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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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4〕1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调整为:

  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一)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果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二)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公式中的“消费税比例税率”,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或核定的计税价格所适用的比例税率。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按财税〔2004〕116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应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计算,并在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期予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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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一九八一年标准化合作项目议定书

中国国家标准总局 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一九八一年标准化合作项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一九七九年七月签订的标准化合作协议,双方就一九八一年两国标准化合作项目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相互提供下列标准化情报资料:
  一、一式三份新出版的国家标准目录和国家标准。
  二、类标准的技术资料、标准化情报资料和正式的技术条例。
  三、一式三份有关标准化活动的定期出版物。
  四、标准化培训资料,特别是教科书、教程计划、电影、宣传资料。

  第二条 双方同意相互邀请下述标准化专家进行考察访问:
  一、中方邀请三名法国专家考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名统计方法标准化专家访华三周;
  一名包装标准化专家访华三周;
  一名标准化专家访华三周,具体项目由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执行。
  二、法方邀请三名中国专家访问法兰西共和国,考察法国个人安全防护标准和消费品安全标准三周。

  第三条 邀请方负担本议定书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其本国国内的交通、食、宿费用。

  第四条 双方将对共同感兴趣的国际标准化问题交换意见。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经双方一致同意,可进行补充和具体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
     总局代表           代表驻华大使馆科学专员
     董 跃 先             顾 华 年
     (签字)              (签字)

深圳市市级软件园认定办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


深圳市市级软件园认定办法(试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 2002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创造软件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我市软件园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深圳市市级软件园(以下简称市级软件园)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园,可以向市信息办申请认定为市级软件园:
  (一)软件园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并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
  (二)软件园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园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与国际接轨;
  (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软件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后勤服务体系,以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可为软件企业提供100M的宽带接入网;
  (四)软件园管理规范,设有独立、完善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有能力配合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做好重点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五)软件园以软件产业为支柱产业,注册入驻软件园区的软件企业数不少于30家,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
  (六)软件园具有培育孵化中、小型软件企业和培育骨干企业的条件,软件园内软件产值增长显著,年增长幅度不低于30%;
  (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软件在软件园区产品结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并拥有拳头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第二章所列条件的深圳市区域内的软件园均可向市信息办申报,并到市信息办网站(网址:www.szio.gov.cn)下载《深圳市市级软件园认定申请表》。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市级软件园认定申请表》;
  (二)软件园概况(包括软件园区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及软件园区的布局,规划国土及有关部门的批件);
  (三)软件园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
  (四)软件园服务体系的建设及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
  (五)软件园入驻企业目录、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入驻软件企业工商登记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软件企业入驻合同。
  第六条 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市信息办组织专家小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市信息办认定。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软件园,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颁发市级软件园证书。
  第八条 入驻市级软件园内的软件企业(已通过认定),享受深圳市软件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并同时享受房租补贴待遇。

第四章 软件园管理

  第九条 市级软件园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市信息办根据本办法每年对已认定的软件园进行检查和动态考评。检查和动态考评不合格的软件园,市信息办取消其市级软件园资格,不再享受市级软件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条 市级软件园应积极吸引软件企业入驻,园区内的其他企业也必须是与IT产业相关的企业,并在两年内使软件企业入驻数不少于软件园区企业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 市级软件园每个季度应向市信息化办公室提交软件园发展情况的报告,并如实提交入驻软件企业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软件园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市信息办,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