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49号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和未经批准的应税土地面积。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以下简称《税额表》)确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其适用税额按照《税额表》确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省级以及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在所在行政区域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的标准执行。
因没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在行政区划重新调整后拥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耕地原来所属行政区域适用税额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农村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镇)及属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八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应税土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占用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或者税收确认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1987年10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辽政发[1987]131号)同时废止。
附表: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平方米
行政区域 适 用 税 额
沈阳市 苏家屯区33元;东陵区、大东区、于洪区35元;沈北新区、辽中县28元;新民市21元;康平县、法库县20元。
大连市 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40元;金州区35元;普兰店市28元;瓦房店市30元;庄河市25元。
鞍山市 铁东区、立山区、千山区35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25元;海城市30元。
抚顺市 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35元。
本溪市 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本溪县、桓仁满族自治县30元。
丹东市 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东港市30元;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27元。
锦州市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30元;凌海市、北宁市、黑山县28元;义县25元。
营口市 鲅鱼圈区、大石桥市、盖州市35元;老边区30元。
阜新市 清河门区、细河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20元。
辽阳市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辽阳县、灯塔市28元。
铁岭市 银州区、清河区、调兵山市25元;西丰县、开原市21元;铁岭县、昌图县20元。
朝阳市 龙城区、双塔区25元;朝阳县、建平县、凌源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北票市20元。
盘锦市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县、盘山县28元。
葫芦岛市 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30元;绥中县、兴城市28元;建昌县20元。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4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教育和铁路运输领域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九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一)积极研究降低澳门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有关资质要求,为澳门有关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蒋 耀 平
(签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 伯 源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适当简化对澳门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1.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监理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2.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3.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j.分娩及其有关服务、护理服务、理疗及辅助候疗服务(CPC93191)
药剂服务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医院服务
B.其他人类卫生服务
医院服务(CPC9311)
疗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③。
2.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3.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d.数据库服务(CPC844)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提供跨境数据库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数据库服务④。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试点将澳门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认证服务范围放宽至食品类别。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福建省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所在省、市的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和出版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⑤,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CPC8790)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东莞市、珠海市试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⑥,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公司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提供有线电视网络的专业技术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部门或
分部门
5.教育服务
A.初级教育服务(CPC921)
B.中等教育服务(CPC922)
D.成人教育服务(CPC924)
E.其他教育服务(CPC929)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横琴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在内地设立经营性培训机构。
部门或
分部门
6.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CPC9403)
具体承诺
同意广东省审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承担委托环境监测活动。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1.允许符合条件的澳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2.允许澳门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3.允许澳门银行为服务横琴新区经济发展,在横琴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40亿美元。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澳门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澳门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49%。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残疾人日间看护服务(CPC9332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残疾人康复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举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1.允许在内地设立的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经营具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2.允许符合条件的1家内地与澳门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独资娱乐场所。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E.铁路运输服务
城际旅客运输(CPC71111)
城市与郊区间旅客运输(CPC71112)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控股形式投资、建设、运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批发和零售业之批发业之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2)农、林、牧、渔业之农、林、牧、渔服务业之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之商务服务业之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
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
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2.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业人员人数、经营面积限制。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④仅限于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⑤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
⑥根据内地《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