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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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6〕60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精神,切实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就业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男女平等、优生优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吸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农村乡镇、街区企业第一线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推行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工作;加强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考录公务员和研究生工作;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现人员空缺时,确保50%以上的空编用于安置高校毕业生。
  二、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站在储备人才、用好人才的高度,采取积极措施,将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作为安置重点,尽量予以安排,为吸引更多的本科毕业生回我市工作创造条件。
  (一)留住人才和储备人才。市政府决定,继续组织2006年葫芦岛市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考试,考试合格者,根据各单位人才及专业需求一次派到单位。为保证本科毕业生顺利就业,对分配到各部门的本科毕业生,有空编的占编,没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暂超编安排,待有空编时自然冲销。未被录用安置的本科毕业生,如果在市直自主择业落实就业单位的(仅限企业)可直接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进入各级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二)吸引优秀人才。市人事局结合用人单位的需求,积极吸纳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凡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通过考核的方式直接进入事业单位。200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毕业研究生20人。
对本科层次自愿来葫工作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只要落实了就业单位(仅限企业),就予以接收;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并帮助推荐工作,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直及各县(市)区教育系统除安排师范类毕业生外,还要安排一些专业对口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充实教育第一线,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对其进行教育理论的岗前培训。
  (四)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好省“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和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并按要求力争在十一月底之前完成选派任务。
  (五)继续支持省大学生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对到我市服务的志愿者,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为其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六)对于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毕业生,在未就业前免收人事代理费。对于家庭生活特殊困难未就业的毕业生,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积极给予帮助,推荐就业岗位,各用人单位应积极接收。
  (七)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积极开发适合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大力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落实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关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完善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为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培育、引导职能,加强管理和规范全市毕业生就业市场,严格禁止以营利为目的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为维护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市内各单位举办大型高校毕业生和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招聘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葫芦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方可举办。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为用人单位吸纳毕业生创造条件,提供服务。逐步依法完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准入制度及招聘毕业生信用档案。用人单位也应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培训和使用工作,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九)在建立高校毕业生间见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我市已经建立的毕业生实习创业基地。要按照《转发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的通知》(辽人〔2006〕28号)文件精神,在建立一批稳定有效的毕业生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前培训和实践的机会,以提高其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十)根据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到机关、事业单位毕业生的派遣、改派和就业协议的鉴证工作。
  三、加强领导,狠抓政策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及各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能,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抓住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毕业生待业登记、税费减免、财政补助、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狠抓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今年我市将各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对不上报用人需求、自行接收毕业生的单位,人事部门不列入《葫芦岛市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方案》,不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各级人事、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科毕业生就业安置和其它各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广开就业渠道,切实解决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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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


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


(2003年3月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旗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自治旗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第四条 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自治旗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重点地区按区域设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林业、畜牧业、气象、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励环境保护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自治旗对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植树种草、治理沙漠、污染防治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六条 自治旗设置专门机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 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拟定环境保护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要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 自治旗采取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原和伊敏河及其主要支流的生态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条 自治旗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森林草原过渡带、水源涵养林、湿地等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第十一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与自然保护无关的设施。

第十二条 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红花尔基樟子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对保护区内的芦苇、森林、野生动物及水产资源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资源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维护生态平衡。

第十三条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产养殖区、重要渔业水体及其他自治旗人民政府确定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体区域内排污。

第十四条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控制,综合整治。

第十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七条 所有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十八条 依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的以外,全额用于自治旗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工业排水应当清污水分流,分别处理,循环使用。

利用沟渠、坑塘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要采取防渗漏措施。

含有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应当采取闭路循环和回收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第二十条 在巴彦托海镇、大雁矿区和伊敏河镇实行集中或者联片供热,民用炉灶逐步实现燃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清洁燃料,替代直接燃用原煤。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暂时不能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有毒、有害的废渣,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要设置有防水、防渗、防风措施的专用场地分类堆放,防止有毒、有害的物质扩散。

第二十三条 所有单位的治理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运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行驶的机动车辆,要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资源破坏的,由自治旗国土资源、林业、畜牧业、气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由于环境污染造成资源破坏的,由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设备的;

(四)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所产生的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

(二)未经自治旗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设施或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的。

第三十条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的,由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应当处以缴纳排污费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方物流风险及保险对策
(齐艳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52)



“一个具有革命意义的看法是,对风险的掌握程度是划分现代和过去时代的分水岭:所谓对风险的掌握就是说未来不再更多地依赖上帝的安排,人类在自然面前不再是被动的。”
——Peter L.Bernstein著《与天为敌:风险探索传奇》

一、第三方物流业务风险概述
现代物流企业在攫取“第三利润源泉”的同时,其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根据风险管理的理论,现代物流风险可谓是体系庞大、纷繁复杂,它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纯粹风险,还包括责任风险、客户流失风险、合同风险、诉讼风险、投融资风险、财务流动性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各个方面。风险管理将有助于企业领导者科学地决策,如何避免风险是摆在现代物流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鉴于客户流失风险、合同风险、诉讼风险、投融资风险、财务流动性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在企业管理中具有一般性,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将风险的概念仅仅界定为与物流业务运营密切相联系的纯粹风险,即货物的灭损和对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两个部分。
一般而言,现代物流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与托运人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
1.货物灭损带来的赔偿风险——对物流安全性的挑战
包括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可能发生的环节主要有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配送环节。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观因素,也可能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主要有不可抗力、火灾、运输工具出险等,主观因素主要有野蛮装卸、偷盗等。
2.延时配送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及时性的挑战
在JIT原则的要求下,物流企业延时配送往往导致客户索赔。从实践中看,客户索赔的依据大多是物流服务协议。也就是说,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
3.错发错运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准确性的挑战
有些时候,物流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拨路径发生错误,致使货物错发错运,由此给客户带来损失。一般而言,错发错运往往是由于手工制单字迹模糊、信息系统程序出错、操作人员马虎等原因造成的。由此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同时,物流服务协议中往往还约定有“准确配送条款”,因此客户也可以依据该条款的约定提出索赔。此时便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得享有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的选择权。
(二)与分包商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
1.传递性风险
传递性风险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否通过分包协议把全部风险有效传递给分包商的风险。例如,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500元,但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分包商签订的协议却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100元,差额部分则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买单。在这里,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分包环节造成的货损并没有过错,但依据合同不得不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于目前铁路、民航、邮政普遍服务等公用企业对赔偿责任限额普遍规定较低,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选择由公用企业部门分包时将面临着不能有效传递的风险。
2.诈骗风险
资质差的分包商,尤其是一些缺乏诚实信用的个体户运输业者配载货物后,有时会发生因诈骗而致货物失踪的风险。
(三)与社会公众之间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
1.环境污染风险
第三方物流活动中的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交通拥堵、机动车排放尾气、噪声等。根据环境保护法,污染者需要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交通肇事风险
运输司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其所属的物流企业承担。
3.危险品泄漏风险
危险品物流有泄漏的风险,随时会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这一点值得从事危险品物流的企业警惕。
二、第三方物流风险的防范对策——兼谈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
面临风险的猖狂和索赔的烦恼,第三方物流企业该如何做到“不再更多地依赖上帝的安排”呢?对风险的态度是偏好还是厌恶?是自留还是转嫁呢?世界各国的实践告诉我们,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一方面体现了分散社会资源集中运作的优势,另一方面又体现出现代社会互助精神的价值。因此,现代物流诞生伊始,保险就得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青睐。
也许从一开始物流业对保险业便寄托了太多的渴望,因此物流业普遍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那就是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物流公司的需求,量身定做一个对口的保险产品来转嫁第三方物流运营中的所有风险。然而遗憾的是,保险业从来没有、将来也不大可能提供一个万能产品来保障物流运营中的所有风险。道理很简单,作为商业化运营的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价值追求的,对于一些不可保风险,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对于不可保风险,物流企业应该努力寻求其他的风险规避手段。
以下笔者将结合风险管理模型,来具体分析物流业务风险中哪些属于可保风险,哪些属于不可保风险,进而给出若干不同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般而言,风险的估算要参考两个指数,即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发生损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损失的程度越严重,风险也就越大。企业应该系统研究面临的不同风险类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风险应对策略可以从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两个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弃和管理,后者包括自留和转嫁(即保险)。
具体防范对策按照企业的风险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风险最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很少发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线为某超市供货,由于公司没有充分预计到高考时可能造成的车辆拥堵和临时交通管制,结果高考当天发生配送延误达2个小时,按照合同约定应向超市赔偿单票物流费用5%的违约金。一般来说,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不大,因此这种类型的风险不具有保险的经济性。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风险自留的方式。所谓风险自留,就是由企业自己来承担风险。自留风险的可行程度,取决于损失预测的准确性和补偿损失的适当安排。
2.风险较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但造成的损失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大事不犯”说明损失一般不会太大,“小事不断”则说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现实中,恰恰这种类型的风险让物流公司颇感头痛。
由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保险公司便有可能无利可图,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提供这种类型的保险。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风险成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险公司愿意提供这种保险,其费率必定是昂贵的。因此,购买保险往往是不经济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过自留的方式来应对风险。实践中,因为野蛮装卸、内部人偷盗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
虽然这种类型风险造成的单次损失并不大,但较高的发生概率造成的累计损失足够物流公司难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两难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险公司提供这种类型保险时索要了过高的保险费率,而保险公司却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发生风险多导致其无利可图。
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抱怨,根源在于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从风险筹划的角度来看,保险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风险是一个客观现象,保险能够分散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从源头上制止风险的发生。这种“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风险,大多属于人为因素导致的风险,通过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笔者建议这种类型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最小型,然后通过自留的方式规避风险。
3.风险较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但造成的损失很大。
这是传统保险可以承保的风险类型。由于发生的概率很低,保险便具有了可行性;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大,成就了保险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从事业务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胁。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是一旦发生足以让物流公司倾家荡产。保险的功能就在于有效分散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被保险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较大类型的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采取保险的策略予以转嫁。
4.风险最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造成的损失也很大。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不会发生。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道路状况不良、天气环境恶劣、司机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承运一批价值连城的玻璃制艺术品时所面临的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此时,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会采取放弃的方法来应对风险。放弃不失为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其机会成本却是可能获得的高额收益。另外,放弃固然可以避免一些风险,但难免又会遇到其他风险。可以说,放弃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
笔者认为,当放弃的机会成本足够高时,物流企业总可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降低货物发生损失的概率。如前例,选择空运、高价雇佣一名技术娴熟的驾驶员或者给玻璃艺术品进行安全包装等,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因此,应对这种风险的最佳策略是管理加保险,即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较大型,然后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
三、发展物流保险尚需解决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