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几点疑惑/陈奇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57:55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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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几点疑惑

陈奇彪


一、对改革事业单位养老金是为了实现公平的疑惑。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还是走共同贫困?对这一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就作出过回答。的确我国企业单位养老金还处于较低水平,但不能因为企业养老金低,责令大家都去向低看齐,用降低本来就不高的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方法去实现所谓的“公平”,这实际是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最大不公平!一方面挤压了企业职工养老金上升的空间,另一方面让事业单位职工降低生活质量,去过比过去更加清贫的生活。我们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极大限度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要采取逐步提高企业养老金待遇,逐步缩小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的方法,这才符合社会主义事业改革的目的与方向。
公平不等于完全一样,否认差别本身就是不公平!“搞原子弹的和卖茶叶蛋的收入一致”这当然是不公平的。事业单位职工大部分是知识分子,基本上从事的是教育、科学技术,从事这方面职业要有较长的教育投入。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劳动力结构也是不同的,前者是脑力劳动者密集的部门提供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复杂劳动。后者则是以体力劳动者为主,一般提供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劳动。这些决定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从总体上要高于企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这应当是符合客观规律,是公平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花了很大精力在分配领域消除“脑体倒挂”,即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低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的不合理想象。这是分配领域的一个历史性进步,现在难道要否定这一改革成果?
目前中国退休人员的收入存在三个档次,公务员最高,事业单位人员次之,企业人员为最低,退一步讲,如果非要向企业看齐,那首先要降的应当是公务员的退休金,而公务员不动,拿科教文开刀,这才是社会的不公平。
二、对减低事业单位养老金是为财政减负的疑惑。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已过千亿,“财政不堪重负”。这个理由当然经不起推敲, 我国2005年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三项基本民生指标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分别只有3%、2.9%和2%。除了少数国家比我国低外,绝大多数国家都高于我国。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12%,但仍然不够。许多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与财政支出的比重在三分之一。我国少了很多,,把千亿支出放进财政收入六万亿的篓子里看,怎么能说财政“不堪重负”呢?
国家的财政收入本来就是要拿出来作为社会保障的,老有所养,提高全民生活质量,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是国家与政府的责任。如果说“财政不堪重负”我国每年公车上3000亿元的耗费,一年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款旅游的费用达9000亿之高,这才是真正的不堪重负,政府应当首先加大这方面的改革力度,把省下的钱用于民生那该多好啊!难道唯一的方法是减低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才能减负?”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的改革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们的决策一定要根据中国国情。
三、是否合法的疑惑。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指出: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政府的决策、改革措施不能违背国家的宪法与法律。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有人说“退休金不是工资报酬”这一观点是不对的。退休金是退休人员工资报酬的延期支付,是对剩余价值的部分返还,是“工资的延续”,因为不是任何人一到年龄可以无条件领取的。它的计发标准,除考虑“统筹”因素外,很重要的就是依据劳动时期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它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显然教师的退休金以企业为标准,不以公务员为标准,强行减低教师退休金,是违背教师法强制性规范的。
我国宪法四十二条规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改革三十年以来我国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某部委却要去降低事业单位的退休金,这一做法我认为是不符合宪法规定这一精神的。
宪法四十四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金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靠一个“改革”行政命令把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的退休金大幅降下来,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改革涉及到100多万个单位、3000多万人,几乎涵盖了我国社会所有的中坚阶层。涉及如此众多的公众重大利益,如此重大的公共政策出台,事前,不经过充分论证、听证、民调,不经过人大等立法机构审查,不进行平级行政机关之间、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仅由一个部制订并贸然进行试点,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
一些发达国家把国立学校、医院纳入到公务员系列,其目的之一是为了遏制以营利为目的,体现为公众服务的性质。我国把公有的学校、医院排斥在公务员之外,现在还要退休金企业化,其结果可能会推动新一轮的追求“利润”,教师、医护人员等为今后能有体面的退休生活,会想方设法多获取钱以备后用。
从“推动内需”角度分析,降低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做法,对在职的事业单位职工是“雪上加霜”孩子上学、买房、看病,还要考虑把剩余的钱放银行,以备退休的“后顾之忧”,怎么能进一步推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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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市教育局、武汉市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市教育局 武汉市市环保局


武汉市市教育局、武汉市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教基[2007]35号


各区教育局、环保局,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有关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推动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工作,特制定、印发《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有关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要求,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是指在实现其基本教育功能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全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纳入有益于环境的管理措施,并持续不断地改进,充分利用学校内外的一切资源和机会全面提高师生环境素养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评定工作列为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本着整体发展、共同参与、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力求多元化、本土化、个性化。鼓励学校、幼儿园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分市级和区级两级创建命名,每两年命名一次。单年号为创建命名年,双年号为复查年。
第七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评定遵循客观、公开、公正、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八条 市教育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立武汉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活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全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活动;
(二)对申报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命名的学校、幼儿园进行评定;
(三)对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教师进行有关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工作和环境教育的培训;
(四)对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进行复查;
(五)对申报国家、省表彰的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活动先进学校、优秀组织单位、先进个人进行初审和推荐。
第九条 申请命名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自愿提出。
第十条 申请命名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校、幼儿园将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列为学校重要工作内容;
(二)学校、幼儿园有专门的环境教育领导机构,有环境教育规划、计划且环境管理制度健全;
(三)学校、幼儿园开展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且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四)学校、幼儿园分管领导和有关教师参加过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工作和环境教育的培训;
(五)师生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
(六)校园清洁优美,可绿化面积得到绿化,环境文化氛围浓厚;
(七)校内所有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节水、节电,注重使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和综合利用;
(八)学校、幼儿园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活动两年以上;
(九)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
(十)获得区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步骤和申报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学校、幼儿园做出创建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决定,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和施行方案;
(二)报区教育、环保部门备案:
(三)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区教育局、环保局通过检查合格后向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
(五)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学校、幼儿园进行评定;
(六)经评定合格由市教育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并授予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
第十二条 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对已获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的单位一年后四年内进行复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明显改进的,由原命名机构取消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命名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校申请表;
(二)对照考核标准的自评表;
(三)对照申报材料目录的综合申报材料;
(四)包含上述内容、学校联系方式和工作总结的电脑磁盘;
(五)其他可以说明创建工作的典型材料。
第十四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评定,执行《武汉市绿色学校评审标准》、《武汉市绿色幼儿园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可以对组织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师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可以申请确认延续。
申请确认延续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原命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以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并经请示主管部门决定的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