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4:03   浏览:8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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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三条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五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对不需经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经省级经贸委确认,然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国税局应将有关抵免情况单独统计反映,经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通报;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地税局应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同财政部门通报。
第九条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家另有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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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5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的请示》〔闽工商经字(1991)第1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由认定机关比照以上各项最相类似的规定处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直接实施处罚;第二,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具体处罚条款,由辖区内承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处罚。


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经2010年4月26日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

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以下简称“移民培训”)管理,扎实有效地推进移民培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2号)精神,结合岩滩水电站库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移民培训是指在国家现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政策的基础上,按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移民就业培训内容,为提高移民劳动力就业能力而开展的定点定向培训。

第四条 移民就业培训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移民自愿、移民受益、因地制宜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对移民劳动力进行培训。

第五条 移民就业培训的对象是库区确认享受口粮补助范围内各村民小组的移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意愿的劳动力。

第六条 移民培训分为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两种,长期培训学制1~2年;短期培训学制1.5~3个月。培训内容、人数及补助标准按年度计划执行。


第二章 培训内容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移民培训项目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移民就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第八条 移民就业技能培训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培训市场需求大、就业渠道广、技术含量适度、收入较稳定的车船驾驶技术、焊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营销、建筑、旅游、餐饮等二、三产业的职业技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内容包括畜牧水产养殖、经济果木林、花卉等特色产业实用技术及沼气池建设安全使用、维修、综合利用等内容。由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以提高移民就业为目标,科学设置培训课程,选用或优化有关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教材,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操作证等考试,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加培训移民人员的统计上报工作。凡符合培训条件的移民要对其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培训需求,根据移民培训意愿和拟培训内容进行分类统计,综合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和移民等部门,作为开展移民培训的依据。

第十二条 负责培训的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移民培训分类统计资料,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并报送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移民就业促进


第十三条 移民就业促进是指政府为有序引导移民劳动力转移就业而开展的相关工作。倡导移民劳动力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移民劳动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十四条 建立库区移民劳动力资源库。通过调查,摸清库区移民人员底数、技能状况、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劳动力资源库。

第十五条 建立移民就业援助制度。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库区移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

第十六条 鼓励库区移民自主创业。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等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大力推行“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有效模式。

第十七条 强化就业服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组织一批用人单位到库区移民所在地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送岗位上门,帮助库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上报下年度的移民培训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根据各县移民劳动力情况、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以及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按照当年自治区确定的移民培训资金指标,汇总、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审批。

第十九条 对自治区已下达的项目培训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五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移民培训管理档案。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移民劳动力就业培训协议书、学员登记卡、培训项目台帐等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工作报告制度。培训单位在对移民进行培训前,必须向对应的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同意才能组织培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每季度必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民培训专项资金由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按照《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