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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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7]648号

1997-10-0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贸)、国税局、纺织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各有关部委直属公司:
  为做好国产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根据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精神,外经贸部、纺织总会、海关总署核定了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附后),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这批企业中减少棉花进口而改用新疆棉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办理。
  二、这批企业是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过外经贸部批准,从事棉花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纺织品(含服装,下同)规模较大的外贸企业(包括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工贸公司、专业外贸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这批企业在与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和中华棉花公司签订新疆棉购销合同后,需及时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和中华棉花总公司需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外经贸部根据各企业以往进料加工项下实际进口棉花情况,会同纺织总会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将执行数量下达各地及有关部门,税务部门将以此作为实行零税率的依据。
  三、请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尽快通知本地区的企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鼓励他们及早订购新疆棉,帮助他们了解政府有关政策。
  四、请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棉花加工贸易进行动态管理,跟踪这批企业“以产顶进”项下纺织品的出口,定期将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外经贸部并抄纺织总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附件一:
  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155家)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辽宁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        辽阳纺织厂         
  中纺化纤毛麻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中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五常纺织厂     
  中纺纱布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国信贸易公司    
  中轻进出口发展公司        黑龙江省尚志市圆宝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第二棉纺织厂                      
  北京第三棉纺织厂         上海市丝绸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九达纺织集团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天津针织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华申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第一棉纺织厂         上海棉纺织印染联合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棉纺织厂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      上海八棉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上海华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省纺织品 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邯郸发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一棉纺织厂      
  保定一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第二色织厂        
  承德帝贤针纺集团公司       苏州市苏纶纺织品集团公司  
  山西省服装针棉织品进出口公 司   江苏联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盐城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山西晋华纺织厂          常熟市对外贸易公司      
  山西省忻州纺织印染厂进出口 公司  安庆纺织厂          
  大连环球纺织集团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进出口公司
  铜陵市苎麻纺织一厂        潍坊第二棉纺织厂      
  宁波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临沂染织厂         
  宁波市服装联合进出口公司     山东万泰纺织集团公司    
  宁波床单厂            中国抽纱集团烟台进出口公司 
  宁波镇海棉纺织厂         烟台宽幅布厂        
  宁海棉纺织厂           烟台第一染织厂       
  宁波浙东集团公司         济宁棉纺织厂        
  宁波敦煌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宁市外贸纺织品公司 
  宁波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山东滨州针棉织品集团公司  
  浙江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染织厂      国有山东滨州针织厂     
  浙江金威集团公司         山东省邹平棉纺织厂     
  余姚化纤棉纺织总厂        德州棉纺织厂        
  浙江省轻纺集团公司        汶上县棉纺织厂       
  慈溪纺织集团进出口公司      聊城地区进出口公司     
  浙江三北集团           山东诸城纺织集团总公司   
  济南第二棉纺织厂         山东聊城东昌工业(集团)总公司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聊城地区纺织 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蒙阴棉纺织厂     
  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莱芜市纺织厂     
  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山东兰凤针织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纱布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针织品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棉花进出口公司    
  青岛第五棉纺织厂         河南省化纤毛麻进出口公司  
  青岛第三棉纺织厂         河南嵩岳纺织工业集团    
  山东淄博毛巾厂          周口棉纺织印染厂      
  山东淄博织染厂          河南省南阳棉纺织厂     
  东营市棉纺织厂          河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潍坊市第二印染厂         湖北省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  
  潍坊第四棉纺织厂         湖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高密毛巾总厂           湖北省宜昌市进出口公司   
  诸城服装针织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宜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棉纺织厂           湖北襄棉集团总公司     
  湖北安陆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公司  
  湖北荆州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蒲圻纺织总厂对外贸易公司
  湖南省利达国际贸易总公司     国营西北第八棉纺织厂 
  佛山市纺织工业公司        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
  中纺深达进出口公司        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华联贸易有限公司       南通东华纺织有限公司 
  广西捷达实业进出口公司      常州第四针织厂    
  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永丰布厂     
  成都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和丰纺织集团公司 
  成都九星纺织集团公司       宁波宁丰纺织印染联合公司
  重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济南鲁城有限公司   
  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临沂棉纺织厂     
  西安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潍坊染织总厂     
  国营西北第四棉纺织厂       青岛喜盈门集团公司  
  陕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新疆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
  西北国棉五厂           西北二棉有限公司   
  国营西北第六棉纺织厂       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 
  国营西北第一棉纺织厂       河南洛阳棉纺织厂   
  陕西天王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淇县棉麻纺织厂  
  国营西北第三棉纺织厂       河南华新棉纺织厂
附件二:
  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外商投资企业名单(117家)
  北京京华纺织有限公司       唐山华大纺织有限公司
  北京新伟纺织有限公司       邯润纺织有限公司  
  石家庄石润纺织染有限公司     邯华纺织有限公司  
  石德棉纺针织有限公司       邯郸新达棉纺织有限公司
  邯大纺织有限公司         吉林双铃纺织有限公司
  保定保大纺织有限公司       甲乙延吉纺织有限公司
  中兴棉纺厂有限公司        上海申实纺织有限公司
  沈阳东方纤维有限公司       上海申南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华钟纺纱有限公司       济南华丰编织有限公司  
  上海华钟纺织有限公司       济南鲁法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华钟丽娜针织有限公司     济南成藤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飞龙纺织有限公司       青岛藤华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内野毛巾有限公司       青岛齐金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欣红纺织有限公司       青岛大农纺织有限公司  
  无锡庆丰纺织有限公司       淄博齐澳纺织有限公司  
  常州常新纺织有限公司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名力纺织有限公司       淄博苑麟纺织有限公司  
  南通中南纺织有限公司       淄博齐德织染有限公司  
  南通纺拓纺织有限公司       枣庄鲁兴织造工业有限公司
  南通联盟纺织有限公司       潍坊港峰纺织有限公司  
  南通英瑞纺织有限公司       潍坊万事达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南通大生西尔克纺织有限公司    泰安安安服装有限公司  
  南通丰荣巾被有限公司       滨州维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甲乙南通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滨鲁织造有限公司
  盐城银山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滨华纺织有限公司  
  常熟常润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位桥染织有限公司  
  常熟灵可惠毛纺织有限公司     招远康远针织有限公司  
  江苏华阳纺织有限公司       烟台肯达尔医用品有限公司
  昆山丽达纺织有限公司       惠民维多利织造有限公司 
  昆山太荣化纤有限公司       山东天龙纤维织造有限公司
  江苏华利纺织有限公司       惠民环球针织品有限公司 
  宁波申洲服装有限公司       德州元济纺织有限公司  
  海盐新威康棉纺织工业有限公 司   山东华临纺织有限公司  
  慈溪百隆纺织有限公司       莘县昌华色织服装有限公司
  安徽南方纺织有限公司       莘县昌华针织有限公司  
  安徽省江通纺织有限公司      临沂新光纺织有限公司  
  新远纺织有限公司         临沂金城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荷泽磐龙纺织有限公司       诸城恐龙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曲阜圣光纺织有限公司       诸城双利针织有限公司  
  山东华莱纺织有限公司       青岛大元纺织有限公司  
  青岛大新纺织有限公司       郑州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 
  青岛富泉纺织有限公司       河南南方纺织有限公司  
  诸城新颖服装有限公司       河南新立纺织有限公司
  新乡顺兴纺织有限公司       湛江广湛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周口中港顺发纺织印染有限公 司   湛江中湛纺织有限公司    
  河南新野新龙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惠东金麒麟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新乡新新织物有限公司       清远市泰和棉纺厂      
  湖北华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东莞棉纺织有限公司     
  广州丰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恒发染织厂有限公司  
  韶利纺织有限公司         顺德凤华针织有限公司    
  捷德纺织(深圳)有限公司     顺安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珠海市前山镇裕新织染厂有限 公司  广西翔发棉纺织有限公司   
  佛山中发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新发纺织有限公司      
  高丰纺织染联合企业有限公司    新疆吐鲁番溢达纺织有限公司 
  新盛纺织厂            昆山林谷沙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鹤山华山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苏州荻马针织服装公司    
  开平县平达棉纺有限公司      潍坊华潍纺织有限公司    
  台山纺织有限公司         河南华业纺织染有限公司   
  恩平广联泰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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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

198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86)第4号关于曹永林诉占可琴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等单位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曹永林与占可琴是三代以内的表兄妹,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这种婚姻关系依法是不应保护的。但曹、占两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处理时,必须指出双方骗取结婚登记的错误,特别是对男方曹永林的错误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可建议其工作单位给以适当处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此复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府发〔2008〕10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是为完成特定的专项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指定了专门用途、明确了具体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预算支出类、基金支出类、预算外专项支出类、其他类四个类别。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一般预算中的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招商引资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农资金(含新农村建设资金),文体、计生、教育专项资金,医疗卫生、就业保障专项资金,城市维护资金,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支出资金;政府性基金中的养路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供电附加费,土地有偿使用资金,水利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预算外资金中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其他资金中的专项借贷资金,公路四费分成资金,体彩、福彩分成资金,文化、旅游、维稳、送温暖、见义勇为专户基金等。
二、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1、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必须遵循科学规划、严谨求实、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做到按科学的工作方式,明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方向和重点;按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评估论证;按讲求实效的工作作风,保证专项资金投入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按规范的工作程序,实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政策、标准和结果全面公开。
2、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间。专项性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应与一般性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同步,每年9月底开始正式编制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预算,当年1季度基本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3、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1)项目申报。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组织、收集、论证、申报机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及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必须是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优先考虑安排的项目。申报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每年度9月底以前,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应完成下年度专项资金扶助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选择。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对项目实行分类动态管理。项目库建设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每年度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预测状况和专项资金投入要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从项目库中选择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基本建设性项目先经过投资评审概算),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市政府分管市长召集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一起,讨论扶助项目增减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确定下年度所有专项资金预算初步意见。
(3)预算确定。一般预算专项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其他专项项目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提交市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其余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财政部门汇总所有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并形成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卷本。预算卷本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4、预备费预算编制。预备费包括总预备费和各专项资金中确需安排的专项预备费。一般预算支出总预备费按《预算法》规定的1%—3%编制,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财政专项资金预备费,是指为应对组织专项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和其他临时性项目而预留的资金。专项资金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按不高于8%的比例编列预备费资金;1000万元—200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100万元的标准编列预备费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可按不高于150万元的标准编列预备费资金。
5、政府性专项借贷资金的预算编制。政府性专项借贷资金是以借贷期为时间范围的债务资金。使用政府借贷资金,由具体承贷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总体预算、还贷资金来源及总体预算安排,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6、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政府性基金项目和资金安排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审定后,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卷,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7、专户基金预算编制。文化、旅游、维稳、送温暖、见义勇为等专户基金,可不编制年度预算,但在具体项目审批时,应就具体项目报审资金使用预算。
三、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
1、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总体要求
(1)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
(2)所有基本建设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和财政投资预决算评审。然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所有采购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报送采购计划,实行统一采购。然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4)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涉及的资金,均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按财政要求设立了专项资金专户的部门(单位),必须将专项资金全额纳入专户核算,不得与经费账户混淆使用。
2、以收定支专项资金拔付管理要求。
(1)以收定支专项资金的范围。以收定支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一般预算中排污费、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支出,以及所有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外资金专项支出、政府分成资金支出等。
(2)以收定支专项资金超预算收入拔付管理。以收定支专项资金收入超过预算的部分,可转入下年度收入预算,同时相应增加下年度支出预算。确有特殊需要不能列入下年度收入预算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商财政部门提出超收资金项目预算,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并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3)不足预算的以收定支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以收定支专项资金收入不足预算收入的,相应核减当年预算安排项目,所核减的项目列入到下年度支出预算,并优先安排资金。
3、一般预算支出总预备费及超预备费拔付管理要求。
(1)总预备费和超预备费支出范围。总预备费和超预备费主要用于救援灾害和应付意外紧急情况的支出,实施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所发生的支出,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追加预算的特殊支出。
(2)总预备费和超预备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总预备费和超预备费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商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由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批;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由市委常委会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3)鉴于财政超预备费年初无法编制项目预算,其安排使用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4、未确定具体项目预算的专项资金拨付管理要求
预算尚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预备费,文化、旅游、维稳、送温暖、见义勇为等专户基金,由各相关用款部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确需安排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签转财政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综合项目预算安排和实际工作需求情况提出具体建议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10万元以内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商市长审批。
四、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1、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监督管理。财政资金事前监督的重点是加强预算管理,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作为财政预算报告的重要辅助资料,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2、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事中监督管理。财政资金事中监督的重点是加强资金拨付审查。财政部门按照招投标、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等管理方式的履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依法纳税情况,核拨专项资金。对预算安排支出大于实际需要支出的项目专项资金,或在执行中发现的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专项资金,一律不再拨付。
3、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事后监督管理。财政资金事后监督的重点是加强资金检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科学安排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重点检查和一般性检查相结合,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检查结果。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每年一季度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工作量和产生效益情况。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科学评估各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市委、市政府确定预算安排提供决策参考。财政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实行绩效评价的专项资金项目不少于3项。
五、其他
1、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各专项资金实际,制定各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各县(区)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的管理,可根据本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萍府发〔2007〕12号)同时废止。
4、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和本办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