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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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包括银川专区、吴忠回族自治州、固原回族自治州和平凉专区的隆德县、泾源回族自治县,共辖17个县和2个市。
相关文件
1. 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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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5]60号




印发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

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收支管理,壮大地方财政实力,加强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加快构建我市公共财政体制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市财政预算或专户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征收主管机关。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由财政部门或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



第二章 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的概念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包括本级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作用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或经政府审批、许可而独自经营或特许经营项目的使用权或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土地收益;

(二)河砂开采权拍卖收益;

(三)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

(四)国资事业性媒体取得的广告收入;

(五)七星岩和鼎湖山等旅游景点门票收入;

(六)汽车号牌拍卖收益;

(七)公共场所广告牌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

(八)公共场所车辆停放有偿服务场点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

(九)道路、桥梁、隧道、公园、河堤、广场、景观、城市雕塑、人防设施等城市资源的冠名权等有偿出让(使用)取得的收入;

(十)其他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本金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两部分。国有资本金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给的社会团体应上缴财政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包括物业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尚未脱钩或名脱实不脱的拥有实质控制权的经济实体所产生的收益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经营收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拍卖、转让收益。



第三章 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征收管理



第八条 各项公共资源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特许经营等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使用者或经营者。对各项公共资源有审批许可决定(发证)权或授予(委托)特许经营权的部门负责以该项公共资源实施市场化运作,并组织收取该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项公共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出让后,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上缴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市政府对组织收入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年度收支,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由市国资委接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收益以及由市国资委接管的事业单位的经营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缴;未移交市国资委接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缴,并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清算的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公务员统一岗位津贴制度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在暂不改变单位资产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中30%返还原单位用于补充公用经费,70%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单位的闲置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资产处置成本由市财政局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没有实行公务员统一岗位津贴制度且没有移交市国资委接管的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的收入情况,在保证单位正常运作的基础上,核定各单位每年度应上缴市财政收益额,并实行一年一定。

第十三条 由市国资委监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的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的使用参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编制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年度收支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具体的收入任务由市政府下达到有关的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超预算用款,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肇庆市市本级财政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肇府办[2004]129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收支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和单位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的管理,及时足额缴交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政府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收支管理情况,接受人大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申诉和检举。

对违反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开展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关于开展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管综[2003]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90号)的有关规定,定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办理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再注册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再注册受理范围
  凡于2000年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办理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在注册的三年有效期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工作的人员,均可向注册机构申请再注册。
  二、申报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除表上贴照片外,另提交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2、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在注册有效期三年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再注册申报办法
  1、本次再注册申请实行属地化报名。除在京直属单位和黄委系统外(黄委所属人员到委里报名;部在京直属单位人员由其注册单位统一到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委员会报名),各部属、各流域机构所属及其他各有关单位的人员均到所在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报名。
  2、个人报名时间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3、各省(区、市)于2003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报我司。
  4、通讯地址:北京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黄士芩 电话:63202688
  电子信箱:hsq@mwr.gov.cn
  四、我司委托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委员会承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