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械工业“八五”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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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械工业“八五”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要求

机电部


关于加强机械工业“八五”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要求
1991年11月25日,机电部

为了全面贯彻《标准化法》,加强机械工业“八五”标准化工作, 实现“依法管理、健全体系、强化实施、力求实效”的目标和调整、 充实、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实施及其监督, 搞好企业标准化工作三项主要任务,以适应机械工业的改革与发展需要,特提出如下要求:

—、调整、充实、完善机械工业标准体系
1·继续坚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推进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1)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坚持分析研究,区别对待,结合国情,协调配套。各专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 全面分析比较有关国际标准和工业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学(协)会标准, 综合评价,做出选择。 对我国的某些标准中由于混杂采用多国标准而出现的技术上不协调的问题,要研究对策,予以解决。
(2)“八五”期间要提高标准质量,适当控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数量。每年列入计划的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要认真审查协调, 要增加修订标准(主要是产品标准)项目的比重,一般不低于40%。 力争改变现行标准中尚有三分之一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状况。
(3)为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开拓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要调整标准体系的构成及其标准内容,提高标准成套性, 提高机械工业标准体系的整体水平。到1995年,机械工业现行标准总量中要有80 %以上达到国际一般水平。
(4)进一步提高标准的协调配套水平,特别是基础通用标准的协调配套水平。加强安全卫生标准、节能产品标准和认证所需标准的制定。 产品标准中除使用性能要求外,要充实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 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
(5)做好高、新技术的标准化工作,围绕机电一体化、信息处理、自动控制、计算机应用技术等工作的发展,适时搞好标准化工作。
(6)在做好国内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有关国际、国外标准化信息、发展动向的收集、分析研究, 为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创造条件。
2.搞好标准清理整顿的后期工作,做好标准的复审与修改
(1)做好现行标准清理整顿的后期工作,特别是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处理。经清理整顿确定为继续有效、废止的标准, 要按《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经清理整顿确定为合并、 修订或调整到其他级别的标准,要区别轻重缓急,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予以修订。
(2)经清理整顿,原专业内部标准、局批企标要区别情况处理。一部分纳入各级标准,一部分改为行业内部统一规定使用, 一部分确属不再需要的,予以废止。行业内部标准是行业内部调控的手段, 也是保护国家技术利益的措施。 行业内部标准的对象范围主要是产品质量分等标准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技术引进转化和自行研究、开发而制定的标准, 行业内部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在全国范围行业内使用, 而不能局限于在部门管辖内使用;行业内部标准对国外保密;其编号按《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3)清理整顿标准中未能及时进行复审工作的标准,要继续做好标准复审工作。 标准复审工作要纳入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标准复审的要求及工作程序按《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经清理整顿确定为继续有效的标准中有相当数量的标准以及新制定的某些标准,由于种种原因,标准的局部条文或数据需经适当修改、 补充才能适应使用和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为此, 要按规定做好标准的修改工作, 有关工作要纳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一般应按类分批办理标准修改报批手续。 标准修改报批程序和要求按《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
3.统一认识、切实做好标准性质的划分
(1)《标准化法》关于在我国现阶段实行强制件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规定, 改变了我国以往长期实行的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的单一模式。这项重大变革,不仅对标准化管理,而且对质量管理、 生产和技术管理甚至对机械工业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各级领导、 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都应转变观念,依法统一认识, 正确理解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因此, 必须慎重地处理强制性标准的划分,维护强制标准的严肃性。在确定强制性标准时, 不仅要考虑标准化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还要考虑标准的内容是否严厉到如果违反便不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程度。根据《标准化法》的严格限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因此,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数量是有限的, 比较多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3)要正确理解《标准化法》关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 一经行政法规引用,就应该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执行; 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引用后,受《经济合同法》的约束而必须执行;在发放生产许可证、 实行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等级评定、质量评优和企业上等级等方面, 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行推荐性标准。各级计划、生产、技术、经营、 管理部门和企业都要学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充分利用推荐性标准。
(4)关于标准性质划分的具体指导细则。按机电部机电科(1991)1100号《关于清理整顿机械工业标准工作的通知》和机电部科技司机科标(1991)084号《关于清理整顿机械工业标准工作的补充要求和调整标准体系表与“八五”标准计划的函》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加强标准的实施及其监督工作
1.落实职能,形成工作机制
(1)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法》赋予行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 因此,科技司、质量安全司和各行业司,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加强这方面工作。 并通过实践,积累经验, 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机械工业标准实施及其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企业要依法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为此,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加紧建立、 完善本企业实施标准和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特别是要完善企业领导和主管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制。
(3)部各有关司要在主管的生产技术工作范围内认真实施标准,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提出标准实施及其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及具体要求, 并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计划中要求完成的任务和本地区机械系统的需要, 安排标准实施及其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及具体要求,并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5)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组织推动标准实施工作,做好本专业标准实施的技术指导、技术协调、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 并按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做好重点项目标准实施及其监督检查, 促进全行业标准的实施。
2.抓住重点,力求实效
(1)“八五”期间,机械工业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计划安排,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的执行,力求取得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并通过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及其监督。
(2)在技术引进和产品改型换化过程中,专业技术归口单位或主导企业在初始阶段,应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并在设计与鉴定阶段, 应进行标准化审查。
(3)在成套设备研制开发工作中,应安排专门人力,对需要实施的全部标准加以分析,提出在设计、试验、工艺、检验及生产、 配套任务中应该采取的措施建议,并在设计与鉴定等阶段,进行标准化审查。
3.加强指导,做好服务
机械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在组织推动标准实施及其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加强指导,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实施标准所必须的设备、检测仪器等协调供应问题。 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及时组织标准实施的技术培训工作, 针对重点标准的技术难点和实施标准中的共性问题组织攻关,为企业做好技术服务。
4.结合有关生产技术工作,推动标准实施
机械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在计划、生产、技术、质量、 技术改造、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中贯彻有关标准。产品鉴定、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生产许可证发放、产品认证工作都要以标准为技术依据。

三、搞好企业标准化,促进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向深度和广度扩展
(1)企业要努力提高标准化意识,尤其是企业领导要进一步增强标准化意识。企业标准化是企业发展生产、 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也是行业标准化的基础。为此, 要重视和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企业的生产技术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把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独立的、统管全厂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构; 中小型企业应具有与企业生产技术工作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或专(兼)职人员,企业各职能部门都应有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3)完善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法调整、完善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般应包括: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标准实施管理办法; 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通(借)用件管理制度;标准资料与情报管理办法等。
(4)所有企业都应建立健全以产品标准和工艺标准为主,包括产品开发,制造工艺技术和管理的企业标准体系。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要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和加速技术进步的要求, 制定高水平的企业标准。企业要随技术的发展、市场的变化和使用者的特殊要求, 适时地修订企业标准和补充内控指标要求。
(5)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特别是加速新产品开发、 提高产品质量及强化企业管理等各项任务,开展标准化工作。 针对市场变化和发展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等的需要,积极开展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 典型化,促进标准化工作向生产技术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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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统频率的申请、核配和使用的规定(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统频率的申请、核配和使用的规定
1993年4月15日,

第一条 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统是交通专用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交通专用通信网的统一和畅通,充分发挥交通移动通信的作用,有效地利用800MHz频率资源,切实加强无线电通信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申请使用800MHz集群移动通信频率,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部无委办)根据全国交通系统800MHz频率规划,负责审批交通系统各部门设台申请,核配工作频点。
第四条 各申请单位应根据全国交通通信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本地区800MHz集群系统的建设布局。
第五条 交通专用集群通信的设台申请,统一由部无委办办理。申请单位应提交设台和使用频率的申请文件,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所设台台址、功率大小、覆盖范围、业务量、建设期限及效益分析等。经批准后到地方无委办理设台手续。
第六条 设置800MHz集群通信系统台站,其无线电通信设备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交通通信技术体制及进入交通专用通信网联网工作的入网要求,设备选型需经部无委办同意。
第七条 各设台单位在交通专用800MHz频率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时,也可向地方无委申请使用其它800MHz频率,并报部无委办备案。
第八条 频率使用应贯彻有偿占用的原则。
第九条 部无委办根据频率使用情况,对已指配的800MHz频率有权进行调整或改核。
第十条 未经部无委办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频率;严禁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如有违反,部无委办将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无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湖政办发〔2001〕153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八日

  湖州市规划与建 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规划与建设局的批复》(浙编〔2005〕75号),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一、主要职能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编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管网供水节水工作,受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和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交易和市场准入管理。
  (六)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与建设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政务和事务工作,以及文秘、档案管理和对外宣传与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处理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做好信访与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保卫、保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保密工作;负责协调本系统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兼管局人民武装工作。
  (二)政治处(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承担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日常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相关行业的行风建设;负责管理局属社会团体。
  (三)法规处
  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起草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对规划与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并管理建设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做好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牵头全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等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平衡、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编制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日常经费使用计划,并按规划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和审批;组织拟订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机械、车辆、设备的购置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规划监督综合处(湖州市测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城乡规划;负责编制并报批区域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区)中心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和村庄规划;管理市域内的风景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规划;负责编制和审批中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的规划论证;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审批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审核城市规划资质的资格;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对全市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的综合验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案件;配合局有关处室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编制规划建设项目库和年度规划计划,负责落实编制单位,并编制规划预算。
  (六)规划用地处
  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规划审查论证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城乡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审核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负责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包括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和技术指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后的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店招)空间设置审批;负责市政设施、道路、管线工程的审批、验线及审批后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七)建筑业处
  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管理,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施工安全、定额标准、工程造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或组织查处建设工程事故;负责推行工法制度;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负责各类人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湖州市风景园林管理局、湖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镇市政、园林和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根据全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中心城市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城市路灯、亮化、河道、燃气、热力及节约用水等方面的工作规划,制订相应的中长期建设和管理计划;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事业的各类资质以及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牵头做好中心城区道路、桥梁、城市防洪、风景园林绿化的维护(养护)管理工作。
  (九)房地产业处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各类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工作,以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并对其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装饰等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和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
  (十)村镇处
  综合管理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村庄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报批工作;指导协调市区村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和综合建设;负责组织培训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指导和督促镇容镇貌管理和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承担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科技与勘察设计处
  组织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行业规范;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鉴定和推广工作;研究拟订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规划,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人员编制
  核定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机关编制48名(含工勤人员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各1名);科级领导职数28名。
  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