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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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4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3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提名,决定朱镕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8年3月17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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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2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予以印发。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等。
(二)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三)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商量决定;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五)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六)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请示报告
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2)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和乡以上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的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3)重大灾情、事故、事件和重大涉外事项;
(4)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应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1)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中所制订的重要具体政策和规定;
(2)经济体制重大改革和国民经济调整的重大措施;
(3)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
(4)省政府召开的涉及重要方针、政策的会议的贯彻意见;
(5)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市、县(市、区)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6)政府系列属市委管理干部的奖惩;
(7)涉及全市范围内的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三)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1)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制定及其调整;
(2)涉及市人民政府工作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4)按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告工作和报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备案:
(1)制定和出台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
(2)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3)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4)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5)向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6)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必要时,吸收各部门副职或县(市、区)长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及工作部署;(2)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3)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4)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5)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视会议内容,可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3)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4)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5)讨论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等重要文电以及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6)准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7)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及其他副市长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市长办公会议是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会议,市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文电;(2)讨论由各副市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3)按规定应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议决的事项;(4)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六)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八)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部分县(市、区)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尽量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避免层层开会。
六、公文审批
(一)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由市长签署。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文,并在《宜春日报》登载向社会公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三)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四)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六)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七、调查研究和民主决策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下到农村、企业,并建立基层联系点,作为经常掌握下情的一个渠道,以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三)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时,事先应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充分论证。根据需要可通过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综合、督查、信息、调研等部门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反馈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与这些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经常出题目、交任务,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在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中的参谋作用。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八、民主法律监督
(一)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不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根据国家部署,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行综合执法。
(三)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市人民代表的建议和市政协委员的提案。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情况以及各个时期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要适时地通过各种座谈会、报告会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人民群众、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对话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新闻媒介,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对宜于公开的市人民政府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后,可向社会公布。
(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七)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重要来信来访人,要亲自过问。
九、作风纪律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春外出,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春外出,应当在事前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必要时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5日印发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10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管理,保障浦东机场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区域功能)

  浦东机场综保区发展国际货物中转、国际采购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快件转运、维修检测、融资租赁、仓储物流、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交易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制定浦东机场综保区的产业导向、财政扶持等政策,并协调浦东新区政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进落实;

  (二)组织实施浦东机场综保区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支持协助海关和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推行通关便利措施、创新监管模式;

  (五)指导浦东机场综保区功能开发,促进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吸引投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六)协调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管委会负责管理的行政事务涉及浦东国际机场地区的,应当听取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的意见。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编制)

  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其中,涉及浦东国际机场地区的,应当执行民用机场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管委会可以根据浦东机场综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前款规定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产业导向和财政扶持)

  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战略以及浦东机场综保区功能开发需要,制定并公布浦东机场综保区产业发展导向。

  管委会应当按照浦东新区政府的财力安排,制定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委托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审批,以及户外广告审批;

  (七)环保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和施工图审查;

  (九)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十)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审批。

  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管委会会同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浦东机场综保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依据。

  第九条(日常管理事务)

  管委会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承担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二)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区域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统计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处置申报管理。

  管委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前款事务的日常管理;建设、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加强指导和监督,并有权进行巡查和抽查。

  第十条(区内办事服务)

  本市税务、工商、公安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驻办事人员;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管委会组织下,定期到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现场办公。

  第十一条(企业设立登记)

  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涉及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事项的,执行本市并联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海关监管)

  下列情形可以根据海关规定实行分批送货、集中报关:

  (一)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货物出区进入国内;

  (二)国内货物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

  (三)浦东机场综保区与本市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行货物流转。

  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经海关核准后,可以与海关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实现无纸通关作业。

  在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可以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

  对于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空、海运货物实施直通式管理模式,统一由驻浦东机场综保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检验检疫、签证和放行,并实施集中检验检疫、分批核销放行的便利化措施。

  对于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货物实行“一线检疫、二线检验”的分类管理模式,入区实施检疫、出区实施检验;境外经浦东机场综保区出口的货物免于实施检验。

  对于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或者浦东机场综保区、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之间销售、转移的应检物,免于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自用货物以及开展设计、研发、产品测试、进出境返修产品、设备租赁等业务所需的料件或者设施可以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十四条(查验流程和方法的调整)

  管委会和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港口、机场集团等单位按照保障安全和方便货物进出的原则,合理确定浦东机场综保区仓储区域与浦东机场货栈之间转移货物的查验流程和查验方法,建立必要的物流便捷通道。

  第十五条(监管协调)

  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外汇、民航、口岸服务、工商、税务、商务、公安、交通港口、机场集团等单位建立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监管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诚信管理)

  海关和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诚信评价高的区内企业适用通关等方面的便利措施。

  第十七条(信息化建设)

  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外汇、口岸服务、信息化、工商、税务、商务、公安、交通港口、机场集团等单位组织实施浦东机场综保区的信息化建设,促进区内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进出口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浦东机场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从境外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浦东机场综保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条(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

  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货物出浦东机场综保区进入国内销售,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退税)

  国内货物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办理退税。

  第二十二条(通行管理)

  管委会应当协调落实必要的监管措施,为进出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运输工具和相关人员提供安全、有序的通行保障。

  承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浦东机场综保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出入,并接受海关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

  管委会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规定的事项和权限,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在管委会承担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事务的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四条(协助执法)

  管委会应当支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管委会应当统一、集中安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日常行政执法活动。对于突击性的检查、抽查以及应急性的行政执法活动,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预案,保障执法人员随时、迅速进行现场执法。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完成执法事项后,应当向管委会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周边物流产业园区管理)

  管委会根据市政府的授权或者接受浦东新区政府的委托,对浦东机场综保区周边物流产业园区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