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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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市公安局



为保证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切实加强要害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安全。
一、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本规定所称要害部门、要害部位,是指对全市或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安全起决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门或部位。主要包括:
(一)为中央党政首脑机关或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大政治性活动服务的部门;
(二)关系到全市国计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部门;
(三)国防尖端、重点建设项目、重要科研部门和重要仓库;
(四)掌握重要秘密和生产指挥决策的职能部位;
(五)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装配、检验等关键部位;
(六)储存贵重机器、仪器、资料和珍贵文物等部位。
三、确定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应履行审批手续,由各单位保卫部门填写《要害审定书》,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定,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各单位要确定分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领导人,制定和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失密、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并纳入岗位责任制,使要害安全保卫工作的成绩大小与要害部门、部位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
五、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担任。
下列人员不能进入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一)被判处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解除收容教养人员中表现不好或有重新犯罪嫌疑的;(三)有进行各种现行破坏活动危险迹象的;(四)精神
病人和呆傻人员。
调配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事先征得保卫部门同意。不适合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六、各单位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责成主管部门限期解决。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从组织上和物质上做好防范,做到发生意外能及时扑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特别重要的要害部位,要安装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配备足够的警卫或执勤人员守护,加强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七、各单位必须建立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安全保卫档案。要害安全保卫档案统一由各单位保卫部门建立和管理。
八、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接受教训。对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必要的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渎职罪的,由公安部门查处或由公安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8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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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1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美观,创造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对市区范围内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是指未经批准在市区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或者其他指定的地点之外的城市道路路面、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小区、树木以及其他各类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居民小区内的管理,依法治理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卫生、药品监督、通讯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标识等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规划、建设、工商、城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广告栏设置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按规划要求在街巷、居住区内设置公共广告栏,为市民发布信息提供方便。  

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保持管理、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对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定期进行清理;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单位、个人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暂扣其作业工具或者书面建议相关通讯业务经营单位暂停其公布使用的通讯工具。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当事人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环卫作业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代为清除的费用按10—30元/处的标准收取;代为清除的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设置户外广告的内容涉及制假、造假的,由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婚纱摄影店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他人婚纱照做店面形象牌和宣传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婚纱摄影店店主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同时,应综合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侵权人的赔偿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即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对于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应考虑到侵权人已赔礼道歉、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将给第三人合法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等情况进行裁判。

  【案情】

  2012年1月,被告唐某未经原告陈某、夏某同意,使用二原告4张婚纱照,用于江苏省泗洪县孙园镇婚纱摄影店宣传广告,其中门头形象牌3张,宣传栏1张,后被二原告发现。2012年5月中旬,被告唐某将该婚纱摄影店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2012年5底,被告唐某拆下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2012年6月初,被告唐某和现在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携带一些礼品,到二原告处道歉。二原告认为,被告唐某在经营期间未经二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二原告的婚纱照作为门面广告长达数月之久,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并在二原告的亲戚朋友中引发了一些贬低性评价,给二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协商未果,二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唐某赔偿肖像权使用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唐某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某赔偿原告陈某、夏某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陈某、夏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某负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息诉服判,均未提出上诉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唐某未经二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二原告婚纱照做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二原告请求的20000元肖像权使用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结合被告唐某的侵权行为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被告唐某赔偿二原告的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对于二原告的“被告唐某应当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诉讼请求,泗洪法院认为,被告唐某原婚纱摄影店已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其本人已不再经营,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显然给他人合法权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且被告唐某已进行了道歉,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评析】

  一、婚纱摄影店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承担主体

  婚纱摄影店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具体责任承担主体应视婚纱摄影店的性质而定。如果婚纱摄影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其户主应当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如果婚纱摄影店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由所有合伙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婚纱摄影店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作出了具体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本案中,作为个体工商户户主的婚纱摄影店店主唐某,其侵权行为被发现后,将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户主登记为他人,由于个体工商户的侵权责任由户主本人承担,具有人身属性,故他人不需承担唐某的侵权责任,所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应当由唐某个人来承担。

  二、侵犯肖像权损害赔偿项目与数额的确定

  肖像权中包含着一定经济利益,未经公民同意,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获得了一定非法利益,因而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侵权人应当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同时,给肖像权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痛苦,因而侵权人应支付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对侵犯肖像权的损害赔偿项目应区分为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关于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法官应综合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情节(如侵权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等)、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具体确定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数额。在侵权行为情节类似的情况下,肖像权使用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不能脱离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一地方性影响因素,也不能脱离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这一个性化的实际影响因素。

  本案中,对于肖像权使用费的确定,原告方没有提出可供参照的标准,且肖像权纠纷案件在苏北农村极为罕见,现实经济生活中也没有类似的使用肖像权签约样本可供参照,司法实践中类似判例也较少,这就给案件审理法院的作出合乎法律规定、合乎情理的判决带来了一定困难。但案件审理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在裁判时,考虑到侵犯肖像权5个月的持续时间情节,用于婚纱摄影店宣传广告(门头形象牌3张,宣传栏1张),应属于较为严重的侵权情况;考虑到侵犯肖像权发生地为苏北农村的一个小镇,经济稍欠发达,肖像权损失的数额的酌定不宜过高;考虑到被告唐某将店面转让他人后,从事其他经营又亏本,目前生活较为困难,实际赔偿能力较差。故酌定被告唐某按每月700元承担3500元肖像权使用费,按每月300元承担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每月1000月共5000元,比较切合被告唐某侵权行为情节、案件审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状况和侵权人唐某的实际赔偿能力。

  三、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的处理

  对于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应区别对待。如果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能够较好地抚慰受害方的精神痛苦,又具有可行性,那么法院应支持此项诉讼请求;如果虽然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仅能够较好地抚慰受害方的精神痛苦,,但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还可能给他人合法权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法院应不予支持。总之,应综合考虑侵权人已赔礼道歉、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将给第三人合法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等情况进行裁判。

  本案中,对于二原告的“被告唐某应当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唐某原婚纱摄影店已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其本人已不再经营,他人仍经营婚纱摄影,所以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显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将给他人正常经营活动、营业信誉、营业收入等合法权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考虑且被告唐某已进行了道歉的具体情况,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