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办科技机械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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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办科技机械管理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民办科技机械管理的补充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推动我市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结合《广州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穗府办[1985]94号)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包括集体、个体、私营、个人合办或多种所有制联办的自筹资金、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的企业型科技经济实体。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辞职、停薪留职或以业余兼职等方式到民办科技机构工作,视同科技人员向市属区、县城镇、农村的合理流动,按照《广东省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粤府[1987]136号)和广州市《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
若干政策规定》(穗字[1987]24号)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四条 外地非在职科技人员持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函件,本人资历证明,来我市开设民办科技机构的,尽可能给予方便。
第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用工制度招收职工。
第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现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第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依法纳税,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技术转让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集体合办机构和5万元以下的个体机构,暂免征所得税;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其开发的新产品可按《关于新产品开发
的暂行规定》(穗经[1985]8号)享受新产品减免税待遇。
第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册,正确计算盈亏,对免征税款项,要单独建账,专项用于发展科技事业,并执行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凭营业执照向国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建立帐号。可申请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还可向市科技投资公司申请科技低息贷款。民办科技机构歇业或被收缴、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改变地址、名称、经营范围和法人代表,须报经原批
准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有出口权的民办科技机构,可享有报关权。民办科技机构经营过程中的外汇事宜,应视同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一样,依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人员可以申请进入市属科研单位对外开放的试验研究站(室)从事独立或合作性科学研究,并可向试验研究站(室)申请课题资助。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按其经济性质办理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接受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在业务上必须接受所在区、县科委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向区、县科委如实汇报业务和经营情况,填报有关报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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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播影视科技工作要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9年广播影视科技工作要点

  2009年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广播影视局长会议的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广播影视科技工作全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提高安全播出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内容传播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监管能力,继续推动广播影视大发展大繁荣。
  一、强化安全运行管理,构建完善安全运行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安全播出运行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提高安全播出水平,着重做好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的安全播出工作。加强安全播出运行质量监督,加快出台安全播出管理规范,大力推进安全播出运行管理考评工作。加强重点设施的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建设,加快技术更新改造,完善播出、应急备份、调度指挥、监测等技术系统,通过高新技术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继续开展风险评估、等级保护等信息安全工作,编制各专业风险评估指南和制定等级保护标准。进一步加强安全播出薄弱环节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消除影响安全播出隐患。做好人员培训,加强安全播出管理政策规范操作技能、应急处置、应知应会等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力推进重点工程,构建完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保障农村群众广播影视基本权益,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原则,统筹各种技术方式和手段,加快完善覆盖网络和技术保障体系,全力推进村村通、西新和农村电影放映等重点工程,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实现由工程建设向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转变。
  继续推进村村通工程。以直播卫星应用为重点,加快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力争提前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同时着手编制20户以下“村村通”的建设方案。继续推进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程,巩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任务去年已提前完成的成果,加强运行维护、监测和管理,确保覆盖效果。各省、地市、县要按照国办发(2006)79号文的要求,抓紧做好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覆盖工程规划和建设,大力提高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妥善处理好直播卫星和其他技术方式特别是有线电视的关系,既要保证公共服务,又要充分考虑各地差异,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结合村村通工程建设,继续推进县乡广播电视垂直管理。继续做好辽宁试点,总结经验,推动利用广电有线网络和直播卫星建立农村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继续推进西新工程建设。争取年底完成西新工程第四期第一阶段工程建设任务,扎实推进第二阶段工程建设,同时着手编制下一期方案。不断加强运行管理和监测调度,确保西新工程发挥实效。
  继续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以推广数字化放映为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力争新增1万个以上农村数字电影放映队,基本实现700万场次的公益放映目标。
  三、加快推进数字化,构建完善现代广播影视传播体系
  以数字化为龙头,运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媒体,运用高新技术发展新兴媒体,统筹无线、有线、卫星、互联网等各种传播手段,坚持技术改造与业务开发并重、建设网络与完善服务并重,努力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网络化、现代化,加快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安全可靠的广播影视传播体系。
  加快发展高清电视。推进现有电视频道节目实现标清电视与高清电视同播,逐步实现标清电视向高清电视的过渡。大力加强高清节目制作,加快现有演播室和制播系统的高清化改造,加强数字高清节目制播能力建设。加快高清电视节目储备,从单个系统、个别栏目制作高清节目,向全台高清系统转换,注重培养高清节目制作人才,为高清频道的开办奠定坚实的基础。推动标清电视与高清电视同播,鼓励有条件的电视台把现有的频道节目以标清与高清两种方式同时播出,增加高清频道和节目内容。加快制订传输高清电视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统筹有线网络、地面无线、直播卫星等多种传输覆盖手段,推动高清电视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千家万户。加快制订高清接口标准、音视频编码标准、版权保护标准等,大力推动高清电视接收终端的普及,促进我国高清电视健康快速发展。
  继续推进电台电视台数字化网络化改造。以数字节目生产为核心,加快改造工艺流程,改进运行和管理方式,提高节目制作播出的质量和效率;盘活已有节目资源,生产多种格式、多种形态的节目内容,满足多种播出平台和传播手段对节目内容的需求。
  继续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加快数字化整体转换和网络双向化改造步伐,积极采用硬盘机顶盒等方式,推动有线电视向双向、交互、多功能发展,提升网络业务承载能力和竞争能力。建立完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体系和质量监管体系。把以人为本、用户至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业务开发,丰富业务形态,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规范,制订《有线数字广播电视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快建立与数字化相适应的有线电视技术体系、业务体系、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
  加快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步伐。充分利用现有无线台站资源,实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工程,按照“全国统一技术平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管理”的要求,分阶段逐步实施。采用“模数同播”的方式,建设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全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今年,率先在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开播地面数字电视,重点开展标准清晰度电视业务,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展高清晰度地面数字电视业务。继续扩大数字声音广播技术试验,研究制定广播数字化发展规划,加快声音广播数字化进程。
  大力提高电影数字化水平。继续推动电影数字化进程,加大数字电影制作、发行、放映技术的研究力度。进一步完善数字电影标准体系,推动建立数字电影综合服务体系。推动国有大型电影数字化基地建设,全面提高电影数字制作、发行、放映水平,完善中影数字基地建设、运营和管理,多出成果、多出效益、多出人才。加快推动电影数字化发行和放映,充分利用卫星传输、网络传输和数字硬盘传送等方式,提高发行服务的效率和水平。鼓励发展城市2K数字电影厅,扶持中小城市二级市场中档技术数字电影厅建设。进一步加快电影数字节目中心集成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电影档案影片数字化修护工程的实施进程,启动建立电影数字多媒体档案馆。
  突出抓好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发展。按照“天地一体、星网结合、统一标准、全国漫游”的要求,继续抓好技术、运营、内容三位一体的试验。抓紧组建全国和各省级运营主体,启动市级运营主体组建工作。依托现有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资源,加快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优化完善目前已建成的150个城市覆盖网络,建设其余地级市覆盖网络。加快业务开发,在现有广播、电视基础业务的基础上,推出报纸、杂志、视音频推送、电子业务指南、紧急广播、股票信息、交通导航等各项多媒体集成业务,实现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的全业务形态。积极探索产业化运营模式,创新体制机制,调整利益关系,严格规范管理,走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道路,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加快网络广播电视等新媒体发展。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等新渠道,积极开展网络广播、网络电视、IP电视、手机电视等新业务,探索符合高新技术应用特点、符合新媒体传播规律的发展之路。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把发展新媒体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发展新媒体作为提升传播力的重要途径,努力成为新媒体发展的主力军。中央三台要进一步办好央视网、国际在线、中国广播网网站,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新媒体内容产业,努力满足多种平台、多种终端的需求,抢占新媒体发展的制高点。
  四、提高创新能力,构建完善广播影视科技创新体系
  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面向广播影视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引领未来发展的重大课题,集中力量、加大投入、精心组织、重点突破,加快构建完善广播影视科技创新体系。
  加强自主创新。加强安全播出、数字媒体内容、下一代网络等关键技术和面向融合的共性技术研究,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加强具有带动产业发展、推动民族工业进步的战略高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认真落实与科技部签订的《国家高性能宽带信息网暨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自主创新合作协议书》,以有线电视数字化和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发展成果为基础,以“高性能宽带信息网”核心技术为支撑,大力推动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抢占科学技术制高点,把握未来发展主动权。
  加强战略研究。建立完善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机制,紧密结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律,提出前瞻性、战略性、关键性的研究与规划课题,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完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传输、覆盖等领域的技术政策和技术体制,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高效率,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协调发展。
  加强标准和应用技术研究。强化广播影视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面向广播影视数字化及新兴媒体发展需要,完善标准研究机制,加快标准制定,全面推进数字广播影视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加快技术革新,立足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重抓好无线电台站自动化、电台电视台台内信息共享、联动等问题。
  创新研究体制和机制,实施科技人才战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中央和地方相结合,广泛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合作、共赢的科技创新机制。
  重视科技队伍建设,加强科技骨干人员的培养,逐步提高其业务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科技管理队伍。注重培养战略型科技专家、科研带头人等高层次、复合交叉型人才,形成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团队。
  五、整合监管资源,构建完善广播电视技术监管体系
  依靠高新技术手段,建立广播影视统一监管平台,提高技术监管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实现对不同播出形态的广播电视业务进行“全方位、全业务、全频段、全天候”的监管,为强化安全播出、提高传输覆盖水平、加强科学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在进一步完善无线、有线、卫星等传统广播电视监测手段的同时,将地面无线数字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广播电视、IP电视、手机电视、互联网音视频广播等新业务、新媒体纳入监测范围,充分发挥监测为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和发展服务的作用,切实为行业监管、行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抓紧推进总局广播电视监管中心建设,整合监管资源,理顺监管体制,建立集技术监测、节目监管和安全指挥调度于一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统一、科学、有效监管。
  六、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加强科技管理和队伍建设
  修订、完善广播影视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针对技术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统筹无线、有线、卫星、互联网等各种技术方式和手段,统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满足事业、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制订并贯彻落实广播影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在重点工程、政府采购、设备招投标等工作中强化技术质量管理。
  依法加强广播电视覆盖网管理工作,做到令行禁止、严格管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对本辖区内擅自改变技术参数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广播电视覆盖网管理纪律,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面向社会公布频率频道表,接受听众和观众的监督,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建设,着力提高科技人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队伍的业务素质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广播影视的基本知识、基本情况、基本规律和基本技能培训,特别要加大新业务、新技术的培训力度。在领导班子建设方面,注重培养和任用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在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加强配备业务精通的骨干。加强作风建设,广泛开展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教育,克服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不思进取、自私自利等不良倾向,做到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




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采伐限额与计划
第三章 采伐作业与更新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更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林业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采伐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采伐更新工作。
第四条 森林采伐更新必须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采伐限额与计划
第五条 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
第六条 森林采伐限额的范围,包括对各种林种的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间伐、卫生伐、林分改造、薪炭林采伐、防护林更新采伐等生产性消耗。
滥砍盗伐、征占林地、河道清障及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人为采伐等非生产性消耗计入限额管理。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自然消耗的林木,不计入采伐限额。
第七条 森林采伐限额由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务院规定,逐级上报批准。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
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以市、自治县(区)为控制单位,并根据森林资源状况,逐级落实到基层林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
第八条 林木采伐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林木采伐年度计划由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限额总量编制,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编制林木采伐年度计划时,要按有关规程、规定安排采伐类型,确定计划指标。
第九条 经批准下达的年采伐限额和采伐年度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第三章 采伐作业与更新
第十条 国有林、集体林、合作林和承包山的林木进行采伐之前,必须进行森林经营作业设计。自留山的林木进行采伐之前,由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简易作业设计。
国有林、集体林和合作林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方案。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主持。
对发生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采伐作业必须经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核发鉴定证书,凭证申请设计。
第十一条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面积误差和蓄积误差均不得突破±5%。
第十二条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经自治县(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查。
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作业设计时应逐块进行现地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批准采伐。
第十三条 森林和林木采伐实行许可证制度(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采伐。
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须提交以下资料:森林权属证明、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文本、上年度伐区验收单、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省林业主管部门直属的森林经营单位,每年的采伐量,应由经营单位报采伐地点所在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联合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分别由村(村办林场)、个人或组织联合采伐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查,报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国有非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应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四)采伐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树木,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将每年的采伐量于当年九月末报当地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采伐跨自治县(区)行政区域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所在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告知采伐地点所在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六)因特殊需要申请增加采伐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时,应经申请单位所在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最终批准机关审批、发证;
(七)征占林地需要采伐森林和林木时,应提交计划任务书、设计文本和补偿协议书,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付清之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由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八)对发生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采伐作业,由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九)经营性采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所在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采伐输电、通讯线路下的林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组织抢险的单位和部门应将采伐情况报当地自治县(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采伐单位申请采伐限额内的林木,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办完。
第十六条 有权属争议的森林和林木,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申请采伐,发证部门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发放后发现权属争议的,发证部门应立即终止其采伐,收回采伐许可证,并封存已采伐的木材。
第十七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当年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
第十八条 发证部门必须使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九条 林木采伐后,发证部门应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核实材积打印,并在采伐许可证上签署检查验收意见。
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应建立林木采伐台帐,定期上报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皆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的迹地,应在当年或翌年春天完成更新造林,更新的面积不得小于采伐面积。皆伐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得少于更新总面积的70%。
立地条件好,具备天然更新条件并能达到更新标准的,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少皆伐迹地人工更新面积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人工更新后,当年成活率要达到90%,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85%以上。
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树萌生株数每公顷要保留5000株以上,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每公顷块(穴)状整地不得少于3000块(穴),保存率均要达到85%,不足的要及时进行补植或补播。
第二十二条 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伐林地,采伐后不需要更新的应立即进行封山育林和培育。对实行封山育林的地块应划清边界,标明四至,设立标牌,落实责任。封山育林区内禁止樵采、修枝、垦荒、放牧。
第二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采伐更新质量管理,国有林场和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及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填发验收合格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伐区作业和迹地更新质量进行核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凡超采伐限额的,由上级林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超额数量核减其当年或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收缴或停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造成超采林木的,取消其设计资格;设计审批人员因工作失误错批造成超采林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一)至(四)项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采伐,收缴已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滥伐森林和林木的规定处罚,有第五项行为的,按盗伐的规定处罚:
(一)设计人员、设计审批人员在采伐作业设计和审批中弄虚作假,造成超采林木的;
(二)不按批准的采伐作业设计或采伐许可证规定作业的;
(三)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解决之前擅自采伐林木的;
(四)无采伐许可证采伐自有森林和林木的;
(五)无采伐许可证采伐他人森林和林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职权批准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伪造、倒卖、擅自涂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伪造检木号印、号锤、林权证件的,处以50-100元罚款;对已获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借用、盗用检木号印、号锤的,按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可停发其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其造林,所需费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处以更新费用3-5倍的罚款
,削减或取消下年度采伐指标。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或处罚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