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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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7]1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必审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和经营城市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

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房产、环保、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审计管辖。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安排计划、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概算等资料提供给审计机关。

第九条 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临时交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未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许政〔2007〕4号)的规定执行评审,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评审结果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审计力量不足或受到专业限制时,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或者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采取上述第(二)种方式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质量监督管理,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跟踪审计、分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及环境指标,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四)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六)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有效管理情况;

(八)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

(九)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十)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债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财政、发改等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能够满足其履行职责需要的审计结论,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中已确认多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收缴财政。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或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0年发布的《许昌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许政〔200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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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政务公开,全面、正确、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介绍市人民政府在对外开放、经济建设以及其他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以下简称新闻办)主任担任,其职责是统一组织、协调、策划市政府系统新闻发布会,适时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向新闻界发布有关工作情况;涉及各区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的,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区及部门的负责人发布新闻。
第三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一)根据对外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需主动对外宣传的政务工作;
(二)属市人民政府决策范围内,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和敏感性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出台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针对外界可能产生的疑虑、误解,需请市人民政府出面介绍情况及澄情的事实;
(四)市内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新闻办组织实施,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包括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城市与我市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提前3天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闻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召开其他新闻发布会参照《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的通知》(武办文〔2002〕1号)执行。
第六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闻办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各新闻单位亦不得派记者参加,不得刊发有关报道;对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擅自发布新闻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闻办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新闻发布工作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闻办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拟订新闻发布会主题并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二)拟订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同志及新闻单位名单并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发出邀请函或通知;
(三)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讲话稿及新闻通稿。讲话稿由承办单位草拟,成稿后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闻办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新闻通稿由承办单位提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闻办审定,重要稿件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业务上接受市委宣传部指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闻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