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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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2)24号
1992年5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债券管理,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引导资金合理流向,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向社会或者向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的债券。

第三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本市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分记名和不记名两种。向社会发行的债券一般为不记名式债券,向企业内部发行的债券一般为记名式债券。不记名债券不挂失,遗失不补。

第六条 企业债券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如发债企业自行印制,票面格式必须提交人民银行审定备案。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债券名称;

(二)、企业名称、地址;

(三)、委托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的金融机构名称;

(四)、票面金额;

(五)、票面利率;

(六)、债券期限及还本付息时间和方式;

(七)、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八)、审批机关名称、批准发行日期和文号;

(九)、发行债券企业的印章和法人代表的签章;

(十)、债券抵押、转让、继承等规定;

(十一)、企业认为应当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债券利息,一年期以内的到期本息一次付清,一年期以上的可按年计付,也可以到期本息一并支付。

第八条 企业债券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但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向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的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向社会发行的债券,上市转让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第九条 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发行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审批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分行审批企业债券,根据省人民银行下达的规模,实行总额指标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任何形式、任何期限和用途的债券,均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制定章程或者办法。章程或者办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经营管理概况;

(二)、企业固定资产净值,自有资产净值及各类专用基金情况;

(三)、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用途;

(四)、效益预测及偿还担保;

(五)、发行债券总额和债券期限;

(六)、债券面额、种类;

(七)、债券利率;

(八)、债券还本付息时间及方式;

(九)、债券发行范围及对象;

(十)、债券发售起止时间及委托代理机构;

(十一)、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发行债券应当向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发行债券申请书;

(二)、企业发行债券章程或者办法;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债券的证明文件;

(五)、计划部门准予固定资产投资的批准文件;

(六)、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证的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七)、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除提供上述(一)至(五)项资料外,还需要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发行债券的可行性报告;

(二)、企业发债信誉评估文件;

(三)、具有法人资格和清偿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担保书;

(四)、经会计事务所签证的上两个年度和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发行企业债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企业债券发行申报表》一式三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基本账户金融机构签署意见,连同会计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一并提交企业发行债券评信委员会。评信委员会按程序和标准评估同意后,把评估报告和有关资料转交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将“申报表”退还企业一份,据以在核定的时间内发行债券。

(三)、企业发行债券结束后,按实际发行金额,填写《企业债券发行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自留一份,报送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各一份。

(四)、人民银行根据企业实际发行债券金额,签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书》一式三份,自留一份,企业及其开户银行各一份。

第四章 企业债券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总额,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集资额度外,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债券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数额,还本付息时间,利息支付标准等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超额发行或延期兑付债券。

第十七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20%。债券利息税前列支部分,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购买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

第十九条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条 企业可以自己发售、兑付债券,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兑付债券。原则上企业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为受托机构。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兑付债券,委托代理双方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代理发售、兑付企业债券的机构,按代理债券的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代理发售、兑付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对委托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可以经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第二十二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代理发售、兑付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有权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购买债券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受托代理发售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有权监督、检查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企业债券发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人民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章程、报表以及审批的证件等资料,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兑付债券所需本息现金,受托代理金融机构凭发行债券企业提供的《企业发行债券批准书》到人民银行提取。

各金融机构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一律拒绝支付债券的本息现金。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三第、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集的资金;

(二)、冻结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

(三)、通知其开户金融机构停止对其贷款;

(四)、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融5%以下的罚款;

以下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融5%以下的罚款。

以下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八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具体处理手续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受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对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分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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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停止使用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第一批停止使用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遵循药品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法按程序对2000余种化学药品地标品种的安全性、有效性、处方合理性、质量可控性等问题依照药品类别逐一组织进行了再评价,并及时公布了再评价结果。对其中不安全、疗效不确切、处方不合理、质量不可控的品种,在通知拟停止使用的基础上,经过了企业申诉、专家论证、专题调研和与企业沟通交流等过程。现公布第一批停止使用的药品地标品种名单(见附件)。本通知公布停止使用的药品地标品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品种批准文号。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品种,由生产企业在6个月内自行收回销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停止使用的药品地标品种名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第一批停止使用的药品地标品种名单

药品类别 品种名称 停止理由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牛皮癣药膏 毒性大

皮科用药 双醋嗪(乙亚胺) 易造成药物依赖,不安全。

皮科用药 双醋嗪片(乙亚胺片) 易造成药物依赖,不安全。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乙双吗啉 不安全(已发现有些患者服用
后出现白血病)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乙双吗啉胶囊 不安全(已发现有些患者服用
后出现白血病)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乙双吗啉片 不安全(已发现有些患者服用
后出现白血病)


张某等与中山市古镇凌立陶瓷灯饰厂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权利人在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除了通过自行取证获得商业秘密被侵权的证据外,还可委托律师取证,邀请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通过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取证以及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或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由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等手段,更好的取得侵权证据,从而在诉讼中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于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在原告凌立厂外贸部任业务员,被告佘某于2002年6月至2005年7月中旬在凌立厂工程部担任主管。2004年8月24日及7月5日,张某、佘某分别与凌立厂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工作期限内,张某、佘某必须保守凌立厂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范围为凌立厂灯饰开发资料、技术图纸,凌立厂客户资料、销售网络,及其他属凌立厂独有的技术或信息;涉密行为在职期间未经凌立厂同意私自复制、转让、携带上述资料,从事兼职、使用凌立厂商业秘密,解除合同半年内,提供凌立厂机密给其他厂家等;以及张某、佘某如泄露凌立厂商业秘密,须赔偿凌立厂一切经济损失。
2004年,凌立厂从中山市博网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安装了厦门诚创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警(AnyView)监控软件。中山市博网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该软件可以监控、控制和记录局域互联网上信息,可以实时记录局域网内计算机所有收发的邮件。凌立厂通过该软件对员工的工作电脑实施实时监控。后凌立厂在被告张某的私人邮箱内发现如下资料:一是客户名单一份,记录的客户资料编号为1—220,但有内容的只有166个,包含客户的名称和邮箱;二是电子邮件数封,均为署名是Lena及Golf与包括Bartholdsson Ola, Sarin等人的通信,内容包括联系业务、通知汇款账号等。
凌立厂认为张某、佘某在其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泄露、使用了其客户资料。后即以张某、佘某未经许可使用了其客户资料,并与其部分客户建立了商业联系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泰国客户Sarin是凌立厂的老客户,凌立厂与其至少于2005年2月19日之前已建立商务联系。英国客户Gaurav也是凌立厂的老客户,凌立厂与其至少于2005年6月5日之前已建立商务联系。张某在凌立厂工作期间,是与Sarin、Gaurav联系的业务员。并且,张某于2005年8月29日曾向凌立厂的投资人出具了《保证函》,内容为“……我对私自联系客户Andre一事道歉。……对于上次转移客户资料一事,我也深感悔疚,说声道歉。但后经您提醒,我已将资料从邮箱中彻底删除……”。

四、法院审理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张某、佘某未经凌立厂许可复制了凌立厂的客户资料,并通过该客户资料提供的信息,以Lena作为英文名,佘某以Golf为英文名,二人共同与凌立厂的包括Sarin、Ola在内的四名客户以电子邮件方式建立了商务联系,共同侵害凌立厂的商业秘密。最后判决:一、张某、佘某立即停止与凌立厂的客户Sarin、Ola之间的交易,在凌立厂与其客户Sarin、Gaurav、Ola、Andre的商业秘密存续期间,张某、佘某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经营信息,并赔偿凌立厂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1470元。
判决后,张某、佘某不服,共同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张某、佘某没有实施侵害凌立厂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审判决对损失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原判决适用证据不当,凌立厂提交的“通过网络警(AnyView)监控软件取得的监控记录”即“电子邮件”(打印件或复印件),在判决书已确认其为从张某、佘某的“私人邮箱”中取得的情况下,该证据既没有相关部门的真实性鉴定或公证部门的公证,也非法院在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取得,更没有对收发电子邮件的双方服务器进行实际查证,并且还是在凌立厂未告知二上诉人的情况下,以侵犯上诉人受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隐私权”及“知情权”的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非法证据”,因此,依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判,驳回凌立厂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审理期间,张某、佘某就凌立厂侵犯其“通信秘密权、隐私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告诉,并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请求对凌立厂提交的“以网络警监控软件监控所取得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针对张某、佘某的上诉,广东省高院认为:
一、关于凌立厂所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Sarin、Ola等四个客户,是凌立厂通过调查研究,并与之建立了长期的交易关系,从而将其从166个客户中区别出来的被特定化的客户名单,该名单能够为凌立厂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同时,凌立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安装使用网络警监控软件监控员工的工作电脑等,可知其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凌立厂的Sarin、Ola等四个客户名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法院予以确认。
二、张某、佘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凌立厂商业秘密的问题。张某、佘某上诉认为凌立厂以非法手段获得其私人电子邮箱,依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但本案的事实证明:凌立厂是在其所有的工作电脑上而不是在张某、佘某的私人电脑上安装网络警(AnyView)并进行监控的,张某、佘某对该事实也予以确认。因工作电脑属于凌立厂的财产,只能用于处理公司的事务,凌立厂有权对其工作电脑进行必要的监控,凌立厂通过监控并实时记录张某、佘某的电子邮件,该行为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张某、佘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未经凌立厂许可复制了凌立厂的客户资料,并通过该客户资料提供的信息,以Lena作为英文名,佘某则以Golf为英文名,二人共同与凌立厂的客户Sarin、Ola以电子邮件方式建立了商务联系,共同侵害凌立厂的商业秘密。故凌立厂要求张某、佘某停止侵权行为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三、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凌立厂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张某、佘某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张某、佘某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因此,原审法院采用酌定赔偿方式确定张某、佘某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某、佘某在上诉中提出凌立厂提交的由通过监控软件所取得的“电子邮件”既无相关部门的真实性鉴定或公证部门的公证,也非法院在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取得,更没有对收发电子邮件的双方服务器进行实际查证,故不能作为证据在本案中使用,但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其该上诉理由。那么,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收集商业秘密被侵权的证据呢?
(一)企业自行或委托律师取证。企业自身当然最为了解其自有的商业秘密的有关情况,但由于商业秘密案件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对于取证的范围和方式等企业可能无法较好的把握,故企业可选择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来帮助完成取证工作。商业秘密领域的专业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由其来对企业在维权过程中的取证、诉讼等进行指导是个不错的选择。
(二)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所谓的公证取证,是指权利人邀请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到现场取得证明侵权人实施发行、销售侵权物品证据的取证形式。由于公证机关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故其所保全、收集的证据,法律一般推定为真实。故权利人在起诉前,可选择以公证取证的方式更好地收集证据。
(三)通过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取证。当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被侵犯,并掌握有初步的证据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在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采取扣留被控侵权人的载有相关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等措施;而当权利人认为商业秘密侵权较为严重,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公安机关受理后,由其进行专门的侦查取证。
(四)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或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由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且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可通过向法院提供担保后,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进行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对于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也可申请由法院调查取证,从而更好的收集商业秘密被侵权的证据。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