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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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

国家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

1987年5月12日,国家工商局

为了加强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以下简称投机违法)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管辖和立案
第一条 对投机违法案件的检查处理,由先查获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需要有关地配合协助的,有关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给予支持。
案件查获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便查处时,经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将案件连同所查获的财物一并移交主要作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
牵涉几个地区的案件,可以共同协商联合查处或者分别查处。发生争议时,由各方直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指定查处单位;协商不成时,由各方共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查处单位。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违法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检举的;
二、当事人主动交代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的;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机违法案件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有投机违法事实需要处罚或有较大嫌疑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立案。
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规定。
第四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由县以上(包括县及相当于县的市和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查批准后,指定专门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经调查,没有投机违法事实,或者投机违法事实轻微,不需要处罚的,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应当将原案撤销。
第五条 对正在进行的投机违法活动可立即查处,但事后应当补办立案手续。

检查和调查
第六条 办案人员在执行检查和调查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颁发的检查证,必要时还应当出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需要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应当发出通知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询问当事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条 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或辩解。
第九条 询问当事人应当有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或录像。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需要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的,应当由当事人书写;书写有困难的,可找人代写。当事人要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办案人员可以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检查。必须进行人身搜查时,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证人应当有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询问人和记录人员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第十二条 调查案件的函件应当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和受理。受理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及时复函。
外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在调查中发现新线索需要到其他单位调查时,可由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转为介绍。
调查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和出处,并由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需要冻结违法单位的银行存款时,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只准冻结其相当于违法金额的数目,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另办手续。
第十四条 扣留当事人的财物时,应当开具扣留单据,并交给当事人一份。
对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损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及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先行处理。
第十五条 检查处理外省过境物资,应当执行国家的有关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对当事人的住处或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并经县以上公安局局长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对当事人交代出来的存放他处的违法物品和现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派人会同必要的见证人与当事人同往,着其取出。
第十七条 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收审、拘留时,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并经县以上公安局局长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收审、拘留期间的审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

审批和定案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按审批规定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件性质、当事人基本情况、投机违法事实、牟利金额、当事人陈述、处罚依据、建议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非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立案和结案的材料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经其审批后才能处理的案件,应当在接到报送的立案材料后十五天内,通知立案查处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规定第十九条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制定相应的案件审批规定。
立案单位按规定需要上报的案件,不得隐瞒不报。经上级审批的案件,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案件经过调查,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交代与查证的材料基本一致,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即可定案处理。
当事人隐瞒事实,拒不交代,但证据确凿,主要情节已经查清,经批准后也可以定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定案处理的案件,应当由承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书面处理决定。书面处理决定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投机违法事实、技术鉴定结论、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罚结论、申诉期限。
第二十五条 书面处理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时抄送有关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复 议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同时将申请书的副本送交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应当将申请书连同案卷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八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就原处理机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做出书面复议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抄送原处理机关。
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暂不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或复议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或复议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纠正,或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复议。

执 行
第三十条 处理决定发生效力后,原处理机关必须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处理决定发生效力:
一、当事人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按本规定申请复议的;
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审查当事人没有投机违法行为或经批准免除处罚的,其被冻结或扣留的财物,应当立即解冻返还。
第三十三条 需要作罚款或没收财物处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没收单据。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有关规定通知银行办理划拨手续。
被处罚的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通知其所在单位从个人收入中扣缴,或请有关部门强制缴纳。
第三十五条 没收的物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以下办法处理:应当归口的,交归口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无法归口的,交由信托商店收购或寄售;归口经营单位和信托商店不收购或寄售的,可以委托其他零售商店销售。
没收的票证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经鉴定需要销毁的物资,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核定后,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派人监销。
处理的物资,均需填写处理物资清单存档。
第三十六条 没收、处罚的现金和物品的变价款,按有关规定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
第三十七条 对依法追回的被骗取的财物,结案后六个月内能查明原主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原主;不能查明原主的,其现金和物品的变价款上缴财政。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遗弃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清点登记。除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外,其他财物保留六个月。逾期无人认领的现金和物品的变价款,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 扣留的财物,在通知当事人后,超过六个月不来领取的,其现金和物品的变价款上缴财政。
第四十条 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乱扣乱罚、打人骂人、侮辱人格或逼供信;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处罚错了的,应当予以纠正,退还罚款及没收的财物。
第四十二条 案件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即可结案。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第四十三条 对阻碍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政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办案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说当事人,是指进行投机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违法案件的程序,除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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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210号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部决定集中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现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土地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集中100天时间,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清理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有所上升的态势,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到今年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查清各地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到今年底,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办法。
  三、工作安排百日行动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部专门召开视频会议部署百日行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百日行动方案以及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自查清理要充分利用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并将清理结果汇总报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部从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以及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部党组成员带队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查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对重大问题的调研。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部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由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任组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李元,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任副组长,部各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甘藏春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部执法监察局和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逐级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全面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百日行动。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今年以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部署了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监察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部署了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专项清理、专项治理和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问题。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专项行动、专项清理、专项治理和百日行动的全过程督察,按照各项工作的要求,明确各阶段的督察重点,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涉及到应当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移送监察部门;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查处的,部将直接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问责。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压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地区,应及时向有关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不力的,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最近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信息,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地都要通过媒体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百日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的经验,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部将对百日行动组织开展情况、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予以通报。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10月14日、11月24日、12月25日)将百日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汇总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附件:1、土地违法违规情况汇总表
   2、通过“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调查统计表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情况统计表
   4、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情况统计表
   5、单独选址应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未批先用”情况统计表
   6、单独选址应报省级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未批先用”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表.xls

  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有关表格填报的补充说明.doc




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有关表格填报的补充说明

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在附表4-1中填报。
二、附表4-1、附表4-2、附表4-3中,“用地时间”填报供地时间,即法定用地时间;“实际用地时间”填报“未批先用”建设单位实际用地时间;“审批时间”填报法定批准机关出具建设用地审批意见的时间。



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见

农业部
农农发[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08年中央1号文件中提出的“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推进重大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要求,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义重大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由具有一定植保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组织,利用先进的设备和手段,对病虫防控实施农业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这一新的服务方式是适应农村经济形势新变化、满足农民群众新期待应运而生的,是建立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发展势在必行的紧迫任务。

  (一)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病虫害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灾害,减轻病虫害损失,增加产量的潜力很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耕作制度的变化,农作物病虫害呈多发、重发的态势。特别是水稻“两迁”害虫、小麦条锈病、蝗虫、草地螟和玉米螟等重大病虫,具有发生范围广、暴发性强、传播快、危害重的特点,对防治时效性和防治技术要求高。通过专业化防治队伍实施统防统治,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控制病虫危害,实现“虫口夺粮”,这是防灾减灾、提高粮食产量的重要途径。

  (二)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纵观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都是通过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的。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和城市转移,农业生产者老龄化和女性化的问题日见突出,对劳动强度大、技术要求高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力不从心,难以做到科学安全、经济有效地控制病虫害。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采用先进、高效的植保机械,不仅可以降低劳动强度、提高防治效果,更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三)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业生产者安全的有效手段。病虫防治的技术要求高,多数农民缺乏相关的植保知识,导致盲目、过量用药,不仅破坏农田生态环境,而且容易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和施药者安全事故。通过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可以实现安全、科学、合理用药,有利于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减少施药人员中毒几率,保护施药者人身安全。

  二、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和“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植保理念,以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依托植保公共服务机构,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努力提高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和病虫害统防统治水平。

  (二)主要原则

  政府扶持:整合资源,拓宽渠道,加大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投入,大力扶持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提高服务水平。

  群众自愿: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加强宣传引导,引导农民自觉加入专业化防治。

  因地制宜:要根据各地生产实际、病虫发生特点,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

  循序渐进:可先在粮棉油等大宗作物重大病虫上开展试点,通过示范带动,逐步将专业化防治推广到其他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控上。

  (三)目标任务

  按照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目标和任务,到2009年,全国粮棉油高产创建示范片全部实现病虫专业化防治;到2010年,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覆盖率由目前的5%提高到10%;到2020年,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覆盖率提高到50%。

  三、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措施

  (一)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作为服务“三农”、满足农民群众需要的大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重点支持,积极推进。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制定促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具体措施。要主动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媒体进行汇报宣传,争取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确保推进专业化防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大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投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策,拓宽资金渠道,加大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支持力度。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设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专项补贴,主要对专业化防治组织及相关组织管理进行补贴,扶持专业化防治组织的发展。要充分利用各项病虫防治经费补贴,努力提高重大病虫专业化防治的覆盖面。要制订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领域,探索企业共建、联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模式,促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组织服务组织的快速发展。

  (三)引导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有序发展。目前,各地探索形成了农作物专业化防治组织的多种组织形式,包括专业合作型、企业带动型、大户主导型、村级组织型等。要认真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拉动、企业带动等途径,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对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运行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的专业化防治组织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建立示范区,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方法,促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健康稳定发展。

  (四)强化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服务指导。各级植保机构要切实做好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的服务工作。要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用药、防治技术和药械维修技能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力争每个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要积极引导专业化防治组织开展除化学防治以外的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综合防治。要及时向专业化防治组织发布病虫发生信息和防治技术要点,组织专业化防治队伍及时开展应急防治。要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专业化防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专业化防治组织在注册、工商登记、税务豁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小额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的防效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健康保险,为专业化防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管理机制。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管理办法,逐步规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的组建和运行行为。要逐步对专业化防治组织的组建或撤销、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用药规范、机械配置和使用保管、防效保障等环节进行规范。要探索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认定标准和行业准入考核办法,逐步做到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人员持证上岗。针对服务中防治是否达标等争议问题,要制订各类病虫害防治效果认定标准,探索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效果、药害等鉴定机制、防治效果纠纷仲裁机制,及时解决专业化防治中出现的问题。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