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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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08〕22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能力,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现将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职责印发你们,请按此衔接联系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

一、应急值守,信息管理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职责,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方向的文、会、事;负责接收、核实、研判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并向省政府应急办报送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全市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披露和新闻发布。
二、综合协调,科学指导
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与区县政府、市级部门的联系沟通,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应服务,与驻遂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联系,参与国际国内应急管理的合作交流。
三、健全体系,完善预案
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编制、修订《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检查指导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四、应急处置,督促落实
负责处置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及可能演化发展的突发事件;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五、抗灾救灾,资金监管
负责贯彻执行抗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处理抗灾救灾事宜。负责灾情的统计、汇总、审核,及时报送灾害损失,积极向上争取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对中、省、市安排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提出分配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使用情况。
六、其他事项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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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交通部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在开业时须具备的车辆、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2本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的业户。
1.3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及对道路旅客运输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
2.道路旅客运输分类
2.1班车客运
2.1.1营运距离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的班线,为一类班车客运。
2.1.2营运距离在400公里(含400公里)~800公里的班线,为二类班车客运。
2.1.3营运距离在150公里(含150公里)~400公里的班线,为三类班车客运。
2.1.4营运距离在150公里以下的班线,为四类班车客运。
2.2定线客运
2.3旅游客运
2.4出租汽车客运
2.5包车客运
3.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3.1车辆条件
3.1.1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3.1.2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3.2设施条件
3.2.1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2.2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是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2.3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3资金条件
3.3.1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3.2经营一辆车的业户,除车辆本身外还须具有一定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经营大型客车的业户为5万元,经营中型客车的业户为4万元,经营小型客车的业户为3万元。
3.3.3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4人员条件
3.4.1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驾驶人员须掌握与道路旅客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客运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3.4.2车辆驾驶人员应具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3.4.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3.4.4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3.5申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时应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写明要求经营的范围。
4.道路旅客运输开业的补充条件
4.1一类班车客运
4.1.1须达到拥有40辆营运客车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800万元。
4.1.2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5辆。
4.1.3行驶一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或安全驾驶5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并应配备双班驾驶员。
4.1.4营运线路上,每400公里间隔内至少要有一个自办或建立合同关系的救援单位。
4.2二类班车客运
4.2.1营运客车不少于20辆或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400万元。
4.2.2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3辆。
4.2.3行驶二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或安全行车3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并应配备双班驾驶员。
4.2.4沿途至少要有一个自办或建立有合同关系的救援单位。
4.3三类班车客运
4.3.1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辆。
4.3.2行驶三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3万公里以上或安全行车2年以上的驾驶经历。
4.4四类班车客运
经营四类班车客运须达到“3.”项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4.5定线客运
4.5.1须有30座以下的中、小型客车。
4.5.2线路里程一般为100公里以内。
4.6旅游客运
4.6.1大、中型旅游客车不少于5辆。
4.6.2驾驶大、中型客车安全行车5万公里或安全行车3年以上的驾驶员不少于5人。
4.6.3持有效导游证书的导游不少于5人。
4.6.4有固定的发车地点。
4.7出租汽车客运
4.7.1有符合出租汽车客运要求的小型客车。
4.7.2有严重伤害他人劣迹的人员,两年内不得经营及驾驶出租汽车。
4.8包车客运
经营包车客运须达到“3.”项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5.企业组织条件
5.1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5.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5.3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
6.兼营条件
6.1一类班车客运业户允许经营二、三、四类班车客运;二类班车客运业户允许经营三、四类班车客运;三类班车客运业户允许经营四类班车客运。
6.2定线、出租汽车、旅游客运业户拥有5辆以上客车规模的班车客运业户可以兼营包车客运。
6.3经营多项客运业务的,须同时具备相应项目所要求的条件。
7.附则
7.1对道路旅游运输业户进行审验时参照本条件。其中车辆条件可放宽到二级车况等级。
7.2其它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申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其技术经济开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局)制定。
7.3本条件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3年5月19日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02年9月18日  
[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