大幅度增加,群众集资办学的
积极性空前高涨。这几年,乡、镇企业也有了迅速发展,1983年全省纯利润达十三亿四千九百万元。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为集资办学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实践证明,这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集资办法是可行的,群众也是乐于接受的。如果不走群众路线,不依靠
群众办学,教育就没有希望,教育就兴旺不起来。
集资的数额,要根据办好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农村各类技术中学的经常费,暂定每生每年四百元;基本建设,暂按每生平均二十平方米的标准投资;同时还要按照省定标准配齐全部仪器以及有关教学设备、生产机械、体育器材、图书资料等,确保农
村中等技术教育的质量。
筹集的方法,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每年的数额,分配下达到乡、镇,由乡、镇政府负责筹集。首先从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筹集,不足部分再从农民群众中筹集。筹集的资金上缴县财政,专项管理使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和人
民代表组成教育基金委员会,负责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各县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在集资办法实施以前,农村各类技术中学每班每年四千元的专业教学经费仍由县财政照拨;经省批准改办的新校,仍由省拨五万元、地市拨三万元开办费。集资办法实施以后,各地、市、县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也不得停拨或减少。
农村民办中小学的经常费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筹集,仍按鲁发〔1983〕48号文件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将农村各类技术中学的经费、民办中小学的经常费和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费,以县为单位,统一筹集,统一管理使用。
四、多渠道培养和提高专业师资队伍
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专业教师队伍,是发展和办好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关键。目前我省农村技术中学的专业教师数量少,质量差,又没有固定的培养渠道,需要统筹规划,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按教育部规定的每班两名专业教师计算,农村各类技术中学的专业教师,到1985年需
要四千六百一十六人,到1990年需要再增加四千多人,现在只有一千二百八十二人,到1985年尚缺三千三百三十四人,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解决的途径:当前,一是分配农、林、财经等大中专部分毕业生到这类学校任专业教师;二是从原普通中学选拔专业相近的现任教师,经过短期培训后改教专业课;三是从农林工商等部门选调一部分适合做教学工作的科技人员任专业教师;四是从有关部门和社会上聘请在职或退休的科
技人员任兼课教师。从长远看,为适应农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应当改革和扩大现有师范院校,增设专业,调整系科,扩大部分系科的教学内容;要在农、林、工、财经、艺术等院校增设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或单设专门学校;还要充分调动地、市的积极性,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农
村中等技术教育所需要的专业教师。这些专业的学生要和师范院校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发展的规模、培养的数量,要和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发展相适应,争取1986年后所需专业教师,基本上由大专毕业生担任,到1990年按规划要求基本配齐。对现有的专业教师,要通过轮训
、进修、函授、在职提高等形式,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掌握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以适应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培养、提高专业教师这件事,从现在起就要抓紧办。
农村技术中学教师的工资待遇、晋级、职称评定等,要和其他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同样对待。设在县城以下(含县城)各类技术中学的专业教师,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待遇,以有利于专业教师队伍的稳定。
五、加强教学的基础建设
专业教材、专业教学设备、实验室、实习基地是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教学工作基础,是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条件。
近几年来,我省组织力量编写了农业技术中学农学、林果、畜牧兽医三个专业的二十五种教材和农业中学通用的十种专业教材,基本上能够满足已开设专业的急需。但是,随着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发展,专业、课程门类增多,现有专业教材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需
要。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力量,务求一、二年内编写出各种专业通用的教材,要保证质量,做到教材规范化。在新教材编出之前,各地各校要根据需要组织教师自编或借用中专、技工学校的同类教材以及有关科技丛书,解决教学的急需。
省、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学校要成立专业教学研究组,加强教学研究,努力探索职业教育的规律,不断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目前,大部分学校缺少专业教学实验室,缺乏必要的专业教学设备,有的学校还没有实习基地,专业学校名不副实。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鲁发〔1982〕40号文件、鲁发〔1983〕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每个专业至少要有一个实验室,并按照省定标准配
齐仪器;要有基本的专业教学设备;没有教学实习基地的,县政府要尽快帮助解决。要办好实习基地,做到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养相结合,校内的科学实验和校外技术推广活动相结合,实验实习和勤工俭学、增加经济收益相结合,努力使学校成为当地培养人才、科技推广和科技
示范的基地。
六、多种形式发展农村成人中等技术教育
我省农村1970年至1983年回乡的高中毕业生约有二百五十万人,初中毕业生约有六百万人;今后每年大约还有五万高中毕业生、五十万初中毕业生回乡参加生产。这部分人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但缺乏专业知识,只要经过短期培训,掌握一技之长,就会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一
支重要力量。这是解决农村人才奇缺、技术力量薄弱的一项“急功近利”的有效措施。

发展成人中等技术教育,要立足当前急需,考虑长远发展,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乡(镇)村办学的积极性,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办学。当前,要重视广播电视教育,认真办好农业广播学校,力争在校生大幅度增加,使更多的在乡高、初中毕业生有机会参加学习。要积极举
办乡(镇)农民技术学校,逐步做到每乡一所,要大力开办各种专项技术的短训班,使之成为当前农村成人技术教育的主要形式,争取五、六年内使大部分在乡的高、初中毕业生进一、两次短训班。另外,还要通过函授、刊授、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为农村培养各种技术人才。
为了保证搞好成人技术教育,省、市、地、县要建立健全成人教育辅导网,要配备和聘请专职、兼职辅导人员。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合理解决辅导人员的报酬,报酬要适当从优。
七、加强对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领导
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是改革农村中等教育的重点,是改革教育的突破口,是一项刻不容缓而又十分艰巨的战略任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工作指导问题。
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一要继续肃清“左”的影响,破除传统教育观念的束缚。要克服轻视教育特别是轻视职业技术教育的思想,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千方百计为四化建设培养人才。二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要有紧迫感、主动性和自力更生精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现党的
总任务、总目标的高度来认识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重要性。教育发展了,培养了人才,经济发展就有了后劲。
要加强工作指导,省、市、地、县都要从实际出发,做好人才预测,制订发展规划,从现在开始就要抓紧实施,切实帮助解决办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解决资金、专业教师和实验实习基地问题。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农林、商业供销、乡镇企业、财政、劳动人事部门要给予大力支
持。办好农村中等技术教育,关键在县。各县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教科文卫委员会,要加强对教育方针的贯彻、教育改革、发展规划、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等各项工作的视察和监督。省、市、地教育部门要重点抓好中等技术教育的规划,制订有关政策条例,抓好教材建
设,积极为农村中等技术教育培养师资,加强检查指导。县教育局要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实验实习基地的建设等方面,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参谋,抓好落实。



198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