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19:50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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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及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市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水利与渔业、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第五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禽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生猪、病死猪、病害猪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0日。
  第八条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提供查办线索,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收入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收入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收入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依法取缔,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 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 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市政府每年设立5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市级受理举报案件查实后的奖励。各区县政府也应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用于辖区内食品安全举报案件查实后的奖励。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季预拨、据实核销的办法。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责任。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日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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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



为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出了(83)财税字第30号《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已列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仪器、设备,
经过国家经委或其授权的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现对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属于现有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凡已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自即日起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经委审查,并签发证明(审批权限不能下放)。审查工作的分工,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即:
部直属企业,以及某些虽然不是直属企业,但是由部集中统一缴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地方企业(包括工交和非工交部门生产产品的工业企业),由省、市、自治区经委负责审查。
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必须指定一个负责技术改造的部门统一办理审查工作。要严格把关,对于基本建设性质以及未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证明。同时,要刻制和启用“×××(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并正
式向海关、税务部门和国家经委备案。
三、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是一项新的工作,有一定的复杂性,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经委要同海关、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并要及时总结经验,把情况和问题告诉我们,以便今后研究改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
市、自治区经委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经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要定期汇总签发的证明数量(汇总表式附后),今年上半年汇总一次,以后每半年汇总一次,在半年度过后十天内报送国家经委,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四、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经委把联系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在本月内告知国家经委技术改造局。
附:半年度签发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税证明情况汇总表
年 半年度签发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
进口设备申请减免税证明情况汇总表
部门或省、市名称: 制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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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签发证明 | 进口设备 | 外汇金额
|项目名称|申请企业|所依据的计划| 台 数 |(万美元)
号| | | 或批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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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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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1983年4月29日

文化部、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

文化部、广电总局


文化部、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

由香港无休映像有限公司出品的电影《江湖》,主要反映黑道势力之间的血腥杀戮,主题阴暗消极,文化部和广电总局经过内容审查后决定不予批准引进。我国大陆地区该片的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一律为违法文化产品。


据报,广东、福建极少数不法分子与香港不法商人内外勾结,走私或地下复制加工电影《江湖》的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拟在近期通过地下发行网络进入内地市场。这种走私盗版行为严重违反我国音像、电影管理法规,扰乱文化市场秩序,必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通知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严加防范,坚决打击电影《江湖》音像制品和拷贝的走私盗版活动,营造良好文化环境。


二、各级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音像、电影经营单位和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动员社会力量,做好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进入市场的防范工作,形成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杜绝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进入市场。


三、积极发动和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音像、电影市场的动态监测。一旦发现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立即收缴。对经营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单位或个人、播映电影《江湖》的影剧院、录像厅等,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四、广东、福建等地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海关等部门,高度警惕,第一时间打击电影《江湖》走私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力争拒违法产品于国门之外;同时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违法经营的为首分子,“把盗版者送上法庭”。


五、对跨省区的涉案线索,要及时通知相关省区。对重大线索及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文化部、广电总局。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