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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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



建市[200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3]9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城镇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41号)精神,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核准,以下简称《调查表》)。为做好调查统计及还款计划的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调查表》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底数,2004年5月底前完成报建设部。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还款计划汇总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建设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结束后,将以下两类工程项目的名单及拖欠数额可直接报送水利等专业部门。凡由水利等专业部门直接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由其组织制定还款计划,并负责清欠工作。

  1、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部门直接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

  2、三峡工程、南水北调、西气东输等国务院直属管理机构管理的跨省市工程项目。

  四、政府投资的工程,要带头制定还款计划,在2005年年底前偿清欠款。其他拖欠的项目要合理制定还款计划,确保拖欠工程款分三年偿还。

  五、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在填表中如实填写拖欠情况,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发现有隐瞒情况不如实填报的要严肃处理。

  六、为方便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统计工作,建设部信息中心编制了《调查表》上报软件,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填报。填写后的《调查表》经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对双方意见和计划安排认可后,由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建设部。

  附件:1.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

     2.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

     3.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表

     4.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说明

     5.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表说明

     6.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汇总表

     7.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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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0月17日批准,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http://www.caac.gov.cn/E_PubWebApp/Doc/12/20061221160452.pdf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
(1996年1月5日厦门仲裁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厦门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 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人选和专家咨询机构的设置;
(四) 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 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 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八) 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 制定仲裁员守则和行为规范及仲裁员报酬计付标准;
(十) 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确定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会期和议程,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 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三) 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
件的情况。
第廿一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
第廿二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廿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 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 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廿四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 财 务
第廿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廿六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政府的资助;
(二) 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廿七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八条 本章程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廿九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99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