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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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对节能工作的认识,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节能目标任务完成,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项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

(二)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耗能企业;

(三)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突出的市直部门;
(四)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五条 奖项设置和名称

(一)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

(二)节能工作先进企业

(三)节能工作先进单位

(四)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洛阳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含高新区管委会)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

(二)按照《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经市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

(三)在年度节能考核评价中名列前四位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奖牌,奖励奖金3万元。

第八条 节能工作先进企业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

(二)按照《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经市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

(三)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牌,奖励奖金2万元。

第九条 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市直部门)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名额设置。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市直部门10个;

(二)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

(三)圆满完成年度目标的;

(四)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奖励奖金2万元。

第十条 节能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和奖励方式

(一)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4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15%;非企业名额,主要用于表彰县(市、区)、市直部门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原则。节能先进个人由县(市、区)政府、重点耗能企业、市直部门推荐。各县(市、区)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其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直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要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等因素确定。

(三)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3.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4.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5.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6.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四)对节能先进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第四章 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洛阳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为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考核结果,提出对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重点耗能企业上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重点耗能企业负责对节能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后提出对上年度先进个人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年度节能奖励方案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对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享有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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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4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办好我市林业基地,推进优质高产高效林业的发展,实现农村兴林致富奔小康的战略目标,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搞活山地流转机制,建设高效林业基地
1、坚持高起点,大规模,高效益,力争到2010年全市建成90万亩高标准的林业基地(其中干鲜果林20万亩,杉、竹丰产林20万亩,油茶丰产林20万亩,用材与采脂两用松林30万亩),年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
2、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地适树的原则。要以乡镇为单位作出基地建设规划,报市、县林业部门审查,做到“三个效益”一起抓,防止毁林造林或个别地方藉口丘岗开发而造成新的毁林开荒。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在稳定山权、林权的基础上,可实行山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放开使用权。提倡和组织集体、联户与专业户承包,包括外省外地单位和个人承包造林,签订合同,长期不变。还可由基地组成联营公司实体,联合开发经营。
4、按照“谁投入,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允许依法继承和转让山林权,允许采取租赁等有偿方式依法使用青山,搞活流转机制。
5、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发挥各自优势,承包成片丘岗山地建立生产生活基地,从事开发性经营,纳入基地管理。
二、给予优惠政策,加快丘岗开发
6、新建的干鲜果基地,在挂果受益的头2-3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7、新栽植的油茶林,垦覆的荒芜油茶山和竹林,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从有收入时起2-3年内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8、征收的油茶育林基金,大部分应作为发展油茶生产的扶植费。
9、支持和鼓励发展林产品加工产业,报请税务机关批准,由基地兴办的果品、楠竹、油茶加工,可免征2至3年增值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10、切实保护林农合法权益。除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农业特产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林农搞政策外收费集资摊派。
三、广辟资金渠道,扩大基地投入
11、广泛发动群众,多方筹措资金,把农民的闲散资金引向基地投入。特别是要利用农村富余劳力,组织农民进行丘岗山地开发,建设好林业基地。
12、乡村林场是办基地的骨干力量,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要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逐步办成独立的经营实体。上交乡村的利润,严格控制在税后利润的30%以内,以便有足够的资金扩大再生产,实现以林养林。
13、对更新改造任务大,经费不能自给的乡村林场,乡村应继续给予适当扶持,财政、林业等部门在安排资金时,也应重点扶持。
14、充分利用好国家开发项目资金,包括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山丘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牧专项发展资金,都应安排10%以上支持林业基地建设。世行贷款、油茶、楠竹低改和林业贴息贷款等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按1:1资金比例配套到位,及时发放到基地。
15、坚持“以地养地”和“以林养林”的原则,按照《森林法》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搞好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业“一金两费”的征收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林业基地建设。
16、各级财政部门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投入基地建设。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发展干鲜果专款,重点用于基地的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也要相应配套,并坚持谁上得快、效益高,就优先加以扶持。
17、银行、信用社应尽可能给予基地以贷款扶持。
四、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科技服务
18、为保证林业基地持续稳定发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已确定为林业基地的乡镇,应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专管,有一个专业班子专抓,定期研究和解决办基地中的实际问题,并坚持领导办点示范,推动全面发展。
19、乡镇林业站属事业编制,是办好基地的基层组织,必须调整和充实力量,一般按每万亩配备林管员一名,并和农技站一样,保证基本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20、凡有乡林场的乡镇,可实行乡林场与林业站合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把林业站真正办成经济实体,增强服务功能。
21、鼓励林业科技人员下到基地、果场、农户实行有偿技术承包服务。长期驻村驻户承包服务的,由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资金和旅差费等在承包服务费中解决。利用节假日到基地服务的,所得合法收入归己。有突出贡献者,应给予奖励。同时,不影响本人晋升晋级。
22、依法治林。对破坏基地林木或偷盗果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加惩处。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常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湘潭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25日颁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潭政发199535号)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0年3月1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2月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