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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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建设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且总投资在200万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及桥隧工程、环卫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是指国家、河南省现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要求等综合指标。
  第五条 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委托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由其委托的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取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资格)负责实施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分别到省、市、县(市)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批复文件及复印件;
  2、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3、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及相关资质证书和复印件;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复印件;
  5、工程设计图纸、文件;
  6、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规定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申领项目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检测手段,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依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本等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应重点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持证上岗,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要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应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在监督工作中,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责任主体提交的整改报告存入监督档案。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及时收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与测试资料,按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
  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建设报建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设计审查;
  3、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4、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5、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勘察、设计成果、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等行为。
  第十六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与承担任务相符;
  2、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4、制订监理规划、细则,并按监理规划、细则进行监理;
  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6、发现使用有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现象应及时制止,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主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有完整齐全的施工手续及合同;
  2、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落实;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5、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6、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四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监督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2、抽查参建各方主体对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及执行标准的情况,手续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3、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对分项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4、按规定对结构工程的关键部位、重要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5、查看现场分项工程的操作工艺,确保施工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6、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督检查:
  1、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2、对预制建筑构件、混凝土管材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及施工技术资料核查:
  1、核查参建各方主体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检查验收及执行标准情况,手续应齐全,数据应真实、准确、有效;
  2、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监理单位确认基础上,核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整体观感质量,并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测试,测试结果记录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
  3、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1、质量监督报告表;
  2、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设备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
  4、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6、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7、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签认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然后向委托部门报送。
  第七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质量监督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市政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抽测资料;
  7、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劳动安全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按规定必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第八章 罚  则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如发现违法、违章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有危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工程质量低劣的,质量监督工程师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或停工。需要处罚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者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到撤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质量行为主体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者,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按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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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

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 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3.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审批。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综采、水采工作面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水害、火灾威胁严重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设计,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应当组织验收。

4.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重点包括: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的追查分析、责任追究;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5.完善安全技术标准。煤矿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以工程设计、“一通三防”、 地质测量、防治水害、防灭火、顶板控制等为重点,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形成满足本矿井、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求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要紧密结合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技术标准的落实。

6.加强安全技术人才队伍管理。要严格队伍管理,明确技术岗位职责,加强监督考核,落实技术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和晋升管理体系,推进实施技术带头人制度,形成“合理用人、人尽其才、才尽其能”的用人机制。要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发展环境,努力做到队伍稳定、结构合理、专业齐全、更替有序。

7.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煤矿企业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制定企业安全技术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联合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要高度重视安全科技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围绕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开展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培训,以科研项目、科技交流等为载体,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安全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渠道。

二、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8.做好技术基础资料工作。各煤矿企业应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全面调查、收集、掌握、整理和分析本井田及周边矿井地质、水文、瓦斯赋存、冲击地压、煤层自燃、煤尘爆炸等重大灾害因素基础资料,建立重大灾害因素基础数据库,为针对性预防重大灾害提供支持。

9.夯实预防重大灾害的技术基础。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使用预防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加强预防重大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一通三防”、提升运输、供电、排水、压风等大型固定设备以及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监测监控设施的装备和技术水平。要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规定要求,建设完善包括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增强矿井抗灾和安全避险能力。

10.严格矿井设计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做好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和工作面等项目的设计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建设生产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报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和备案程序,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11.强化现场技术管理。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重要工程,如大型设备安装、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巷道贯通、过断层等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冲击地压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并要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补充完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所有工程,都必须有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2.强化通风技术管理。严格执行《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和《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标准规范,加强矿井通风和局部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要按规定做好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保证各采掘地点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13.强化矿井防尘技术管理。严格落实《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要求,开展粉尘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矿企业应根据煤尘的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等安全措施。

14.强化矿井防灭火技术管理。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封闭,沿空送巷必须采取防止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季度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

15.强化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等规定,应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先抽后采要纳入矿井设计和生产规划,煤层瓦斯抽采工程必须做到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要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加强瓦斯预抽管理,定期测定、收集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区域预测。加强抽采系统维护管理,严格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实施先抽后采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达标的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制度,确保抽采达标。

16.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煤矿企业要编制落实矿井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并制定并落实矿井防突能力评估办法,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按规定及时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和矿井鉴定工作。

17.强化防治水技术管理。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采掘工作面必须由专职队伍、专用设备探放水,并编制探放水设计。

18.强化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测,保持设备性能完好。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煤矿主要生产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许可证制度。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可靠。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矿井运输设备应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矿井应有运输系统图、电机车运行图表和行车记录以及主要运输设备的各种图牌板和技术履历簿、维修和大修技术记录档案、配件图册,各项运输设备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试验记录,电机车制动试验和斜井人车空载重载脱钩试验记录和报告等。按规定淘汰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

19.强化火工品管理。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火工品管理的要求,严禁贮存、使用不合格的火工品。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相符。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三、提高矿井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20.制定重大灾害防治计划。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开采条件,针对制约安全生产的技术难题,制定安全技术创新发展规划,重点解决“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地温、地压”等灾害对安全生产的威胁,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规划按步骤实施。

21.加大科技攻关力度。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科技研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科技经费,并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予以明确。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逐步建立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配足科研人员,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突破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瓶颈。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进行研究攻关。

22.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煤矿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改造和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要根据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试验和推广工作。在试验推广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消化吸收和改进工作,逐步摸索形成适合本企业实际的技术、装备和工艺。要以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为方向,积极推广综合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技术和先进的煤矿灾害防治技术,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劳动效率。

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

23.加强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重点围绕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程执行情况、重大灾害预防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管监察,促进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基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4.完善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推进机制。要建立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持续完善和推进的工作机制。煤矿企业要及时将法规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推广价值的技术和管理办法反馈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和推广的建议。有关部门应注意和发现企业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提炼、推广,直至上升为制度。要充分发挥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组织召开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交流座谈等,为企业搭建安全技术管理交流平台;要大力支持和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安全技术服务等规范发展,促进企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7〕2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精神,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决定在2007年—2010年组织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为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明确投资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立足为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提供农机装备和农机安全保障,因地制宜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粮油及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服务过程中的机械设备,加快推进粮油及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和农产品贮藏加工机械化;坚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基层农机安全监管网络,着力加强农机安全技术装备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省立项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资金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解决粮油及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农业装备落后和技术不配套等问题,预防并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机生产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建设内容为:
(一)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围绕十大主导产业,重点示范推广保障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十大机械化技术,即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瓜果蔬菜栽培机械化技术、茶叶采摘加工机械化技术、食用菌生产机械化技术、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技术、设施大棚配套机械化技术、节水灌溉机械化技术、蚕桑生产机械化技术、秸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农产品贮藏保鲜机械化技术。
(二)平安农机建设。实施强龙兴农示范工程,重点建设十个“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百个“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和百个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根据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标准,完善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理水平。
第五条 项目建设坚持自主创新与适度引进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自然经济条件与优势产业布局规划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技术相结合、重点示范与面上推广相结合和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扶持环节
1.试验样机的引进、试验。主要包括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的作业机械、智能型冷藏保鲜库等设备的引进,样机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试验,以及与其他作业方式的对比试验。
2.示范基地建设。围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和十大主推农机化技术,建立农机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区,制订农业机械操作规程和农机化技术操作规范。
3.农机合作组织培育。主要用于扶持项目实施区域农机合作社的培育以及机库建设。
4.“平安农机”和监理装备建设。
(二)省补助标准
1.实施粮油生产机械化技术项目,每个点的补助资金控制在50万元以内,其他技术的推广实施,每个点的补助资金控制在30万元以内。
2.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省级示范村和监理装备建设,根据考核验收结果,实行以奖代补,每县补助资金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三章 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七条 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坚持与“强龙兴农示范工程”建设相结合,与省部共建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相结合,并优先安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区要有较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发挥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九条 项目实施地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工作基础好。项目所在市、县政府部门重视,能按要求落实项目地方投入资金。
第十条 建设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基础条件较好,路、渠、水电等设施基本配套,能适合农业机械作业;农业区域优势明显,种植集中连片,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优势;拥有一定规模的机械设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采用机械化作业,节本增效明显,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或依托单位,有利于形成新型生产合作组织和项目的运行机制;区域内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机具的意识较强。
第十一条 “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乡(镇)和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建设实施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地政府、村委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农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建立了“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项目地农机部门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工作规范,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完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扎实牢固。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根据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建设要求,各地要选准切实体现当地产业优势以及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突出一个主题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申报采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申报材料必须明确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每年5月底前(2007年为7月15日前),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和财政局,以联合文件形式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的“浙江省农业厅网上项目管理系统”报送申报材料,同时,以文本形式主送省农业厅2份、省财政厅1份。
第十五条 省组织有关专家对纳入省项目储备库的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审核确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第十六条 “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及监理装备建设,要严格按照省定建设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建设任务,申请考核验收。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管。省农机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检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的申报、储备、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资金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财政部门负责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地点和资金用途等。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接受当地农业(农机)局的监督管理,并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所有项目必须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等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

第六章 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补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当地农业(农机)局要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和省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验收和总结,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验收意见和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2年内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安全、高效运行。同时要加大总结宣传力度,扩大项目建设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