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对部分省市粮食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交叉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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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对部分省市粮食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交叉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对部分省市粮食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交叉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狠抓粮食市场管理,不能有松懈情绪”、“切实管好粮食收购市场,搞活销售市场,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等指示和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王众孚局长在济南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地粮食市场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坚决管住粮食市场,维护粮食收购秩序,我司决定从6月上旬开始对部分粮食主产、主销省份粮食市场管理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方案如下:
一、交叉检查的目的
了解各地在粮食市场管理中采取的措施以及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进一步巩固粮食市场管理中取得的成果,推动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交叉检查的内容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思想认识、组织、人员、机构、措施、舆论宣传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开展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的专项斗争。
2、当地在整顿和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打击个体私营加工厂直接或变相收购农民粮食行为中,开展了哪些工作,各加工企业是否都建立经营台账、经营行为得到规范。
3、当地是否加强了对粮食加工企业、用粮大户、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集贸市场等粮源的管理,粮食市场是否管住。
4、各地查处的违法收购运销粮食以及抗拒监管执法的典型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执法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交叉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具体安排
此次交叉检查共分四个工作组进行,每个工作组3-5人,负责3个省的检查。每个组由国家局的司领导带队,同时抽调部分省份工商局市场处长(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处长)组成。
工作组成员、检查省份及有关安排如下:
第一组,检查省份:黑龙江、吉林、辽宁
1、国家工商局司2个(司领导带一名干部)
2、福建、湖南、广西工商局市场处各1人。
第二组,检查省份:安徽、河南、湖北
1、国家工商局司2人(司领导带一名干部)
2、辽宁、吉林、广东工商局市场处各1人
第三组,检查省份:湖南、江西、福建
1、国家工商局司2人(司领导带一名干部)
2、四川、河南、湖北工商局市场处各1人
第四组,检查省份:四川、广西、广东
1、国家工商局司2人(司领导带一名干部)
2、安徽、黑龙江、江西工商局市场处各1人
检查时间拟定为6月上旬。
(拟请个体司、法制司各抽一名司领导和一名干部参加检查)
四、各检查组成员集中报到时间为1999年6月上旬,分组报到。检查时间10天左右。
五、检查情况的总结
交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分别写出情况报告,认真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狠抓大要案件,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使粮食市场管理再掀高潮。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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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5-03-21

教体艺[2005]2号


  教师教育的开放性与教师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入,对教师教育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教育要根据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的要求,调整培养目标要求、课程结构和专业设置,改革教学方法和培养模式,强化实践环节,增强毕业生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以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为培养适应学校美术教育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我部成立课题组研制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课题组在对国内外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课程方案》。现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我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审议修订的《课程方案》及《关于<课程方案>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课程方案》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综合大学、师范院校、艺术院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中实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对《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设有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点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试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以现有高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和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正在形成。要加快建设一支体现教师专业化发展要求、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就必须构建一个开放的、充满生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为适应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学校美术教育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具备初步美术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的合格的基础教育美术教师和社会美术教育工作者。

  二、培养规格

  1.领会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基本方法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规和方针政策,热爱美术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2.具有人文精神和现代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艺术素养和审美水平,文化视野开阔,具有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的使命感,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和善于探究的学习态度。

  3.掌握学校美术教育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理解并把握学校美术课程的性质、价值和目标,能胜任学校美术教育的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辅导, 能参与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具有初步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开发、设计美术课程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汉语言表达能力,能借助工具书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应用方法,能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美术教育活动。

  5.具有健康的体质、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

  三、课程结构及学时分配

  本专业总学时数为2600—2800学时,按教育部规定,其中公共课程学时数为720学时,专业课程学时数约为1900—2100学时。

  必修课程占专业课程学时数的比例不少于60%。

  实践环节可安排20—22周时间。

  课程安排见下表,表中的选修课是示例性的课程门类。

学习领域
必修课
选修课

美术基础
绘画基础

设计基础(平面、立体)

工艺基础
色彩学

透视学

构图学

造型语言基础

艺用解剖学

美术教育理论与实践
中小学美术教学论

美术教育实习
中国美术教育史

外国美术教育史

教学多媒体设计与制作

教育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

美术理论与历史
艺术概论

中国美术史

外国美术史

中国民间美术

美术鉴赏与批评
美学

中国画论

西方美术理论

现当代美术思潮

外国现代设计史

美术表现与创造
美术表现

设计与制作
中国画 油画 水彩画

版画 水粉画

雕塑

摄影摄像 多媒体艺术

书法 篆刻

陶艺 纸艺 编织

美术与人文教育
文化艺术名著导读
艺术社会学 艺术人类学

博物馆教育 美术馆教育

地方美术教育资源

视觉文化与传播

世界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

实践环节
军训、社会调查、劳动、毕业创作、毕业论文答辩、艺术实践、

艺术考察、就业指导等



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试行)》的说明

  一、课程设置的背景

  当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教育呈现出多元办学模式,以现有高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和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正在形成。美术学的学科建设在培养目标、指导理念、运作机制、评价方式等方面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如何规范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以保证人才质量,这对美术学的课程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对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中小学校美术教师队伍在人文素养、教育观念、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现状不能满足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对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进行改革。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克服重技能、轻人文的弊端,丰富课程的人文内涵,以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突出课程的师范性,立足于为提高国民文化素养和审美水平培养高素质的基础教育美术教育工作者。

  3.强调课程设置的综合性,克服专业面过窄、分科过细的弊端,把相关的学习内容加以整合,建构具有综合特点的课程。

  4.注重课程设置的开放性,扩大课程平台,留给学生更大的选择空间,满足不同发展方向的需要,为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提供课程支持。

  三、关于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本方案对培养目标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培养“合格的基础教育美术教师和社会美术教育工作者”,并根据培养目标对本专业的培养规格从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人文素养、专业基础、专业技能以及身心素质等方面提出了五条规格要求。

  四、关于课程结构和学时分配

  本方案课程设置包括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

  本专业总学时数为2600—2800学时,按教育部规定,其中公共课程学时为720学时,专业课程学时约为1900—2100学时。

  必修课程占专业课程学时数的比例不少于60%。

  实践性课程包括社会实践(军训、社会调查、就业指导、劳动等)、毕业创作、毕业论文答辩、艺术实践、艺术考察等,可安排20—22周。

  为整合优化有关教学内容,形成综合性课程,同时又保证学生能够建立均衡完整的知识结构,本方案设置了“学习领域”。各个学习领域具有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教育价值,每个学习领域中设置若干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列出了供选择的课程门类。学生修习必修课,每一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覆盖,不能有缺漏,以保证在每个领域中获得必备的知识基础;其中“美术教育理论与实践”领域的两门课程必须全部修习,以体现课程的师范性。

  选修课所列出的仅仅是示例性的课程门类。学校应根据本校教育资源的优势,积极开发选修课程,以适应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和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美术教育实习是保证培养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美术教育实习在保证时间安排的前提下,要妥善合理地分配时段,建议在起始年级就安排美术教育实习,让学生接触、熟悉基础教育美术教育实际,及早培养职业意识。

  五、关于本方案中必修课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教育部将组织编写各有关课程的教学指导纲要,供各校参照执行。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5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南通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管理。
  第五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采用"个人账户"或者"统账结合"的模式管理。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编制规划、拟定政策、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待遇结算给付、政策咨询服务等业务经办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组织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农村养老保险分支机构承担。
  第七条 各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分支)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保费筹集
  第八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具有本市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农村;
  (二)男年满18周岁至未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至未满55周岁;
  (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个人缴费费率最低应不少于10%,具体缴费基数和费率档次由各县(市)、区测算确定并予公布。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以一个年度为缴费期,参保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费,不得逾期缴纳或漏缴、少缴。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参保人员特别是困难人员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和程序确定。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对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应不低于当地公布的参保人员年最低缴费标准的20%,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应当适当提高,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财政补贴资金按年度划拨到账。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养老保险分支机构负责集中全乡(镇)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并在规定时间内汇入县级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保险费全额进入个人账户。
  实行"个人账户"模式管理的,财政补贴可以全额进入个人账户(应与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分开记载),也可按不超过25%的比例建立风险储备基金;实行"统账结合"模式管理的,财政补贴全额进入统筹账户。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对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并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出本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可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和调整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与其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挂钩,具体计发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应当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推迟享受养老金的时间。推迟享受养老金的时间最长为5年,推迟续缴5年仍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县级经办机构批准,可采用补缴的办法补足缴费年限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养老金由县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政储蓄等机构按月发放。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发放参照国家、省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市的,其养老金仍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发放;也可由本人提出一次性申领,经批准后,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当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停止办理。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养老金标准仍按原办法计发,今后待遇调整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新的计发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经补差或折算后,可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章 基金存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将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给保险对象的养老金,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参保人员的款项,均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换衔接。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6年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