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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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加强合同监管,打击合同欺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段时间以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十分突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致使一些企业因受骗而陷入停产或半停产的困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打击合同
欺诈作为治理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为改善市场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当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十分严重。有的伪造营业执照或盗用他人名义,虚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骗取钱财;有的以紧俏商品为诱饵,乘人急需,签订合同,骗取钱财;有的先给对方部分预付款或货物,引诱对方上钩,骗取全部货物或货款;有的把他人的货物说成是自己的,
使对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有的恶意串通,签订合同,非法套取国有资产等。这些,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测算,现在全国每年有上百亿元的国有资产因合同管理不善而流失。一些企业因上当受骗陷入停产、半停产的困
境。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出现了交易方式倒退,合同交易只占交易量的30%左右。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措施,进行严厉打击。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于1996年三、四季度,
集中力量,进行一次打击合同欺诈的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工作重点与目标
1、打击的重点:在合同类型方面,重点打击利用购销合同、建筑合同、信贷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农资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在作案主体方面,重点打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三无”企业和多次进行欺诈的单位与个人。在打击合同欺诈中要十分注意保护国有资产,严肃查处利用合同
诈骗国有资产的行为。
2、所要达到的目标:要经过集中打击,有效遏止合同欺诈上升的趋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交易秩序的好转。
二、时间、方法与步骤
1、时间:199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2、方法:主要采取检举揭发与企业自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3、步骤:
第一步,宣传发动。组织广大合同管理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打击合同欺诈行为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经济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动员企业检举揭发合同欺
诈行为,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指定专人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二步,企业自查。组织企业检查近两年来有无被骗或骗人的情况,动员企业举报或自纠。
第三步,重点检查。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线索,积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合同问题较多的区域、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合同管理情况、合同履行情况、有无受骗或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等。对建筑合同、农资合同的检查,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并
与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农资市场整治结合起来。重点检查应认真细致,不走过场,受检企业应不少于20%。
第四步,处理。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并自行纠正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对检举揭发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应按《经济合同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利用合同多次欺诈他人,情节严
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登报公布。要注意把查处合同欺诈行为与清理“三无”企业、整治虚假广告结合起来,对同时违反合同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和广告管理法规的合同欺诈行为,应合并处罚。
三、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这次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要以合同管理部门(或承担合同管理任务的公平交易部门)为主,有关处(科)室参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在专项执法行动开始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当前合同欺诈的情况,摸清存在的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发现大案要案,要及时组织力量,尽快依法处理。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教育企业,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3、加强协调,争取全社会的重视与支持。打击合同欺诈工作难度较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同时,要十分注意协调好与公安、司法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关系。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查处有阻力的重大案件,可以请新闻单位跟踪报道。遇到重大问
题,应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
4、严肃执法纪律,严格依法办事。查办合同欺诈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对构成犯罪的合同欺诈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要秉公执法,对以案谋私的,要依法按纪
严肃处理,切实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5、打防结合,巩固治理成果。打击合同欺诈,加强合同监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要针对查处中发现的问题,引导并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健全自我管理制度,堵塞漏洞。要把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继续加强合同监管,巩固治理
成果。
6、各地要注意收集典型案例,总结执法经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为年底举办公平交易执法年成果展提供典型素材。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于1997年1月15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199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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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昌州政发[2006]188号



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创新”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是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自治州党委的领导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自治州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州人民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州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全盘工作,常务副州长协助州长主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秘书长、州长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在州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州长负责。
七、自治州州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县(市)长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州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州长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州长、副州长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州长助理协助州长、副州长负责分管的工作。副秘书长履行参谋助手、组织协调、督查调研等职责,协助副州长做好分管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州长或州长请示、汇报。需要向党委、人大反映和汇报的,由政府向党委、人大汇报(紧急情况除外)。
十一、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按人大议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自治州审计局在自治州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按照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人文环境、政策环境、生态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要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专家或中介机构咨询、论证和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自治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步完善信访制度,办好“州长专线”,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州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自治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或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副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或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府规章;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及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自治州州长办公会议由自治州州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或委托其他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分析研究一个时期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部署安排政府近期工作;
(二)研究处理一个时期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协调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就某一专题的汇报,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五)州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四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确定。凡提交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必须事先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并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送秘书长审核,经州长批准后方可上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
四十一、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综合性的大型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州长例会,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州长助理、分管秘书长要参与重要会议的筹备工作;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专业会议,会务由相关部门负责;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牵头部门或召集会议的秘书长指定部门负责会务工作;以自治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
四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应向州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须经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能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必须关闭通讯工具;参会人员必须在指定位置就座,严禁在会场随意走动和私下交谈。凡无故缺席的,州政府办公室负责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 
四十三、自治州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必要时报自治州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同志审核签发。
四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州长审定。 四十五、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州长参加,也可委托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参加。
四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由部门组织在自治州召开的全疆性、全国性行业会议,必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四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自治州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如确需要邀请,须报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批准。
四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或以开会名义发放纪念品。从严控制庆功会、表彰会、纪念会、研讨会等务虚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管理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和管理工作,严格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和公文管理。
五十、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五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和办文的有关规定呈批。
五十二、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由州长签署。
五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政府规章,向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自治州州长签署。
五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以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名义上报自治区各委、厅、局的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必要时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署。各部门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经州长和分管副州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规范性文件(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的制定,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并经州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州领导审定,决定是否正式制发。涉及全州性产业、行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意见、管理办法等,属于领导小组职能权限内的,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需要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转发或印发的,由自治州副州长牵头、州长助理、分管副秘书长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讨论成熟后,提交政府会议审定,决定是否制发。
五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呈递公文。
五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自治州人民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州长助理、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处理。
五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应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质量,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和管理制度,加强文秘队伍建设,积极培养专业型、时代型、适用型文秘人才;要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推行无纸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时效。
五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自治州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六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二、除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接见、合影、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自治州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的,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六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六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五、国务院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来州检查、指导工作、各省市区地州市政府领导来州考察、洽谈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对应原则接待,具体活动日程、陪同人员及迎送事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凡接待范围以外的来客,均由相关县市、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接待标准,不得重复宴请,不得以州领导参加为由,要求州政府接待。
六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八、自治州副州长、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离昌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自治州州长,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昌外出,应事先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并书面报告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外出期间,要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通报情况。
六十九、一般外宾来昌访问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由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政府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会见事宜,报州长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按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经外办审核后报自治州州长批准。
七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县市政府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一、建立部门工作年度点评、通报整改制度。在自治州人民政府机关全面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季度讲评工作的基础上,由州政府领导对各部门、各单位自身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点评和通报,并建立对部门行风评议和作风评议分工负责制度,不断促进政府机关自身建设。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4]8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管理,规范医疗保险费用补支、追回流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

一、追回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1. 由于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2. 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操作流程
  1.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
  (1)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确认应追回的医疗保险费用金额。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通知单》一式三份,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社保所各留存一份。
  (3)用人单位或社保所负责向参保人员追回医疗保险费用。
  2.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
  (1)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认真核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保险费用,确定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金额及原因。
  (2)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通知单》一式两份,定点医疗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3)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费用审核的原则,在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系统中调出原申报数据信息,进行追回业务操作。
  3. 追回的医疗费用明细在《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明细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拒付明细单》中标明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医疗保险结算系统下载。追回的有关资料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二、补支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于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应支未支的。
  (二)操作流程
  1. 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社保所)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补支申请审批单》的姓名、身份证号、原始单据总金额及已支付金额等内容并签字盖章后,送交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补支审批单》后,认真核查,确实应给予补支的,在《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补支审批单》中填写审批意见,审定补支的金额,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补支。
  3.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系统按审定的补支金额对参保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支。补支的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要补记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
  4. 补支的医疗保险费用信息,通过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和《支付通知单》传递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进行支付。
  5.补支医疗保险费用的有关资料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本规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通知单(略)
     3.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补支审批单(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