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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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25号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二款“修船企业不得将《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转借、转租他人,不得将承包的船舶修理工程分包给无《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
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修船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的设立、变更、停业、修船管理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统计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修船企业应使用市工商局统一监制,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印发的合同文本和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制发的预决算工程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书等。
修船企业不得聘用无专业证书人员上岗作业。”
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
五、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及县(市)、区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或将《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转租(借)他人使用,以及未按期接受审验、超越资质等级进行修理船舶作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使用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发的合同文本、预决算工程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书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无专业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办法按《大连市行政处罚委托规定》办理。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
九、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1997年9月10日大政发〔1997〕8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船舶修理行业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生产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船舶修理的国营、集体、私营、个体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修理民用船舶的军队企业( 以下简称修船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其中部级、省级直接管理的修船企业,须在市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我市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交通局是所辖区域内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船舶修理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有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大连市国民经济整体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大连地区船舶修理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三)负责大连地区内修船企业的业务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
(四)负责修船企业开业审查和对企业专业技术、装备、人员等经营条件的定期审查,进行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
(五)组织修船企业进行工作交流,调解修船中发生的纠纷,会同物价部门协调修船指导价格标准;
(六)组织修船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 修船企业分厂修、航修两类六级。其中,航修和200吨以下厂修企业,由县(市)、区交通局审批和管理;中山、西岗、沙河口三区的修船企业和200吨以上厂修企业,由市交通局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修船企业开业前应提供必要的证件,按其申请资质级别,由市或县(市)、区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进行经营条件和资质等级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修船企业凭此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修船企业不得将《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转借、转租他人,不得将承包的船舶修理工程分包给无《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
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根据修船企业要求,进行资质审查,及时调整资质认定。
修船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的设立、变更、停业,修船管理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统计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修船企业应使用市工商局统一监制,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印发的合同文本和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制发的预决算工程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书等。
修船企业不得聘用无专业证书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承修外国籍船舶的有关手续,按大政发[1990]105号文件精神,由大连市口岸委实施管理;修船企业在港区内明火作业,由各港务或港航监督机构管理;修理船舶的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分别由相应检验机构实施。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 棵乓忧客鞑棵诺牧担嗷ヅ浜希愫霉ぷ飨谓印?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及县(市)、区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或将《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转租(借)他人使用,以及未按期接受审验、超越资质等级进行修理船舶作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使用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发的合同文本、预决算工程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书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无专业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办法按《大连市行政处罚委托规定》办理。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二条 修船企业资质认定等管理费用的确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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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复方新诺明预防艾滋病主要相关机会性感染技术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复方新诺明预防艾滋病主要相关机会性感染技术指南》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配合国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全面、规范的医疗救治服务,我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卫生部艾滋病临床专家工作组有关成员共同制定完成了《复方新诺明预防艾滋病主要相关机会性感染技术指南》(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复方新诺明预防艾滋病主要相关机会性感染技术指南


二○○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复方新诺明预防艾滋病主要相关机会性感染技术指南

一、概述
机会性感染是艾滋病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随着感染HIV时间的增加,机体免疫力逐渐下降,HIV感染者对各种机会性感染的易感性也逐渐增加。预防机会性感染最有效的方法是抗病毒治疗,通过重建免疫系统,提高机体免疫力,达到预防的目的。但由于抗病毒治疗的复杂性及费用等方面的原因,很难让所有适合治疗的病人都得到抗病毒治疗,因此会有相当一部分病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接受抗病毒治疗。
与复杂且成本较高的抗病毒治疗相比,很多机会性感染可以使用相对简单、便宜的药物进行有效的预防或治疗,其中使用复方新诺明(TMP-SMZ,cotrimoxazole)预防卡氏肺孢子虫肺炎(PCP)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美国于1989年推荐使用复方新诺明预防PCP,目前这种预防性用药已经广泛被世界各国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也已将其作为对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标准医疗服务的一部分向全球推荐。此外,复方新诺明除对PCP有较好的治疗和预防作用,对其他多种机会性感染,如弓形体,肺炎球菌、流感嗜血杆菌、非伤寒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导致的感染性疾病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治疗作用。
为指导使用复方新诺明预防HIV主要相关机会性感染,特制定本指南。对于已经发生机会性感染的患者应及时寻求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有经验临床医生的诊治,有关抗病毒治疗内容参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
二、预防性用药的入选标准
(一)成人
对于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中任何一条的成年和青少年(≥14岁)HIV感染者,如果没有磺胺类药物过敏史,应使用复方新诺明进行预防性治疗:
1、CD4细胞<200/mm3,或者(如果无法开展CD4检测)总淋巴细胞计数<1200/mm3
2、出现WHO临床IV期的疾病或症状(见表一)
3、有口腔念珠菌感染史

表一:WHO临床Ⅳ期(艾滋病期)
§ HIV消耗综合征(1)
§ 卡氏肺孢子虫肺炎
§ 弓形虫脑病
§ 隐孢子虫腹泻 > 1个月
§ 肺外隐球菌病
§ 除外肝、脾或淋巴结的CMV感染(如视网膜炎)
§ 单纯疱疹病毒感染,皮肤粘膜感染 > 1个月,或内脏感染
§ 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
§ 任何播散性流行性霉菌病
§ 食管、气管、支气管念珠菌病
§ 非典型分枝杆菌播散性感染或肺部感染
§ 非伤寒沙门氏菌败血症
§ 肺外结核
§ 淋巴瘤
§ 卡波西肉瘤
§ HIV脑病(2)
§ 生活质量评分4级:有上述症状和/或在上一个月每天卧床时间>50%

注:
(1) HIV消耗综合征:体重下降>10%,再结合不明原因的慢性腹泻或慢性虚弱和不明原因的发热超过1个月。
(2) HIV脑病:认知障碍或/和运动功能失调,影响每天的活动,持续数周到数月,除HIV感染外,无法用其他疾病解释上述情况。
(二)儿童
对于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中任何一条的儿童HIV感染者应使用复方新诺明进行预防性治疗:
1、所有出生于HIV阳性母亲的婴儿在出生4~6周后开始服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PCP。并应一直服用至排除HIV感染为止(使用抗体检测的方法为18个月)
2、确诊HIV感染的1-5岁儿童,CD4<500/mm3,CD4百分比<15%
3、确诊HIV感染的5岁以上儿童CD4<200/mm3,CD4百分比<15%
三、预防性用药的中止
(一)成人及青少年
对于成人及青少年患者如果出现以下二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可停止预防性用药:
1、抗病毒治疗后,CD4细胞计数上升到大于200/mm3,并且维持该水平超过3个月
2、治疗中出现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如:出现固定性药疹或Stevens-Johnson综合症等严重的皮肤反应、肝肾功能不全或严重的血液毒性
除去上述情况,成人及青少年使用复方新诺明的预防性治疗应该终生的。
(二)儿童
对于儿童患者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可停止预防性用药:
1、排除HIV感染:<18个月的婴儿通过HIV DNA或RNA检测排除感染;>18个月的婴儿,通过HIV抗体检测排除感染
2、抗病毒治疗后免疫系统得到重建:抗病毒治疗3至6个月后,CD4百分比大于15%;或者抗病毒治疗6个月后临床显示免疫功能已开始重建
3、治疗中出现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如:出现固定性药疹或Stevens-Johnson综合症等严重的皮肤反应、肝肾功能不全或严重的血液毒性
四、预防性用药的方法
(一)成人及青少年
复方新诺明片剂(TMP 80mg/SMZ 400mg),口服,每日一次,每次2片
(二)儿童
儿童用药的剂量应根据其体重计算。对体重小于10-12kg的儿童推荐使用糖浆(每5ml含40mg TMP和200mg SMZ),具体剂量如下:

体重 剂量 (TMP 5 mg/kg + SMZ 20 mg/kg)
< 5 kg 2.5 ml每日
5 – 9.9 kg 5 ml每日
10 – 14.9 kg 7.5 ml每日
15 – 21.9 kg 10 ml 或1片每日
> 22 kg 15 ml 或1.5片每日


五、预防性用药中的随访
为保证治疗的质量,在患者服用复方新诺明进行预防性治疗后,应对患者进行定期的随访。随访频率对于成人患者,建议最初每月一次,待患者能够较好的耐受治疗后,可每三个月随访一次;对于儿童患者,每月均应随访一次。随访内容主要包括:
(一)毒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
复方新诺明最常见的副反应是药物过敏,多表现为皮疹。轻者出现红斑性药疹,重者可出现Stevens-Johnson综合征,表现为大疱性表皮松解、萎缩坏死性或剥脱性皮炎,甚至危及生命。复方新诺明也会引起血象的变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或出现临床指征时,应每月进行血红蛋白和白细胞计数的检测,如果联用AZT在第1个月每2周应检测1次。
其他可能的副反应还有发热、血氮升高、肝炎、血钾升高和肾功能损伤等。
对于较轻微的副反应,采取积极的对症处理即可,如皮疹可用抗组胺类药物处理,恶心可用止吐类药物处理,发热可用解热类药物处理,对症处理应在症状出现时就积极开展,而非等到严重需停药时。对于严重的副反应应马上停药并及时转诊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处理。
(二)依从性督导
通过复方新诺明预防性治疗来培养病人良好的依从性对于以后抗病毒治疗的开展非常重要。在随访中,医生应该注意询问病人是否按照医嘱定时定量服药,有无遗漏、忘服及擅自减量的现象。对于依从性不佳的病人应反复进行依从性教育,对同时进行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更应加强依从性支持和教育工作。
七、备选方案
若患者不能耐受复方新诺明,可使用氨苯砜50mg 每天2次或者100mg 每天1次作为备选方案。对于CD4<100/mm3 且弓形体抗体阳性的患者,应在本方案中增加乙胺嘧啶(息疟定)50mg/周和叶酸25mg/周。氨苯砜常见的副反应有恶心、呕吐、贫血、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皮疹和发热等。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2008中国羽毛球大师赛组委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成立2008中国羽毛球大师赛组委会的通知

常政发〔2008〕106号


市各有关部门:
  2007年10月,我市成功申办2008年-2012年连续五年的中国羽毛球大师赛。根据世界羽联赛程安排,2008年中国羽毛球大师赛将于9月23日-28日在常州奥体中心体育馆举行。为做好大赛的组织工作,把羽毛球大师赛打造成常州的城市名片和对外宣传窗口,经国家体育总局和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成立2008中国羽毛球大师赛组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名誉主任:何 权 江苏省副省长
       李富荣 中国奥委会副主席、中国羽毛球协会主席
  主  任:刘凤岩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中国羽毛球协会副主席、秘书长
       殷宝林 江苏省体育局局长
       王伟成 常州市市长
  执行主任:李永波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副主任、中国羽毛球协会副主席、国家羽毛球队总教练
       华洪兴 南京体院院长、江苏省体育局副局长
       周 旭 江苏省体育局副局长
       居丽琴 常州市副市长
  副 主 任:鲁 钢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羽毛球二部部长
       何玉清 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体育局局长
       杭永宝 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委  员:邓伟先 江苏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处长
       朱 兰 江苏省体育局综合处处长
       陈 彪 江苏省体育局竞赛管理中心主任
       顾雷锋 江苏省体育局产业指导中心主任
       张 健 南京体院乒羽网系主任
       卢晓光 常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荣长春 常州日报社社长
       常仁飞 常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宫文飞 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月冬 常州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张戬炜 常州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颜晓群 常州广播电视台台长
       虞国良 常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江兴荣 常州市园林局副局长
       郑恒勋 常州市城管局副局长
       温新民 常州市体育局副局长
       李晓华 常州市体育局副局长
       何海平 常州市体育局副局长
       堵文波 常州市体育局副局长
       沈一林 常州市外事办公室主任
       陈向群 常州市接待办副主任
       张 勇 共青团常州市委副书记
       殷林富 常州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殷文蔚 常州民航奔牛机场场长
  秘 书 长:鲁 钢(兼)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羽毛球二部部长
  副秘书长:冯平善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羽毛球二部副部长
       李一冰 江苏省体育局竞赛管理中心副主任
       李晓华(兼) 常州市体育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