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现状调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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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现状调研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现状调研的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配合当前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进一步深入探索、研究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体系,为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决定在开展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进行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研和监管对策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明确由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指定专人落实调研工作。要认真选择好代表性地区,指导企业按要求填写表格。本次调研工作由总局协调司牵头,具体工作委托总局研究中心承担。

  2.各地要将此次调研工作与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调研摸清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底数,并注意总结发现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3.此次调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工作如期完成。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将调查表(详见附件)报送总局研究中心。各地也可组织在网上填写调查表(有关表格可登陆总局研究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hinaworksafety.cn),并统一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总局研究中心。

  总局协调司联系人:彭广胜,联系电话:010-64463620。

  总局研究中心联系人:程慧敏,联系电话:010-64463486;传真:010-84272276,E-mail: hm310@163.com。

  

附件:1.非公有制企业及中介服务组织等基本情况调查表

   2.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表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非公有制企业及中介服务组织等基本情况调查表

(由安全监管部门填写)


所属省份


安全监管机构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mail


1.辖区内安监

人员情况
监察人员总数 名,其中硕士及以上人员 名;

大学本科人员 名;专科学历人员 名。

2.辖区内非公

有制企业发

生事故及死

亡人数情况
项目 年份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非公有制企业
事故总数(起)





死亡人数(人)






非公有制企业类型
煤 矿
事故(起)





死亡人数





非煤矿山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建筑行业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危 险

化学品
事故(起)





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
事故(起)





死亡人数





民用爆破器 材
事故(起)





死亡人数





机械加工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冶金行业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其他行业
事故(起)





死亡人数





3.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

事 故 情 况
事故(起)





死亡人数









4.辖区内非公有制企 业 情 况
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总数 家,占辖区内企业总数的比例为 %。其中煤矿 家;非煤矿山 家;建筑行业 家;危险化学品 家;烟花爆竹 家;民用爆破器材 家;机械加工 家;冶金 家;

其他类型 家。

5.辖区内中介服务机 构 情 况
辖区内安全健康中介服务机构总数 家。其中:从事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 家;安全培训的中介服务机

构 家;安全检测的中介服务机构 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 家。

6.行业协会情况
辖区内是否有煤矿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非煤矿山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建筑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危险化学品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烟花爆竹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机械加工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冶金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安全生产协会 A.有 B.没有

(请在A或B上直接“√”)





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所有地级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填写,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后报送总局研究中心。调查表中“ ”和表格空白处表示需要用文字直接填写的内容;选择题直接在英文大写字母上打“√”。选择题除了特殊注明可多选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

附件2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表

(由企业填写)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E-mail


产业类型
A.煤矿 B.非煤矿山 C.建筑 D.危险化学品 E.烟花爆竹 F.民用爆破 G.机械 H.轻工(食品、纺织、皮革、服装等)I.电子 J.冶金 K.其他

所有制型式
A.私有经济 B.港澳台经济 C.外商经济

D.其他(请注明)

企业规模
A.50人以下 B.50-100人 C.101-300人 D.300人以上

年销售额
A.3000万元以下 B.3000万元-30000万元 C.30000万元以上

资产总额
A.4000万元以下 B.4000万元-40000万元 C.40000万元以上

安全生产

许 可 证
A.持证 B.无证 C.正在办理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1.企业安全机 构和人员情况
机 构

情 况
A.无安全管理机构,但领导在工作中常要求注意安全;

B.有部门兼管安全工作,基本处于应付状态;

C.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能发挥安全管理作用;

D.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健全且运行有效。

安全管理

人 员
A.无安全管理人员;

B.有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C.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人数和素质略显不足;

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企 业

员 工
A.以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为主;

B.以中专学历的为主;

C.以大专学历的为主;

D.以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为主。

2.事故调查

与 处 理
A.事故不多,尚未制定专门的调查程序,出现事故时临时研究处理;

B.事故调查只限主要负责人参加,重点主要集中在责任追究上;

C.事故调查有制度,注重分析事故的深层原因,对重大事故有记录和跟踪;

D.有书面的事故调查程序,建立了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能做到“四不放过”。


3.安全经济
安全投入

A.几乎没有安全投入;安全欠账严重;

B.安全投入很少,但安全投入逐年升高;

C.领导重视隐患治理,能积极做到引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等;

D.建立了安全投入制度,安全投入纳入企业预算,安全经费充足。

工伤赔偿标 准
A.无工伤赔偿标准,但员工工伤之后有2万元以下赔偿;

B.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最高为五万;

C.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最高为十万;

D.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最高为二十万。

风险抵押金 制 度
A.未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

B.已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但未严格执行;

C.已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但风险抵押金很少;

D.以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依据行业制定,对安全生产有促进作用;

4.安全生产

责 任 制
A.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但不健全;

C.有书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但部分人员对其职责不了解;

D.建立了完善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定期进行责任制考核。

5.安全科技
A.设有专门的安全科技研发部门和先进技术交流部门;

B.有兼职的科技研发部门和技术交流部门;

C.没有科技研发部门,有技术交流部门;

D.有时组织技术交流活动,提高技术水平。

6.安全生产信 息体系建设
A.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B.针对危险源管理建立了信息系统;

C.信息体系建设很必要,正在筹建之中;

D.没有建立信息体系。

7.应急救援

体 系
A.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了应急救援措施;

B.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C.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器材完备,并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D.设有专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非常重视应急救援工作。

8.

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 况
A.未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B.正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C.已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D.没必要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

管 理
A.没有形成书面制度,上级要求严时才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体检;

B.有健康管理制度,能按规定为职工体检;

C.有健康管理制度,职工健康档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D.有健康管理制度和职工健康档案,专业人员负责健康管理和状况分析。

9.安全教育培训
主 要

负责人
A.工作太忙,抽不出时间,经常委派他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B.有些安全工作经历,不必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C.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暂时没有证书;

D.经过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证书,安全意识强。

安全管理

人 员
A.人少事多,没有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机会;

B.少数人员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

C.大部分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

D.全部参加过安全教育,有些人员获得了专业培训证书。

特种作业

人 员
A.还没来得及考证,但都经过有经验的人指导;

B.少数人员持证上岗,但其他人员都经过师傅或同事指导;

C.绝大多数持证上岗,但其他人都经过师傅或同事的指导;

D.100%持证上岗。

员 工
A.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B.危险有害作业岗位人员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C.绝大多数员工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制度化;

D.有严格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名员工都接受过各类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方式
A.培训工作主要是企业自己组织;

B.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员工培训;

C.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培训企业员工;

D.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培训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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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凡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七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八条 各级工会发展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与外商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为职工群众服务,为促进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九条 福建省总工会发展和加强同各国地方工会及产业工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和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工会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组建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企业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县、市工会及产业工会的建立,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如因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工会章程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副主席兼任。
第十五条 省、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需要撤销时,应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其他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撤销或者兼并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要正式行文,上一级工会在接到征求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待遇。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应作妥善安排。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级民主管理制度、民主决策程序制度、内部分配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上述各项制度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工会代表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制度,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实施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加点等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或条款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共保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工会组织职工完成企业、事业单位各项生产(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行政保证工资、福利、劳动条件改善以及职工培训等目标的实
现。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工会负责人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拟做出辞退、处分职工的决定时,应将名单与理由,提前通知企业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作出的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工会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如双方意见仍不一致,按处理劳动争议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应坚持“基层为主、调解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兼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派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还可以派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庭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总工会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设立主要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法律服务的范围和方式,由省总工会和省司法厅另行商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改革,发展生产;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会同劳动、卫生部门共同负责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未经签字同意,不得施工、投产和使用。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要求,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应即支持和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
资照发。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每次会议对议定的问题,均应作出纪要。联席会议议定问题的落实情况须在下一次会议
上通报。
除上款方式,双方还可商定采取其他适当方式。
第三十条 工会负责政府授予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对《工会法》规定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要求认真处理、纠正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处理、纠正。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就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重要问题,由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解决,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有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企业召开涉及职工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五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培训计划等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有关工资制度、生活福利、职工奖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
合作。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职工奖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三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会的权利义务,比照相同所有制企业执行。
第四十条 机关工会应协助行政领导加强民主建设,参加干部民主评议,参与行政事务管理,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机关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关工会委员会是其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工会代表依法参加监事会,代表职工实施民主监督。
公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工会负责人可代表职工参加该企业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与行政方面协商,取得行政方面的支持。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劳动(工作)量计算、职称评聘等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按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相同渠道列支。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交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应把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未按照规定拨交或者逾期拨交工会经费的,经工会通知,由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根据财力,每年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四十六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会、按产业垂直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
工会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省总工会、省审计局联合制定的内部审计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兴办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为促进改革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企业、事业。

工会兴办企业、事业,应向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纳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税。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属工会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的财产。
第四十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提供同级工会组织用于办公和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疗养、休养等集体福利事业的房屋、场地和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提供工会基层委员会必需的办公用房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五十条 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因各种原因被侵占、挪用和调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主动帮助同级工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十一条 工会会员离休、退休后,可继续保留会籍。各级政府应努力提高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各种优惠政策支持工会组织离退休职工兴办第三产业,增加收入,改善福利待遇。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凡实行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实行统筹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6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家禽保险禽流感责任理赔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家禽保险禽流感责任理赔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3〕337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期,部分地区发生禽流感,给家禽养殖户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切实做好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确保受灾养殖户生产生活的稳定,现就做好家禽保险禽流感责任理赔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禽流感事件可能对养殖业造成的影响,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保监局要指导辖内各保险公司,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提升专业化保险服务水平,视情况及时启动重大灾害理赔工作预案,确保接报案电话畅通。要加强理赔宣传,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做好理赔服务。

  四、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产品,提高保障程度,扩大保险覆盖面,为农户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五、要做好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的搜集和报送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周五16时前,将禽流感保险理赔情况(主要包括出险地区、出险数量、涉及农户数及赔付金额等)的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毕道俊

  电 话:010-66286675

  邮 箱:nybx@circ.gov.cn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