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肖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02:52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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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肖文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从以上定义可以得知,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它们相互之间往往很难区分。但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相互之间到底区别何在,有无区分的必要,这确是值得认真分析和探讨的问题。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一般认为,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联系比较紧密的概念,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
其次,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合同的成立,应具备成立的条件;合同的生效,应符合生效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体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
第三,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拘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且还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是指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把不成立的合同当作无效合同来处理。对于不成立的合同,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当事人已作出实际履行,应由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标的物。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讲则不同,因为它在性质上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故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引起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法律制裁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不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根本弊端在于将大量依法不成立的合同当作无效合同,抹煞了合同不成立的责任与合同无效的责任之间的区别,人为地扩大了无效合同的范畴,不正当地增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干预的程度。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它们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围,而且还表现在它们在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本质区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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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李 彦


十六大报告强调:“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了这一问题。在新形势下,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
一、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民的政治参与是指农民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政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它是政治关系中农民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反映着农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性不断显现。
(一)扩大农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保证我国基层基本政治制度的巩固。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现实的基层政治生活中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原则,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更为快捷、准确、全面地反映基层农民群众不断变化的要求。在农村社会各类基层组织中,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的作用。
(二)扩大农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地方人大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同时还能有效提高人们的政治认同感。
我国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集中体现“主权在民”这一原则的根本制度。农民有要求政务公开的权利。让农民对基层政府、组织的决策和运作有更多的了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让农民享有充分了解基层政府作出各种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过程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才能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基本条件,更好地保障他们所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身权利。从而在现实农村政治生活中采取理智的政治行为,形成稳定、和谐、有序的农村政治关系和政治局面。同时,扩大政治参与还可以让农民受到民主法治的熏陶,避免地方人大代表对自己角色意识的漠视和遗忘。时刻倾听农民群众的呼声,忠实反映和代表农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天职”,是地方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农村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党的十六大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参与自身利益相关事务的决策与管理,是农民政治参与的最基本的目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推进农民的政治参与和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强化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所以,我们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农民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范围,切实维护基层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2004年1 0月2日胡锦涛同志同北京市基层干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都明确指出,要大力推动基层各项民主制度的贯彻落实,坚持和完善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四)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的重要方面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最重要的方式,其确立和发展,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要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理念提供了重要保证。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 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我们要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环节,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地方人大工作的题中自有之义,是当前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的重要着力点。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在积极开展这方面的探索创新,积极拓宽农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渠道,特别是在价格听证,旁听会议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效果和良好的反响。地方人大作为基层人民的代议机关,理应在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进程中做出积极贡献,并以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地方人大工作的创新。
二、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应坚持几个原则
(一)坚持党领导的政治参与原则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要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有序地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基层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保证。对于党的领导与农民政治参与的关系问题,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法治化的政治参与原则
扩大参与、健全法治与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三者是相辅相成的,政治参与只有在一个稳定而有序的社会中才能健康地扩大,一个稳定而有序的社会则离不开有效的法治,而法治的真正实现又有赖于政治参与的扩大。只有这三个方面协调发展,才能使预期的政治发展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所以,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依法、有序地进行,注重规则和程序,而不能随心所欲、无法无序。历史经验证明,无序无法的政治参与方式将会使社会付出较高的发展成本,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造成消极的影响。
(三)坚持渐进式的政治参与原则
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遵循积极,稳妥。渐进的原则,既要坚定不移、积极推进,又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既要防止急躁冒进,又要防止止步不前。”。“扩大”,即在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方式的基础上,要不断探索出新的政治参与形式和政治参与方式,它既有“量”上的要求,也有“质”上的要求;而“有序”,即指“依法”。依法是有序的必然方式。要做到“有序”,就必然要“依法”。“扩大”只能是逐步扩大、稳步扩大,不急于求成;“有序”则要求“依法”,包括依宪法、依实体法、依程序法等。“扩大”与“有序”是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相互促进的,“扩大”要求“有序”,“有序”利于“扩大”,两者既有数量上的要求,也有质量上的要求,既是为了“防乱”,也是为了实现“民主法制化”的目标。
三、建立健全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机制,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能力
建立健全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机制,是今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也是提高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能力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在推动农民政治参与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够高,参与的领域不够广、参与的程度不够深、参与的机制和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而且现有的参与中动员型参与多于自觉型参与、情感型参与多于理性化参与。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要做到农民有序、广泛的政治参与,就必须建立健全农民政治参与机制,通过立法手段推动农民政治参与的进程,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制度创新、制度安排,保障农民的知情权、选举权、参政权、监督权,使农民的政治参与成为一个具体、有序的行动过程。
(一)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证农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农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坚持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是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基础工作。列宁曾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明确要求。落实农民的知情权,主要落实农民的政策知情权、决策知情权、个人权益知情权。尤其要把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减负和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贯彻到千家万户,不能对中央的政策进行封锁和“截留”,致使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今后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中央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农民掌握中央的减负政策精神,监督基层政府做好减负工作。
(二)建立健全选举制度,维护农民的选举权
选举权是农民有序参与政治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体现农民当家作主的直接形式。根据马列主义的一贯主张,无产阶级国家代表机关必须建立在真正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基础上。今后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并充分考虑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对选举法第十三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的显失公平的规定进行修正,并对代表候选人的身份进行正确界定,保证全国及省、市人大中有一定比例的基层农民代表,在涉及“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中,能听到更多基层农民的声音。在村委会选举中,也要建立一个公正的民主选举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逐步淡化对选举的行政干预,尊重群众的民主意愿,真正实行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保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威信高、群众信得过的人选到村委会领导岗位上来。通过选举,让农民把自己利益的代言人选为人大代表,并借助正常的法律运作方式表达和实现农民利益。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的监督权
农民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农民的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享有和行使监督权是农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方面,其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事实说明,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目前村级财务混乱已成为一些地区群众信访的热点。财务混乱助长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各地要根据法律和政策,深化村务公开工作。党支部不仅对村委会负有领导责任,而且也对村务公开负有监督责任,要依法依纪对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任意加重农民负担的人和事进行严肃查处,提高监督的公信力,增强农民对减负工作的信心。农村基层干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人民负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基层人大也要积极引导和指导农民群众进行监督。
(四)建立健全民主评议代表制度,确保农民发言权
积极组织农民开展民主评议代表活动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必由之路。根据《代表法》、《组织法》关于“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的规定,要积极开展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和民主评议代表活动,真正让平时的“评议者”走上被评议之席,直接接受选民的公开监督、评议。通过民主评议代表,提高了镇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在代表述职之后,对代表进行面对面评议,一方面使广大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民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监督,这也是推进基层政治文明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责任感和参政议政能力。
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一个既积极主动又稳步推进的过程。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积极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能力,努力构建农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参考文献:
1、胡 健:《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循序渐进地推动政治文明建设》,《人大研究》2005年第4期
2、赵久合:《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积极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北京人大》2005年第7期
3、陈秀清 陈阿芳:《加强新形势下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实践和探讨》,泉州人大网,2003年12月1日
5、王憨群 聂治堂 田东良等:《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16则)》,《人大研究》2004年第1期
6、薛祖亮:《地方人大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理论前沿》2004年第8期
7、孙宝强 刘邦卫:《加强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建设的思考》,《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系列专题讲座,人民出版社出版
9、十六大报告、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商务局、对外开放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研究室等6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乌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职能,交由新组建的商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全市经济技术协作的综合、协调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拟订产业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并对全市行业规划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与信息服务。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以及贫困乡镇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编制乌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计划。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监测和研究;研究提出运用重要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四)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及投资办法;组织编制全社会资金平衡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五)安排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安排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和乌海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审查转报大中型基建项目。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实施办法,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拟订和调整乌海市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监测市场价格动态,管理行业价格协会和价格听证委员会。
(七)依法对本地区价格违法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各类专项检查,管理价格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全市价格投诉和价格复议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市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
(九)做好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拟订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地方性政策、办法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一)参与全市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研究、论证;办理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协调、服务工作;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十二)指导和协调各区、部门、行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要改革试点,总结推广各类试点经验;对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根据市政府授权,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上市公司的推荐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档案、提案、建议、议案的办理督查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保卫、规章制度建设等行政事务;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报表统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老干部管理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措施和步骤、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负责宏观经济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工作;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进行宏观的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调控建议。
(三)经济体制改革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政策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要改革试点;负责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上市公司的推荐工作;提出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四)经济政策协调科
研究和分析资金平衡、综合平衡和衔接财政、金融计划;参与拟订财政、金融政策;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使用;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办法和措施,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
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监督检查重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的评估、论证、审查设计、概预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测和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制订乌海市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基础产业发展科
提出能源、交通、电力、通信、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监测和分析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审查上报和批准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提出专项基金和预算内投资意见。
(七)工业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相关行业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及限上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研究提出行业总量平衡、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办法措施;研究行业与一产、三产协调发展问题,并提出实施意见。
(八)农林牧区经济发展科(挂乌海市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分析农业形势及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拟定和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菜篮子工程、扶贫等建设规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提交行业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并编制行业基建计划;监测和分析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的发展;承办乌海市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经贸流通外资科
提出外贸发展战略,跟踪监测和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研究全市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商有关部门编制除工业产品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平衡计划和储备计划;研究拟订市场总体布局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对市场的重大建设项目提出立项审查意见;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投向,承担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制定除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安排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
(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
提出高新技术产品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应措施办法;管理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要产业技术成套装备的开发;提出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协调组织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
(十一)社会发展科
负责提出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汇总和编制年度计划;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和提出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做好协调工作;搞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宏观协调;汇总编制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招生计划。
(十二)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项目费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调研费用使用情况;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扩初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负责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外引内联和招商引资工作;建设和管理前期项目综合库。
(十三)价格科
执行国家价格法规、政策,调整政府管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监督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研究拟定价格监督检查的办法,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收费管理科
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收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乌海市收费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收费管理工作;拟订和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标准;负责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及年检工作;参与整顿和治理乱收费工作。
(十五)乌海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中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建设,研究提出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组织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对外开放办公室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不占发改委行政编制);科级领导职数22名(正科15名,副科7名)。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8名。
乌海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乌海市经济委员会,挂乌海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并由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 划入的职能
由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 划出的职能
(一)将国内贸易行政管理职能,交由市商务局承担。
(二)将粮食行政管理和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交由市商务局承担。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分析、预测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办法和措施,组织解决工业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并向市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拟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调整全市产业结构,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高载能工业区建设规划,建立和培育为高载能工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负责对全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监控。
(三)根据国家发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的战略和规划,研究拟订乌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办法、措施和行业管理规章并督促实施;负责全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的管理与协调;管理全市民用爆破器材。
(四)研究提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业、信息产业等方面经济法规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分析、掌握行业生产动态,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
(五)依据行业法规,制订行业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对一般行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负责对特殊行业(包括电力、医药、民用爆破器材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管;对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进行规划,定期公布投资引导目录,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
(六)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研究拟订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政策、办法和实施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引导扶持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组织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提出全市工业产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八)引导推进工业领域投资,推动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落实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有关节约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市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市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评价。
(十)负责除建筑施工队伍室内装饰装修以外的专门室内装饰装修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对室内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市煤炭局。
(十三)组织与外盟市间工业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推进工业化进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经济委员会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和档案机要、财务、资产、保密、安全保卫、人事、普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建议的答复办理和综治工作;负责调解企业职工来信来访问题,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培训科
指导组织全市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培训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培训规划;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评定、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党组织建设、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综合科
综合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业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监控、考核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建立信息网络,负责企业上网工程,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四)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定期分析预测经济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主要商品、物资的紧急调度,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跟踪调查停产与半停产企业的有关问题;协调铁路运输工作。
(五)企业改革改组科
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和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改组;负责已转制国有工业企业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培训推广;研究提出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指导和推荐企业股票上市;负责全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初审工作;负责汇总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财务指标月报。
(六)中小企业科
提出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有关政策办法,指导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中小型企业对外合作;促进和健全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协调和提供金融担保、科学技术、经济贸易、人力资源和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组织和监督对中小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等现代管理方法。
(七)技术科
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引进中长期规划和全市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规划,做好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活动;负责全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外资项目的审批上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技术进步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承担全市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资源科
贯彻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和法规;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负责汽车等特种机械设备的报废监督管理;负责再生资源的生产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规划,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实施资源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各行业能源消耗和节能指标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协调与指导煤炭行业的有关工作。
(九)行业管理科
依据行业法规、制定行业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对一般行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对特殊行业(冶金机械、轻纺、建材、民用爆破器材、电子、包装等)按国家、自治区行业管理要求进行监管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市场准入;对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进行规划,定期公布投资引导目录,进行项目的登记和备案。
(十)高载能工业管理科
拟订高载能工业区建设总体规划,为高载能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对工业区的高载能企业和高载能产品进行审批认定、上报等工作;审核批准高载能工业投资项目,贯彻执行高载能工业区各种行政管理规定;负责汇总全市高载能工业指标,并对高载能工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通报。承担市高载能管委会办公室职能。
(十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科
研究提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市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监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经济委员会行政编制为26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主任1名,副主任 4名其中含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科级领导职数17名(正科11名,副科6名)。另核定工勤6名、老干部服务编制2名。
乌海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组建市商务局,挂乌海市粮食局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国内贸易和粮食流通市场管理职能。
(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等职能。
(三)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措施办法、规章制度;拟定乌海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监测分析本地区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宏观运行状况。
(二)研究提出乌海市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办法;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的申报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出口企业产品出口退税稽核。
(五)负责重要工业品、农产品、原材料等出口产品的宏观管理和监控分析;协调管理加工贸易;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负责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地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等工作。
(七)宏观指导和管理乌海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提出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吸收外商投资政策、法规的办法和措施;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管理外商投资审批、上报备案等工作。
(八)负责本地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九)争取和管理乌海市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境外企业和组织对本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十)负责国内外贸易、引进外资、粮食行业管理的调查、研究和统计信息工作。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境外投资合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中介服务、投资调解等方面的问题。
(十二)负责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促进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贸促分会(国际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商务局设6个职能科室(含贸促会乌海支会):
(一)办公室
协调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工作;负责建立与实施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资产、财务管理、老干部工作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党群、人事、目标考核、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提案议案建议承办或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培育、发展全市性商业中介组织的政策措施。
(二)对外贸易管理科
负责全市进出口贸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外贸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市商品和生产资料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申报和监督使用;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外贸发展资金的申请和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和分析国际市场趋势,研究提出全市进出口总量平衡意见;对出口产品的退税进行稽核承担乌海市涉及世贸组织事务的综合协调,指导乌海市涉及世贸组织事务的研究工作,负责涉及我市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起诉、应诉等工作;开展世贸组织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贯彻和实施产业损害调查政策和法规;监测进口异常对本地区产业的影响。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以及国家鼓励、限制、禁止进出口技术目录;依法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研究和推动科技世贸战略的实施;贯彻落实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承担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投标法规、规章。
(三)外资外经管理科
负责全市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外资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投向;承担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及境外投资相关业务;负责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和管理国外赠款等工作;管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负责投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四)粮食科
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粮食流通的方针、政府和规定;负责国家、自治区、乌海市三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指导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建设;负责本地区全社会粮食市场的管理及《粮食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年检工作;按政策做好军粮的储备供应;负责国有粮食企业的转制工作;负责粮食财务、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五)国内贸易管理科
负责培育全市商品流通市场的布局和发展;指导制定全市商业网点规划,参与市场建设中重大项目的规划论证,规范商业设施建设;拟定全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促进内外贸结合;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需状况;组织和协调解决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市重要商品的市场;编制和实施重要商品的调控计划;负责市场整顿、规范和监督流通秩序;参与和指导流通企业的改制工作;按规定对医药工业生产和流通、成品油市场、化学危险物品、民用爆破用品、老旧汽车更新等特殊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按规定对典当业、拍卖业、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拆解等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酒类产销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对全市国内商贸流通的调研和统计工作。
(六)贸促科(贸促会乌海支会)
对口自治区贸促分会(国际商会),负责外经外贸和利用外资的促进工作;负责出口产品原产地证的核实和原产地证的发放工作;协调与工商联合会及其他行业协会的业务关系;协助企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协调组织参加境外招商引资、经贸展览洽谈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6正3副)。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2名、老干部服务编制2名。
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在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牌子,是市政府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修改和完善乌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
(四)负责提出和分解落实全市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目标,督查目标完成情况。
(五)负责为外来投资商提供项目及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市情、资源、政策咨询服务,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项目各种审批手续。
(六)负责组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为企业搭建经济技术合作平台,引进项目、资金、科学技术、科技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七)负责推广应用互联网、BOT等国际、国内先进和通用的招商引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效果。
(八)负责开展对外开放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乌海的区位、资源、政策等优势。
(九)负责分析研究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形势,提出各时期的工作重点。负责招商引资的信息统计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设两个职能科室:
(一)经济协作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全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分解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目标;负责制定和修改完善本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办法;引进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招商引资方式,协调组织参加重要的招商引资、经贸洽谈活动;负责为外来投资商进行市情、项目、政策等咨询服务,为投资商提供办理项目审批等有关手续;负责编印对外宣传材料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信息统计科
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和动态,起草有关综合性材料;参与全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法的起草或修改;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和项目库的建设;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等有关信息发布;负责与友好地区、毗邻地区间的信息交流;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统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行政编制为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由发展和改革委员副主任兼任);科级领导职数2名(2正)。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1名。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组建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乌海市经济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负责汇集和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在规定权限内组织、协调、参与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在按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
(四)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全市非煤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非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除外);监督检查非煤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全市非煤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查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撤消原批准。
(八)负责组织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工作,以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九)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归口管理市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使用情况。
(十一)督促、指导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职能科室4个: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划和制度;负责局机关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财务、资产、人事、安全保卫、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建议的答复办理和综治工作;负责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开展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合作;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执法纠察工作,查处违纪行为。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行业制订及修订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的问题;组织、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定期汇总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定期统计上报全市各类伤亡事故;监督事故单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监督各区安监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查处落实工作;承担非煤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非煤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分管行业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分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分管行业生产经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和处理分管行业伤亡事故;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验工作;负责分管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查处工作。
(四)综合安全监察科
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电力、贸易、机械、冶金、轻工、有色、纺织、医药、建材、烟草、盐业、地质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相关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分管行业伤亡事故;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验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相关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处级领导1名(局长1名由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任);科级领导职数6名(4正2副)。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2名。

乌海市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将乌海市人民政府调研室部分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不再挂乌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乌海市人民政府调研室为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划出职能
将参与和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方案进行调研、论证,对有关综合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进行协调,跟踪调查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市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工作;为各部门及三区提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咨询服务职能交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市政府需要研究的带有战略性的问题进行决策前的方案调研、论证。
(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与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
(四)对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工作提出建议。
(五)承担市政府及办公厅全局性、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六)参与市政府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对口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调查研究室设2个职能科室:
(一)经济调研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科)
负责对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和参与综合性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对一些带有战略性的政府决策进行事先论证。
(二)社会调研科(政府办公厅秘书三科)
负责对全市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组织和参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为政府战略性决策提供依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主任);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副主任1名,科长2名,副科长1名)。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1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