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第二十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6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7日修订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重新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 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 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灾隐患;
(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六条 商场的电工、 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八条 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
(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
(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
(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
(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
(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第九条 商场出租场所、 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
第十条 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 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 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
(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
(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 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 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清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商场的配电室、 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 应按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的决定
法[2012]18号
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主题教育实践两项活动,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司法政务管理等各项工作深入发展,实现了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情系人民群众,倾心司法事业,紧贴时代脉搏,自觉服务大局,以实际行动为人民司法事业增光添彩,英雄模范人物辈出,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干警的卓越风采。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队伍,鼓舞士气,讴歌先进典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先进事迹,褒奖先进典型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39个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授予66名个人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个人珍爱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再铸辉煌。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系统要认真组织开展向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学习的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促进工作的热潮。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全国模范法院为榜样,努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实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司法工作水平,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以全国模范法官为榜样,学习他们牢记宗旨、司法为民的公仆情怀;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学习他们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与时俱进、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广大干警要在先进典型的感召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创先争优的激情,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人民司法事业的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附:
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名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全国模范法院名单
天津市
蓟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
隆化县人民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
洪洞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海城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
延吉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宝清县人民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上海市
闵行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丰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
睢县人民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
兴山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
浏阳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从化市人民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北碚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石阡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沾益县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榆中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
湟源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吉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源县人民法院
解放军
北京军区河北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全国模范法官名单
天津市
包津燕(女)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滨海人民法庭副庭长
河北省
马卫国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
任红彬 大名县人民法院院长
刘秀娟(女)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胡永军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院长
山西省
白 婕(女) 永和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云霞(女) 灵丘县人民法院东河南人民法庭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关景滨(满族) 武川县人民法院院长
吴双喜(蒙古族)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院长
辽宁省
邱忠翠(女)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盖 龙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官屯人民法庭庭长
黄丹凤(女)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林盛堡人民法庭庭长
吉林省
马新英(女,回族)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翟树全 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黑龙江省
石光煌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徐立新 青冈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英华(女)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上海市
马超杰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江苏省
庄金奎 沭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郭祝山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蔡裕华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浙江省
朱学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预备审判庭副庭长
徐步茜(女) 缙云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副庭长
安徽省
何允芝(女) 涡阳县人民法院花沟人民法庭副庭长
蔡胜普(女)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福建省
兰惠琴(女,畲族) 古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江西省
朱钦莲(女) 南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杨丽芳(女)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沙溪人民法庭庭长
山东省
马海兰(女)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永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半程人民法庭庭长
王爱新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处处长
田新民 无棣县人民法院碣石山人民法庭庭长
河南省
王卫东 温县人民法院北冷中心法庭副庭长
朱 梅(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杜文君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湖北省
李 冲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陈升霄(苗族) 宣恩县人民法院晓关人民法庭庭长
傅献成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湖南省
田丽霞(女,土家族) 龙山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
杨宗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禹盛卿 邵东县人民法院廉桥人民法庭审判员
广东省
陈光昶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林保南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院长
曹 林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黄植忠 博罗县人民法院园洲人民法庭副庭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陈玉萍(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黄登林(彝族)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德峨人民法庭副庭长
海南省
王 娜(女)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四川省
向杜梅(女)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梁 山 安岳县人民法院周礼人民法庭审判员
雷昌根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高梁人民法庭庭长
贵州省
龙炳书(苗族)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周亚琼(女)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云南省
龙进品(回族)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郎人民法庭庭长
李承平 腾冲县人民法院猴桥人民法庭庭长
西藏自治区
云 登(藏族) 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陕西省
屈 蓉(女)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胡振华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甘肃省
宁兰红(女)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张世栋 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青海省
陈 龙 乐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自应(回族) 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人民法庭庭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任红梅(女)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努尔麦麦提·肉孜(维吾尔族)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解放军
刘红兵 广州军区湖北军事法院院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刘 飒(女) 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