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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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政〔200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国粮政〔2006〕106号),做好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根据全国普法办印发的《二ΟΟ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我们制定了《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二ΟΟ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07〕1号)和《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国粮政〔2006〕106号)精神,结合粮食流通工作重点,制定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1.2007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全国粮食行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治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

2.2007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目标。认真落实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和规范粮食行政执法活动,引导和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稳定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消费安全。

二、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重点,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要认真学习宪法,树立严格的宪法意识,带头维护宪法的权威。

4.继续抓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和学习。要在近两年学习宣传条例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紧扣“依法经营粮食,保障消费安全”的主题,集中力量组织好条例三周年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同时,要因地制宜,创新宣传方式,自主开展有关活动,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5.组织好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继续抓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规范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行政执法。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章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提高地方储备粮依法管理和经营的水平,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6.深入开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要认真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行政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7.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宣传学习活动,促进新颁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8.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活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局机关办公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制度。

9.加强公务员学法工作。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逐步实现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务员学法活动。鼓励和引导公务员在粮食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

10.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和健全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制度,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

11.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促进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形成规范有序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大力创新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2.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法制宣传。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以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比赛,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13.运用广播、报刊、电视和互联网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粮食流通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强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的新闻和宣传报道工作,确保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服务于粮食流通工作大局,与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目标保持一致。

14.全力办好粮食行业2007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进一步丰富宣传日的内容和形式,深入开展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活动。

五、大力推进依法治理,提高依法管粮的水平

15.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的研究。结合粮食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调研,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为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更多的理论指导和支持。

16.加强实践经验方面的指导。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粮政〔2005〕5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活动,推广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指导作用。

17.加强政策规范方面的指导。认真清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立法和建章立制的情况,总结经验,分析不足,积极推动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立法的发展。

六、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推进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提供必要保障

18.健全完善普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完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保障普法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19.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配备懂法律、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加强对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0.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法制宣传教育的开支要有专门的预算,配备适当的专项经费,为落实粮食行业“五五”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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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5月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





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暂行办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促进和规范我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对本省具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效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组织相关知识产权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与专家,建立工作机制,对有关案件或事项进行客观评价,采取智力支援为主,资金支持为辅的方式,为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维权援助;为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产业开展分析论证或预警服务,并为有关部门提供预警报告;接受、处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

  第三条 援助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受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管理,为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公益机构。

  援助中心负责本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有关维权援助工作的规章制度,受理和审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指导、管理和监督合作单位,依照规定开展维权援助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单位,是指自愿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并经申请、审核、批准或邀请参加的有关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自愿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并经申请、审核、批准或受邀参加的在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

  合作单位与专家名单的确定与调整,以会员制的方式,采用自愿申报、公正审核、统一标准、动态进出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合作单位与专家必须遵守维权援助章程,履行维权援助职责,服从援助中心指导,接受援助中心监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维权援助的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 江苏省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援助中心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援助中心依申请酌情给予援助。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

  前款所称的“江苏省境内的自然人”是指江苏省具有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中国公民。

  第七条 援助中心提供维权援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程序以及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合作单位等;

  (二)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四)接收、处理单位或个人对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举报或投诉,以及转送的举报或投诉案件;

  (五)组织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六)为胜诉的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酌情提供经费资助,根据江苏省现况,援助资金将优先用于支持涉外案件;

  “涉外”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重大”是指对江苏省重点技术领域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

  (七)为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八)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提供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第三章 维权援助的申请和审查

  第八条 符合援助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其所在省辖市的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也可向本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但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填写《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申请表》;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单位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拥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相关权益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六)援助事项和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等相关材料;

  (七)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援助的,应有本人签名确认;

  (八)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不全的,援助中心将及时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正,申请人在10日内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条 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及材料进行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给予援助做出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援助中心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请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对该决定重新审议。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法律援助的知识产权相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属于本办法援助范畴。

  第十二条 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待审查的援助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四章 维权援助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援助中心及时推介合作单位对申请人提供援助,并由申请人与合作单位共同签订《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协议书》,明确援助事项、援助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援助中心备案。

  如需减收或免收费用的,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机构具有维权援助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按照协议书签订的内容完成援助中心交付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

  第十五条 同一合作单位不得同时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提供维权援助服务或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所承办的维权援助事项,维权援助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向援助中心提交援助情况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服务人员承办维权援助事项,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因减收或免收费用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 合作单位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援助工作的,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理由,向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终止援助工作。

  援助中心应及时协调推介其他合作单位。

  第十九条 合作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开展智力援助,但应及时报援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合作单位与受援人员之间因维权援助事项难以达成共识或产生纠纷时,双方应按照协议要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援助中心申请予以调解。

  第二十一条 受援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以欺诈、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服务,经查实后,援助中心将终止援助服务,全数追回援助资金,援助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援助申请,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援助中心将上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