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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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8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大局,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取得的主要成就。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持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相继开展了“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年”等活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逐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日趋健全。 “十一五”规划主要任务全面完成,实现了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煤矿安全生产成效显著。
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2010年与2005年相比,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由5938人减少到2433人,下降59%;重特大事故起数由58起减少到24起,下降58.6%;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811下降到0.749,下降73%。
法制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配套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建设,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制定出台21部部门规章;制定和修订300余项煤矿安全标准和煤炭行业标准。新增设4个省级、7个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111个省级直属安全技术支撑事业单位,充实和加强了监察监管力量。完善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不断改善。
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加大。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不断加大安全费用提取力度,增加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完善煤层气抽采利用相关经济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连续投入国债资金150亿元,带动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安全改造资金880亿元,中央财政投入27亿元“以奖代补”资金用于煤矿整顿关闭,治理了一大批事故隐患,进一步完善了煤矿“一通三防”等各大生产系统,推进了煤矿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提升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行政执法不断强化。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十一五”期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累计l7.9万次,查处隐患106.8万条,隐患整改率平均达到96.7%,实施行政处罚9.1万次,经济处罚总额累计达到26.5亿元。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切实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努力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事故9270起,结案率达98%。
瓦斯治理成效显著。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出台了一系列瓦斯防治规章和技术标准,大力推进以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瓦斯综合治理,推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积极开展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示范县(市)工程建设。2010年,煤矿瓦斯抽采量达88亿立方米、利用量达35亿立方米,分别比2005年上升282.6%和250%;瓦斯事故比2005年减少269起、死亡人数减少154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5%和71.3%。
整顿关闭取得重大进展。大力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共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9535处、淘汰落后产能近5亿吨,超额完成将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处以内的目标。2010年,年产12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煤矿产量18.8亿吨,占全国总产量58%;产能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产量7亿吨,占全国总产量比重由2005年的45%下降至22%。
安全基础管理不断改善。研究出台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和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煤矿机械化、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和班组安全建设,广泛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2010年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64%,比2005年提高19个百分点;安全高效矿井359处,产量10.2亿吨。全国有6000余处煤矿达到省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累计培训煤矿“三项岗位”人员382.7万人次,全国25万名煤矿班组长已轮训一遍。
安全科技支撑能力明显增强。依托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支撑计划,取得煤与瓦斯突出的力学作用机理学说重大突破,开发了一批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煤矿安全科技成果推广,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59项,完成科技项目3项;总结了14家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技术集成体系,提炼10项煤矿瓦斯治理关键技术;推广了100项瓦斯治理技术成果,实施10项瓦斯治理示范工程,煤矿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和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升。
(二)“十二五”时期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安全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安全生产状况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目标迈进的攻坚阶段。作为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市场对煤炭的旺盛需求加大了煤矿安全生产压力。煤炭市场需求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40亿吨。目前煤炭价格高位运行,个别地区和煤矿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不能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盲目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个别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仍较为严重。
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保障能力低。目前全国煤矿企业平均产能不足30万吨/年,各煤矿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现象,全国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才缺口约7万人,其中约96%的煤矿企业机电专业人才不足,88%的煤矿企业采矿专业人才不足。井下一线工人流动性大,安全生产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产能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仍有9000余处,大多数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老化,安全管理水平低。煤矿尘肺病等职业危害仍较为严重。目前,全国已列入整合技改的煤矿有5000余处,在建项目7000余个,“十二五”时期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将全面铺开,兼并重组矿井跨行业、跨地区扩张现象多,办矿标准多层次、办矿格局多元化,现场管理相对薄弱,事故易发。
煤矿灾害日趋严重。我国煤矿约91%是井工矿,在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中开采条件最复杂。煤矿开采深度平均每年增加20米以上,随着开采深度和开采强度的不断增加,相对瓦斯涌出量平均每年增加1立方米每吨左右,高瓦斯矿井数量每年增加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数量每年增加3%。矿井突出危险性加大,水、火、冲击地压、热害等灾害越来越严重,防灾抗灾难度加大。
同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更面临着重要机遇。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服务、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监督、宣教培训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政府监管责任,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对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国务院《通知》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准则和得力抓手;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设立了“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专节,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工作重点和奋斗目标。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的不断加快和煤炭大集团、大基地建设的稳步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有助于尽快解决煤炭行业增长方式粗放、技术落后、安全保障能力低等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和结构性问题,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
建立健全“六大体系”和全面提升“六个能力”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门类齐全、配套完备、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置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面向基层、贴近实际、载体多样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六个能力”,有利于加快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一切从零开始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严格行政执法,加强责任落实,加强监管监察,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科技进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为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政策、投入、体制、机制等方面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加强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的超前预防,落实源头治理措施。
强化执法,落实责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加强监管监察,严格执法,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准入,有序退出。严格煤矿企业安全准入制度,明确矿井规模和抗灾能力标准,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建立煤矿有序退出机制,关闭灾害严重难以治理、生产力落后、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明确相关政策及补偿办法。
依靠科技,提升素质。坚持“科技兴安”,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科技研发与成果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加强岗位技术练兵,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能力和安全生产意识。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技术装备支撑保障能力,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事故总量、死亡人数继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得到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较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
重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
煤矿瓦斯事故起数下降40%以上;
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下降40%以上;
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下降50%以上;
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完善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等制度。
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经济政策引导作用,促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继续加大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落实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和防灭火等灾害治理资金;加快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提高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能力。完善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防治技术体系,加强矿井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防控技术措施。继续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制定更优惠的政策、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实施更严格的管理,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严格遵循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实施整合矿区和受水害威胁生产矿井的水文、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查清影响安全开采的老空区、奥灰水等水文地质情况。加强火区治理,完善防灭火系统,淘汰煤矿非阻燃电缆、皮带等。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建立有序退出机制。加强煤矿地质工作,提高地质勘查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低产能和建设规模,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限定在30万吨/年至80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限定在45万吨/年至500万吨/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将技术人员配备列入煤矿安全准入基本条件,提高煤矿建设、生产领域的企业准入标准;坚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与推进整合关闭相配套,积极推进各产煤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建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提高煤炭工业产业集中度,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
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化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生产煤矿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国有重点企业和新建煤矿达到一级标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发挥班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继续提高矿井安全生产信息化、采掘机械化水平,着力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进程,全面提高小型煤矿生产力水平,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
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强化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机构建设,构建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与申报系统和职业健康检测基础数据库,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实施防治煤矿粉尘、噪声、高温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工程。
(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实施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加强基层监察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煤矿安全监察力量,建立完善安全监察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分级分类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严格新增执法人员专业背景和选拔条件,建立完善安全监察监管实训体系,实施安全监察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工程,提高各级尤其是一线监察人员执法水平。
创新安全监察监管方式。深化煤矿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整改评估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建立煤矿安全风险的分类分级制度和分类分级监察监管体制;探讨煤矿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挂钩的工作机制,开展煤矿“安全审计”试点工作;完善非法违法企业 “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告发生重特大事故、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职业危害严重且治理不力的企业名单;开展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督促煤矿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社会责任。
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提高监管效率。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更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装备;将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二期工程,建成覆盖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时监测信息,提升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安全群监员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拓宽和畅通煤矿安全工作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用好“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对有效举报予以奖励。及时公布事故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大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健全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机制,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实施“科技兴安”工程,开展瓦斯、水 、火、冲击地压、职业危害防治等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及重大装备研发,力争在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健全完善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技术集成体系。
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和推广机制,及时发布先进适用的煤矿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目录;加大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力度,将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分类监管与技术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标志、培训、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发展煤矿安全装备制造业,提升煤矿瓦斯治理等重大事故防治技术与装备和安全避险、安全监控、个人防护等安全设备的技术水平,培育技术能力强的安全装备制造企业。
(四)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
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进一步加快《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步伐,完成《煤矿安全规程》的全面修订工作;建立法规、规章运行评估机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订相关煤炭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标准,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支持和促进地方立法,健全完善规范完备、门类齐全、针对性强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推动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划及时获取、识别和落实制度;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杜绝“三违”、“三超”行为。
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多发地区和基建技改、整合重组煤矿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执法信息沟通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煤矿事故查处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五)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首批建设大同、开滦、平顶山、淮南、鹤岗、靖远和芙蓉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并建设14支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加强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做到储备充足、调动迅速、高效救援;推动煤矿企业专职矿山救护队建设,推进煤矿企业兼职救援队伍建设试点;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救护)工作机制,尚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企业与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健全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系统的功能向为遇险人员提供安全避险和有效救援延伸,并与紧急避险系统实现可靠连接;加快推进井下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等紧急避险设施建设;全面建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升煤矿事故防范、人员避险和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工作。完善煤矿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与评估;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市、县煤矿安全联网。
(六)完善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深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鼓励煤矿企业先招生后招工;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作用,推进班组长安全建设,加强煤矿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提高煤矿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和操作水平。
强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煤炭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逐年扩大地质、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煤矿生产建设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技能型人才;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完善技术服务机制,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建设完善一批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四、重点工程
(一)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加强瓦斯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实施煤矿企业矿井通风系统改造。重点加强复杂条件下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瓦斯突出与爆炸的成套技术装备标准研制。提升瓦斯抽采系统的能力,落实先抽后采和“两个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到2015年,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均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重点地区是山西、河南、贵州、黑龙江、重庆、四川、湖南、辽宁、陕西、安徽、云南等11省(市)。
(二)水灾、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矿井重大灾害治理工程。
加强水害防治基础工作,加大水害综合防治技术研究。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华北奥灰水和兼并重组矿井周边老空区范围和积水量,落实“防、堵、排、疏、截”综合治理措施,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井下探放水。实施疏水降压和底板隔水层加固等工程。重点治理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四川、湖南、贵州、江西等地区煤矿水害。进一步加大火灾成因机理分析、火灾预防、监测预警和灾害发生后灭火处理与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研究力度;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煤矿电缆、皮带、电气、可燃材料支护等存在的外因火灾隐患;加强对东北褐煤自燃区、华北烟煤自燃区、西北低变质烟煤自燃区和南方高硫煤自燃区煤炭自燃引起的内因火灾隐患的治理,防止内因火灾发生。加大冲击地压发生机理、预测规律和防治技术研究力度,重点治理河北开滦,黑龙江七台河,吉林辽源,江西萍乡,山东新汶、枣庄,河南义马,四川芙蓉,重庆南桐、松藻等矿区的冲击地压灾害。
(三)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程。
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全国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并确保其发挥应有作用,切实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程。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将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逐步形成完善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促进机制,进一步推动达标工作。到2015年,全国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10%以上,中央企业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90%以上,国有重点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80%以上。
(五)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工程。
推进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进一步提高大中型煤矿机械化水平,努力实现采掘生产的信息化和自动化;逐步提高小型煤矿机械化水平。每年重点扶持100个煤矿进行机械化改造,到2015年底,小型煤矿采煤、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55%、80%以上,实现全国4000个小型煤矿进行采煤机械化改造,5000个小型煤矿进行掘进装载机械化改造,小型煤矿机械化生产能力提高2亿吨。
(六)安全技术研发与推广工程。
加强深部开采煤岩动力灾害防治、瓦斯灾害防治等基础理论研究和高精度煤矿地质探测等技术研究。重点开展矿井瓦斯、突水、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防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深部矿井热害、瓦斯防治、顶板维护、水灾预防、通讯传感等的关键设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建立煤矿安全科技示范工程,先期开展矿区灾害预测预报技术、互联网在安全管理上的应用、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置技术等重点工程。
(七)安全教育培训工程。
加大煤矿一线安全检查员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安全检查水平;强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继续实施“万名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万名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程”;建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重点依托中央煤炭企业和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建设15~20个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完善10个警示教育基地;推进全国煤矿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煤矿安全区队和煤矿安全班组建设。
(八)职业危害治理工程。
加强煤矿职业危害申报和状况普查,掌握职业危害分布状况、危害程度;建立全国煤矿职业危害数据库和国家级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实验室;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推进煤矿噪声、高温治理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和检测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全面推进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设10个尘肺病治疗康复中心。
(九)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程。
建设国家、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演练基地,全面开展各级应急协调指挥人员及各级煤矿救援队伍指战员的培训与演练。依托国有大型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加快建设7个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队,14支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1个实训演练基地,加强110支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重点地区建设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储备库。
五、规划实施与评估
(一)明确规划实施责任。
实施本规划是各产煤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各产煤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规划的主要任务。加强协调,切实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如期完成。
(二)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继续强化和完善煤矿安全技改、煤矿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完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规范使用方向。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衔接。落实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推进煤层气抽采利用税收优惠等相关经济政策的完善与实施,扩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支持引导煤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
(三)加强规划实施与考核。
各产煤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本地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煤炭工业总体布局和规划之中,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建立严密有效的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尽快启动规划重点工程。完善有利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绩效考核体系。
(四)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制度,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建立完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在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编制部门对规划实施总体进展情况进行评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经中期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规划发布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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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政办发[2007] 200735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七日

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稳妥、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提供疾病诊断、医疗、保健等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对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上报等工作,同时负责对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

第五条 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就医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兼顾农村医疗卫生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合理利用卫生资源进行设置。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接受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工作人员;

(六)具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具备资格并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主要部门、科室设置、诊疗项目及主要医疗设备;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住院医疗费及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四)药品监管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所有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医疗、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授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条 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药品提供、费用结算、不予支付的服务项目和药品、医疗费用给付、审核与控制、争议处理等。协议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牌匾,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牌匾制作成本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取消定点医疗资格或终止协议的,应及时收回定点医疗机构牌匾。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管理机构,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协调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查本单位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按要求做好各项登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管理;

(三)与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结算费用;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五)负责管理有关医疗文书;

(六)接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就诊时的政策咨询。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提供导医服务,在醒目处悬挂就医流程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知识,方便就医,免费及时为病人提供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单等。执行城镇职工医保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的定点医疗机构在费用汇总清单上的甲、乙、丙药品要有正确的标注。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服务时,必须使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规定的登记本、结算单等各种单据和账表。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看病,发现冒名就诊者,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将其上缴所在地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适当减免诊疗与医药费用,具体减免条件、项目、标准由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根据实际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住院指征,经核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部门要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四)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和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费用,要在出院结算单和计算清单上单独列示;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好转和未愈病人,可根据病情需要带治疗本次住院疾病7日量的药品;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综合性定点机构专科疗区)就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不得收治入院。住院后确诊为非专科疾病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和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要制定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主动适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深化改革,不断改善服务条件和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保证参合者得到质优、价廉、便捷、透明、公平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修订目录(试行)》等规定,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严格掌握药量,杜绝人情方、大处方。参合农民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应实行事前告之制度,凡未进行告之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特殊情况必须使用非项目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必须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乡镇卫生院自费医药费用应控制在5%以内,县级医院自费医药费用应控制在10%以内,市级医院(三级医院除外)自费医药费用应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垫付制。参合农民结算医疗费用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事先按规定垫付报销补偿的费用,而后再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结算,方便参合农民报销补偿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所违规垫付的报销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己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保证金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结算其所垫付的补偿费用时,每次提取5%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保证金,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在年底考核时没有出现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保证金本息一次性返还。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社会评议监督制度,实行参合农民满意度测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考评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抽查要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投诉问题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投诉问题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和举报案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或不按时接受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取消或视同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一)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存在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及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等问题的;

(四)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价格的;

(五)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时弄虚作假的;

(六)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书、资格证书和牌匾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制发。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23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你院制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结构比例暂行规定》,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国务院批准的我院各类人员职务名称分列。其中,研究生院按教育部制定的重点高等院校的职务名称分列(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结构比例暂行规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中国社会科学院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3)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奖励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工人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其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三)。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其实际担任的现职工作确定职务工资。套改新工资标准和实行职务工资的办法,按照《改革方案》第三条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的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三)鼓励有条件的研究所、出版社、杂志社,转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经济上能够自立的单位,国家不再拨给事业费。在这次工资改革中,除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以及按照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进行工资改革外,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今后这些单位可以按企业对待,但必须与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
(四)对有部分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由我院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其收入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发展各项事业,一小部分用于奖励基金。多发的奖金,超过限额的,要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工资制度的前提是坚定地、有秩序地进行人事制度、劳动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改革。要为工资制度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一)制定研究所工作条例、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使研究所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定编、定机构、定任务、定人员。各研究所等院属单位,根据科研任务、计划及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院部分配的编制总数调整处室机构设置,核定编制,核定人员,核定工资总额。
(三)制定管理人员、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和各种职务的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以及各种职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对各类人员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制定各类人员的考核条例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上述各项工作要由我院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国家科委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查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行。
(五)改革现行的人事制度,实行人才合理流动。
1.对全院的科研专业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其中对各级行政领导职务实行任命制。
2.实行对院外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合同制。
3.试行对国家分配人员和社会招收人员考试录用制及辞退制。
4.允许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规定的本职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申请或应聘到外单位业余兼职。兼职期间作出的工作成绩、科研成果,同本单位职工一样,作为考核、晋升、升级、奖励的依据。
5.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规定,使离休、退休工作制度化。
(六)本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步骤地进行。加强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决不能各行其是。凡是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九八五年七月四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础|--------------------------------|---------------------------------
|工| | | | | | | | | | | |
|资| 一 | 二| 三| 四| 五|六|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院 长 |40|*315|*300|270|240|215|190|165| |*355|*340|310|280|255|230|205|
副 院 长 |40|*270|*240|215|190|165|150|140| |*310|*280|255|230|205|190|180|
局 (所) 长 |40| |*190|165|150|140|130|120| | |*230|205|190|180|170|160|
副 局(所)长 |40| |*150|140|130|120|110|100| | |*190|180|170|160|150|140|
处长(室主任) |40| | |130|120|110|100| 91|82| | |170|160|150|140|131|122
副处长(副室主任) |40| | |110|100| 91| 82| 73|65| | |150|140|131|122|113|105
主任科员(科长) |40| | | 91| 82| 73| 65| 57|49| | |131|122|113|105| 97| 89
副主任科员(副科长)|40| | | 73| 65| 57| 49| 42|36| | |113|105| 97| 89| 82| 76
科 员 |40| | | 57| 49| 42| 36| 30|24| | | 97| 89| 82| 76| 70| 64
办 事 员 |40| | | 42| 36| 30| 24| 18|12| | | 82| 76| 70| 64| 58| 52
------------------------------------------------------------------------------------------
注: 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工资
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管理人员。
2.学科片的学术秘书按任免机关批准的职级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3.现任正副秘书长,按干部任免机关批准的职级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础|----------------------------------------|-----------------------------------------
|工| | | | | | | | | | | | | | | |
|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一 |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研 究 员|40|*315|*260|215|190|165|150|140|130|120| |*355|*300|255|230|205|190|180|170|160|
副研究员 |40|*190|*165|150|140|130|120|110|100| 91|82|*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助理研究员|40| |*110|100| 91| 82| 73| 65| 57| | | |*150|140|131|122|113|105| 97| |
研究实习员|40| | | 57| 49| 42| 36| 30| | | | | | 97| 89| 82| 76| 70| | |
------------------------------------------------------------------------------------------------
注: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
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科研人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
附表三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两项合计
岗 位|础|-----------------------------|--------------------------------
|工| | | | | | | | | | | | | | | | | | | |
|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
技术工人|40|73|65|57|49|42|36|30|24|18|12|113|105|97|89|82|76|70|64|58|52
普通工人|40|49|42|36|30|24|18|12| 6| | | 89| 82|76|70|64|58|52|46| |
--------------------------------------------------------------------------
备注: 1.技术工人,学徒期满后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十级52元的工资标准,定级时执行九级58元的
工资标准。技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2.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执行八级46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定级执行七级52元的工资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