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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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10月25日,劳动部办公厅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1994年9月7日来电请示,在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中,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其在企业工作的工龄是否可与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申请辞职的富余职工,经企业批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随户口转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但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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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612号

1996-10-29国家税务总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378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0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建设银行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该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银行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建设银行有一定数额存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只能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和领取。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各币种的存款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在建设银行同一储蓄网点(通存通兑所可视为同一网点)各币种不同存款账户的累计金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在同一储蓄网点、不同币种的若干账户存款可以按币种分别加总出具一张个人存款证明,但要按币种分类填写。
第九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建设银行各储蓄业务机构办理,按金额大小分级签发: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业务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下同)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签发;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
二、对业务量较大、内部管理严格、人员素质较高、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同时,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确有困难的储蓄网点,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报一级分行备案后,可由直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储蓄所长(柜长)按以下方式签发“个人
存款证明书”:
(一)非柜员制储蓄所。
1.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
2.对外出具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如遇特殊情况,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授权同意,可由储
蓄网点负责人代签,但事后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此个人存款证明进行审核。
(二)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
(三)柜员制及非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均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
第十条 建设银行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书,不论金额大小,每笔业务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整,在手续费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所使用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格式、内容,由总行统一规定,各行不得擅自更改,各行可根据使用量在总行指定的印制厂家印制。
第十二条 各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个人存款证明书”空白凭证,并建立“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将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列入日常业务检查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此办法,须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人来我行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时,须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申请书中申请人姓名、存款币种、存款金额等要与所持存款凭证中的户名、存款币种、存款金额等内容一致。
第三条 储蓄网点受理申请人个人存款证明申请时,经办员(柜员)要认真审查其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要审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请人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
(三)申请人填写的“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四条 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后,经办员(柜员)将申请人提供的储蓄存款凭证与银行前台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并核查该存款是否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是否已用于质押或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是否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审核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一、二联银行经办员签章处签章,并将第二联申请书交申请人。银行经办员(柜员)填写“个人存款证明书”一式三联,并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经办员签章栏处签章。
第五条 复核员复核申请人各种资料、储蓄存款凭证、银行前台个人账户、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及经办员(柜员)填写的“个人存款证明书”等资料,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复核员签章栏处签章,之后,将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储蓄凭证等交储蓄网点负
责人。
第六条 “个人存款证明书”按照证明存款金额分级签发:
(一)1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业务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下同)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
1.由储蓄网点负责人审核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储蓄存款凭证、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等,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字栏处签字,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一联签发人处签字、在签发单位公章处加盖储蓄网点公章。
2.申请人领取“个人存款证明书”时,由经办员(柜员)向申请人按每张存款证明书收取人民币20元整,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之后,将申请人“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收回(一个月后注销),请申请人在“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领取栏“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经办
员(柜员)在“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领取栏“银行经办员签章”处签章,将“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一联及申请人各种资料交申请人。
3.“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联由储蓄网点专夹保管;第三联(“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联作此联附件)随当日凭证交事后监督部门。
4.经办员(柜员)在“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上登记有关存款证明出具情况。
(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
1.由储蓄网点负责人审核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储蓄凭证、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等,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字栏处签字。
2.经办员(柜员)将申请人各种资料、储蓄凭证交申请人。
3.营业当日,储蓄网点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联,“个人存款证明书”送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
4.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个人存款证明书”有关资料与银行后台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并审核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无误后,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栏处签字,在“个人存款证
明书”第一联签发人处签字、在签发单位公章处加盖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公章,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联及“个人存款证明书”等资料在两个工作日内退交储蓄网点。
5.储蓄网点经办员(柜员)将“个人存款证明书”交给申请人的手续及其他业务处理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七条 对业务量大、内部管理严格、人员素质较高、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同时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确有困难的储蓄网点,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报一级分行备案,可按以下规定由直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储蓄所长(柜长)签发:
(一)非柜员制储蓄所。
1.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对外出具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的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如遇特殊情况,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实时签发此类个人存款证明,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授权
同意,签发手续可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但事后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此存款证明进行审核。
(二)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的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柜员制及非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式样)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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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签发人 | |
| |存款证 |申请人| 证明金额 | 储蓄存单 |经办人及 |-------------| |
|日期| | | | | |储蓄网点 | 管辖行储蓄 |备 注|
| |明书编号|姓名 |(按币种分别填列)|(折、卡)号码|复核人姓名| | | |
| | | | | | |负责人姓名|管理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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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