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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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下同)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外型进行核准,并负责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实施具体执法监管。
  市工商、规划、建设、交通、质监、安监、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设置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会同市工商局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按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等设置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侵占、损毁绿地设置的;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幕墙或窗户设置的;
  (七)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八)妨碍残疾人专用设施使用的;
  (九)在内环线以内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和灯杆广告的;
  (十)设置过街横幅广告的;
  (十一)有悖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或有损城市文明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它情形。
  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 利用广场、市政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财政、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未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人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真实彩色环境效果图,A4大图2张、5寸小图2张(同一底版);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在中心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供市规划局根据《市区广告规划导则》出具的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提出设置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三)受理申请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设置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核发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之日起,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验收资料与相关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备案。
  同时,申请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事先经有批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市区公益宣传广告设置管理,主要公共场所公益宣传广告达到广告总量的20%以上。
广告设置人、经营业主都有支持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发布公益广告需征用广告位时应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等公益活动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二)、(三)、(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及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延期手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于期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拆除。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提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

第四章 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户外广告设施一般采用钢结构形式,其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防火、抗震、电气等安全要求。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声响等,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灯光、噪声等污染。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和户外广告登记证书的证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后,应由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申请验收,由市城管局会同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应由设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在验收时应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验收资料及提交的申请资料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一式两套),由设置人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分别保存。
  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第五章 检测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设置人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人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设置人应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可能出现恶劣气象条件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出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于设置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或阻挠户外广告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或者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门店招牌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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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调整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干部管理体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按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吉安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吉市组字[2005]2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管理体制

1、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未单独设立地质矿产局的县,其矿政管理职能划入县国土资源局。

2、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所已经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的管理维持不变;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上收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管理到位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等行政管理职能,可以以乡(镇)为单位设立国土资源所,也可以按区域设立国土资源分局。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分局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编制3—5人。

(三)财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机构性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并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机构编制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县(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2004年3月19日以前超编进入的人员要逐步消化,对2004年3月19日以后违反规定进入的人员(除按规定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外)要进行清理。今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录用(调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编制、按规定,并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办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二、完善健全土地审批管理体制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市、县(市、区)、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法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法律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市、县(市、区)工业园区(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

(一)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确保执法监察到位。市、县(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大队,为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调动下级执法监察力量办案。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于上级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依法查处并按期上报处理结果。

(二)认真落实执法监察有关制度。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带头依法行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

(三)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期间,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国土资源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交接有序、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