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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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1988年6月6日,中央组织部

《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试行。
1979年中央组织部曾经要求每年或者每两年对干部考核一次,1983年全国组工座谈会又提出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规定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其中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为改革干部考核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两个方案就是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并在一定范围里进行了试点。实践证明,抓住建立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这个环节,可以促进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给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注入新的活力,激励干部进一步振奋精神,积极进取,务实创新,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同时,也有利于制约、堵塞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通过逐年积累的考核材料,还可以为正确决定干部的奖惩、升降、培训提供依据。
在试行中,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而又稳妥地组织实施。一般应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并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请你们将试行中的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为便于执行,我们拟定了《实施〈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和《实施〈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及有关评价表,供各地在试行中参考。由于国家公务员条例尚未正式颁布,我们在方案中仍然沿用“干部”这一称谓。
对省辖市(州、盟、区)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各地可参考《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基本精神,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

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制定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以及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从我国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力求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使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适应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
一、考核目的
了解干部的年度工作情况,对干部作出阶段性评价,激励、监督干部忠于职守,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并在干群间起到沟通作用。
二、考核对象
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
三、考核形式
实行由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的考核制。
四、考核内容
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五、考核时间
一般在年末或年初进行。必要时也可安排在本年度召开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之前进行。
六、考核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1.地(市、州、盟)设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地(市、州、盟)委书记或副书记、市(州、盟)人大主任或副主任、专员(市长、州长、盟长)或副专员(副市长、副州长、副盟长)、地(市、州、盟)委组织部长、地(市、州、盟)纪委书记及地(市、州、盟)的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计划,拟定考核标准,监督考核程序,协调考核工作,向所属各县(市、区)派出考核工作组,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
2.地(市、州、盟)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作为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处理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3.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
4.考核中,可吸收县(市、区)委组织部做部分具体工作。
七、考核工作程序
1.准备。通知被考核者准备个人述职提纲,填写《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由专业部门填写该县(市、区)《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统计表》。
2.述职。张榜公布该县(市、区)《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统计表》。被考核者向各自的选举任命机构和上级领导作个人述职,同时,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述职基本采取党政分开的形式进行。
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述职,参加范围是:县(市、区)委委员、纪委常委、政协正副主席、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群众团体负责人和县(市、区)人大常委、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政府组成人员及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和部分本届党代会、本届人代会代表。
县(市、区)委副书记、常委的述职,参加范围是:县(市、区)委委员、纪委常委、政协正副主席、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群众团体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和部分本届党代会代表。
副县(市、区)长的述职,参加范围是:县(市、区)人大常委委员、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政府组成人员、乡镇、街道行政领导和部分本届人代会代表。
3.民主评议。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范围与听取述职的范围相同。评议以填写《干部年度工作评价表》和分组会议方式进行。评议结果记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在评议期间,考核工作组应与被考核者谈话。
4.整体考评。为了更加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核者年度工作,考核工作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市、区)委、政府领导班子进行整体考评。整体考评可与对干部的民主评议结合在一起进行。
5.综合汇总。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做补充性考察,汇总各方面的考评信息,提出考核意见。
6.反馈。考核工作组向县(市、区)委和政府反馈整体考评意见。考核工作组向被考核者反馈对本人的考核意见,被考核者对考核意见如有异议,可进行说明或提出申诉。
考核工作组向全体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通报整体考评意见和对被考核者个人的民主评议情况。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向全体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表态。
7.总结。考核工作组将考核意见记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被考核者签署意见。
考核工作组总结考核工作。
县(市、区)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研究整改措施。
8.复核。考核工作组向考核委员会汇报考核工作的情况和结果。考核委员会审核考核结果,审核意见记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分别向县(市、区)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报。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考核材料。《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干部实行奖惩、升降、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

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19 年度)
姓 名------------
职 务------------
何时任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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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述职报告摘要 (由本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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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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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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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主评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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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职情况综合评价 |
| 参加评议人数 |----------------------------|
|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
|县(市、区)委委员| | | | | |
|------------------|----|----|----|--------|------|
| 县(市、区) | | | | | |
| 人大常委委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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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人 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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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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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核工作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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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长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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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考核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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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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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考核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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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地(市、州、盟)委组织部代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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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制(试行)

附: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制定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从我国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力求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使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适应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
一、考核目的
了解干部的年度工作情况,对干部进行阶段性评价,激励和监督干部尽职尽责,积极工作,增强各级首长的负责精神,提高行政效率。
二、考核对象
第一类,由地方人民政府首长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即: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等。
第二类,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各工作部门的副职行政首长,即:副秘书长、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副科长等;由地方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决定任免的中层行政首长,正副处长、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等。
三、考核形式
实行首长负责的考核制,考核工作要充分接受上级组织指导、机关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四、考核内容
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五、考核时间
一般在年末或年初,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六、考核主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1.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考核委员会由地方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政府首长、人大主任(或副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书记和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机关干部代表等组成。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计划,拟定考核标准,监督考核程序,协调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并直接组织对第一类考核对象的考核。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第二类考核对象中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各工作部门副职行政首长,也可由考核委员会直接组织考核。
2.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部门的正副首长、机关党委书记、干部(人事)处(科)长,以及机关干部代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第二类考核对象中其他人员的考核,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
3.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工作办事机构,处理考核的日常事务。
4.本单位党组织在考核过程中,要支持并协助行政首长搞好考核,了解党员干部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干部政策的贯彻执行。
七、考核工作程序
1.准备。通知被考核者准备个人述职提纲,并填写《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2.述职与评议。被考核者向主管首长述职,被考核者的直接下级(或本部门干部)和与被考核者同级的有关领导干部参加。根据具体情况,述职也可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述职后,在主管首长主持下进行评议,可采用小组评议、个别谈话、书面评价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和参加范围由主管首长决定。
评议时,对第一类考核对象应尽量征询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第二类考核对象的评议方式应尽量简便。
3.主管首长评鉴。主管首长根据被考核者的工作情况,汇总各全面的评议信息,提出评鉴意见,并记入《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对副职的评鉴,应充分听取和尊重正职的意见。
4.反馈。主管首长向被考核者反馈评鉴结果,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者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被考核者对评鉴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主管机构申诉,亦可越级申诉。
5.复核。考核主管机构审定考核结论及被考核者意见,并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主管机构总结考核工作,将考核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归档。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干部实行奖惩、升降、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19 年度)
姓 名------------
职 务------------
何时任现职------------
------------------------------------------------------------------
| 一、被考核者年度工作述职 | |
|----------------------------------------------| 首长对 |
| 分管工作 | | 被考核 |
|------------|--------------------------------| 者的工 |
| 出勤情况 | |奖惩情况 | | 作绩效 |
|----------------------------------------------| 评 价 |
| (一)工作实绩评价 | |
|----------------------------------------------| |
| | 自 我 | |
| | 评 价 | |
| 工 作 内 容 |----------|--------------|
| |很|努|一| |较|一|较|
| |努| | |好| | | |
| |力|力|般| |好|般|差|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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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栏目不够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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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德能素质评价 | |
|------------------------------------------| 首 长 评 价 |
| | 自 我 评 价| |
| 评 价 项 目 |----------------|----------------------|
| |好 |较好|一般|优 |良 |中 |差 |
|------------------------|----|----|----|----|----|----|----|
| 1 | 政策理论水平 | | | | | | | |
|------|----------------|----|----|----|----|----|----|----|
| 2 | 本职业务能力 | | | | | | | |
|------|----------------|----|----|----|----|----|----|----|
| 3 | 组织协调能力 | | | | | | | |
|------|----------------|----|----|----|----|----|----|----|
| 4 | 调研综合能力 | | | | | | | |
|------|----------------|----|----|----|----|----|----|----|
| 5 | 用人能力 | | | | | | | |
|------|----------------|----|----|----|----|----|----|----|
| 6 | 口头表达能力 | | | | | | | |
|------|----------------|----|----|----|----|----|----|----|
| 7 | 文字表达能力 | | | | | | | |
|------|----------------|----|----|----|----|----|----|----|
| 8 | 工作态度 | | | | | | | |
|------|----------------|----|----|----|----|----|----|----|
| 9 | 法纪观念 | | | | | | | |
|------|----------------|----|----|----|----|----|----|----|
|10 | 改革创新观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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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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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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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管首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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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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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考核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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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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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核主管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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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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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制(试行)

(·供试行中参考·)实施《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
一、关于基本设计思想
1.根据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本方案的适用考核对象是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考核形式确定为: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的考核制。
2.对选举产生的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是体现民主监督和公开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方案强调了民主评议的作用,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民主评议的参加范围和进行方式做了规范化的确定。
3.考核方案突出了对干部工作实绩的考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本人述职、民主评议、个别谈话和整体考评、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的审计检查等方面,来实现对干部的年度评价。
4.考核方式简便易行,工作周期短,便于坚持,便于制度化。
二、关于考核对象
1.列为考核对象者应当是在本县(市、区)任职六个月以上的同志。任职不足六个月者不参加该职务本年度的考核。
2.考核对象如是党政交叉任职的,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其主要承担的工作,确定其在哪一方进行述职和评议,不交叉进行。
3.被考核者,既是考核对象,同时又参加对其他被考核者的评议工作。
三、关于考核工作机构
1.考核委员会在地(市、州、盟)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随年度考核工作的开始与结束而建立与解散。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如《方案》规定。
对于所辖县(市、区)较多的地(市、州、盟),考核工作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批进行。
2.考核工作组在考核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考核工作组的组长可由考核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地(市、州、盟)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或在人大、政协等部门担任领导工作的公道正派的党内老同志担任。考核工作组的成员应主要由地(市、州、盟)委组织部的干部中抽调,也可从有关部门抽调一些党员干部参加。
考核工作组的任务是:
①根据考核工作计划具体组织考核工作的实施;
②主持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评工作;
③听取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并根据需要作补充性的考察;
④汇总各方面的考评信息,形成对考核者的考核意见;
⑤向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反馈整体考评意见;向被考核者反馈对个人的考核意见;
⑥向全体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通报整体考评意见和对被考核者个人的民主评议情况;
⑦向考核委员会汇报考核工作情况和结果;
⑧办理考核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3.考核中可吸收县(市、区)委组织部做部分具体工作,如:具体安排考核工作中有关的会议;评价表格的统计;评议中的有关记录;考核工作中有关材料的印发等。
四、关于考核工作程序
1.述职开始前,应在会场张榜公布该县(市、区)《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统计表》。也可同时口头宣布。
2.本人述职应尽量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结合任期目标说明本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突出的实绩;自我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在述职时,党政副职的述职时间一般应在30分钟以内,党政正职的述职时间可以略长一些。被考核者述职时,如有人提问题,可以当场回答,也可以不当场回答。
在一般情况下,述职和填写书面评价表可安排在一次大会进行。
3.听取述职和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按《方案》的要求限定。一般来说,一个单位中有交叉任职的人不必再另来他人,比如,某局的局长是县(市、区)委的委员,该局可不必再增加其他人员;设区的县(市),只需来区的党政领导,乡镇的党政领导可以不参加;不设区的县(市)可以是全部乡镇的党政领导参加,也可以是部分乡镇的党政领导参加;本届党代会代表和本届人代会代表可掌握在10人左右,这些人员可从企事业单位中产生。上述人员,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决定时,可征求该县(市、区)党委的意见。
4.分组评议一般按部门、按系统分组进行,组长可以由考核工作组确定,也可以由组内推选。评议时,用无记名的方法记录。
5.考核工作组在考核期间应与被考核者谈一次话。
6.反馈时,考核工作组应先向党政领导班子(包括被考核者)反馈,后向全体人员通报。对被考核者书面评价的统计结果,可采用当场张榜公布的形式通报,也可用口头宣布的形式通报。
为了不占用全体人员更多的时间,一般来说,在对被考核者书面评价表的统计完成和对领导班子整体考评意见形成之后,即可进行通报。
7.考核工作组形成的对被考核者的考核意见,内容应既肯定年度工作成绩,也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在形成对副职的考核意见时,应征求正职的意见。
8.被考核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考核委员会应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通知县(市、区)党委和申诉者本人。申诉人如仍有不同意见,可越级申诉,但考核结论生效。
五、关于参考评价表的填写
1.印发的参考评价表共四种。填写时应注意:表一由全体参加评议的人员填写;表二由参加对党委评议的人员填写;表三由参加对政府评议的人员填写;表四的填写范围由考核工作组根据情况确定,可以全体参加,也可以部分参加。
2.填表时,填表人要首先填写“参加评议人的身份”一栏,即在该项中,根据自己的身份打勾。交叉兼职的只填写一种身份。参加党委方面评议的,以县(市、区)委委员为主要身份;参加政府方面评议的,以人大常委委员为主要身份。对表中各项内容填写的方式是在自己选择的评价等级上打勾。
3.填写后的评价表的统计办法是将所有数字分项分档相加,得出被考核者的各项各档的得票情况。具体的处理办法可由各地决定,但一般不换分加权。
4.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可在述职前发放评价表,也可在述职后发放评价表,但应当场填写。
六、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审核后的考核结果,在一般情况下,考核委员会可委托县(市、区)委书记向县(市、区)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报。通报可结合党委、人大的其他工作会议进行。
2.考核委员会将考核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党委组织部存档。《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干部本人的人事档案,其它文字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3.考核结束后,对在考核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组织部门应作为经常性的业务工作进行考察了解;对在民主评议中多数人认为“优秀”和“不称职”的人员,组织部门要深入了解。

(·供试行中参考·)实施《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
一、关于基本设计思想
1.根据对干部逐步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各工作部门的副职行政首长;由各工作部门决定任免的内部职能处室(科室)正副负责人。考核形式确定为首长负责考核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是通过对政府的负责来体现对人大的负责的,所以对他们的考核基本上采用首长负责考核制的形式。
2.主管首长的评鉴,作为对委任产生的干部考核的一个基本环节,注意体现我国《宪法》和《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的精神。
3.作为年度考核方案,突出了对干部工作实绩的考察。
4.考核方式简便易行,工作周期短,便于制度化。
二、关于首长负责考核制
1.首长负责考核制不涉及干部管理权限的转换,只是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把对干部的阶段性评价由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承担,转为以主管该部门业务工作的直接首长为主承担。这种考核不能代替上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其他类别的考核,如提名选举前的考核、推荐任命前的考核等。
2.首长在考核中应受到合理制约。这种制约具体表现为:要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本单位党组织的监督和群众监督;设立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考核主管机构;考核结论要经过复核;被考核者对评鉴结论有权申诉,要求复核,等等。
三、关于考核对象
1.考核对象,原则上包括所有在职的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
2.一年内将要办理离退休手续者,在本人正式提出要求时可免予考核。
3.担任现职不满六个月者,参加调职前所在单位或部门对原任职务的考核。
4.被考核者可根据主管首长的安排,参加对其他同职级的被考核者的评议工作;同时,主持对其直接下属的考核。
四、关于考核主管机构
1.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考核委员会,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考核领导小组,其成员和职责如《方案》规定。
2.在只对各工作部门内部职能处室(科室)的正副职负责人进行考核的情况下,可只由本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政府不再设立考核委员会。
3.在实际考核中,一般可分三种形式:
对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考核,主要由政府首长或他委托的分管首长主持进行;
对政府工作部门副职负责人的考核,一般可由政府首长或分管首长委托该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主持进行;
对政府工作部门内部职能处室(科室)正职负责人的考核,由部门的分管首长主持进行。对副职负责人的考核,可由正职负责人主持进行,也可由分管首长主持进行。
4.在实际考核工作中,可采取由组织人事部门派一二名干部辅助政府分管首长进行工作的方式,既起介绍情况、具体服务的作用,也起直接了解干部的作用。
五、关于考核内容
1.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三部分:工作实绩评价;德能素质评价;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向。
2.“工作实绩评价”要求被考核者根据岗位职责规范、上级首长指令和年度工作目标,逐项申报所做工作,并对自已在工作中的努力程度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很努力”、“努力”、“一般”三档。主管首长对被考核者申报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档。
3.“德能素质评价”是被考核者对自己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调研综合能力、用人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工作态度、法纪观念、改革创新观念等十项素质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三档。主管首长根据被考核者在工作中的表现、潜能,以及与同职级干部的比较,分别对这十项内容提出自己的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档。
“德能素质评价”各项目的内容一般包括:
政策理论水平: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水平。能掌握有关政策并用于指导工作。
本职业务能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业务知识。能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组织协调能力:能合理安排本部门工作。能协调同其他部门的关系。
调研综合能力:能进行和组织调查研究,进行综合,提出对策。
用人能力:能指导下级工作,调动其积极性,并对下级做出公正评价。
口头表达能力:口头表达逻辑清楚,有说服力。
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各种文字工作。
工作态度: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注重效率。
法纪观念:廉洁奉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遵守并维护法纪。
改革创新观念:能接受新事物,工作有创造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项目有所增删。
4.“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向”要求被考核者对自己一年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说明自己工作的主要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六、关于考核程序
1.被考核者按要求准备述职提纲并填写《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在填写前,也可预先征徇主管首长意见,对年度工作实绩作分解认定。
2.在主管首长主持下,被考核者进行述职。主管首长可参考《方案》所列范围确定参加人员。述职内容应简明扼要,时间一般在半小时左右。述职之后的评议,可背靠背,也可面对面。根据主管首长的意见,述职也可不召开专门的会议,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3.主管首长在评鉴前如认为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可自行确定听取意见的范围和方式。
4.主管首长通过审阅述职报告、汇总各方面的评价信息、结合自己的平时了解,对被考核者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等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评鉴意见填入《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评鉴意见中应提出对被考核者“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看法,如在实施中有困难,也可由考核主管机构提出。
5.主管首长之间对于各自分管部门干部的评鉴,应当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协调平衡,避免出现过紧过宽的情况。协调平衡的具体方式由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或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掌握。
6.主管首长在将评鉴意见通知被考核者本人时,一般以谈话方式进行,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主管首长不应回避被考核者的缺点和不足。被考核者应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7.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主管首长的评鉴意见并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代考核主管机构盖章。
8.如被考核者提出申诉,须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通知主管首长和申诉者本人。申诉人如仍有不同意见,可以越级申诉,但考核结论生效。
七、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经考核形成的正式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归档,其中《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其它文字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2.对在年度考核中确认为“优秀”和“不称职”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应作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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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西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西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水资源的主管部门。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受上级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水政监察和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采水、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水源涵养林营造和保护进行规划并实施。
  地质矿产部门负责水资源勘察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水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地矿、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条 开发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根据流域或区域制订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区、各行业的需要,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全市的综合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或区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综合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需要。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开采地下水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或其他有关取水工程必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
  兴建工程设施或进行生产作业,对原有取水工程、供水水源、水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或生产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在河道和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生产作业,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水资源管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及其他少量用水取水的,可以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现有取水工程由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审查合格后,补发取水许可证,确认取水权。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取水或增加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有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提交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文件中有关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应由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持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监测机构提供。


  第十九条 除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外,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和上级规定,取水许可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十条 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批准的取水许可中规定的使用目的和条件取水。因故停止取水的,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注销取水权;因故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直接取用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门部缴纳水资源费。不需申请取水许可的,免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取水设施的实际取水量、水产养殖的养殖水面面积计征。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计量设施以及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 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进行取水,取水单位确需调整取水指标的,须向原核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重新下达取水计划。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收,依据省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征1‰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的监督管理,及时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纠纷,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破坏水资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的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时,不得破坏和污染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对已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或赔偿损失,所需费用由责任者负担。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水源地、泉域、引蓄水工程等,根据其水流量、日取水量、分布位置及其重要性确定水源保护区。城建、地矿、环保、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废液,不得燃烧一切有害物质或倾倒、堆存垃圾和废渣。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打深孔钻探、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第三十条 对水资源有污染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设置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十一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严禁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第三十二条 开发矿藏或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特别是影响人畜饮水的,采矿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城建、地矿、环保、林业、卫生防疫等部门和有关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直接或间接向河流、水库、渠道排放污染物和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的,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之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在水资源补给区,应当大力种树种草、涵养水源,以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在河床、滩地、堤坝、护堤地、渠道等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水库、渠道、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土石、废渣、倾倒垃圾,以及进行爆破等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方式作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打井、淘金、取土的;

(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向河道、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

(五)无取水许可证和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

(六)拒绝提供取水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弄虚作假,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调整和限制决定的;

(八)在水事纠纷解决中,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三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水政水资源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政水资源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1.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直接关系8亿多农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农村教育。

  2.农村教育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教育面广量大,教育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农村学校作为遍布乡村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还承担着面向广大农民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重要任务。发展农村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3.我国在人口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历史性任务,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得到了很大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丰富的人才资源。但是,我国农村教育整体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城乡教育差距还有扩大的趋势,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亟待加强。在新的形势下,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改革,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二、加快推进“两基”攻坚,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和质量

  4.力争用五年时间完成西部地区“两基”攻坚任务。目前,西部地区仍有372个县没有实现“两基”目标。这些县主要分布在“老、少、边、穷”地区,“两基”攻坚任务十分艰巨。到2007年,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人口覆盖率要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完成这项任务,对于推进扶贫开发、促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规划,设立专项经费,精心组织实施,并每年督促检查一次,确保目标实现。要以加强中小学校舍和初中寄宿制学校建设、扩大初中学校招生规模、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推进现代远程教育、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中央继续安排专项经费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安排中央资金对“两基”攻坚进行重点支持。中央和地方新增扶贫资金要支持贫困乡村发展教育事业。中部地区没有实现“两基”目标的县也要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大力提高女童和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5.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特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初中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农村实际加快课程改革步伐。提高教师和校长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力争2010年在全国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目标。

  6.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今后五年,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地区的农村要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初中后教育。国家继续安排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一批基础较好的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地方各级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

  7.建立和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制度。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建立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区)对口支援西部地区贫困县、大中城市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县的制度。进一步加大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农村教育的扶持力度,继续办好内地西藏中学(班)和新疆班。

  三、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深化农村教育改革

  8.农村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必须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

  9.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农村中小学教育内容的选择、教科书的编写和教学活动的开展,在实现国家规定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要紧密联系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在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并积极创造条件或利用职业学校的资源,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课程,鼓励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10.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要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建设好地(市)、县级骨干示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吸引外资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

  11.以农民培训为重点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普遍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训农民超过1亿人次。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每年培训2000万人次以上,使他们初步掌握在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必需的技能,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证书。要坚持培训与市场挂钩,鼓励和支持“定单”培养,先培训后输出。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机构减免经费、农民适当分担的投入机制。继续发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农村中小学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成为乡村基层开展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的重要基地。

  12.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行“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的有效载体。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供少量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部会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制定。

  13.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定点联系县、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等方式,积极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帮助农村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培养师资。

  14.加大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城市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城市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到2007年争取年招生规模达到350万人。城市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要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职业学校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对口招生规模。城市和东部地区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加大对农村教育的帮助和服务。

  四、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5.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中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有力保障了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当前,关键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共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中央、省和地(市)级政府要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切实均衡本行政区域内各县财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税费改革中,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

  16.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落实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市)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在年初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各地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本《决定》发布后,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

  17.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消除现存危房。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地方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关于“省级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的规定。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困难地区中小学校舍改造给予支持。农村“普九”欠债问题,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18.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省级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年内完成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报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县级政府要按照省级政府制定的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对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省、地(市)政府对其公用经费缺口要予以补足。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9.目前,我国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迫切需要得到关心和资助。要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0.中央财政继续设立中小学助学金,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逐步扩大免费发放教科书的范围。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逐步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21.要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2.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抓紧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所有地区都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标准。

  23.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24.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25.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各地要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增加选派东部地区教师到西部地区任教、西部地区教师到东部地区接受培训的数量。国家继续组织实施大学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志愿者计划。

  26.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切实保障教师和校长培训经费投入。

  七、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

  27.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在2003年继续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工程投入要以地方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扶持。

  28.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着力于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要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与“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相结合。

  29.加快开发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制定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划,加快开发和制作符合课程改革精神,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要求的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国家重点支持开发制作针对中西部农村地区需要的同步课堂、教学资源光盘和卫星数据广播资源。建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征集、遴选、认证制度。

  八、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事业

  3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倾听广大教师和农民群众的呼声,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狠抓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

  31.推进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农村教育改革新路子。各地要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破除束缚农村教育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在农村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选择若干个县作为改革试验区;各地(市)、县都要选择1-2个乡镇和若干所学校作为改革试验点。要通过改革试验,推出一批有效服务“三农”的办学新典型;创造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农村特色的教育新经验。

  32.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科教结合”。为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3.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要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34.广泛动员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数百万农村教师辛勤耕耘在农村教育工作第一线,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特别是长期工作在“老、少、边、穷”地区的乡村教师,克服困难,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