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40:24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把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大胆试验。充分考虑城乡差别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把整体部署和尊重基层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地各校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增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
  (一)专项改革试点。
  1.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部分市县,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肃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云南省)。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探索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途径,改进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模式(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江苏省,浙江省)。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北京市部分区县,天津市,山西省,黑龙江省部分县市区,江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多种途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部分市,吉林省通榆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福建省部分市县,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部分市区,海南省,四川省部分县,云南省,甘肃省部分市,青海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体制机制,探索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保障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体制与机制,探索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模式(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县,贵州省毕节地区,甘肃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州)。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云南省)。
  3.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改进考试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途径和方法(辽宁省盘锦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山东省,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部分市县)。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改革(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推进中小学德育内容、方法和机制创新,建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探索建立“阳光体育运动”的长效机制(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部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探索西部欠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措施和办法(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标准,改革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部分市州,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4.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嘉定区,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市,四川省德阳市,云南省部分市州)。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部分市县,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9+3”免费试点,改革边疆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云南省部分市州,青海省)。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体系(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北京市部分区,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江苏省部分市,浙江省部分市,山东省部分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部分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甘肃省部分市)。
  5.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安徽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北京大学等33所部属高校,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赣南医学院,海南大学,西藏藏医学院,青海大学藏医学院)。设立试点学院,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北京大学等部分高校)。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北京大学等17所部属高校)。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深化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体制机制(北京市,在沪部分高校及附属医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广州市)。
  6.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探索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云南省)。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北京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建立健全岗位分类管理制度,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清华大学等8所部属高校)。建立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财务和审计制度(黑龙江省,浙江省,厦门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长春理工大学)。改革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方式,完善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湖南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构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黑龙江省)。
  7.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
  推进高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探索中央高校与地方高校合作发展机制,建设高等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平台,构建高校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甘肃省部分高校,北京师范大学等14所部属高校)。发挥行业优势,完善体制机制,促进行业高等学校特色发展,培养高水平专门人才(北京科技大学等15所部属高校)。完善来华留学生培养体制机制,扩大留学生招生规模(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外国语大学等5所部属高校)。探索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培养国家紧缺的国际化创新人才,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平台,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北京师范大学等12所部属高校,)。加强内地高校与港澳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探索闽台高校教育合作交流新模式(福建省,广东省)。
  8.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改革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云南省,西安欧亚学院)。
  9.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制定优秀教师到农村地区从教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农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创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全员培训模式,推进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多种措施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西省部分县市,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部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北京市,江苏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创新教师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探索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新模式,构建区域协作的教师继续教育新体制,建设支撑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教学资源平台(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部所属6所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完善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模式(青海省部分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建立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和办法,探索建立教师退出机制(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吉林省松原市,上海市,山东省潍坊市,广东省中山市,陕西省宝鸡市)。
  10.完善教育投入机制,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办法,完善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投入体制(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索高校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机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根据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甘肃省)。
  (二)重点领域综合改革试点。
  11.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明确政府责任,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探索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系统改革教学内容、教育方法和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
  12.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强化省、市级政府统筹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促使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加快基础能力建设。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推进城乡、区域、校企合作。积极推进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天津市,辽宁省,河南省,四川省)
  13.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适应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完善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黑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
  14.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浙江省)
  (三)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
  15.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
  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实现形式。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统筹编制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统筹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制度。探索建立督导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圳市)
  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试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成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教育改革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工作由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试点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实施,统筹进行督促检查,统筹开展宣传推广,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把推进改革试点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改革措施,掌握改革动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科学制订实施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试点地区、试点单位,深入调研,充分协商,科学论证,在申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形成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立足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核心内容。制订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试点单位广大师生员工和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充分听取家长、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地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启动实施;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试点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启动实施。
  (三)加强检查指导。
  改革试点启动后,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按照试点实施的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对于实施中需要突破的政策和规定,要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充分论证,积极探索,稳妥操作。对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深入分析和系统评估,做好预案,积极化解,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对于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妥善处理,避免出现大的偏差。对于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要及时总结,组织交流,加以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扎扎实实把改革引向深入。试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对试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和补充。对措施不具体、保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试点项目,对以改革试点名义进行不正当办学行为的试点单位,将予以调整。为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将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四)加强宣传引导。
  教育体制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改革。要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参与改革、投身改革。对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只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都应给予保护和支持。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多做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的工作,多做增进共识、统一思想的工作,多做典型报道、示范引导的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教育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一览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一览表

改革任务
试点任务
试点地区、学校

一、建立健
全体制机
制,加快学
前教育发
展 1
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镇江市等市县,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2
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云南省
3
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探索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途径,改进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模式 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10个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
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 江苏省,浙江省部分学校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 5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北京市部分区县,天津市,山西省,黑龙江省部分县市区,江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
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多种途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北京市部分城区,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大连市、本溪市,吉林省通榆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福建省部分市县,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州市、惠州市、佛山市南海区,海南省,四川省8个县,云南省,甘肃省庆阳市、酒泉市,青海省6个自治州30个县的478所学校,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个县的100所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
7
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体制机制,探索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保障制度 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
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体制与机制,探索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贵州省毕节地区,甘肃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州
9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制度 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云南省
三、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10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改进考试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途径和方法 辽宁省盘锦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山东省,陕西省西安小学,甘肃省部分市县
11
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改革 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
12
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推进中小学德育内容、方法和机制创新,建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探索建立“阳光体育运动”的长效机制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市、张掖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
开展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探索西部欠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措施和办法 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14
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标准,改革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部分市州,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四、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5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天津市,辽宁省,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市16个职教园区,四川省德阳市,云南省昆明市等7市州
16
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安徽省皖江城市带9市59县区,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10所高职院校,海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园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7
开展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9+3”免费试点,改革边疆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民族地区,贵州省毕节地区,云南省昆明市等9市州,青海省17所职业技术学校
18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
19
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大兴区,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浙江省宁波市、温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日照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
20
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甘肃省兰州市、定西市、庆阳市
五、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21
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 安徽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南开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华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暨南大学,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赣南医学院,海南大学,西藏藏医学院,青海大学藏医学院
22
设立试点学院,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 北京大学等部分高校
23
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
24
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深化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体制机制 北京市部分高校与科研院所,在沪10所高校、部分大学附属医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宁夏医科大学
25
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6
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 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广州市
六、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27
探索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云南省
28
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9
建立健全岗位分类管理制度,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 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0
建立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财务和审计制度 黑龙江省,浙江省,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长春理工大学
31
改革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方式,完善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湖南大学,长安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2
构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黑龙江省
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 33
推进高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探索中央高校与地方高校合作发展机制,建设高等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平台,构建高校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 北京市,天津市部分高校与科研院所,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甘肃省部分高校,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天津大学,江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理工大学
34
发挥行业优势,完善体制机制,促进行业高等学校特色发展,培养高水平专门人才 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长安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35
完善来华留学生培养体制机制,扩大留学生招生规模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部分高校,北京外国语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华侨大学
36
探索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培养国家紧缺的国际化创新人才,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平台,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华侨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7
加强内地高校与港澳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探索闽台高校教育合作交流新模式 福建省,广东省
八、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38
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39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
40
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41
改革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云南省,西安欧亚学院
九、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42
制定优秀教师到农村地区从教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农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创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全员培训模式,推进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多种措施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西省部分县市,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宝鸡市、安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3
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扩大实施范围 北京市,江苏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44
创新教师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探索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新模式,构建区域协作的教师继续教育新体制,建设支撑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教学资源平台 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45
完善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模式 青海省6个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6
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建立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和办法,探索建立教师退出机制 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部分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47
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吉林省松原市,上海市,山东省潍坊市,广东省中山市,陕西省宝鸡市
十、完善教育投入机制,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48
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办法,完善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投入体制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9
探索高校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机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50
根据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甘肃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宅建设中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宅建设中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2012]23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推进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宅建设,维护搬迁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房改政策,现就职工住宅建设中涉及的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搬迁安置住房及产权性质

本通知所称搬迁安置住房,是指在京中央单位在职工住宅建设中用于安置搬迁户的住房,包括回迁安置住房和异地安置住房。搬迁安置住房统一纳入职工住宅体系,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二、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政策

(一)搬迁户原住房属于房改房或者商品房(含私房)的,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不受时间限制。交易时,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搬迁户原住房属于职工住宅的,搬迁安置住房暂时不得上市交易。

(二)搬迁安置住房原产权单位与搬迁户对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另有限制性约定的,从其约定。搬迁安置住房原产权单位应当填写《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不宜上市交易登记表》,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备案后,在住房档案中注记“不宜上市交易”。

三、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流程

(一)产权人向搬迁安置住房原产权单位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原产权单位对该住房是否属于搬迁安置住房及产权人原住房产权性质进行审核。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原产权单位出具《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并在住房档案中注记“允许上市交易”。

(二)产权人填写《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交易办公室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搬迁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

3.搬迁安置住房购房合同;

4.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

交易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在《登记表》上加盖交易办公室印章。

(三)产权人持加盖交易办公室印章的《登记表》以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网上签约及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安置单位在售房时统一收回搬迁户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在搬迁安置住房购房合同中明确由搬迁户授权安置单位在原房屋拆迁灭失后,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本通知所称在京中央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以及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



附件:1.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不宜上市交易登记表

2.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

3.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登记表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印) (印)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 件:
附件1: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不宜上市交易登记表.doc
http://www.ggj.gov.cn/zcfg/zfzdgg/201203/t20120328_277424.htm
附件2: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doc
http://www.ggj.gov.cn/zcfg/zfzdgg/201203/t20120328_277424.htm
附件3: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登记表.doc
http://www.ggj.gov.cn/zcfg/zfzdgg/201203/t20120328_277424.htm





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民政部等


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

建标[2007]2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设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也是造福后代、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于全社会的爱心工程。特别是2002年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活动以来,我国城市无障碍建设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道路、公共建筑等设施无障碍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对促进“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我国城市无障碍化基本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建设部等十三个部委、单位《关于印发〈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组织100个城市(名单详见附件1)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

  创建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措施,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及《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详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建设要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共同推进创建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有关规定和各城市无障碍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于2008年对创建城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2010年底进行验收。

  附件:1、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名单

     2、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名单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秦皇岛市、石家庄市、廊坊市、保定市、邯郸市、武安市、霸州市

  山西省:

    太原市、大同市、长治市、运城市、晋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满洲里市

  辽宁省:

    沈阳市、大连市、辽阳市、鞍山市、瓦房店市

  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辽源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

  上海市

  江苏省:

    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无锡市、扬州市

  浙江省:

    杭州市、宁波市

  安徽省:

    合肥市、黄山市、淮北市

  福建省:

    福州市、三明市、厦门市

  江西省:

    南昌市、九江市

  山东省:

    济南市、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临沂市、邹城市

  河南省:

    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鹤壁市

  湖北省: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黄石市

  湖南省:

    长沙市、张家界市、衡阳市

  广东省: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中山市、佛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

  海南省:

    海口市、三亚市

  重庆市

  四川省:

    成都市、攀枝花市、资阳市

  贵州省:

    贵阳市、遵义市

  云南省:

    昆明市、玉溪市、保山市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陕西省:

    西安市、宝鸡市、榆林市

  甘肃省:

    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

  青海省:

    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

  黑龙江农垦总局:

    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

  附件2: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

  一、组织管理

  (一)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以下简称“创建城市”)要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建设、民政、交通、铁道、财政、发展改革、民航、公安、教育、宣传、信息、广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创建城市要制定无障碍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或规则性文件。

  (三)创建城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将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建设的组织管理。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参照上述有关规范同步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金融部门积极贯彻《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无障碍规范、标准、文件,切实推进相关设施无障碍建设;

  宣传部门组织有关媒体,关注宣传无障碍,创造良好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信息、广电部门,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

  民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五)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要制定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分工负责实施。

  (六)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规范、标准,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建立有效社会监督机制,如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监督员队伍等,对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八)组织开展对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

  (九)有关建设设计单位的专家组成无障碍建设技术指导组,承担无障碍建设的规划、施工、改造和特别环境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组织开展无障碍宣传工作,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城市道路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一)缘石坡道

  1、城市市区和郊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缘石坡道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2、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为80%,且布局合理,缘石坡道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二)盲道

  城市各区、县、镇中心位置新建、扩建、改建的主干道及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应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公园、广场、重点公共建筑的就近地段及主要出入口设置提示盲道和行进盲道,严格控制行进盲道实施范围和宽度。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三)其他设施

  1、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

  2、已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修建轮椅通道。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增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

  三、公共建筑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二)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大中型商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8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医院、公园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低位电话。

  2、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4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6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邮政、电信、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有条件的设低位电话,宾馆、饭店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客房。

  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5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7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文化观演建、体育建筑同时要设低位窗口和轮椅席位。

  4、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2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3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

  高等院校改造内容参照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造内容进行。

  四、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一)城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二)已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进行无障碍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轮椅水平及垂直通道设施、低位售票口、无障碍厕所或厕位、铁路旅客站台、轨道交通站台及公交车站等候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主要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无障碍标志,机场有方便残疾人登机的升降装置,铁路旅客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轻轨站台高度与车厢地板基本平齐,客运码头有方便残疾人登船的装置。

  (三)飞机、地铁、轻轨车辆、铁路客车、公共汽车、电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适应残疾人的需要。

  主要改造内容为:乘客入口水平通道及轮椅席位。

  五、特殊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技术要求。

  (二)已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率80%。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有条件的设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低位服务台、室内外主要位置地面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三)逐步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建设改造内容为家庭入口、厨房、卧室、厕所,要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出入和使用。

  六、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

  (一)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二)已建居住小区改造率不低于4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60%,且布局合理。

  主要改造内容为:小区内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三)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80%,且布局合理。

  主要改造内容为:居住建筑出入口坡化处理、没电梯的不作要求、有电梯等更换电梯时再选用无障碍电梯、公寓、宿舍设无障碍公共卫生间。

  七、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一)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字幕。

  (二)电视台开办有手语节目。

  (三)在医院、车站、城市中心广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城市重点线路公交车建立信息屏幕系统。

  (四)在商业、医院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手语。

  (五)研发推广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信息交流产品服务。

  (六)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