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33:59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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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07)合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北刑终字第101号刑事民事裁定书 

二、案件要旨
在企业内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科研开发人员,市场计划、高级营销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等人群都能够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且也最容易发生泄密事件。针对上述涉密人员,企业可通过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建立健全人事制度,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等手段加强管理。

三、基本案情
鸿雁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从事鹅肥肝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等。2002年4月,鸿雁公司与法国MIDI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法国MIDI公司转让用于养殖和填喂禽类的通风和隔热建筑物、用于屠宰、分割、加工肥禽类加工场所的建筑物的工艺技术,并为鸿雁公司培训养殖、填喂肥鹅和肥鸭以及该产品屠宰、分割、加工人员,转让费用折合人民币186万元,鸿雁公司为该项技术的培训花费人民币近50万元。
之后,鸿雁公司把朗德鹅养殖、预饲饲养、填肥肝操作、填饲配方和上料线路图等技术,以及填喂车间、加工车间,所有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资料,包括公司一切涉及技术、工艺、生产流程和方法性的信息和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各部门及公司职员予以严守,并制订了系列保密措施。鸿雁公司的“鹅肝肥”技术被评为"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其产品亦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等荣誉。
被告人李某于2001年11月应聘到鸿雁公司工作,先后任基地部副经理、畜牧兽医技术负责人、技术开发部经理等职务,负责全公司各生产环节的兽医技术工作。2003年10月,鸿雁公司与泰龙公司洽谈合作生产鹅肥肝事宜,但后双方因技术转让价格存在分歧未能签订合同。2004年2月,被告人李某私下与泰龙公司的子公司清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人李某及其2名助手向清源公司提供种鹅反季生产技术、原料鹅的养殖及防病治病技术、填技术、最新取肝技术、鹅肝、块菌罐头等的试生产及以上各项技术的培训等,技术服务费总额为19万元。2004年3月,被告人李某带去助手周甲(原鸿雁公司填饲工)、周乙及鸿雁公司的《朗德鹅的饲养和防疫技术规程》、《广西鹅肥肝产业化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屠宰作业指导书、分割肉作业及包装技术规范、工序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程规范到清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之后即使用鸿雁公司的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为清源公司生产鹅肥肝。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清源公司共支付被告人李某技术服务费18万元。
后鸿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某提起公诉。鸿雁公司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参加诉讼。

四、法院审理
合浦县人民法院认为,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是该公司与法国MIDI进行技术合作后,对鹅肥肝项目投资进行产业化开发形成的,与公知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和信息有区别,具有实用性,已为鸿雁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确定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且经鸿雁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某违反鸿雁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和使用其在鸿雁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上述商业秘密,造成鸿雁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鸿雁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清源公司因使用被告人李某披露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故鸿雁公司的经济损失参照该公司技术合作转让费人民币186万元及为引进技术所支出的培训费用人民币49万元计算,合计人民币235万元。由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给鸿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除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赔偿鸿雁公司的经济损失。综上,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鸿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5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已属公知技术;上诉人应聘到鸿雁公司前已具有鹅肥肝的生产技术及管理方面的专业特长;原审未对鸿雁公司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就认定其为商业秘密缺乏法律依据;清源公司没有使用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原审认定上诉人赔偿鸿雁公司经济损失为235万元没有事实根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并驳回鸿雁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的相同,所采信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北海市中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是该公司与法国MIDI进行技术合作后,对鹅肥肝项目投资进行产业化开发形成的,与公知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和信息有区别,具有实用性,已为鸿雁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确定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且经鸿雁公司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
上诉人李某于2001年11月应聘到鸿雁公司工作,先后任基地部副经理、畜牧兽医技术负责人、技术开发部经理等职务。在工作期间接触、获取了鸿雁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没有与鸿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上诉人私下与清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违反鸿雁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披露和使用鸿雁公司的商业秘密,获取清源公司的技术服务费。李某上诉称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已属公知技术及其在鸿雁公司工作期间无法获知鸿雁公司鹅肥肝生产技术等意见与事实不符,且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作出适当量刑。李某上诉请求改判其无罪并驳回鸿雁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北海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五、律师点评
本案又是一起员工“跳槽”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那么对于企业来说,有哪几类人群属于泄露商业秘密的高危人群,企业又该如何对涉密员工进行管理呢?
一般来说,在企业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属于泄密的高发人群的员工包括以下六类:一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这类人是企业的决策层,因而也最容易在工作中或故意利用职权获得企业的商业秘密;二是科研开发人员。这类人因工作需要,往往能够了解到企业最关键、最核心的技术保密信息,同时,他们也经常是企业商业秘密的开发者;三是市场计划、高级营销人员。他们往往掌握着企业大量的客户资源、信息;四是处于其它重要岗位的员工。例如企业的财务、法律、人力资源部门的职员,往往公司很多重要的资料都在他们手中;五是总经理秘书等助理人员。由于长期在企业的高层身边负责记录、日程安排,整理、收发文件等,很多的商业秘密信息都会在他们手中经过;六是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他们虽不是最重要的人员,但在工作中也极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
而对于涉密员工的管理,企业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并将制度写入《员工手册》或《保密手册》,向每个员工发放。
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企业可在涉密员工的工资中增加一项保密津贴,让员工了解到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所付出的代价。同时,在发生员工泄密事件时也更容易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人事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人事资料,如员工的学历、专长等,并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和员工的职务范围等情况,以避免在涉及是否构成职务技术成果的问题上发生不必要争议。
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和管理。企业通过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可进一步使员工了解保密的范围和准则以及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将面临的法律责任等。一方面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另一方面则对员工起到一种警示的作用。
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就商业秘密的有关事宜所享有的权利及负有的义务,在发生争议时也能起到有效的证据作用。
对离职员工进行管理。对即将离职的涉密员工进行离职调查,重申其在离职后仍需对企业所负有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并要求其在办完离职手续,并在工作、属于企业的文件、电子存储设备等都交接完成后方可离职。有必要时,可与员工签订《离职承诺书》或《竞业禁止协议》,明确其离职后所应承担的义务。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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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便于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特对选民登记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工和学生,均参加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城市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分驻在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应分别参加驻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二)户口在市辖区的县属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县的选民登记,市辖区不予登记。
(三)外地驻当地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参加当地选举的,可持其主管单位所在地选区的证明,予以登记。
(四)当地组织派往外地或外地派进当地工作、学习、培训的人员,可以就地登记参加选举,但应通知其原选区。
对集体外出人数较多的,受选区委托,派出单位可以派专人前往进行选民登记和组织选举。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亦商亦农人员、学校代课教师,分别由所在单位和学校所属的选区登记。
(六)退休、离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或在所属管理单位选区登记。
(七)选民不在户口所在地而在外地居住的,应回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或委托他人投票选举。
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不作为改变户口的依据:

长期在现居住地参加劳动确已安家定居的;
男女结婚后,尚未办理迁出迁入户口的;
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确有困难的;
因其他原因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
(八)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不予登记。
(九)没有固定住址和正当职业的盲流人员,不予登记。
(十)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探亲的,应予登记,发给选民证。不能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投票选举的,作缺席处理。
(十一)人民解放军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以及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人员,由所在单位选区登记,参加地方选举;
现役军人,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参加军队选举,地方不进行登记。



1986年12月17日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项目

(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7.实验室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

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

(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检查结果的反馈形式。

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四)健康检查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于健康检查后2周内反馈学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1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2个月内反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五)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帐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

四、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一)机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医疗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必须报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能独立开展学生健康检查工作;

3.能对学生健康检查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4.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学生健康检查场所、工作条件和必备的合格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

5.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二)人员要求。

1.体检岗位设置合理,管理职责明确;

2.有足够的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按体检项目确定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每个体检项目不得少于1人(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3.具有与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和学生常见病防治有关的知识和经验;

4.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与学生健康检查的项目相符合;

5.内科、外科、口腔科、眼科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体检医师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从事学生健康检查总人数的30%。

(三)场所设置基本要求。

具有独立于医院诊疗区之外的健康人群体检场所,设有专门的检查室及辅助功能设施:

1.有学生集合场地,并设有室内候诊区(不小于20平方米);

2.男女分开的内科、外科检查室(各不少于1间);

3.眼科、口腔科检查室;

4.化验室、消毒供应室;

5.男、女卫生间。

体检场所应按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三类环境的消毒卫生标准,保证卫生安全。医疗废物处理应符合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生物样本的采集和留存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相关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物样本的运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仪器设备。

学生健康体检所需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1.实验室基本设备:

(1)分光光度计;

(2)恒温箱;

(3)离心机;

(4)电冰箱;

(5)高压灭菌设备;

(6)显微镜;

(7)紫外线灯。

2.体检基本设备:

(1)听诊器;

(2)血压计;

(3)身高坐高计;

(4)体重秤(杠杆式);

(5)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6)检眼镜片箱;

(7)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镜、五号探针);

(8)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

(9)诊察床;

(10)与开展的诊查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体检器具的消毒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的医疗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

1.学生体检表由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健康体检机构应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

4.编制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5.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6.体检报告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保存和统计;

7.开展健康体检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

五、健康体检经费及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拨付)办法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具体费用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确定的健康体检项目,以及当地教育、卫生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六、健康体检培训与考核

各省(区、市)落实本管理办法,参加学生健康体检的机构及人员必须进行统一培训,统一体检标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健康体检人员的培训、考核。健康体检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