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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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青政[2005]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1、青海省一等城镇(西宁市)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2、青海省二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3、青海省三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4、青海省四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5、青海省五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6、青海省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第28号)及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对全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进行了分等,并对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格评估、测算,制定了我省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及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见附表1—6)。
一、适用范围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
具体适用地域为:全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
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城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内涵
(一)本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仅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等其他费用。
(二)本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城镇内的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外达到三通至五通,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城镇外建设用地实际开发程度为未达到三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应用和管理
(一)严格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是对基准地价的补充和完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公布后,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必须坚持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本标准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的最低限度,而不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出让金,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在土地条件高于设定条件时,应当修正。此外,未编制基准地价的城镇须加紧制定各城镇的基准地价。
(二)动态管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监督检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价格公布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禁止以低于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规定的将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监察和价格管理部门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查处。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表1:
青海省一等城镇(西宁市)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土地级别│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 商业用地│ 555 │ 421 │ 254 │ 236 │ 163 │ 115 │ 90│
├──────┼────┼────┼────┼────┼────┼────┼───┤
│ 住宅用地│ 375 │ 260 │ 168 │ 123 │ 116 │ 90 │ 68│
├──────┼────┼────┼────┼────┼────┼────┼───┤
│ 工业用地│ 202 │ 140 │ 116 │ 98 │ 78 │ 67 │ 56│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2:



青海省二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 │ 商 业 用 地 │
│ │ ├───┬────┬────┬────┬───┬───┬───┤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互助│
│ │ │格尔木│ 平安 │ 大通 │ 民和 │ 乐都│ 湟中│ │
├─────┼────┼───┼────┼────┼────┼───┼───┼───┤
│ 一 级 │ 熟地 │ 150 │ 168 │ 161 │ 164 │ 150│ 141│ 141 │
├─────┼────┼───┼────┼────┼────┼───┼───┼───┤
│ 二 级 │ 熟地 │ 99 │ 101 │ 121 │ 100 │ 92│ 93│ 84│
├─────┼────┼───┼────┼────┼────┼───┼───┼───┤
│ 三 级 │ 熟地 │ 70 │ 72 │ 91 │ 71 │ 66│ 69│ 42│
├─────┼────┼───┼────┼────┼────┼───┼───┼───┤
│ 四 级 │ 熟地 │ 55│ 53 │ 71 │ 52 │ 49│ 47│ 39│
├─────┼────┼───┼────┼────┼────┼───┼───┼───┤
│ 五 级 │ 熟地 │ 35 │ │ 61 │ │ │ │ │
└─────┴────┴───┴────┴────┴────┴───┴───┴───┘

┌─────┬────┬──────────────────────────────┐
│ │ │ 住 宅 用 地 │
│ │ ├───┬────┬────┬────┬───┬───┬───┤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互助│
│ │ │格尔木│ 平安 │ 大通 │ 民和 │ 乐都│ 湟中│ │
├─────┼────┼───┼────┼────┼────┼───┼───┼───┤
│ 一 级 │ 熟地 │ 113 │ 122 │ 112 │ 117 │ 113 │ 97 │ 120 │
├─────┼────┼───┼────┼────┼────┼───┼───┼───┤
│ 二 级 │ 熟地 │ 77 │ 73 │ 87 │ 66 │ 67 │ 65 │ 67 │
├─────┼────┼───┼────┼────┼────┼───┼───┼───┤
│ 三 级 │ 熟地 │ 60 │ 51 │ 73 │ 48 │ 46 │ 45 │ 47 │
├─────┼────┼───┼────┼────┼────┼───┼───┼───┤
│ 四 级 │ 熟地 │ 45 │ 43 │ 62 │ 42 │ 39 │ 31 │ 33 │
├─────┼────┼───┼────┼────┼────┼───┼───┼───┤
│ 五 级 │ 熟地 │ 30│ │ 49 │ │ │ │ │
└─────┴────┴───┴────┴────┴────┴───┴───┴───┘

┌─────┬────┬──────────────────────────────┐
│ │ │ 工 业 用 地 │
│ │ ├───┬────┬────┬────┬───┬───┬───┤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互助│
│ │ │格尔木│ 平安 │ 大通 │ 民和 │ 乐都│ 湟中│ │
├─────┼────┼───┼────┼────┼────┼───┼───┼───┤
│ 一 级 │ 熟地 │ 75│ 73 │ 81 │ 77 │ 66 │ 86 │ 80 │
├─────┼────┼───┼────┼────┼────┼───┼───┼───┤
│ 二 级 │ 熟地 │ 50│ 44 │ 56 │ 43 │ 40│ 61│ 42│
├─────┼────┼───┼────┼────┼────┼───┼───┼───┤
│ 三 级 │ 熟地 │ 35│ 32 │ 52 │ 31 │ 30│ 42│ 33│
├─────┼────┼───┼────┼────┼────┼───┼───┼───┤
│ 四 级 │ 熟地 │ 30│ 29 │ 46 │ 30 │ 27│ 29│ 28│
├─────┼────┼───┼────┼────┼────┼───┼───┼───┤
│ 五 级 │ 熟地 │ 25 │ │ 39 │ │ │ │ │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3:


青海省三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 │ 商 业 用 地 │
│土地│状态│ │
│级别│ ├───┬───┬───┬───┬───┬───┬─────┬───┬───┤
│ │ │德令哈│ 共和│ 循化│ 同仁│ 湟源│ 贵德│ 门源 │ 尖扎│ 化隆│
├──┼──┼───┼───┼───┼───┼───┼───┼─────┼───┼───┤
│一级│熟地│ 83│ 88│ 87│ 90│ 78│ 76│ 67 │ 80│ 79│
├──┼──┼───┼───┼───┼───┼───┼───┼─────┼───┼───┤
│二级│熟地│ 50│ 55│ 53│ 55│ 47│ 47│ 48 │ 47│ 48│
├──┼──┼───┼───┼───┼───┼───┼───┼─────┼───┼───┤
│三级│熟地│ 36│ 36│ 36│ 40│ 38│ 34│ 38 │ 25│ 32│
├──┼──┼───┼───┼───┼───┼───┼───┼─────┼───┼───┤
│四级│熟地│ 28│ 27│ 27│ 31│ │ │ 18  │ │ 24│
└──┴──┴───┴───┴───┴───┴───┴───┴─────┴───┴───┘
┌─────┬────┬───────────────────────────────────┐
│ │ │ 住 宅 用 地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 │德令哈│ 共和│ 循化│ 同仁│ 湟源│ 贵德│ 门源│ 尖扎│ 化隆│
├─────┼────┼───┼───┼───┼───┼───┼───┼───┼───┼───┤
│ 一 级 │ 熟地 │ 55│ 59│ 57│ 56│ 56│ 55│ 60│ 54│ 51│
├─────┼────┼───┼───┼───┼───┼───┼───┼───┼───┼───┤
│ 二 级 │ 熟地 │ 33│ 34│ 34│ 31│ 34│ 36│ 42│ 32│ 35│
├─────┼────┼───┼───┼───┼───┼───┼───┼───┼───┼───┤
│ 三 级 │ 熟地 │ 24│ 25│ 24│ 23│ 30│ 24│ 28│ 19│ 25│
├─────┼────┼───┼───┼───┼───┼───┼───┼───┼───┼───┤
│ 四 级 │ 熟地 │ 20│ 20│ 21│ 20│ │ │ 20│ │ 20│
└─────┴────┴───┴───┴───┴───┴───┴───┴───┴───┴───┘
┌─────┬────┬───────────────────────────────────┐
│ │ │ 工 业 用 地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 │德令哈│ 共和│ 循化│ 同仁│ 湟源│ 贵德│ 门源│ 尖扎│ 化隆│
├─────┼────┼───┼───┼───┼───┼───┼───┼───┼───┼───┤
│ 一 级 │ 熟地 │ 36│ 36│ 35│ 34│ 33│ 31│ 35│ 32│ 32│
├─────┼────┼───┼───┼───┼───┼───┼───┼───┼───┼───┤
│ 二 级 │ 熟地 │ 25│ 25│ 21│ 20│ 20│ 20│ 25│ 25│ 25│
├─────┼────┼───┼───┼───┼───┼───┼───┼───┼───┼───┤
│ 三 级 │ 熟地 │ 20│ 20│ 16│ 16│ 17│ 15│ 20│ 15│ 20│
├─────┼────┼───┼───┼───┼───┼───┼───┼───┼───┼───┤
│ 四 级 │ 熟地 │ 15│ 15│ 15│ 15│ │ │ 15│ │ 15│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4:


青海省四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 │ 商 业 用 地 │
│土地│状态│ │
│级别│ ├───┬───┬──┬──┬──┬──┬──┬──┬──┬──┬──┬──┬──┤
│ │ │西海镇│大柴旦│乌兰│都兰│海晏│兴海│贵南│同德│刚察│祁连│玉树│玛沁│茫崖│
├──┼──┼───┼───┼──┼──┼──┼──┼──┼──┼──┼──┼──┼──┼──┤
│一级│熟地│53 │53 │ 52│ 52│ 51│ 51│ 51│ 51│ 50│ 50│ 49│ 49│ 50│
├──┼──┼───┼───┼──┼──┼──┼──┼──┼──┼──┼──┼──┼──┼──┤
│二级│熟地│ 32 │ 32 │ 32│ 32│ 31│ 31│ 31│ 31│ 31│ 31│ 30│ 30│ 30│
├──┼──┼───┼───┼──┼──┼──┼──┼──┼──┼──┼──┼──┼──┼──┤
│三级│熟地│ 23 │ 23 │ 23│ 22│ 22│ 22│ 22│ 22│ 21│ 21│ 21│ 22│ 22│
└──┴──┴───┴───┴──┴──┴──┴──┴──┴──┴──┴──┴──┴──┴──┘
┌──┬──┬────────────────────────────────────────┐
│ │ │ 住 宅 用 地 │
│土地│状态│ │
│级别│ ├───┬───┬──┬──┬──┬──┬──┬──┬──┬──┬──┬──┬──┤
│ │ │西海镇│大柴旦│乌兰│都兰│海晏│兴海│贵南│同德│刚察│祁连│玉树│玛沁│茫崖│
├──┼──┼───┼───┼──┼──┼──┼──┼──┼──┼──┼──┼──┼──┼──┤
│一级│熟地│ 36 │ 36 │ 35│ 35│ 35│ 35│ 34│ 34│ 34│ 34│ 34│ 34│ 34│
├──┼──┼───┼───┼──┼──┼──┼──┼──┼──┼──┼──┼──┼──┼──┤
│二级│熟地│ 22 │ 22 │ 22│ 21│ 21│ 21│ 21│ 21│ 21│ 21│ 20│ 20│ 20│
├──┼──┼───┼───┼──┼──┼──┼──┼──┼──┼──┼──┼──┼──┼──┤
│三级│熟地│ 15 │ 15 │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4 │ 14│
└──┴──┴───┴───┴──┴──┴──┴──┴──┴──┴──┴──┴──┴──┴──┘
┌──┬──┬────────────────────────────────────────┐
│ │ │ 工 业 用 地 │
│土地│状态│ │
│级别│ ├───┬───┬──┬──┬──┬──┬──┬──┬──┬──┬──┬──┬──┤
│ │ │西海镇│大柴旦│乌兰│都兰│海晏│兴海│贵南│同德│刚察│祁连│玉树│玛沁│茫崖│
├──┼──┼───┼───┼──┼──┼──┼──┼──┼──┼──┼──┼──┼──┼──┤
│一级│熟地│ 24 │ 24 │ 24│ 24│ 24│ 23│ 23│ 23│ 23│ 23│ 23│ 23│ 23│
├──┼──┼───┼───┼──┼──┼──┼──┼──┼──┼──┼──┼──┼──┼──┤
│二级│熟地│ 15 │ 15 │ 15│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
│三级│熟地│ 10 │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 10│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5:
           青海省五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 │             商 业 用 地 │
│土地│状│ │
│ │态├─┬──┬──┬──┬──┬───┬──┬──┬──┬──┬──┬──┬──┬──┤
│级别│ │天│  │  │  │  │   │  │  │  │  │  │  │  │  │
│  │ │崆│泽库│河南│冷湖│称多│曲玛莱│治多│杂多│囊谦│玛多│甘德│达日│班玛│久治│
├──┼─┼─┼──┼──┼──┼──┼───┼──┼──┼──┼──┼──┼──┼──┼──┤
│一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29│29 │29 │29 │29 │ 29 │ 29│ 29│ 29│ 29│ 29│ 29│ 29│ 29│
├──┼─┼─┼──┼──┼──┼──┼───┼──┼──┼──┼──┼──┼──┼──┼──┤
│二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19│ 19│ 19│ 19│ 19│ 19 │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
┌──┬─┬─────────────────────────────────────────┐
│ │ │ 住 宅 用 地 │
│土地│状│ │
│ │态│ │
│ │ ├─┬──┬──┬──┬──┬───┬──┬──┬──┬──┬──┬──┬──┬──┤
│级别│ │天│ │ │ │ │ │ │ │ │ │ │ │ │ │
│ │ │峻│泽库│河南│冷湖│称多│曲玛莱│治多│杂多│囊谦│玛多│甘德│达日│班玛│久治│
├──┼─┼─┼──┼──┼──┼──┼───┼──┼──┼──┼──┼──┼──┼──┼──┤
│一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20│ 20│ 20│ 20│ 20│ 20 │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
│二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
┌──┬─┬─────────────────────────────────────────┐
│ │ │ 工 业 用 地   │
│土地│状│ │
│ │态│ │
│级别│ ├─┬──┬──┬──┬──┬───┬──┬──┬──┬──┬──┬──┬──┬──┤
│ │ │天│ │ │ │ │ │ │ │ │ │ │ │ │ │
│ │ │峻│泽库│河南│冷湖│称多│曲玛莱│治多│杂多│囊谦│玛多│甘德│达日│班玛│久治│
├──┼─┼─┼──┼──┼──┼──┼───┼──┼──┼──┼──┼──┼──┼──┼──┤
│一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12│12 │12 │12 │12 │ 12 │ 12│ 12│ 12│12 │ 12│ 12│ 12│ 12│
├──┼─┼─┼──┼──┼──┼──┼───┼──┼──┼──┼──┼──┼──┼──┼──┤
│二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 8│ 8 │ 8 │ 8 │ 8 │ 8 │ 8 │ 8 │ 8 │8 │ 8 │ 8 │ 8 │ 8 │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跗表6:


青海省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
│等 别│ 名 称 │ 出让金价格│
├───┼────────────────────────────────┼──────┤
│ 一等│西 宁 │ 49 │
├───┼────────────────────────────────┼──────┤
│ 二等│格尔木、大通、平安、乐都、民和、互助、涅中 │ 25 │
├───┼────────────────────────────────┼──────┤
│ 三等│德令哈、共和、循化、同仁、贵德、湟源、门源、尖扎、化隆 │ 12 │
├───┼────────────────────────────────┼──────┤
│ │西海镇、大柴旦、乌兰、都兰、海晏、兴海、贵南、同德、刚察、祁 │ │
│ 四等│ │ 8 │
│ │连、玉树、玛沁、茫崖 │ │
├───┼────────────────────────────────┼──────┤
│ │ 天峻、泽库、河南、冷湖、称多、曲玛莱、治多、杂多、囊谦、玛多、│ │
│ 五等│ │ 5 │
│ │ 甘德、班玛、达日、久治 │ │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土地收益金。
2、以上名称指州、市、县政府所在地械镇以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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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之对象校正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胡配军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从此,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刑罚改革拉开了序幕,社区矫正正式进入我国刑罚执行领域,目前,我国已有江苏、上海等六省市先行启动试点工作。
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概念,它起源于西方,盛行于当代西方各国,且为联合国的一些规则、宣言所认同。我国在经过20世纪末长时间的理论关注后,考虑到国别政治、经济、文化及历史的差距,顾及我国当代犯罪率不断上涨、监狱收容数量、监禁改造之后果、社会改造资源效用的发挥,以及刑罚经济、趋向人道宽缓的未来走向,谨慎地确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五种对象:(1)被判处管制刑罚的罪犯;(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3)被裁定假释的罪犯;(4)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5)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社区矫正,社会上有人简单地把它理解为“判了刑不进监狱”。固然,社区矫正,就其场所来讲,不是在监狱,而是在社区,被判了刑的罪犯不是在监狱服监禁刑,而是在狱外服非监禁刑。但这种“不进监狱”、不服剥夺人身自由监禁刑的罪犯只是少数,这种非监禁刑罚措施是针对罪犯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施加的——不需要进监狱服刑或者不需要再留在监狱服监禁刑。因此,所谓社区矫正,其实是与监禁改造相并列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体的讲,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会上,在特定社区内,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专门国家相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根据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我国当前试点社区矫正,是对人类刑罚文明成果的借鉴,是与世界刑罚发展走向的积极趋同。
“刑期于无刑”,这是人类刑罚运作目标的最高追求,对于一种具体的刑罚来讲,刑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虽然基于社会正义,刑罚中不可避免地含有报应性惩罚的内涵,但刑罚根据的功利需求促使刑罚不仅要通过惩罚限制或剥夺罪犯已有的犯罪能力与行为,而且要通过刑罚过程,努力达到彻底根除罪犯的犯罪能力与行为,促使罪犯终身不再犯罪,由此,刑罚中不能仅有惩罚,还要有改造,要“改造可改造之人”。社区矫正的首要目的应当在于改造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之人。在这一问题上,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之人的对象选定,笔者认为,前述五种对象的适用范围似有不妥,笔者不揣剪陋,试提出校正意见。
第一、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可以扩大。社区矫正的非监禁特征表明,社区矫正对罪犯的人身自由只能予以适度限制,不能实现剥夺,也无法剥夺。因此,它只能适用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需要指出,在这些条件中,不是所有的条件都是必备条件,如罪行轻微是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但罪行较重或是严重者,具备后几项条件,也应当可以进行社区矫正,而后几项条件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条件适用上,主要是基于罪行比较轻微、或是罪行虽然严重,但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要求。可以由此作出这样的理解,罪行轻重本身不构成实施社区矫正的必要条件,如果这一前提没有问题的话,在适用刑种的选定上,就不应当局限于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刑、没收财产刑,这两种刑罚与剥夺政治权利同属于刑法上的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都是针对的轻微犯罪,虽然剥夺政治权利具有过程性、持续性,而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都是瞬间刑、一般带有一次性(当然也可以分期间执行)。但剥夺政治权利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所要惩罚的都是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而承受这类处罚的犯罪行为人在遭受惩罚的同时,刑罚只是对他过去的犯罪行为进行的标定,这种标定本身不能消除其犯罪心理与行为,需要通过教育改造,转化他们扭曲的个体心理,矫正他们不良的个人行为。因此,笔者建议将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纳入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范围。对于被单独处以附加刑的罪犯,其社区矫正的举措应当有所限制,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类罪犯在社会上服刑,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他们只对尊纪守法承担“接受监督”的义务,他们不能被强制组织参与社区务工。另外,一些过失犯罪,行为人自身的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轻、不可能再危害社会,将这类罪犯置于监狱服监禁刑,易造成行刑资源的浪费、改造过剩,不如将这类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社区矫正,能够实现刑罚的经济,节约行刑的成本。当然,这样做首先面临的是我国刑法的阻滞,对此,可以本着“轻轻重重”的刑罚思想,由专门机构对这类罪行的处罚进行内容的法律调整。
第二、暂予监外执行不应当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监外执行是我国行刑过程中的一项人道主义举措,它是对被判处有斯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因具有某种法定的情形而依法决定在监外执行刑罚的制度。它又包括罪犯尚未入监由法院依法批准的暂不收监——监外执行;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由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外执行。
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中,暂予监外执行被纳入其中,让人对它的合适性有些疑问。根据第214条、的第17条、第25条有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针对三种情形: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当这种情况下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时,且所判刑种符合法定要求,又不属于自伤自残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为什么要把监外执行罪犯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能够说得上的唯一理由只能是因为这时的罪犯不在监狱,而是走进了社会。但一般认为,这类罪犯走进社会,只具有形式意义,他们应当被视作在监狱服刑,他们的罪行可能比较严重,他们的悔改表现不一定就好,监外执行关没有强调对他们的悔改表现的要求。让他们走进社会,也是监狱的无可奈何。用社区矫正这种轻缓的刑罚执行方式来矫正他们的恶习,无法让人认同它的适当性。因为社区矫正虽然指向着非监禁刑罚对象,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是所有的非监禁刑罚对象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不能含括非监禁刑。只有能够适用社区矫正、并且能够获得矫正成效的罪犯才可以被社区矫正。监外执行是一种暂时性变更刑罚执行方式的举措,从实际运用看,主要是保外就医,而其他两种情形被不少学者认为是法律虚置,也就是说,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多数是因严重疾病而保外就医,这使得社区矫正在这部分人身上的作用是不方便的、有限的、暂时的,搞不好还会与监禁改造发生冲突,导致罪犯日后的无所适从。比较而言,社区矫正的重点应当在于矫正,而暂予监外执行目前迫切需要的是严格到位的管理。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笔者不认为他们可以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并不是说就可以放任他们,由于他们中的不少人可能是重刑犯,而确有悔改的表现尚未具有,因此,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对于他们的人身自由,尽管无法像在监狱那样完全剥夺,但也应当和社区矫正中限制被矫正人的人身自由有所区别,对他们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在程度上应当有所加重。
第三、关于将“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对象易于引发的矛盾。被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可以单处或附加适用。单处时,适用的对象是罪行轻微的罪犯,附加适用时,涉及的罪行往往较重,或是刑法有明文规定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名。不论哪种情况,除非死刑,否则罪犯最终都要回到社会。由此产生的与社区矫正相联系的问题是这些服监禁刑的罪犯,刑满回到社会后,他们被剥夺的政治权利的期限正式开始起算,在这样一个监禁刑罚期限已满、刑罚尚未完全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是否要对这部分刑释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如果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则他们已经是刑满释放人员,他们的矫正改造期限已经到期,任何的矫正改造对他们而言,都已经不再是必须,那么凭什么要求接受社区矫正?又凭什么保证他们能够自觉接受与服从并参与社区矫正呢?假如不对他们实施社区矫正,他们又正好符合“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他们已经结束的是监禁刑期,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期只是开始或没有结束。如此看来,对这种类型的罪犯是适用社区矫正或不适用社区矫正都难取舍。笔者觉得,本着“不是所有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认识,对刑满释放后开始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罪犯,不必再进行社区矫正。刑满释放意味着刑罚改造的结束,不论是监禁刑罚改造还是非监禁刑罚改造,都应当视为结束。因此,这类罪犯不能被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
第四、不是所有的缓刑犯都能适用社区矫正。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我国,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既可以是普通刑事犯罪,也可以是军人在战时,因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暂不执行。对于普通刑事犯罪被判处缓刑,应当适用社区矫正,但军人在战时被判处的缓刑,不适用也不可能适用社区矫正。所以提出这样一项校正意见是要确保刑罚执行活动的正确性、准确性,否则出现特殊的个案时,就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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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加强征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加强征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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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部、 财政部《关于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现对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加强征费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个人或联户通过购买、转让、转借、赠送、 承包等各种方式所得到的汽车和拖拉机(以下简称个人车辆), 按照《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二款中对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车辆征费的规定标准征收养路费。 即:汽车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月吨位费? 钇呤?汽车拖带的挂车减半征收;拖拉机按发动机每马力每月三元五角计征。
对只在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将行车执照、 牌照交存征费部门,暂免征收养路费。
对个人车辆在银行设有帐户的, 可按照《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每月三日前在同城范围内通过银行按照托收无承付结算的规定办理; 异地间可通过汇款汇交。
在银行没设帐户的各有车户, 应于月底前持行车执照主动到车籍征费部门缴纳下月养路费。如停驶、修理、封存时, 应在月底前将其行车执照、牌照交存征费部门办理停征养路费手续; 对中旬和下旬启用的车辆, 可分别按月费的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征收。
二、交通部门各县所属集体运输企业,因把车承包到个人,不能如实地按规定费率缴纳养路费的单位, 征费部门对其可改为按月按吨位缴纳。
三、各有车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缴纳养路费。 养路费证是缴纳养路费的凭证,应贴、挂在风挡玻璃内以备查验, 如不随车带证,按漏费处理。
四、对无牌照偷驶以及有拒缴养路费的车辆, 各级征费部门有权扣车,待其补缴养路费或罚款后放行。 扣车期间看车费用及停车损失,均由车属单位或个人自理。
五、本规定,自省人民政府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