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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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办发〔2010〕24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省直驻汕单位:
  《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3日



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城市管理的责任意识,强力推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立城市管理新型运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统分结合、高效运行的“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确保政令畅通,营造更加优良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各地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具体指:
  (一)各区(县)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二)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事业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三)履行城市管理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四)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问责线索来源:
  (一)省市领导公开点名批评的;
  (二)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
  (四)上级和有关部门暗访发现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反映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
  问责线索来源一般由市城管办负责收集,并按职责范围组织核实,问题严重的,提请市纪委、监察局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被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负有过错责任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因主观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完成,或者为赶进度马虎应付、虚报造假的;
  (三)不履行工作职责,放任违法违规现象持续发生的;
  (四)采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的;
  (五)没有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日常监管不到位,城市管理问题积重难返、整治难度加大的;
  (六)城市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的。
  第六条 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发出监察建议书;
  (三)责令在全市性会议、《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上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 对被问责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责任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责任人实行问责,一般由城管办提出,市纪委、监察局调查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经市政府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市纪委、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条 被问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的有关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其个人档案,市纪委、监察局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各区(县)实行城市管理工作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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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 38 号


 《萍乡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为劳动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体系和萍乡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以及萍乡市《劳动手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用人单位并可依法确定招用人员的时间、方式、条件和数量。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性质、地点、公布招用人员数量、条件、工种、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录用办法等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具包括前款内容的招用简章以及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户外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劳动部门应当在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未经批准的,大众传播媒介不得刊登、播发。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等费用;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与被录用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限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均不得低于本市确定的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萍乡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底向当地劳动部门上报本单位调出、退休、自然减员人员名册,劳动部门应当从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中核销。

第三章 用工备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但录用初次就业人员的除外;
  (二)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萍乡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四)被录用人员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第十九条 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查验、核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在《萍乡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上加盖劳动部门录用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萍乡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其余二份交用人单位;
  (三)为初次就业人员办理《劳动手册》;
  (四)在《劳动手册》上打印录用单位、录用时间等内容,加盖劳动部门录用备案专用章;
  (五)按城镇、农村、外来人员分类分别把录用人员的相关资料输入萍乡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第二十条 办理录用备案的劳动部门,应在每月底将办理的录用备案名册按归属关系,通报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填写一式五份《萍乡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当地劳动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萍乡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二)在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手册》上做好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三)将《萍乡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章 劳动手册

  第二十二条 本市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工作简历、缴纳社会保险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劳动手册》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免费发放。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凭《萍乡市用人单位录用登记表》和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部门为被录用人员申领《劳动手册》。
本办法实施以前的已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持《萍乡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劳动手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就业期间,《劳动手册》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劳动手册》上填写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劳动手册》遗失应及时申请补领:
  (一)已就业人员,凭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本人档案,并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到原办理的劳动部门申请补领;
  (二)失业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到档案保管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补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者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的,由劳动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劳动部门根据《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至4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资料费等费用,或者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由劳动部门根据《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退还给当事人,并按照其收取金额总数的2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证件、实物的,由劳动部门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根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每涉及1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处以100元罚款进行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部门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人每超过1小时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录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由劳动部门根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违规使用1名劳动者处以用人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在劳动用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实行免费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第36号令”),现将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符合有关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按照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评审中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取得资格1年以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分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和招标业绩情况四册。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1);
2、承诺函(对本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评审结果,附件1-2);
3、资格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发展过程、出资人情况、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申请级别等内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四类资格证书);
7、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
8、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1-4)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提供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所受处罚的文件复印件,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或未受处罚声明(附件1-5);
10、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附件2-1);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
5、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为全部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明细(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本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明细表);
8、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附件3-1);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
3、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附件4-1);
2、招标业绩汇总表(附件4-2);
3、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3)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附件4-4)及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中,以下五项内容应按要求格式附上电子版文档:
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以Word文档格式;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以Word文档格式;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以Excel文档格式;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以Excel文档格式;
5、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以Excel文档格式。
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四、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送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送2004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招标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相对应;
(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中的顺序相对应;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按照时间顺序装订,并依次编号,填写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
(七)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和委托代理协议均应提供全部内容,委托代理协议中收费标准部分可适当遮蔽;
(八)除本公告要求的内容外,申请机构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六、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2007年12月30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所有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审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九、申请机构未达到所申请级别的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机构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予以答复。
十一、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附件1-1 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附件1-2 承诺函
附件1-3 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1-4 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
附件1-5 未受处罚声明
附件2-1 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附件2-2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附件2-3 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2-4 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3-1 专家库情况册封面
附件3-2 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附件4-1 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
附件4-2 招标业绩汇总表
附件4-3 招标项目明细表
附件4-4 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



(附件下载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第 分册 共 分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1-2
承 诺 函

我们 (单位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6号令)及2007年第75号公告的相关内容,完全理解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工作。
此次上报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我们此次申请的是 (甲/乙)级资格,如经审查未达到申请级别,我们 (接受/不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附件1-3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企业名称 招标代理业务开始时间 申请级别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现有资格及等级 (招标、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四类) 审批机构审批时间
机构名称变化情况 机构受处罚情况简述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全部人员总数:________高级职称_______人,中级职称_______人具备执业资格人员_______人,硕士以上学历_______人 招标从业(专业)人员总数:________
招标业绩情况 申报项目个数: 个 申报中标金额: 亿元
专家库情况 申报专家库人数: 人
注: 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4
办 公 设 施 基 本 情 况 表


项 目 数 量 面积/规格 备注
办公场所 办公室
开标大厅
评标会议室
其它
合计
办公设备 计算机
投影仪
复印机
传真机
其它
信息网络 企业网页 □有 网址:
□无
评标专家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有 运行情况及年限:
□无
招标信息统计系统 □有 运行情况及年限:
□无
注:1、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
附件1-5

未 受 处 罚 声 明

自2004年10月1日以来,我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均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受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公司主要负责人也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特此声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附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第 分册 共 分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2-2
企 业 机 构 设 置 情 况 表

企 业 领 导 情 况
职 务 姓 名 分管业务及部门 联系方式
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
……
技术经济负责人
企 业 部 门 情 况
部门名称 部门人数 业务内容 部门负责人 联系方式



注: 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3
企 业 全 部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 专业 职称 所属部门



企业全部人员总数:________高级职称_______人,中级职称_______人;中高级职称以上占企业全部人员总数_______% 从事咨询类业务人员_______人,监理类业务人员_______人,造价类业务人员_______人
注:1、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2、同一部门的企业人员应集中填报。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4
招 标 从 业(专 业)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 专业 职称 所属部门




招标从业(专业)人员总数:________高级职称_______人,中级职称_______人;中高级职称以上占招标从业(专业)人员总数_______%具备执业资格人员_______人,硕士以上学历_______人
注:1、专职招标机构,除特殊声明外,企业全部人员均为招标从业(专业)人员。
2、非专职招标机构,招标业务部门和部分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为招标从业(专业)人员。
3、人员按所属部门集中填报。
4、执业资格人员可按照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核定职称。
5、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三)专家库情况册(第 分册 共 分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3-2
评 标 专 家 库 人 员 名 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行业 专业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注: 1、本表所列专家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有关规定。
2、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第 分册 共 分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4-2
招 标 业 绩 汇 总 表

时间内容 2002.10—2002.12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1—2007.9 累 计
招标项目数量
委托金额(万元)
中标金额(万元)
平均节资率(%)
注:1、金额按万元人民币计算。中标金额为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2、招标项目数量按招标项目编号计算。
2、申请甲级资格的按照上表填写,申请乙级资格的按照上述格式填写2004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3年业绩。
3、招标业绩的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中实际中标金额为准,没有中标金额的项目只计招标项目数,不计金额。
4、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
附件4-3
招 标 项 目 明 细 表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委托单位 委托金额 中标金额 开标时间 中标时间 节资率 委托代理协议序号 备注

注: 1、金额按万元人民币计算。中标金额为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2、本表累记金额应与招标业绩汇总表金额一致。
3、项目类型按: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填写。中标金额按中标通知书中实际金额填写,没有中标金额的项目不用填写相关内容。
4、委托代理协议序号为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中各项委托代理协议的序号。
5、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
附件4-4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明 细 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委托时间 备注



注: 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