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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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优抚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建设事业,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四区),经所在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征集入伍的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以下简称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
从四区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 青岛市民政部门是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
人事、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统一发放。

第五条 凡四区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非农业户口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烈属、残疾人、困难企业的职工以及子女正在服兵役的免于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六条 优待金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上年度的年工资收入的2‰的标准由所在单位代收,市人事保险部门负责筹集;
(二)企业职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照上年度年工资收入的2‰的标准,由所在企业代收,市劳动保险部门负责筹集;
(三)个体工商户根据从业人员数,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2‰,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筹集。

第七条 优待金于每年4月、10月底以前由负责筹集单位解缴市民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专用帐户,其利息收入记入优待金总额。
优待金按规定专款专用,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于每年春节前划拨给义务兵入伍前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优待金筹集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筹集的优待金中提取。

第八条 每期征兵结束后两个月内,民政部门根据征兵办公室提供的名单和义务兵入伍通知书,为义务兵家属办理优待金领取证。义务兵家属凭证领取优待金。

第九条 优待金根据义务兵服役年限,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每年发放一次,不足一年的,按月计发。

第十条 在职职工入伍的,自该职工被批准入伍之日起,由其原单位按照本办法代发优待金,其家属原享受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待业人员入伍的,由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放优待金。
单位根据自身条件,提高义务兵家属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或发给其他优待待遇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十一条 义务兵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优待金按照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
(二)立一等功的,增发15%;
(三)立二等功的,增发10%;
(四)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校为学员的,其家属优待金发至其本军种义务兵服役期满为止;
义务兵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以上机关的通知,其家属继续享受优待金;服役期满部队没有通知的,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的,从部队批准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的,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第十三条 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及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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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标综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标准定额的工作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基层、转变职能的总体要求,以不断提高标准定额的科学性、合理性为主线,以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市场形成工程造价、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制定为重点,以满足经济社会建设和项目投资的要求为动力,全面推动标准定额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认真履行承担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职责,突出解决技术支撑体系的建立

  为了认真履行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2009年上半年完成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的标准体系修订发布工作,下半年完成建筑节能、城镇轨道交通标准体系的制定和发布,同时推进煤炭、建材、石化、冶金、电子等工业领域标准体系的制订。

  为加快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把“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技术支撑体系”作为重要课题来抓,力争今年提出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的组织架构、层级目标、专业结构、专家队伍构成以及工作机制的方案,以适应政府科学决策和提高标准编制水平的需要。

  二、加快“保增长”有关的标准出台,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紧紧围绕我部的职能,在标准计划的下达上尽量满足当前的需求并加大投入,继续做好规范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石油储备库等政府投资的建设标准制定工作。重点做好建筑节能减排标准制定,区别对待北方、南方的技术要求,制定公共建筑节能、给水排水等设计规范15项,修订完善抗震防灾方面等技术规范15项,加快城乡规划和村镇建设领域等10标准的审批发布,修订和制订住宅、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标准规范15项。

  为适应拉动内需的形势要求,重点制订为政府投资工程计价服务的定额、指标,加强工程实施阶段计价行为的监管。继续推进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准入制度,加强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开展相关强制性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标准的宣传和贯彻,适时开展标准使用情况的督查活动。

  三、强化标准项目管理的动态跟踪,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制度的工作平台

  为做好标准的动态管理,对2006年以前下达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延期项目进行整改,逐步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编制工作有序开展。在把2000年前标准复审中需修订的45项标准列入2009年的计划的同时,对2001年至2003年批准发布的147标准进行复审,逐步形成标准复审、修订和废止的良性循环。

  为了确保工程造价信息有效地为政府宏观决策和社会公共服务,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指导各地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工作机制,建立建筑人工、住宅工程和城市轨道、党政机关办公楼等造价信息发布制度。

  四、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加大重点领域、重要内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条文为主要依据,重点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活动,通过检查加强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力度,分析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对相关标准的修订和完善提出意见。

  为促进社会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精神,落实建筑工人“劳有所得”,力争上半年完成《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并开展相关宣贯培训工作。做好做实无障碍建设工作,按照“创新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标准、加强维护使用、注重创建实效”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创建100个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中期检查工作,加强创建城市的技术指导。

  五、积极推进重大课题的研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为保证标准定额理论基础的扎实,继续开展基础性、战略性课题的研究,完成《工程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与监督机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和《中国古代建设标准》等重大课题,大力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

  组织研究定额测定费改革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尽快理顺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能和定位。同时做好工程总承包对计价提出的新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加强和规范工程总承包方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的研究,适时组织修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部长令,做好标准定额的宣传工作及英文版翻译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07-26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人民政府修订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讲究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重大紧急事项,按照分工有权现场处理,事后向市长或在有关会议上报告结果。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管理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议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该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

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十九、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统一提交政府会议研究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逐步推进综合执法,实行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五章 工作安排部署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二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制定和落实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实施方案。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三、加强对机关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

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报道和反映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悉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双管单位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的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求;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参加,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急需处理的具体事项,安排具体事务。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三、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三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s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催办落实。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八、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审核。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支办理工作规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管副市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四十、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一、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按市政府分工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三、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四十四、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事项,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考核标准、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市长审定。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主管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评选标准、受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不断充实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安排,按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八、市政府纽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讲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工作落实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五十二、各部门、各县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玫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五十三、市政府对各项重要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并通过捡查考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