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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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完善缉私体制,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加大打击走私犯罪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8〕5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各直属海关和海关广东分署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以下分别称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广东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深圳、广州、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外,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广东分局在海关现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下,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构序列,仍分别设在各直属海关和海关广东分署。
二、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构序列后,其机构名称按以下规定办理:江苏、西藏、上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只设有一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走私犯罪侦查局”,如:上海市公安局走私犯罪侦查局;福建、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内设有两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并列称“××省(自治区)公安厅(局)××走私犯罪侦查局”,如: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呼和浩特走私犯罪侦查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满洲里走私犯罪侦查局;广东分局称广东省公安厅走私犯罪侦查局。
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作为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察局的分支机构,原名称不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积极协助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加强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要定期听取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工作汇报,大力支持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依法履行职责。要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建立经侦、刑侦、缉毒、情报、技侦、边防等业务方面的联系制度以及案件移交办法和相关情报交换制度,并对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提出的边控、通缉、追捕、羁押及维护缉私秩序等请求予以协助。
四、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要自觉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监督与指导。要主动汇报工作,及时抄报有关信息,参加公安工作会议以及与打击走私犯罪相关的专业会议和专业培训。要根据打击走私犯罪斗争的需要,积极参加有关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要自觉接受地方公安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
深圳、广州、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斗争中,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可直接请广东省公安厅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由广东分局商上述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后报广东省公安厅确定。


20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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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 消项目》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肖天任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目 录
  一、 泸州市公安局(1)
  二、 泸州市消防支队(3)
  三、 泸州市交警支队(3)
  四、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3)
  五、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4)
  六、 泸州市水利局(4)
  七、 四川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泸州检验处〔授权组织〕(7)
  八、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7)
  九、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泸州管理处(7)
  十、 泸州市教育局(8)
  十一、 泸州市人事局( 含市编办)(8)
  十二、 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8)
  十三、 泸州市林业局(9)
  十四、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
  十五、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10)
  十六、 泸州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组织〕(10)
  十七、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10)
  十八、 泸州市广播电视局(11)
  十九、 泸州市环境保护局(11)
  二十、 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2)
  二十一、 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2)
  二十二、 泸州市国家保密局(13)
  二十三、 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3)
  二十四、 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13)
  二十五、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3)
  二十六、 泸州市文化局(14)
  二十七、 泸州市市文化局〓泸州市公安局(14)
  二十八、 泸州市新闻出版局(15)
  二十九、 泸州市统计局(15)
  三十、 泸州市烟草专卖局(15)
  三十一、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16)
  三十二、 泸州市体育局(16)
  三十三、 泸州市粮食局(16)
  三十四、 泸州市农业局(16)
  三十五、 泸州市植保植检站〔授权组织〕(17)
  三十六、 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教育局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17)
  三十七、 泸州市财政局(17)
  三十八、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18)
  三十九、 泸州蓝田机场〔授权组织〕(19)
  四十、 泸州市物价局(19)
  四十一、 泸州市民政局(20)
  四十二、 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20)
  四十三、 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授权组织〕(22)
  四十四、 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22)
  四十五、 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23)
  四十六、 泸州市卫生局(24)
  四十七、 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24)
  四十八、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4)
  四十九、 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25)
  五十、 泸州市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25)
  五十一、 泸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6)
  五十二、 泸州市畜牧局(26)
  五十三、 泸州市动物检疫站〔授权组织〕(26)
  五十四、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27)
  五十五、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28)
  五十六、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30)
  五十七、 泸州国家安全局(32)
  五十八、 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32)
  五十九、 泸州市档案局(32)
  六十、泸州市司法局(33)
  六十一、 泸州市人民政府(33)

  泸州市公安局(共34项)
  1、民用持枪证
  2、枪支弹药运输证
  3、民用枪支配购证
  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5、居民身份证
  6、暂住证登记
  7、办理《因私护照》(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 动)
  8、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居留、旅行、签证等)
  9、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 的规定执行)
  10、爆炸物品运输证
  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12、 爆破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 执行)
  13、 民爆物品安全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 后的规定执行)
  14、 民爆物品保管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 后的规定执行)
  15、 民爆物品押运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 后的规定执行)
  16、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17、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18、 设立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
  19、 户口登记
  20、 《前往港澳通行证》(赴香港、澳门定居)
  21、 《往来港澳通行证》
  22、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3、 办理华侨、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等有关手续
  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2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
  29、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30、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31、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32、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33、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3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泸州市消防支队(共3项)
  35、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6、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37、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泸州市交警支队(共5项)
  38、驾驶证审验、换证
  39、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40、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
  4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核发
  4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共8项)
  43、户外广告、标牌、霓虹灯设置审批
  44、履带车、铁轮车等特殊车辆行驶城市道路审批
  45、权限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46、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7、占用(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48、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49、拆除环卫设施审批
  50、权限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共7项)
  51、 划定矿区范围
  52、 采矿权转让批准
  53、 采矿权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及矿山闭坑审批
  54、 矿产品准运证核发
  5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
  5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57、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泸州市水利局(共41项)
  58、权限内建设水工程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同意
  59、权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60、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审查同意
  61、权限内取水许可证批准、核发及年审
  62、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审查同意
  63、围垦河道确认
  64、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审查同意
  65、权限内对在洪泛区、蓄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66、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弃原有防洪围堤的审查同意
  6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68、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查
  69、利用市管水利工程大坝兼做公路审批
  70、沿市管河城镇规划的审查意见
  71、利用市管河道岸线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72、市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除批准
  73、 向市管河道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的审查同意
  74、 渔船跨行政区域作业办理批准手续
  75、 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76、 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77、 市管水利工程防洪、调度预案审批
  78、 改变市管水利工程供水用途的审批
  79、 利用市管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80、 与水资源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审查意见
  81、 对在市、县边界河道以及跨市、县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的批准
  82、 兴建水利工程审查同意
  83、 市管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确需打井、钻探、挖塘、采石取土批准
  84、 权限内在河道内临时筑坝的批准
  85、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的复审
  86、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
  87、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审
  88、 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核发
  89、 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初审及年审
  90、 因科研、养殖、展览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加工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重要经 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审核、审批
  91、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9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9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9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95、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9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97、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98、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四川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泸州检验处〔授权组织〕(共1项)
  99、渔业船舶的检验及证件核发

  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共3项)
  100、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0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0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峻工验收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泸州管理处(共6项)
  103、 审批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104、 审批无线电台、站使用,外籍用户来泸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携运无线电设备入 境,办理年检
  105、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的会审
  106、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查〔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实施〕
  107、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查
  108、 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实验批准

  泸州市教育局(共3项)
  109、 中等民办学校(机构)审批
  110、 中等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证
  11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泸州市人事局( 含市编办)(共2项)
  11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变更或注销审批
  11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共7项)
  114、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换发
  115、 药品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116、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
  117、 核发《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
  118、 指定医疗单位配方使用罂粟壳
  119、 核发《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卡》
  120、 指定定点零售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制剂

  泸州市林业局(共13项)
  12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22、 木材运输证核发
  123、 林权证核发
  124、 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125、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26、 木材经营(含加工)审批
  127、 植物检疫证核发
  128、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29、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证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
  130、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及年检
  131、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检
  132、 林木种子准运证核发
  133、 林木采集许可证审核、核发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9项)
  134、 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发
  135、 工伤性质认定
  136、 劳动服务企业认定及开办审批和年检
  137、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
  138、 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年检,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139、 劳动用工年检
  140、 集体合同审查
  14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4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共2项)
  143、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144、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泸州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1项)
  145、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共2项)
  14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审批
  147、 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泸州市广播电视局(共11项)
  148、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设立初审
  149、 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初审
  150、 个人安装、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初审
  151、 单位设置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初审
  152、 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传播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
  153、 设立发射功率在100W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初审
  154、 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初审
  155、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156、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共7项)
  157、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许可
  15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59、 可燃性工业尾气排放许可
  160、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161、 排放水污染物控制许可
  162、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63、 排放大气污染控制许可

  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共1项)
  164、 权限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备案,权限外审查转报
  165、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共5项)
  166、 人防工程和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167、 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168、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初步设计、会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审批
  169、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审批
  170、 人防工程资料备案

  泸州市国家保密局(共1项)
  171、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共4项)
  17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7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74、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175、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共1项)
  176、旅行社设立审批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10项)
  17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78、广告经营许可
  179、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80、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8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82、个体工商户登记
  183、广告发布前登记、户外广告登记
  184、开办市场登记
  185、商品展销会登记
  18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泸州市文化局(共7项)
  187、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
  188、 营业性演出许可、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189、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19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91、 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
  192、 文化艺术培训经营活动
  193、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泸州市文化局 泸州市公安局(共1项)
  194、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泸州市新闻出版局(共3项)
  195、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年审
  196、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197、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泸州市统计局(共6项)
  198、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199、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200、市级部门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的审批
  201、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初审
  202、 统计人员上岗资格初审
  203、 统计登记

  泸州市烟草专卖局(共1项)
  20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签发〔省内准运证由市局办理,跨省准运证受省局文件 委托办理〕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共1项)
  205、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备案

  泸州市体育局(共4项)
  206、 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207、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08、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209、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泸州市粮食局(共1项)
  210、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泸州市农业局(共3项)
  211、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
  212、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213、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泸州市植保植检站〔授权组织〕 (共3项)
  214、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215、调入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216、植物检疫登记

  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教育局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项)
  217、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泸州市财政局(共11项)
  218、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219、 建账监督许可
  220、 以机代账验收认可
  221、 代理记帐资格许可
  222、 政府性基金项目设定初审
  223、 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设立初审
  224、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225、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226、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227、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28、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3项)
  229、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30、 企业标准备案
  231、 权限内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232、 权限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
  23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3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可
  235、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236、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237、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资格审查
  238、 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登记
  239、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240、 权限内最高等级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241、〔委托机关是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委托机关是泸州质量技术监督 局〕权限内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泸州蓝田机场〔授权组织〕(共9项)
  242、民用航空器在空域内飞行许可
  243、民用航空器偏离航路或改变高度飞行许可
  244、航路、航线飞行或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连续起飞许可
  245、改变飞行间隔许可
  246、批准使用飞行空域
  247、批准在机场区域内划设临时飞行空域
  248、同意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
  249、批准使用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
  250、批准升放气球

  泸州市物价局(共3项)
  251、《四川省定价目录》授权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审批 、核准
  252、《四川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授权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核准
  253、《收费许可证》核准、颁发、年度审验

  泸州市民政局(共14项)
  25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筹备组审批
  255、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5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257、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258、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审批
  259、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批
  260、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批
  26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6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26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264、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年检
  26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266、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267、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共23项)
  268、 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消灭登记
  269、 船舶国籍登记
  270、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271、 港口经营许可
  272、 水路运输许可
  273、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274、 船舶营业运输许可
  275、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276、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审批
  277、 港口区域内采挖、爆破等活动许可
  278、 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审批
  279、 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
  280、 航标设置、拆除审批
  281、 船员适任证(证书、证件)核发
  282、 水路交通特种运输安全许可
  283、 在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许可
  284、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285、 船舶进入港签证
  286、 船舶检验
  287、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特别许可
  288、 港口内船舶污染作业审批
  289、 船员服务簿签发
  290、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授权组织〕(共8项)
  291、公路行道树砍伐审批
  292、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审批
  29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 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审批
  294、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审批
  295、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审批
  296、公路上试刹车审批
  297、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审批
  298、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审批
  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共8项)
  29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资格证核发
  300、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301、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许可
  302、市内跨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303、市内跨县客运线路核准
  304、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05、 搬运装卸开业许可
  306、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共14项)
  307、 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
  308、 在架空电力线、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等批准
  309、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项目、设施的审批
  310、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及安全作业批准
  3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审核
  312、 确定经营民用爆破器材供应点
  313、 市城市建成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
  314、 农药企业开办初审
  315、 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保护区划定审批
  316、 Ⅰ、Ⅱ、Ⅲ类《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审查(转报)
  317、 酒类产销许可证核发
  318、 进口酒零售许可证核发
  319、 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核发
  320、 国家名白酒准运证核发

  泸州市卫生局(共11项)
  321、 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322、 注册和授予医师资格证书
  3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24、 发放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许可证、个人技术合格证
  325、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许可证
  32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27、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328、 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许可证,婚前医学检查个人技术合格证
  329、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330、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31、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共1项)
  332、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共6项)
  333、 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
  334、 设立、变更、合并、终止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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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
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第五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
在地的公安国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时限。《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第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对《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和《出海船民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无效。
第七条 出海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冒用、出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发给出海证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四)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六)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第九条 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及船员的变更,除依照规定在船舶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船舶户口以及《出海船民证》的变更、注销手续。
船员、渔民终止出海的,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出海证件。
第十条 出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应当随船携带有关出海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
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禁止悬挂活动船牌号。
第十二条 出海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出海人员的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
第十三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出海的船舶,未经当地公安边防部门许可,不得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
第十五条 沿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应当建立船舶治安保卫组织,在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指导下进行船舶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船舶失踪、被盗、被劫持,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和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
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抵港后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在海上拣拾的违禁物品,必须上交公安边防部门,不得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船舶或者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第二十条 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者船上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船舶或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外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
第二十二条 严禁利用船舶进行走私、贩毒、贩运枪支弹药或者接驳、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 对合资、合作经营船舶和船员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船舶和船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与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资或者合作生产经营,在我国领海海域作业,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应当到船籍港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在规定的海区作业,在指定的港口停泊、上
下人员以及装卸货物,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管理。
随船的外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船员凭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合资船船员登陆证》上岸,随船的中国籍大陆船员持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轮作业。
第二十四条 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检查部门申办《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和《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在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以及装卸货物。
第二十五条 具有广东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双重户籍的粤港、粤澳流动渔船,应当按照广东省指定的港口入户和停泊,在规定的海域生产作业。
粤港、粤澳流动渔船,可以就近进入广东省以外沿海港口避风、维修或者补给,但不得装卸货物。船员需要上岸时,必须经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批准并办理登陆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或者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的;
(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三)未依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四)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
(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
(二)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
(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四)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第三十条 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处罚权限如下:
(一)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或者船舶公安检查站可以裁决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县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可以裁决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作出的处罚,由地(市)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裁决。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边防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淫秽物品的;
(二)参预或者帮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
(三)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在执行职务中,发现船舶或者人员有违反海事管理、渔政管理等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移交或者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将违法情况记入《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内,加盖处罚单位印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我国海域内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我国陆地界江、界河、界湖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等,由公安部确定式样,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