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米银妇用抗菌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0:18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纳米银妇用抗菌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纳米银妇用抗菌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医疗器械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现将纳米银妇用抗菌器等33种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纳米银妇用抗菌器:由纳米级银材料加工成栓剂配以塑料辅助器组成,用于治疗和预防妇科阴道炎、宫颈炎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用于制取血液透析用水,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ViaNox-H:由一个铝制桶(内装高压氮气和高氧化氮的混合气体)及一个透明塑料口袋组成,治疗时,将混合气体输入塑料袋内,将口袋固定贴与皮肤溃疡处,以达到抗炎、抗感染作用,促进伤口愈合,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牙用橡皮帐:用于牙科治疗时将其覆盖住不需治疗的牙齿,材料类同橡胶手套的材料,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肛肠手术用多功能小针刀:用于治疗肛门内痔、息肉、乳头瘤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弯头负压吸力式套扎枪:用于治疗各种内痔、息肉、乳头瘤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排便清肠器:用于便秘患者排便,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倾斜床:用于康复病人的早期站立训练,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多体位治疗床:用于对病人进行特殊体位的手术治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宫颈扩张棒: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传染病房微负压抽气高温杀菌装置: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血糖试纸:用于半定量血糖浓度的测定,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抗生素药敏纸片: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壳聚糖宫颈抗菌膜:用于敷贴在子宫颈溃疡面,起到抗菌消炎、促进溃疡愈合,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血液恒温照射箱:用于对含光敏剂的血液或血液成份实施光化学病毒灭活,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光子嫩肤仪:用于治疗色斑、雀斑、日光损伤、毛细血管扩张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骨接合用金属钛缝线:用于手术时骨折断端连接,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测试纸):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微生物诊断鉴定培养基:用于医院化验室培养细菌,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血沉管读数仪: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单人无菌室 :用于防止病人术后感染,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电动轮椅车、手动轮椅车: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艾灸盒(不含药):通过燃烧药物起作用,艾灸盒本身无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四、产后弹力收腹带: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五、救护车:仅具有运输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六、手术器械保养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七、按摩床:用于保健按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八、酶标仪用机械臂、自动分液器:用于代替人手功能,达到自动化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九、超声波人体身高、体重电脑计量仪: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灭菌指示胶带(卡、袋):用于指示灭菌效果,本身无灭菌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一、一贴热:用于防寒保暖,热敷身体,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二、婴儿游泳健疗器材:由水床、水床支架、颈部气圈、充气筒、水温计组成,用于妇产科的新生儿保健,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三、医疗检验用包埋盒、抗原修复盒、晾片板:用于保存人体标本及标本的晾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一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扎实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加大了资金投入,提高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但从全国情况看,仍存在地区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配套政策不够具体、服务程序不够简便、资金投入不够充足等问题。为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实以解决当前问题,加快完善法制以解决长远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出台实施办法


  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2009年9月底前,要普遍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各地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贯彻落实步伐,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省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市(州)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已出台实施办法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并明确落实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逐级上报有关情况,说明原因。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部署与督导,及时上报本地区各级实施办法出台、资金投入、制度建设等工作进展情况,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报。


  二、明确任务目标,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门要为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统一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并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帮助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保障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制定针对优抚对象的具体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政策,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环节中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报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机构优惠减免等多种措施,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待遇大致相当,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加大投入力度,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规定,进一步加大投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各地财政部门要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同时,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对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时,应加大对下级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另外,各地应从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合理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民政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享受各种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人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数据。各地工作成效将作为财政部、民政部分配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


  四、简化操作程序,尽力方便优抚对象看病就医


  各地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优抚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


  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是一项惠及广大革命功臣的重要工作,各地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快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基层优抚工作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服务管理能力。要综合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管理监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满足各类优抚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促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有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署通〔2007〕17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有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毕节地区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有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毕节地区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有
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我区以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有金融机构贷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收益是指为偿还国有金融机构大额贷款设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全部收入;土地出让价款及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按《毕节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毕署通〔2007〕15号)规定办理。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当地土地收购、储备、整理的唯一机构,负责管理土地出让收益。各县(市)应根据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情况,逐宗委托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招标、拍卖。未经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不能承接各相关机构的土地入市交易。
三、凡指为偿还国有金融机构大额贷款设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出让成交后,应将土地出让的总价款(不含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费及相关税费),直接缴入各级财政局在国有金融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土地出让金归集账户。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土地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和土地供应补偿费合同,将缴入归集账户的土地出让金分为土地收购补偿费(含前期土地整治费)和净收益两个部分,其中净收益按土地净收益的30%划入代表各级政府举债的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金融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借债账户。
凡需使用国有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总价款直接缴入各级财政局在国有金融机构指定的商业开设的土地出让金归集账户。
四、土地出让的成本构成:
(一)土地权属、地类、地籍的前期调查和土地现状评估工作经费;
(二)测图和购图费用;
(三)规划设计费用;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五)土地平整和配套费用;
(六)纳入储备地块的日常管理费用;
(七)相关税费;
(八)按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
五、本办法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扣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用途后,剩余部分可用于偿还国有金融机构贷款本息。
六、各级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定期审计。
建立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通报例会制度。地、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已实施借贷的国有金融机构等部门每月举行一次专题会议,通报有关土地交易、土地出让金归集、划转、返还、使用等情况,研究加强管理措施。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至建设投资公司与国有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履行完毕之日失效。
八、本办法由毕节地区财政局、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