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34:29   浏览:8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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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

劳动部 等


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关系,指导各统筹地区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需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结算办法应包括结算方式和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审核办法和管理措施等有关内容。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总量,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和类别以及所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量,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控制指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时,可根据具体采用的结算方式和实际发
生的合理费用等情况对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具体结算方式,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确定,可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也可以多种方式结合使用。各地要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合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标准,并在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方式的,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范围和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合理确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预付总额。同时,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为降低医疗成本而减少必需的医疗服务,确保参保人员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疾病所必需的、合理的医疗服务。
采取服务项目结算方式的,要根据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服务数量等进行结算。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的监督和审查工作,防止发生大额处方、重复检查、延长住院、分解诊疗服务收费等过度利用医疗服务的行为。
采取服务单元结算方式的,可以诊断病种、门诊诊疗人次和住院床日等作为结算的服务单元。具体结算标准可按同等级医疗机构的服务单元的平均费用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确定,并根据物价指数进行适时调整。同时,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费用审核,防止出现推诿病人、分解服务次
数等现象。
四、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全部纳入结算范围,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垫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结算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简化结算手续,逐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用人单位的负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结算并拨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核算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协议规定提供费用结算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入出院标准、住院病历和特殊检查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费用支出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核定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控制指标暂扣不超过10%的费用,根据结算期末的审核情况,再相应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符合基
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对符合规定的费用要按时足额拨付,未按时足额拨付的按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要加强对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在同一统筹地区内转诊转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的统一规定结算。异地转诊转院的,应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复核后,按参保人员所在地有关规定结算。
七、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19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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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粮食(厅)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真正建立健全粮棉油收储业务资金封闭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推动粮棉油企业附营业务(粮油加工、棉花深加工、多种经营、其他附营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的合理信贷资
金需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粮棉油收储企业办理的各种附营业务必须与收储企业主营业务分离,其占用的贷款和存款都要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鉴于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的划转工作需按照“先分开业务、后分开企业、再分离资金”的步骤进行,政策性较强,面临问
题较多,附营业务信贷资金划转工作在具体操作上要有一个过程。为此,在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信贷资金正式划转之前,为积极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9号文件之配套三的精神,对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粮油加工、棉花深加工、饲料和其他附营企业,以及从粮棉油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营业务企业,按照就近的原则,在县以上(不含县)城市的,可以到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县以下(含县)城镇(乡)的,可以到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没有农业银行营业机构的乡(镇)可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原在商业银行开户的仍维持不变。上述粮棉油附营企业,原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改为“一般存款账户”,待信贷资金正式划转时即取消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二、对上述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要求,对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给予积极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要在开户、结算、贷款、信息、管理等方面,为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发展提供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搞好银企合作,积极推动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三夏”将至。做好今年“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对于实现夏粮丰产丰收,保障粮食安全,稳定物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着眼于有效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深刻变化,着眼于实现宏观调控“两个防止”的目标,始终坚持把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首要职责,扎扎实实做好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机械化的各项工作。为了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今年“三夏”小麦跨区机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2008年“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的目标是:增加投入机具总量,努力实现颗粒归仓;提高小麦机收作业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作业市场稳定有序,促进机具顺畅转移,有效作业,保持区域内供需平衡和机手收益平稳。全国“三夏”投入的联合收割机达到42万台,比去年增加2万台;其中参加跨区机收的27万台。“三夏”机收水平比2007年提高一至两个百分点,达到82%左右。各地要紧紧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三夏”小麦跨区机收作为当前农机管理部门的中心工作,结合实际,制订完善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统筹力量,狠抓落实,做到目标更加明确,组织更加有力,管理更加完善,服务更加优化,政策更加落实,措施更加得力,努力提高跨区作业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作业交易成本,促进机具有序流动,高质量高速度完成小麦跨区机收任务,确保夏粮颗粒归仓。

  二、积极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地方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与协作,积极协调落实国家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为“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抓紧做好落实购机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确保资金及早落实,机具购置到位,满足跨区作业需要。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机械化税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财政、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落实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对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维修免征所得税,以及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等相关政策,降低跨区作业成本。要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农业部等四部两公司《关于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意见》,把有关农机跨区作业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推动“三夏”小麦跨区机收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管理,提高组织化程度

  要大力扶持和组织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股份公司、农机大户和农机协会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组队参加“三夏”小麦跨区机收,优先为农机服务组织和作业队发放跨区作业证。要按照“作业区域清晰,服务半径适度,服务对象牢固,作业收益稳定”的原则,大力组织推广订单作业、承包服务和“场县共建”等服务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提高服务效益。要组织作业队采取包、帮、扶措施,为军、烈、孤、困、寡和打工等“六户”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作业服务,为民排忧解难。要大力推广应用《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范本)》,推动供需有效衔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要加强对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提高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现象发生,不断提高小麦跨区机收的组织管理水平。

  四、优化服务,加强信息引导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提供公共服务作为重要职责,保障小麦跨区机收高效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强化服务“三农”的意识,提早安排,丰富内容,周到细致,扎实做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接待服务、机具检修维护、作业供需协调、机手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保证机具和驾驶操作人员以良好的状态投入作业。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工作,建立信息采集、发布制度,完善信息收集渠道和发布办法,不断拓展信息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信息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引导机具合理流动。各省区市和小麦跨区机收重点县市在作业期间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信息咨询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特别要密切注意作业期间天气变化和作业市场供求状况,通过信息引导加强机具调度,促进市场的供需平衡。

  五、主动应对,保障柴油供应

  要充分认识保障农用柴油供应对农机跨区作业的重要性,制定保障供应预案,及时跟踪柴油供应和价格变化,未雨绸缪,主动应对,切实做好“三夏”期间的柴油保供工作。要主动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部门和石油石化企业联系协调,建立工作沟通和柴油快速调度机制,及时组织油源,增加用油集中地区的资源投放,共同做好“三夏”农用柴油供应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出台“三夏”农机优先优惠加油政策,建立和完善保证农机用油的渠道。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三夏”期间柴油价格监督检查,强化对柴油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超出国家规定价格水平销售成品油,囤积居奇、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三夏”期间柴油市场稳定和价格秩序。

  六、密切协作,维护作业安全

  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强化“三夏”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机手和农民安全生产意识。要结合“三夏”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察活动,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努力保障“三夏”期间小麦跨区机收安全生产。要密切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对小麦跨区机收作业的重点地区和路段加强管理,严格查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违章载人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农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制止随意上路拦机、截机行为,依法打击敲诈、抢劫机手等行为。要加强与交通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公路养护巡查,保证路况良好、畅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的安全转移和作业创造有利条件。

  七、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密切与新闻媒体合作,认真组织策划“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小麦跨区机收扶持政策、成效经验、新型服务形式和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农机化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灾害能力,保障粮食丰产丰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要积极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关注南征北战、东进西征的小麦跨区机收流动大军,捕捉新闻亮点,挖掘新闻题材,培育新的宣传亮点。要做到“三夏”期间“报纸上有文字,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图像”,为小麦跨区机收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全力抓好小麦跨区机收的同时,统筹安排好夏种工作,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深松、免耕播种、精量播种、机械化插秧等一批节本增效农机化新技术。要加强机具调度,抓住天气和墒情条件,适时开展农机跨区作业,加快玉米和水稻等重点作物种植进度,提高作业质量,为夺取粮食丰产丰收和农业有个好的收成,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