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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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3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
  
              2013年3月19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

第一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23
载货汽车底盘 CA1123
自卸汽车底盘 CA3257、CA3313、CA3121、CA3120、CA3250、CA3256、CA3310
客车底盘 CA6100
厢式运输车 CA5123X
仓栅式运输车 CA5123CCY
牵引汽车 CA4258
畜禽运输车 CA5113CCQ、CA5123CCQ、CA5103CCQ
篷式运输车 CA5123CPY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1 一汽佳星牌 厢式运输车 CA5021X
解放牌 多功能乘用车 CA6390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大众牌 轿车 FV7187、FV7307、FV7207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宣传车 EQ5041X、EQ5042X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牵引教练车 EQ5100X
神宇牌 载货汽车底盘 DFS1123
自卸汽车 DFS3123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EQ6660
客车底盘 EQ6540、EQ6570
冷藏车 DFL5311X
篷式运输车 DFL5253CPY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DFA1050
载货汽车底盘 DFA1050
厢式运输车 DFA5031X、DFA5050X、DFA5060X
厢式运输车底盘 DFA5060X
仓栅式运输车 DFA5050CCY
俊风牌 厢式运输车 DFA5020X
多用途乘用车 DFA6400、DFA6380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半挂车 EQ9402、EQ9350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EQ5310GFL
小学生专用校车 EQ6580
幼儿专用校车 EQ6580
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3 纳智捷牌 轿车 DYM7202、DYM7182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东风标致牌 轿车 DC7165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斯柯达(SKODA)牌 轿车 SVW7168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混合动力轿车 SGM7240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22、BJ1149、BJ1036、BJ1030
载货汽车底盘 BJ1022、BJ1149、BJ1036、BJ1030
自卸汽车 BJ3315、BJ3145
自卸汽车底盘 BJ3315、BJ3145
厢式运输车 BJ5046X、BJ5022X、BJ5036X、BJ5149X
仓栅式运输车 BJ5149CCY、BJ5022CCY、BJ5039CCY、BJ5036CCY
半挂车 BJ9402、BJ9401
压缩式垃圾车 BJ5085ZYS
宣传车 BJ5046X、BJ5042X
自卸式垃圾车 BJ5045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BJ5045ZZZ
餐厨垃圾车 BJ5085TCA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轿车 BJ7130、BJ7150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12 欧曼牌 自卸汽车底盘 BJ3319
牵引汽车 BJ425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多用途乘用车 CC6460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越野载货汽车 ND2250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ND2250
载货汽车底盘 ND1240、ND1310、ND1250
自卸汽车 ND3250、ND3240、ND3310
城市客车 ND6800
仓栅式运输车 ND5310CCY
加油车 ND5310GJY
牵引汽车 ND4250、ND4180、ND4240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城市客车 DD6141、DD6129
客车底盘 DD6129、DD6131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DD6100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载货汽车 KMC1033
载货汽车底盘 KMC1033
自卸汽车 KMC3033
厢式运输车 KMC5033X、KMC5021X
仓栅式运输车 KMC5033CCY
多用途货车 KMC1032
汽车起重机 KMC5103JQZ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38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1、CA1042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1、CA1042
厢式运输车 CA5041X、CA5042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41CCY、CA5042CCY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9 哈飞牌 厢式运输车 HFJ5026X
救护车 HFJ5026X
邮政车 HFJ5026X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依维柯牌 客车 NJ6704
客车底盘 NJ6564
畅达牌 自装卸式垃圾车 NJ5074ZZZ
跃进牌 载货汽车 NJ1161、NJ1131、NJ1081
载货汽车底盘 NJ1161、NJ1131、NJ1081
客车底盘 NJ6681
厢式运输车 NJ5131X、NJ5081X、NJ5161X
仓栅式运输车 NJ5081CCY、NJ5161CCY、NJ5131CCY
清障车 NJ5080TQZ
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徐工牌 自卸汽车 NXG3310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客车 YBL6125
小学生专用校车 JS6570
幼儿专用校车 JS6570、JS6661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1 飞碟牌 自卸汽车 FD3040、FD3043、FD3103
自卸汽车底盘 FD3043、FD3040
吸污车 FD5123GXW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城市客车 HFF6125
客车 HFF6129、HFF6116、HFF6123、HFF6121、HFF6111、HFF6101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HFF6103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载货汽车 HFC1034
载货汽车底盘 HFC1034
客车底盘 HFC6850、HFC6762、HFC6580、HFC6792、HFC6870
厢式运输车 HFC5034X
仓栅式运输车 HFC5034CCY
篷式运输车 HFC5034CPY
福建奔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梅赛德斯-奔驰牌 厢式运输车 FA5051X、FA5050X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载货汽车 JX1053、JX1083
载货汽车底盘 JX1053、JX1083
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 62 晶马牌 幼儿专用校车 JMV659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越野载货汽车 ZZ2257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ZZ2257、ZZ2167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自卸汽车 ZZ3257
自卸汽车底盘 ZZ3257
自卸式垃圾车 ZZ5257ZLJ
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豪瀚牌 载货汽车 ZZ1315
载货汽车底盘 ZZ1315
厢式运输车 ZZ5315X
仓栅式运输车 ZZ5315CCY
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63 豪曼牌 载货汽车 ZZ1168
载货汽车底盘 ZZ1168
厢式运输车 ZZ5168X
厢式运输车底盘 ZZ5168X
仓栅式运输车 ZZ5168CCY
篷式运输车 ZZ5168CPY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86
载货汽车底盘 CA1086
厢式运输车 CA5086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86CCY
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7 燕台牌 轻型载货汽车 YTQ1033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YTQ1033
自卸汽车 YTQ3033
厢式运输车 YTQ5033X
仓栅式运输车 YTQ5033CCY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8 欧铃牌 载货汽车 ZB1160、ZB1130
载货汽车底盘 ZB1160、ZB1140
自卸汽车 ZB3040、ZB3310、ZB3250
自卸汽车底盘 ZB3040、ZB3310、ZB3250
厢式运输车 ZB5140X、ZB5160X
仓栅式运输车 ZB5140CCY、ZB5160CCY
自卸式垃圾车 ZB5040ZLJ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69 福德牌 多用途货车底盘 LT1022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城市客车 ZK6780
客车 ZK6117、ZK6109、ZK6118、ZK6116
客车底盘 ZK6740、ZK6109、ZK6106、ZK6108、ZK6582
甲醇城市客车 ZK6100
医疗车 ZK5072X
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609
幼儿专用校车 ZK6609
救护保障车 ZK5220X
教练车 ZK5122X
旅居车 ZK5043X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3 楚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HQG1121
自卸汽车 HQG3120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载货汽车 STQ1162、STQ1318、STQ1161、STQ1149、STQ1165
载货汽车底盘 STQ1162、STQ1318、STQ1161、STQ1249、STQ1256、STQ1149
自卸汽车 STQ3318、STQ3162、STQ3164、STQ3256
自卸汽车底盘 STQ3318、STQ3250、STQ3164、STQ3162、STQ3256
厢式运输车 STQ5249X、STQ5318X
仓栅式运输车 STQ5318CCY、STQ5163CCY、STQ5161CCY、STQ5141CCY、STQ5162CCY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STQ5244GFL
洒水车 STQ5250GSS
随车起重运输车 STQ5251JSQ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0 三一牌 载货汽车底盘 SYM1312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4 众泰牌 厢式运输车 JNJ5020X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85 东风牌 流动服务车 EQ5070X
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0 桂林牌 客车底盘 GL6880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乘龙牌 自卸汽车 LZ3162、LZ3161、LZ3313、LZ3160
自卸汽车底盘 LZ3162、LZ3161、LZ3160
冷藏车 LZ5161X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94 红岩牌 牵引汽车 CQ4255、CQ4256
特种作业车底盘 CQ5346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载货汽车 QL1050、QL1040、QL1060
载货汽车底盘 QL1050、QL1072、QL1040、QL1060
厢式运输车 QL5050X、QL5040X
冷藏车 QL5040X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载货汽车 SC1034
载货汽车底盘 SC1034
厢式运输车 SC5034X
仓栅式运输车 SC5034CCY
混合动力轿车 SC7158
轿车 SC7169、SC7149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轿车 SC7162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自卸汽车 CDW3035、CDW3037、CDW3034、CDW3030、CDW3032、CDW3033、CDW3038、CDW3036、CDW3031
自卸汽车底盘 CDW3030
厢式运输车 CDW5042X
仓栅式运输车 CDW5120CCY
篷式运输车 CDW5160CPY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1 大运牌 载货汽车 CGC1312
载货汽车底盘 CGC1312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7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0、CA103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0、CA1030
厢式运输车 CA5030X、CA5040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40CCY、CA5030CCY
篷式运输车 CA5040CPY、CA5030CPY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陕汽牌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SX2256
牵引汽车 SX4188、SX4258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海格牌 城市客车 KLQ6108、KLQ6758
客车 KLQ6702、KLQ6128、KLQ6995、KLQ6755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KLQ6129
轻型客车 KLQ6540
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 118 南骏牌 轻型载货汽车 CNJ1030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CNJ1030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119 奇瑞牌 客车 SQR6101、SQR6100
威麟牌 轻型客车 SQR6541、SQR6543
开瑞牌 载货汽车 SQR1072、SQR1042
载货汽车底盘 SQR1072、SQR1042
厢式运输车 SQR5072X、SQR5044X
集瑞联合牌 自卸汽车 SQR3252
自卸汽车底盘 SQR3252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 名爵牌 轿车 CSA7184、CSA7183、CSA7186、CSA7185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城市客车 XMQ6127、XMQ6801、XMQ6770、XMQ6141
客车底盘 XMQ6770、XMQ6121、XMQ6130、XMQ6740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XMQ610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XMQ6121、XMQ6102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城市客车 XML6700、XML6662、XML6601、XML6770
客车 XML6700、XML6602、XML6117、XML6601、XML6662、XML6722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XML6105、XML6125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城市客车 LCK6730、LCK6900、LCK6125、LCK6720
客车 LCK6769、LCK6117、LCK6880、LCK6125、LCK6909、LCK6107、LCK6939
客车底盘 LCK6735、LCK6865、LCK6125、LCK6835、LCK6905
小学生专用校车 LCK6671、LCK6571
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126 少林牌 城市客车 SLG6900、SLG6700、SLG6770、SLG6860、SLG6740、SLG6730
客车 SLG6900、SLG6600、SLG6810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129 申龙牌 客车 SLK6600
体检医疗车 SLK5112X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北京北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一)03 北重电牌 清障车 BZD5080TQZ、BZD5120TQZ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一)08 新桥牌 电视车 BDK5130X
北京天坛海乔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11 天坛牌 旅居车 BF5032X
邮政车 BF5049X
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一)15 建安特西维欧牌 半挂车 BJG9400
北京市清洁机械厂 (一)31 亚洁牌 自装卸式垃圾车 BQJ5101ZZZ
北京北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37 北铃牌 救护车 BBL5033X、BBL5042X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一)42 中汽牌 自卸汽车 ZQZ3310、ZQZ3251
舞台车 ZQZ5123X
高空作业车 ZQZ5120JGK
天津客车装配厂 (二)04 金马牌 城市客车 TJK6121
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07 昌骅牌 半挂车 HCH9400
唐山市鸿达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三)09 仙达牌 半挂车 XT940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XT5253GJB、XT5310GJB
河北宏昌天马专用车有限公司 (三)16 宏昌天马牌 自卸汽车 SMG3310
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三)37 石煤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SMJ5161JSQ
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45 正康宏泰牌 半挂车 HHT9402、HHT9403、HHT9400、HHT9404
加油车 HHT5060GJY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53 路神汽车牌 半挂车 ZLS940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唐山市宏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67 立一牌 半挂车 THY9280
河北御捷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68 御捷马牌 翼开启厢式车 YJM5161X
山西宇星客车有限公司 (四)01 山西牌 城市客车 SXK6110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五)08 北方重工牌 洒水车 BZ5253GSS
沈阳探矿机械有限公司 (六)07 山山牌 静力触探车 STC5084X
铁岭陆平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08 陆平机器牌 半挂车 LPC9401
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 (六)20 金猴牌 举高喷射消防车 SXT5421JXF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路面养护车 KFM5164TYH
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六)48 风华牌 运钞车 FH5042X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六)51 森远牌 除雪车 AD5257TCX
营口奥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56 铮铮牌 半挂车 YAJ9401、YAJ9400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黄海牌 半挂车 DD9403、DD9404、DD9352、DD9351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七)13 通石牌 投捞车 THS5240TTL
长春市神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29 尚骏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CSJ5166JSQ、CSJ5250JSQ
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30 龙帝牌 半挂车 CSL9401
吸粪车 CSL5160GXE、CSL5100GXE
洒水车 CSL5120GSS、CSL5161GSS
大庆汽车改装厂 (八)11 野驼牌 测井车 DQG5252TCJ
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九)05 银光牌 冷藏车 SLP5040X
上海沪光客车厂 (九)09 沪光牌 半挂车 HG9284
密闭式桶装垃圾车 HG5022X
南京客车制造厂 (十)02 雨花牌 商务车 NJK5032X
检测车 NJK5031X
电源车 NJK5041X
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03 飞球牌 冷藏车 ZJL5100X、ZJL5041X
徐州徐工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06 华风牌 自卸汽车 XZ3310
半挂车 XZ9402、XZ9401、XZ9400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5 东宇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NJL6129
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6 永旋牌 吸尘车 HYG5312TXC
吸污车 HYG5165GXW
江阴市汽车改装厂 (十)41 神探牌 指挥车 JYG5033X
装备车 JYG5090X
张家港市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46 春洲牌 客车 JNQ6701
轻型客车 JNQ6601、JNQ6608
多用途乘用车 JNQ6460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压缩式垃圾车 XZJ5072ZYS
清障车 XZJ5160TQZ
自卸式垃圾车 XZJ5020ZLJ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XZJ5160ZXX
餐厨垃圾车 XZJ5070TCA
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57 金鸽牌 压缩式垃圾车 YZT5165ZYS
洗扫车 YZT5161TXS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60 大马牌 厢式运输车 HKL5030X
商务车 HKL5030X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十)61 中意牌 工程车 SZY5046X
通信车 SZY5160X、SZY5050X
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公司 (十)67 航天牌 检测车 SJH5140X、SJH5051X
消毒车 SJH5040X
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70 大力士牌 半挂车 JAT9353
鸿运汽车有限公司 (十)71 宏运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HYD5251GQX
流动服务车 HYD5044X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75 海伦哲牌 高空作业车 XHZ5071JGK、XHZ5070JGK、XHZ5058JGK、XHZ5065JGK、XHZ5063JGK
张家港韩中深冷科技有限公司 (十)77 韩中深冷牌 低温液体运输车 ZHJ5300GDY
镇江康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十)78 康飞牌 冷藏车 KFT5041X
净水车 KFT5166X
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十)82 路鑫牌 沥青路面热再生修补车 NJJ5166TXB、NJJ5165TXB
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85 英达牌 路面养护车 FTT5080TYH
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 (十)103 三联牌 扫路车 YSY5061TSL
杭州爱知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04 爱知牌 高空作业车 HYL5070JGK、HYL5077JGK、HYL5061JGK、HYL5076JGK、HYL5069JGK
湖州客车厂 (十一)05 东方牌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车 HZK5022X
救险车 HZK5062X
电源车 HZK5231X
浙江中誉汽车有限公司 (十一)28 中誉牌 指挥车 ZZY5040X
浙江美通筑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31 浙通牌 沥青洒布车 LMT5094GLQ、LMT5084GLQ、LMT5167GLQ
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 LMT5254TFC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十一)36 中汽牌 自卸汽车 ZQZ3310、ZQZ3251
舞台车 ZQZ5123X
高空作业车 ZQZ5120JGK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十二)03 合客牌 城市客车 HK6746
客车 HK6819、HK6909、HK6879、HK6606、HK6789、HK6771
安徽长丰扬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12 扬子牌 城市客车 YZK6730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7 开乐牌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AKL5310GFL
冷藏车 AKL5040X
压缩式垃圾车 AKL5160ZYS
运油车 AKL5160GYY
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33 兴扬牌 半挂车 XYZ9405
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35 江淮牌 爆破器材运输车 HFC5070X
合肥市富园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十二)36 富园牌 宣传车 HFY5043X、HFY5030X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16 福龙马牌 压缩式垃圾车 FLM5160ZYS
福建常春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18 常春宇创牌 半挂车 FCC9352
福建新华旭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21 新华旭牌 半挂车 XHX9350、XHX9372
福建蓝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31 恒乐牌 商务车 FLH5050X、FLH5041X、FLH5031X
救护车 FLH5040X、FLH5041X、FLH5030X
流动服务车 FLH5040X、FLH5041X
龙岩华洁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十三)32 华洁 吸粪车 MHJ5080GXE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3 江西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JXK6100
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 (十四)11 五峰牌 半挂车 JXY9407
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有限公司 (十四)15 江铃全顺牌 检测车 JX5034X
江铃牌 指挥车 JSV5030X
救险车 JX5033X、JX5032X
江西江铃专用车辆厂 (十四)16 江铃牌 售货车 JX5045X
邮政车 JX5044X
随车起重运输车 JX5094JSQ
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 岱阳牌 半挂车 TAG9400
干混砂浆运输车 TAG5252GGH
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4 通亚达牌 半挂车 CTY9405、CTY9400、CTY935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CTY5252GJB、CTY5253GJB
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28 圣岳牌 半挂车 SDZ9400
济南豪瑞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46 圆易牌 半挂车 JHL9400
纯电动洒水车 JHL5162GSS
青岛金力福工贸有限公司 (十五)71 华昌牌 半挂车 QDJ9401
嘉祥萌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77 萌山牌 半挂车 MSC9401、MSC9404、MSC9403
莱芜市华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79 泰骋牌 半挂车 LHT9405、LHT9402、LHT9404
山东万事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86 万事达牌 半挂车 SDW9403、SDW9402、SDW9409、SDW9408
菏泽京九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92 巨麟牌 半挂车 JJL9400、JJL9401
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2 树山牌 洒水车 SSS5161GSS
山东建宇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十五)103 中运牌 半挂车 YFZ9401、YFZ9400
建宇牌 半挂车 YFZ9404、YFZ9370
路飞牌 半挂车 YFZ9407、YFZ9352、YFZ9406、YFZ9400、YFZ9353
山东巨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117 辰河牌 自卸汽车 ZJH3020
河南新飞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十六)01 新飞牌 爆破器材运输车 XKC5041X
河南冰熊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十六)25 冰熊牌 保温车 BXL5163X
冷藏车 BXL5163X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十六)30 宇通牌 桥梁检测车 YTZ5310JQJ
洗扫车 YTZ5160TXS
新乡市骏华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 (十六)40 骏强牌 半挂车 JQ9353
河南松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六)43 松川牌 冷藏车 SCL5101X
湖北省消防器材厂 (十七)04 汉江牌 水罐消防车 HXF5100GXF
泡沫消防车 HXF5100GXF
奥龙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08 久龙牌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ALA5311GFL
吸污车 ALA5100GXW
吸粪车 ALA5100GXE
清洗车 ALA5100GQX
绿化喷洒车 ALA5310GPS
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16 华威驰乐牌 下灰车 SGZ5250GXH、SGZ5310GXH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SGZ5250GFL、SGZ5310GFL
洒水车 SGZ5250GSS
自卸式垃圾车 SGZ5250ZLJ
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17 大力牌 城市客车 DLQ6105
湖北航天双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20 龙帝牌 半挂车 SLA9401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SLA5312GJB
计量检衡车 SLA5311JJH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21 宏图牌 半挂车 HT9400、HT9407
天门市江汉三机特车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22 三机牌 背罐车 JSJ5168ZBG
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 (十七)23 四机牌 混砂车 SJX5312THS
十堰市驰田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36 驰田牌 自卸汽车 EXQ3255
东风扬子江汽车(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48 扬子江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WG6120、WG6121
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 (十七)64 神河牌 半挂车 YXG9409、YXG9401
随州市力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69 醒狮牌 腐蚀性物品罐式运输车 SLS5250GFW
铝合金易燃液体罐式运输车 SLS5310GRY、SLS5250GRY
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70 齐星牌 医疗车 QX5161X
电视车 QX5160X、QX5070X
东风随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72 东风牌 加油车 DFZ5160GJY
电源车 DFZ5120X
湖北程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74 程力威牌 半挂车 CLW9401
沥青洒布车 CLW5071GLQ
绿化喷洒车 CLW5071GPS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CLW5250ZXX
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79 神狐牌 吸污车 HLQ5045GXW
吸粪车 HLQ5045GXE
平板运输车 HLQ5163TPB
摆臂式垃圾车 HLQ5163ZBS
散装饲料运输车 HLQ5163ZSL
洒水车 HLQ5045GSS
清障车 HLQ5073TQZ
爆破器材运输车 HLQ5030X
自卸式垃圾车 HLQ5163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HLQ5071ZZZ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HLQ5071ZXX
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0 中洁牌 沥青洒布车 XZL5071GLQ
洒水车 XZL5071GSS
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1 楚飞牌 冷藏车 CLQ5040X
护栏清洗车 CLQ5060GQX
洒水车 CLQ5060GSS
清障车 CLQ5091TQZ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CLQ5160ZXX
武汉枭龙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十七)94 枭龙牌 指挥车 XLW5062X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ZLJ5253GQX
压缩式垃圾车 ZLJ5169ZYS
洒水车 ZLJ5071GSS
吸粪车 ZLJ5120GXE
洗扫车 ZLJ5162TXS
混凝土泵车 ZLJ5300THB
清洗车 ZLJ5165GQ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ZLJ5251ZXX
餐厨垃圾车 ZLJ5070TCA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30 三一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SY5310GJB、SY5315GJB、SY5312GJB
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 (十八)35 汽尔福牌 洒水车 HJH5161GSS
洗扫车 HJH5160TXS
清洗车 HJH5160GQX
自卸式垃圾车 HJH5020ZLJ
路面养护车 HJH5020TYH
梁山新宇车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25 斯派菲勒牌 半挂车 GJC9350、GJC9403、GJC9402、GJC9400、GJC9401
鹤山圣宝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30 圣宝牌 清障车 SB5100TQZ
广东省增城中警羊城轻型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九)41 中警牌 防暴车 ZY5070X
中山市海粤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十九)44 海粤牌 押运车 HY5034X
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 (十九)50 港粤牌 半挂车 HSD9400
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01 玉柴专汽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NZ5040ZXX
一汽解放柳州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02 柳特神力牌 自卸汽车 LZT3303、LZT3257、LZT3121、LZT3310、LZT3250、LZT3256、LZT3120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二十)04 桂林大宇牌 客车 GDW6900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09 五菱牌 厢式运输车 LQG5029X
纯电动自卸式垃圾车 LQG5021ZLJ
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
05 迪马牌 勘察车 DMT5040X
指挥车 DMT5124X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一)
08 山花牌 救护车 JHA5040X
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 (二十一)
10 重特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QYZ5252ZXX
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一)
11 望江牌 自卸汽车 WJ3250
半挂车 WJ9401、WJ9402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
12 圣路牌 运钞车 SLT5041X、SLT5046X、SLT5045X
餐车 SLT5161X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一)
15 云河集团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CYH5040ZXX、CYH5161ZXX
重庆南方迪马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
17 南马牌 泡沫消防车 NM5100GXF、NM5320GXF
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一)
19 庆铃牌 自卸汽车 QL3070
厢式运输车 QL5100X、QL5050X、QL5040X
冷藏车 QL5040X
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
10 蜀都牌 城市客车 CDK6102
四川华勋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二)
20 川牧牌 散装饲料运输车 CXJ5311ZSL、CXJ5160ZSL、CXJ5120ZSL
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二)
25 熊猫牌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LZJ5312GFL
南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 (二十二)
32 迈隆牌 半挂车 TSZ9400
四川省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二)
33 佛莱特牌 自卸式垃圾车 FLT5020ZLJ
贵阳金钟医疗仪器厂 (二十三)
07 阳钟牌 城市客车 GJ6860
云南美的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四)
03 陆胜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YK6120
云南航天神州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四)
04 神州牌 旅居车 YH5111X
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八)
02 洁神牌 摆臂式垃圾车 QJS5085ZBS
北京京城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三、二、01 北起牌 高空作业车 BCW5060JGK
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ZY001 中集牌 半挂车 ZJV9400、ZJV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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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依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整之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未设置区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区域,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该行政区域设置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按照专业执法领域设置执法机构。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性的专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管执法部门认为难以查处的案件,可以提请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因执法任务需要临时增加城管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可以报请市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调度。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证件;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需要着便装。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违法行为的动机及手段、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等情形确定处罚,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的,适用以下规则:

(一)行为人具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应当分别予以查处;

(二)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一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分别给予处罚;

(三)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且都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可以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来决定适用;

(四)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各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处罚,但是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存在;

(二)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三)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严禁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四)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回避申请。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管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适用以下规定:

(一)可以查阅、调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调取文件资料的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

(二)可以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原始物品;原物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三)可以对特定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录音、录(摄)像,取得有关视听资料;

(四)可以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五)在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调查时,在证据难以保全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情况做书面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可以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可以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执法人员的调查、现场检查应当予以协助,拒绝执法人员实施调查、现场检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指派或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需要鉴定或者检验的证据数量较大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扣押决定书,可以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予以扣押: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三)需要对证据予以保全的;

(四)发现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物品。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二十一条 实施扣押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交付当事人扣押决定书。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对被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当事人,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扣押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退还给当事人。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并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城管执法部门使用或者损毁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拍照或者录(摄)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公告六十日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不宜变卖、拍卖的小额水果、蔬菜、鲜活产品和其他食品在公告四小时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没收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证据证明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正在进行中的装修工程属于违法建设、违法装修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违法建设、装修行为。当事人不暂停违法建设、装修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拆除在建的违法建筑、装修,可以扣押相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和设备。

对查明的违法建筑、装修工程,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给予罚款的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恢复原状并缴纳罚款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或者违法行为人难以确定的,可以公告送达。

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城管执法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做出立即改正、排除妨碍、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其财物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收缴代履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发的收据,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代履行的费用标准根据物价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除罚款外的行政处理决定,又不能实施代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原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其它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协作与配合



第三十二条 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共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

城管执法部门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中发现有需要处罚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后,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告知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固定的工作部门,负责与城管执法部门的日常业务联系。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征询相关管理部门专业意见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各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审批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收取任何查证费用。

第三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当事人拒绝城管执法部门调查取证、不履行处罚决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机关要建立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确定案件管辖范围,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行政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回复移送机关。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遇有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或者专项行动,需要各相关行政机关参与的,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机关可以联合执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述情形之一而不能自行协调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进行协调的;

(三)需要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的;

(四)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进行检查、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务院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 务 院 工 作 规 则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国务院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九、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国务院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等,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国务院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国务院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行政法规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四、提请国务院讨论的法律草案和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三、国务院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国务院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向总理请假。国务院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国务院办公厅汇总后向总理报告。
  四十三、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总理签发。
  四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不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国务院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四十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四十八、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四十九、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国务院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国务院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国务院同意。
  五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五十二、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四、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五、国务院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总理,由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