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丹东市应对2010年洪水灾后政府采购管理特别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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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丹东市应对2010年洪水灾后政府采购管理特别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丹东市应对2010年洪水灾后政府采购管理特别规定》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丹东市应对2010年洪水灾后政府采购管理特别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丹东市应对2010年洪水灾后
政府采购管理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2010年洪水灾害给我市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损失,又好又快地完成2010年防汛抗洪和灾后重建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着依法采购、化简程序、高效快捷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采购单位在本次防汛抗洪和灾后重建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拨付的救灾专项资金)紧急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采购单位应对本次防汛抗旱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的采购活动,须按照《丹东市应对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丹财采〔2008〕383号)要求,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启用紧急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采购单位实施货物和服务的紧急采购,要采取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谈判以及市场价格比较的方法,在保证货物质量、交货时间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以合理的价格直接采购。

  第五条 采购单位要责成两名以上采购人员,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洪水灾后货物的紧急采购活动。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应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签字,注明“灾后紧急采购”字样,以区别常规性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六条 采购单位对紧急采购的货物要按程序进行合同签订、实物验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采购物资的安全。特别对采购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和交货时间都要有文本上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紧急采购项目可实行事前通报和事后补办政府采购手续制度。采购单位要在实施紧急采购前就采购项目相关事宜报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合同备案的同时补办政府采购手续。

  第八条 启用特别时期《2010年灾后重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特别申请表》(表格后附)。

  第九条 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在确保政府采购合法性前提下,以灾后重建大局为重,打破常规,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快办、要事先办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十条 对灾后重建需要修缮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要组成采购小组,可与原施工单位协商谈判,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价格合理的前提下,直接与原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由原施工单位进行修缮。

  第十一条 对于灾后需要重建的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对于工期时间要求紧、任务重、季节性强的特殊项目,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采用政府采购中快捷、适用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本次防汛抗洪和灾后重建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常规性的政府采购。决不允许搭车进行非常规性采购,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对本次紧急采购活动中相关数据要进行单独的统计汇总,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凭据,以备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日后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汛抗洪和灾后重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要把灾后重建采购项目全部作为今后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各单位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灾后采购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做到早提醒、早打招呼,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 对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处罚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丹东市应对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丹财采〔2008〕383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表:2010年灾后重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特别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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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授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建立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资格证书年审制度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60号),现就授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书)和2000年度的年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原属我部办理资格证书的企业(包括中央企工委管理的企业和原各部委直属企业),按照营业地原则,我部委托企业营业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授权发证机关办理资格证书的授予和年审手续。
对原在我部已经办理资格证书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部委托北京市外经贸委为其办理2000年度的年审手续,原资格证书继续有效;营业地在京外的企业,如不愿在北京市外经贸委办理年审,希望在营业地办理年审,应征得当地授权发证机关同意并报我部(发展司)批准
,办理资格证书更换手续后,方可在营业地办理2000年年审。各地授权发证机关不得自行办理,防止出现重复发证的情况。
二、根据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规定,对通过登记制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由各授权发证机关向我部(发展司)申领空白资格证书(未加盖部印),登记后加盖授权发证机关印章。今后只对经我部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颁发加盖部印的
资格证书。
三、2000年的年审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并须于5月1日前将年审总结报我部(发展司)。
四、对凡未按规定按时申领资格证书或参加年审的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并在1年内不再赋予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五、根据部领导关于加强对进出口企业后期管理的指示精神,各授权发证机关对连续两年无进出口业绩的企业,可根据当地外经贸发展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办理年审手续或自行决定是否暂停进出口经营权。
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000年1月3日

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4]217号

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我部决定简化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 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上市前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
二、 卫生部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卫生部发给备案凭证(式样见附件),有效期为4年,在标签上注明备案文号。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三、 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应当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四、 未经备案擅自进口或销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五、 2004年8月1日前,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请卫生许可批件,经卫生部受理的,仍按照原规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发给许可批件后。
六、 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凭借许可批件在批件有效期内销售,批件到期后拟继续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卫生部申请备案。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附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卫妆备进字(0000)年0000号
­­生产企业中文名称: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的以下产品予以备案,备案有效期至0000年00月00日:

产品名称 中文
英文
生产企业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地址
生产国
(地区)
备注



卫生部未对本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核,本备案凭证不作为对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的认可。
(卫生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