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强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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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强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加强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2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劳动改造机关应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
二、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努力提高劳改工作干警的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自身建设;健全监管制度,严格依法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对罪犯体罚虐待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和提高劳动改造工作的质量。
三、劳动改造场所是改造罪犯的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冲击;劳动改造机关拥有的合法财产,依法划归其使用的土地和其他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违者应依法处理。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劳动改造场所的,应征求省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搬迁劳动改造场所,须提供优于原有条件的场所和设施。
五、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分别对被告人和犯罪分子进行法律责任和认罪服法教育。
劳动改造机关对服刑期间的罪犯,除继续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外,还要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
六、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时,应同时移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公安机关将罪犯押送劳动改造场所时,应同时移送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登记通知单以及罪犯羁押期间的表现材料。
上述材料不完备的,劳动改造机关可以不予收押。
七、劳动改造机关发现罪犯还有余罪没有追究的,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应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或书面答复劳动改造机关。
为了做好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劳动改造机关可以查阅罪犯的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应提供方便。
八、人民法院应根据劳动改造机关的要求,配合劳动改造机关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九、劳动改造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减刑或假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定;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向劳动改造机关说明理由。
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劳动改造机关应互相配合,依法严惩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的罪犯。
十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积极协助劳动改造机关追捕逃犯,发现逃犯应及时缉拿。
劳动改造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有权设卡,追捕逃犯;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搜查权。
十二、劳动改造机关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维护劳动改造场所的秩序,支持并配合劳动改造机关做好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
经劳动改造机关邀请或同意,服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罪犯家属、亲友可以到劳动改造场所对罪犯进行教育,帮助改造。
十三、劳动改造机关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三个月,应将罪犯的改造表现、生产技能和管理教育意见等,书面通知罪犯服刑前所在地的劳动、公安等部门及原所在单位。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刑满释放人员妥为安置,不得歧视。
十五、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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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将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的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京各有关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各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及其它原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单位。

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具体包括:


(一)出口企业出口核销户的开立,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核销,特殊核销业务的审核,出口收汇考核、评定及考评结果的对外发布。

(二)进口企业进口付汇备案表的审核、签发,进口报关单的联网核查和接受进口付汇单位办理进口核销报审。


(三) 已经领用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凭证的管理。

1、各有关单位在此之前已经领取的印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使用期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届时还未使用的,领单单位应当持未使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注销和换领手续。需要领用核销单的在京有关单位,自2001年10月1日起,统一领用印有北京外汇管理部编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各外汇指定银行承印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可以继续使用完毕,之后应统一使用由北京外汇管理部监制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移交之日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在注明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上述业务的办理地点仍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37。

三、经常项目结汇、售汇、付汇等的日常审核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包括:贸易项下佣金、运保费以及非贸易用汇等的真实性审核;账户的开户、转户、撤销、关闭、划转、限额核定、年检等。移交之日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用于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通知单”,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审核手续。

四、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日常管理和审批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包括:

(一)外债和对外担保审批。

(二)境外投资管理,包括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和资金来源审查,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核准。

(三)境外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外汇管理。

(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五)有关资本项目交易的登记、开户、划转、收入调回、结售付汇核准和统计监测。

五、对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的检查、行政处罚,对举报的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在京各有关单位的案件调查等外汇检查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承担。

六、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在京银行总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查复性申报和逾期未申报,在京有关单位的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和核查等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承担。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国内外汇担保、对外担保等资本项下数据改为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报送的格式和频率要求不变。

七、上述移交的业务中涉及以下情况的,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

(一)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和特殊业务。

(二)对大案要案的检查、特别的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2001年10月1日前已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继续办理完毕。在京有关单位在此之前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各项外汇业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八、本通知第三、四、五、六条所涉及业务的办理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邮政编码:100044。各有关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有不清楚的问题请及时咨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咨询电话为:

经常项目管理司: 68402281 68402282

资本项目管理司: 68402245

管理检查司: 68402264

国际收支司: 68402319 68402157


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咨询电话为:

经常项目管理处: 68421081

资本项目管理处: 68478356

国际收支处: 68483434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后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后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时间: 2005-7-20 9:49:50 浏览量:503 )


农业部办公厅
农办渔[2005]29号
2005年7月18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今年是我国东、黄海全面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第十一年,也是南海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第七年,该制度的实施对促进我国海洋渔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经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今年沿海伏季休渔工作开局良好,总体形势是稳定的,绝大多数渔船遵守休渔规定停港休渔。但由于各种原因,6月下旬以来,山东、浙江、辽宁、福建等省相继发生了部分休渔渔船违反国家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出海作业的现象。这些行为虽然是局部、个别的事件,但引起了广大渔民的强烈不满,如不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将严重冲击了我国的伏季休渔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休渔渔船管理,确保今年中后期伏季休渔的顺利实施,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要不断增强紧迫感、责任感,针对当前一些渔船出现的违反休渔制度的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休渔渔船管理。接到本通知后,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在港休渔渔船进行清查,对应休渔而未在港口停泊的渔船,要查清去向,逐一登记。对已违规出海作业的,要责令船东限期回港并依法接受处罚;拒不回港的,渔政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休渔形势好的地区也要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扩大成果,确保全年的伏季休渔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二、拟在伏休期间赴朝鲜以东海域生产的休渔渔船,一律按《关于朝鲜以东海域远洋渔业项目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05]25号)要求向我部提出项目申请,经我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港。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切实有效的措施,掌握这部分渔船在朝鲜水域的作业动态。已取得朝鲜有关部门颁发的入渔许可证,但尚未获得我部批准的渔船,一律不得出海,擅自出海的一律视为违规。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尽快召回这些渔船,通知渔船限期回港,并按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回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渔民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鉴于维护当前台浅渔场伏季休渔管理大局的需要,我部决定从7月20日起,在今年颁发给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广东籍渔船的伏季休渔期间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核定作业场所栏中,增加“台浅渔场除外”的临时限制条件。该限制条件由东海区、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立即通知到每一艘特许作业渔船,并要求其遵守,违者一律取消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并按违反休渔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海区局和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渔船的管理,严格要求其按规定作业,到指定的港口加冰、加油、卸渔获物等,不得影响和干扰伏季休渔大局,凡有违反规定的,一律扣押渔船,依法处罚。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严禁在伏季休渔期间将拖网渔船变相调整为非休渔渔船出海作业的紧急通知》(农办渔[2005]26号)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对未经批准将拖网渔船改为围网或其他非休渔作业方式出海作业的,一律按违反捕捞许可作业类型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五、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要研究采取措施,加强伏季休渔期间黄海中部鱿鱼渔场的监督管理,防止部分渔船以捕捞鱿鱼为名违规出海。

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在港休渔渔船的防火、防台风等安全工作,确保停港休渔渔船的安全。在伏休后期,要在港口实施24小时伏休巡查值班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渔船加冰、加油、上网,以及其他违规出海的苗头。

七、部渔政指挥中心要尽快组织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船开展东海中部、南部海域海上统一执法行动,重点查处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海上生产渔船、收购违规渔获物的渔业辅助船。所有查获的违规生产渔船和渔业辅助船一律扣押回港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八、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要发挥社会各界对伏季休渔的监督作用,重视群众的举报,认真核查举报内容。要加强对渔业执法人员的监督,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通过互相勾结、通风报信、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从违规渔船中牟利,或采取“以罚代管”等形式处理违规渔船的,一经查实,我部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