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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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州正常的金融秩序,人行海南支行结合实际修定了《海南州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海南州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加强对我州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维护我州经济、金融安全和稳定,根据《青海省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成立海南州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人行主管反洗钱工作的行长担任。
第二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州人行,办公室主任由州人行主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司法局、州监察局、州法制办、州安全局、州财政局、州经贸委、州文体广电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人行、海南银监分局、州农行、州农发行、州邮政储蓄银行、共和建行、贵德建行、贵德农行、共和农信社、贵德农信社、贵南农信社、同德农信社、兴海农信社、州寿险公司、州财险公司、平安保险共和营销部、新华保险共和营销部、安邦保险共和营销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反洗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
州人行为反洗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和召集单位。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由会议召集单位决定。
第五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根据反洗钱工作具体情况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各成员单位如有紧急或重大事项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报告组长和会议召集人,由组长、副组长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传达、贯彻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州的反洗钱工作;在国家反洗钱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海南州反洗钱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掌握各单位反洗钱工作情况,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搭建有关工作信息平台。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州人行:组织协调海南州反洗钱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南州金融系统反洗钱制度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海南银监分局:与人民银行研究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督促、监督辖内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协助人民银行制定银行业反洗钱监管措施、协助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情况实施监管。
州公安局:做好海南州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州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进行相关司法解释。
州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州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辖区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注重从源头上遏制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洗钱活动;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
州司法局: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研究反洗钱司法协助。
州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参与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
州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编制或专项经费审核,加强对财政资金及其账户的管理。
州经贸委:对企业大宗和可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进行认真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通报。
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参与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税、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州工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等相关部门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州文体广电局:参与反洗钱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州农发行,州农行,贵德农行,共和建行,贵德建行,州邮政储蓄银行,五县农村信用联社,州财险公司,州寿险公司,平安保险共和营销部,新华保险共和营销部,安邦保险共和营销部: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保存交易记录义务、大额交易报告义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及其他反洗钱义务,对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刑事司法侦查,提供一切法律要求必要信息和其他协助。
第九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代表所在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联动制度
第十条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反洗钱工作,并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反洗钱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海南州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海南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南州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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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34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制定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截至2010年11月现行有效规章共计178件,同时决定废止规章7件。现将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废止部分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废止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废止部分规章目录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部门
发布时间

1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61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24

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63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4.6.23

3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4.6.23

4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
2004.8.13

5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4.11.5

6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81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5.9.29

7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82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5.9.29

8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6.2.21

9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9.7.3

10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31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10.8.5

11
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
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5号令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12.17

12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6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2.3.14

1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20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2.4.19

14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2.4.29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2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7.23

16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5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10.28

17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6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11.7

18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76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5.5.30

19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0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2.4

20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10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1.11

21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8.24

22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8.24

23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8.24

24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9.6

25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6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9.6

26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9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2.26

27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4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合作总社、国家质检总局
2002.10.14

28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2002.02.04

29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43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3.01.14

30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49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3.07.18

31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73号令 窗体底端
国家质检总局
2005.04.22

32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89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6.06.14

33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2006.10.10

3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2.11

3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5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2.29

36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59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4.01.18

37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64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4.06.23

38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85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6.1.28

3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06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8.04.29

40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08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25

41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2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9.4.15

4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25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10.3.15

43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
2000.06.16

4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5.06.07

45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令第39号
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2007.03.01

46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7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2.01.24

47
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5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09.18

48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9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04.24

49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6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04.09

50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9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09.18

51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6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6号令修正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07.16

52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2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7号令修正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12.08

53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2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05.11

54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检验检疫局第7号令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11.23

55
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
2001.9.17

56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第4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
2001.9.17

57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第24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
2002.7.23

58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第24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
2002.7.23

59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28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1.1

6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24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9.12.18

61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03.13

62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2.29

63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27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1.1

64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6

65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4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9.15

66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3号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3.12

67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1.21

68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2.4.19

69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2.31

70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36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2.31

71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54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0.15

72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66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4.8.10

73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14

74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74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5.5.20

7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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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2003〕1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与时俱进;牢记宗旨,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敢于负责;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廉洁自律,艰苦奋斗;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不相适应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或由市政府制定。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十三、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行政执法错案情况,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第四章 行政监督
  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十六、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地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十七、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二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交流沟通情况,研究确定市政府阶段性工作。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二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市长或秘书长确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出席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报告通报制度
  二十五、市政府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及时向市委报告重大问题,包括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等,坚决贯彻和落实市委作出的各项决策。
  二十六、市政府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十七、市政府同市政协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就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征求意见,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二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行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经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后,按规定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批。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审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登记的公文。
  二十九、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事先主动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在报送的公文中一并明确说明。
  三十、对需要请示市政府或需要市政府转报上级政府批准的事项,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报送,给市政府留有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需要部门会签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市长签发。
  三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送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文件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具体意见。
  三十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相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送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要加强学习,努力学习理论、科技、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要有2至3个月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并建立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点。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做好处理工作。
  三十八、为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地方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提前一周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三十九、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离开温州外出,应事先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部门和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